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业主大会程序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程序

一、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筹备组成员的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应当由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和建设单位组成,其中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推荐。仅有单一物业用途的小区(大厦),只由单一物业用途的业主和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

(二)联名业主的建议。首次5-15名业主联名(下称:联名业主)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局配合下,将拟订的《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筹备组成员自荐表》(以下简称《自荐表》)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示10日,告知全体业主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事宜。

(三)联名业主报送资料备查。联名业主将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函、《建议》、《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以及联名业主和推荐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送区国土房管局。

(四)公示期内业主自荐增补。《建议》公示期间,业主(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可以自荐参与筹备组成员(下称:自荐业主),自荐业主填写《自荐表》,并提供《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其本人参加筹备组成员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一式两份,一份送区国土房管局,另一份送联名业主。

(五)产生筹备组。《建议》公示期满后,首次联名的业主在区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在联名业主和自荐业主范围内(综合考虑房屋幢数和房屋用途所占面积)产生5-15人为筹备组成员。《建议》公示期间,没有业主自荐或自荐业主不符合自荐条件的,联名业主成为筹备组成员。

(六)筹备组成员产生以后业主异议的处理。筹备组成员产生以后,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可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未经超过半数投票权业主否决的,则视为通过,并作为筹备组成员。

(七)建设单位参与筹备组。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必须授权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填写《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参加筹备组成员情况表》,

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送区国土房管局。 自联名业主《建议》期满公示后,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未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的,区国土房管局向未填报《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参加筹备组成员情况表》的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发出《关于上报参加筹备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八)筹备组确立。区国土房管局向筹备组发出《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复函》、《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由筹备组在区国土房管局的配合下,将复函和名单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

二、制订和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一)草拟、公示文件。筹备组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业主公约》(征求意见稿)及其通知,并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公示5日;同时,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经征求意见,筹备组将修改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再次公示5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职数、任期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等内容。

(二)确认业主投票权。筹备组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三)提示业主和公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公示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的同时,应当公示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并提示业主投票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须经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赞成的,方能通过。

(四)发出大会通知。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筹备组将选票格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表决票》样本和《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不少于5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五)投票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筹备组按照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通知的要求,组织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进行投票表决,

并将表决结果及业主大会决定(一)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不少于5日。

(六)刻章。筹备组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业主大会公章手续,公章式样一式两份,报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发出大会通知。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筹备组将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和《关于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不少于5日,并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中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等内容。

(二)核对候选人提交的资料。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业主(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提供《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交给筹备组核实。筹备组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委员名额,实行差额选举。

若业主大会是由住宅和非住宅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可由住宅组和非住宅组组成,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也应分为住宅组候选人和非住宅组候选人。

(三)印发选票。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做好业主投票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约定的其他工作,并印发选票、通知所有投票人和设置投票箱。

(四)封箱监票。筹备组将召开业主大会前的筹备工作和设置投票箱的情况,函告区国土房管局,由区国土房管局到场对投票箱粘贴封条,并于召开业主大会时,对开箱投票活动进行监督。

(五)投票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投票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并在区国土房管局的配合下将选举结果,及业主大会决定(二)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不少于5日。

(六)提交资料。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资料送区国土房管局。

1、业主大会成立情况;

2、业主大会决定(一)、(二)。

(七)备案。各区国土房管局自收齐资料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向业主委员会发出《收件回执》。

(八)刻章。业主委员会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手续。公章式样一式两份,报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报送备案。

五、其他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的规模由5—15名委员单数组成,当业主委员会委员少于5人时,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补选。

(二)业主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票,但被委托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按照本物业小区(大厦)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筹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下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到期未换届选举且有业主提出异议的,区国土房管局应当指派工作人员指导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五)整幢非住宅楼宇和业主人数较少的楼盘,其筹备组成员的产生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可不要求有业主推荐支持。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程序

一、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筹备组成员的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应当由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和建设单位组成,其中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推荐。仅有单一物业用途的小区(大厦),只由单一物业用途的业主和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

(二)联名业主的建议。首次5-15名业主联名(下称:联名业主)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局配合下,将拟订的《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筹备组成员自荐表》(以下简称《自荐表》)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示10日,告知全体业主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事宜。

(三)联名业主报送资料备查。联名业主将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函、《建议》、《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以及联名业主和推荐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送区国土房管局。

(四)公示期内业主自荐增补。《建议》公示期间,业主(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可以自荐参与筹备组成员(下称:自荐业主),自荐业主填写《自荐表》,并提供《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其本人参加筹备组成员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一式两份,一份送区国土房管局,另一份送联名业主。

