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考察与管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第271条是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检察机关将有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能适用该特别程序。同时修改后刑诉法还明确了检察院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机关。这样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特殊性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给其一定的考验期,如其在考察期内遵守有关规定,考察期满决定对其不起诉制度。相较于其他不起诉制度即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有其独特的性质。   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附条件不起诉与其他不起诉制度最大不同在于适用对象的单一性,即只适用于涉罪未成年人。其体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目的在于使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涉嫌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免受刑事起诉带来的耻辱,提供一个改过自新、复归社会的机会,减少社会的对立面,重返社会正常生活。   2.适用条件的限制性。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都是以依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犯罪为前提。但相对不起诉适用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如已经获得受害人谅解的,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实践中大多为已经获得赔偿的交通肇事案、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而附条件不起诉是适用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和相对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在适用范围上确实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是相比较而言,附条件不起诉案件适用的范围严格限制在几类犯罪,其罪责也比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罪责更加严重一些。   3.适用结果的不确定性   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根据事实、情节和有关证据作出犯罪嫌疑人应当无罪或者可能无罪的评价。相对不起诉以犯罪嫌疑人行为情节轻微为理由,作出公诉机关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决定。这三种不起诉的决定意味着诉讼程序已终结。而附条件不起诉存在考察帮教期限,诉讼程序并未因该决定的作出而终结,案件最终处理的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起诉与否取决于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的表现或是否发现其新罪等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难点   (一)较难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刑罚条件   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是指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符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人的身份易于把握,而“悔罪表现”没有规定具体的参考标准,涉及如何评价的问题。另外,“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也较难计算。如在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期基础上,综合考虑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准确计算、判断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行为人可能判处的刑罚,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一旦适用不当,可能影响检察机关执法活动公正、公平形象。   (二)考察主体过于依赖检察机关   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监护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这一规定将检察机关确定为监督考察的主体,导致检察机关既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机关,也是负责实施监督考察的机关,又是根据考察结果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最终决定的机关。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规定,显然有失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原则。再者,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承担的是诉讼监督职责,如果将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再投入到考察帮教活动中去,具体开展矫治、教育、考察,显然不现实,既影响考察帮教的实际效果,又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   (三)进一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将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纳入社区矫正范围检察机关将作为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监督考察的机关,显然不合理法。目前各地在实践中,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大多由检察机关主导,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配合进行,来掌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接受教育矫治以及日常活动情况。这种变通做法虽然缓解了检察机关的人、财、物方面的压力,但是有违检察机关在对附条件不起诉人考察评估结果评价的中立性,并可能造成考察结果的不公正。鉴于此,要打破检察机关“一家独大”的主导局面,可以充分依靠和发动社会力量,将附条件不起诉人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按照《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是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实践操作中多为判处缓刑、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从经济便宜性角度出发,将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考察纳入社区矫正之中,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有效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具体流程是:检察机关首先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单位、学校、家庭、居住社区等进行社会走访调查。之后,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并设置一定期限的考察期。然后将其交由社区矫正机关(主要是由被不起诉人所在的基层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单位组成),最后根据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被不起诉人的综合评估报告,经考察其现实表现报告属实,在通过审批备案、召开公开听证会等程序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决定。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还应当启动跟踪回访程序,以巩固帮教成效。   三、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管理的展望   实践中,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帮教工作进行了探索,提出帮教工作的四项原则。即,凡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应继续接受学校教育或者有意愿上学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回归校园的原则;没有继续学习条件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学习一门生活技能的原则;督促家长履行监护义务的原则;未成年人帮教考察的不公开原则。在坚持四项原则基础上,该院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做好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   一方面,检察官制定好个性化矫治方案,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主导矫治措施。对于检察院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确定六个月至一年的矫治期,并选择合适的帮教方式,由承办检察官根据个案特点,制定适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个性化《矫治计划》,规定或者限制未成年人的某些行为,比如该院办理的王某抢劫案,在矫治计划中禁止王某在矫治期内进入网吧,必须参加学校学习。   另一方面,督促监护人和学校尽到责任。检察官与不起诉对象及其监护人、委托帮教的特邀辅导员签订《不起诉考察教育协议书》,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每个月或者每季度主动向检察机关汇报思想、行为状况。承办检察官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听取特邀辅导员的意见,并不定期进行抽查,保证反映情况的真实性,主导矫治方向。同时,由检察机关为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监护人正确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敦促监护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帮教对象,引导帮教对象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制止帮教对象从事《帮教协议》禁止的事情,按照规定进行思想、行为矫治。   检察官还注重发挥学校在帮教中的作用,以相关学校做平台,与学校做好沟通,对于检察机关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矫治期间无条件接收被矫治对象,配合检察机关监督考察。重点对帮教对象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该院还同县教育局会签文件,对于接收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的学校,在矫治期满后由检察机关作出配合情况鉴定,作为各学校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此外,检察机关还在学校设置“工作室”,加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结合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并对其他未成年人进行犯罪预防教育。   