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依法申请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比德文电动四轮车属性进行鉴定。
申请理由:
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冀通鉴字[2017]第909号《冀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申请人的比德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违反相关鉴定程序规定,认定客观事实片面,检材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第一,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该次鉴定的全程申请人都毫不知情,现场勘验也没有通知申请人到场。直至申请人莫名其妙的要求领取“所谓”的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中甚至没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的签字确认材料。
第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而该鉴定报告内容简单,潦草,相关法定要求文件缺失:文件中没有鉴定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更没有附鉴定事项所依据的鉴定检材。
第三,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
意见。而该鉴定过程委托机构并没有向鉴定机构提供完整的鉴定检材。报告第一页“鉴定材料部分描述:1、比德文电动四轮车2、车辆信息”该处所谓车辆信息,在报告文件中并不存在,也未提及。就该车的所有车辆信息材料,申请人还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卡》,购车收据,《电动车辆出厂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委托人冀中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均未向鉴定机构提交。试问,在提交检材片面,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能保证鉴定结果的而公正、客观?
第四、申请人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卡》上投保险种名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该车险是申请人买电动车时生产商为该车所上的保险。依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而非机动车,是指依法不属于机动车登记管理范围的,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涉及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汽车,助力车等交通工具。无论其厂家还是保险公司依据该车参数及性能均将其定位为非机动车。且其不属于机动车登记管理范围(即根本没有任何一个部门能为该电动车上牌照并办理登记手续)。为什么在证据及材料明确的情况下,冀中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还要再做车辆属性鉴定?
第五、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根本不具备生产机动车的资质。如何生产出鉴定报告所谓的“机动车”?
综上,申请人无论在电动车生产厂家处还是保险公司处都是以非机动车购买和购置保险。申请人的材料足以说明申请人的车辆属性。而委托人冀中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却多此一举非要对申请人车辆再行鉴定,在片面提供检材的情况下,将申请人的小电动车鉴定成机动车。而依据交通事故鉴定程序,下一步,其无疑会依据该所谓“鉴定结论”加重申请人责任,申请人认为冀中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明显包庇逃逸肇事司机的行为。
申请人驾驶该电动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是肇事者无视交通法规,“路怒症”的别车并撞击申请人车辆后逃逸。在申请人追赶且对方赶上红灯的情况下才将肇事者逼停。该全过程都有监控视频为证,事故中无论是申请人的老伴还是车里三岁的孩子均受到惊吓。作为受害者,申请人不能接受该不公正的鉴定结论。要求撤销该鉴定结论,重新依据完整的鉴定材料重新鉴定。
此致
河北省**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依法申请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比德文电动四轮车属性进行鉴定。
申请理由:
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冀通鉴字[2017]第909号《冀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申请人的比德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违反相关鉴定程序规定,认定客观事实片面,检材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第一,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该次鉴定的全程申请人都毫不知情,现场勘验也没有通知申请人到场。直至申请人莫名其妙的要求领取“所谓”的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中甚至没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的签字确认材料。
第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而该鉴定报告内容简单,潦草,相关法定要求文件缺失:文件中没有鉴定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更没有附鉴定事项所依据的鉴定检材。
第三,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
意见。而该鉴定过程委托机构并没有向鉴定机构提供完整的鉴定检材。报告第一页“鉴定材料部分描述:1、比德文电动四轮车2、车辆信息”该处所谓车辆信息,在报告文件中并不存在,也未提及。就该车的所有车辆信息材料,申请人还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卡》,购车收据,《电动车辆出厂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委托人冀中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均未向鉴定机构提交。试问,在提交检材片面,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能保证鉴定结果的而公正、客观?
第四、申请人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卡》上投保险种名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该车险是申请人买电动车时生产商为该车所上的保险。依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而非机动车,是指依法不属于机动车登记管理范围的,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涉及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汽车,助力车等交通工具。无论其厂家还是保险公司依据该车参数及性能均将其定位为非机动车。且其不属于机动车登记管理范围(即根本没有任何一个部门能为该电动车上牌照并办理登记手续)。为什么在证据及材料明确的情况下,冀中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还要再做车辆属性鉴定?
第五、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根本不具备生产机动车的资质。如何生产出鉴定报告所谓的“机动车”?
综上,申请人无论在电动车生产厂家处还是保险公司处都是以非机动车购买和购置保险。申请人的材料足以说明申请人的车辆属性。而委托人冀中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却多此一举非要对申请人车辆再行鉴定,在片面提供检材的情况下,将申请人的小电动车鉴定成机动车。而依据交通事故鉴定程序,下一步,其无疑会依据该所谓“鉴定结论”加重申请人责任,申请人认为冀中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明显包庇逃逸肇事司机的行为。
申请人驾驶该电动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是肇事者无视交通法规,“路怒症”的别车并撞击申请人车辆后逃逸。在申请人追赶且对方赶上红灯的情况下才将肇事者逼停。该全过程都有监控视频为证,事故中无论是申请人的老伴还是车里三岁的孩子均受到惊吓。作为受害者,申请人不能接受该不公正的鉴定结论。要求撤销该鉴定结论,重新依据完整的鉴定材料重新鉴定。
此致
河北省**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