(五)产生筹备组。《建议》公示期满后,首次联名的业主在区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在联名业主和自荐业主范围内(综合考虑房屋幢数和房屋用途所占面积)产生5-15人为筹备组成员。《建议》公示期间,没有业主自荐或自荐业主不符合自荐条件的,联名业主成为筹备组成员。

(六)筹备组成员产生以后业主异议的处理。筹备组成员产生以后,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可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未经超过半数投票权业主否决的,则视为通过,并作为筹备组成员。

(七)建设单位参与筹备组。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必须授权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填写《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参加筹备组成员情况表》,

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送区国土房管局。 自联名业主《建议》期满公示后,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未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的,区国土房管局向未填报《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参加筹备组成员情况表》的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发出《关于上报参加筹备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八)筹备组确立。区国土房管局向筹备组发出《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复函》、《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由筹备组在区国土房管局的配合下,将复函和名单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

二、制订和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一)草拟、公示文件。筹备组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业主公约》(征求意见稿)及其通知,并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公示5日;同时,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经征求意见,筹备组将修改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再次公示5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职数、任期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等内容。

(二)确认业主投票权。筹备组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三)提示业主和公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公示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的同时,应当公示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并提示业主投票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须经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赞成的,方能通过。

(四)发出大会通知。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筹备组将选票格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表决票》样本和《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不少于5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五)投票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筹备组按照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通知的要求,组织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进行投票表决,

并将表决结果及业主大会决定(一)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不少于5日。

(六)刻章。筹备组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业主大会公章手续,公章式样一式两份,报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发出大会通知。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筹备组将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和《关于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不少于5日,并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中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等内容。

(二)核对候选人提交的资料。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业主(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提供《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交给筹备组核实。筹备组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委员名额,实行差额选举。

若业主大会是由住宅和非住宅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可由住宅组和非住宅组组成,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也应分为住宅组候选人和非住宅组候选人。

(三)印发选票。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做好业主投票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约定的其他工作,并印发选票、通知所有投票人和设置投票箱。

(四)封箱监票。筹备组将召开业主大会前的筹备工作和设置投票箱的情况,函告区国土房管局,由区国土房管局到场对投票箱粘贴封条,并于召开业主大会时,对开箱投票活动进行监督。

(五)投票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投票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并在区国土房管局的配合下将选举结果,及业主大会决定(二)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不少于5日。

(六)提交资料。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资料送区国土房管局。

1、业主大会成立情况;

2、业主大会决定(一)、(二)。

(七)备案。各区国土房管局自收齐资料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向业主委员会发出《收件回执》。

(八)刻章。业主委员会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手续。公章式样一式两份,报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报送备案。

五、其他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的规模由5—15名委员单数组成,当业主委员会委员少于5人时,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补选。

(二)业主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票,但被委托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按照本物业小区(大厦)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筹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下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到期未换届选举且有业主提出异议的,区国土房管局应当指派工作人员指导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五)整幢非住宅楼宇和业主人数较少的楼盘,其筹备组成员的产生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可不要求有业主推荐支持。


相关文章

  • 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程序
  • 关于首次成立业主大会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 宣传学习阶段(1-2月) 学习文件: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 ②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③ 建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 ...查看


  •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
  •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 ...查看


  • 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 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一.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筹备组成员的条件和人数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筹备组成 ...查看


  • 召开首届业主大会工作程序
  • 召开首届业主大会工作程序 一.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定筹备组召集人.(上报-批复)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筹备组成员名单. 三.组织进行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1.召开时间: 月 日或 月 日 ...查看


  • 业主大会决议合法性审查的规则
  • 文/梅春来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实务中已出现多例业主基 ...查看


  • 业主撤销权
  • 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的界定 一.案例导入 .................................................................................................... ...查看


  • 成立业主委员会程序和表格 1
  •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步骤 一.申请 由物业项目3名以上业主(房屋产权证或备案合同上记载的自然人)持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及入住20%以上业主签名同意的书面材料到县(市).区房管局申请.(附件1) 二.告知 县(市).区房管局在街道业主联名申 ...查看


  • 成立业主委员会程序和表格
  •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步骤 一.申请 由物业项目3名以上业主(房屋产权证或备案合同上记载的自然人)持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及入住20%以上业主签名同意的书面材料到县(市).区房管局申请.(附件1) 二.告知 县(市).区房管局在街道业主联名申 ...查看


  • 沙田一小区开业主大会要"炒"物业公司 法院判令无效撤销决议
  • 东莞阳光网 2016-08-16 16:14:33 阅读(114) 评论(0)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举报 沙田一小区开业主大会要"炒"物业公司 程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