再一方面,聘请特邀辅导员协助帮教,弥补检察人员不足。在未成年人帮教考察工作中借鉴检察机关聘请人民监督员和特邀检察员的成功经验,根据案情和确定的矫治方式,对每名帮教对象均聘请一名特邀辅导员协助检察机关对矫治对象进行监督帮教,选聘对象优先考虑富有爱心和青少年工作经验的居委会、村委会干部,学校老师,片区民警等。   在个案矫治终结之后,对选聘的辅导员由检察机关作出配合情况鉴定,送达其主管部门,作为其年终考评和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之一,以激发广大义务辅导员的工作热情,保障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矫治工作开展到位。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河西区 30020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第271条是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检察机关将有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能适用该特别程序。同时修改后刑诉法还明确了检察院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机关。这样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特殊性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给其一定的考验期,如其在考察期内遵守有关规定,考察期满决定对其不起诉制度。相较于其他不起诉制度即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有其独特的性质。   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附条件不起诉与其他不起诉制度最大不同在于适用对象的单一性,即只适用于涉罪未成年人。其体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目的在于使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涉嫌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免受刑事起诉带来的耻辱,提供一个改过自新、复归社会的机会,减少社会的对立面,重返社会正常生活。   2.适用条件的限制性。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都是以依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犯罪为前提。但相对不起诉适用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如已经获得受害人谅解的,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实践中大多为已经获得赔偿的交通肇事案、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而附条件不起诉是适用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和相对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在适用范围上确实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是相比较而言,附条件不起诉案件适用的范围严格限制在几类犯罪,其罪责也比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罪责更加严重一些。   3.适用结果的不确定性   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根据事实、情节和有关证据作出犯罪嫌疑人应当无罪或者可能无罪的评价。相对不起诉以犯罪嫌疑人行为情节轻微为理由,作出公诉机关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决定。这三种不起诉的决定意味着诉讼程序已终结。而附条件不起诉存在考察帮教期限,诉讼程序并未因该决定的作出而终结,案件最终处理的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起诉与否取决于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的表现或是否发现其新罪等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难点   (一)较难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刑罚条件   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是指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符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人的身份易于把握,而“悔罪表现”没有规定具体的参考标准,涉及如何评价的问题。另外,“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也较难计算。如在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期基础上,综合考虑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准确计算、判断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行为人可能判处的刑罚,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一旦适用不当,可能影响检察机关执法活动公正、公平形象。   (二)考察主体过于依赖检察机关   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监护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这一规定将检察机关确定为监督考察的主体,导致检察机关既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机关,也是负责实施监督考察的机关,又是根据考察结果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最终决定的机关。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规定,显然有失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原则。再者,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承担的是诉讼监督职责,如果将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再投入到考察帮教活动中去,具体开展矫治、教育、考察,显然不现实,既影响考察帮教的实际效果,又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   (三)进一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将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纳入社区矫正范围检察机关将作为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监督考察的机关,显然不合理法。目前各地在实践中,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大多由检察机关主导,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配合进行,来掌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接受教育矫治以及日常活动情况。这种变通做法虽然缓解了检察机关的人、财、物方面的压力,但是有违检察机关在对附条件不起诉人考察评估结果评价的中立性,并可能造成考察结果的不公正。鉴于此,要打破检察机关“一家独大”的主导局面,可以充分依靠和发动社会力量,将附条件不起诉人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按照《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是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实践操作中多为判处缓刑、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从经济便宜性角度出发,将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考察纳入社区矫正之中,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有效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具体流程是:检察机关首先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单位、学校、家庭、居住社区等进行社会走访调查。之后,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并设置一定期限的考察期。然后将其交由社区矫正机关(主要是由被不起诉人所在的基层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单位组成),最后根据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被不起诉人的综合评估报告,经考察其现实表现报告属实,在通过审批备案、召开公开听证会等程序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决定。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还应当启动跟踪回访程序,以巩固帮教成效。   三、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管理的展望   实践中,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帮教工作进行了探索,提出帮教工作的四项原则。即,凡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应继续接受学校教育或者有意愿上学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回归校园的原则;没有继续学习条件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学习一门生活技能的原则;督促家长履行监护义务的原则;未成年人帮教考察的不公开原则。在坚持四项原则基础上,该院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做好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   一方面,检察官制定好个性化矫治方案,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主导矫治措施。对于检察院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确定六个月至一年的矫治期,并选择合适的帮教方式,由承办检察官根据个案特点,制定适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个性化《矫治计划》,规定或者限制未成年人的某些行为,比如该院办理的王某抢劫案,在矫治计划中禁止王某在矫治期内进入网吧,必须参加学校学习。   另一方面,督促监护人和学校尽到责任。检察官与不起诉对象及其监护人、委托帮教的特邀辅导员签订《不起诉考察教育协议书》,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每个月或者每季度主动向检察机关汇报思想、行为状况。承办检察官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听取特邀辅导员的意见,并不定期进行抽查,保证反映情况的真实性,主导矫治方向。同时,由检察机关为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监护人正确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敦促监护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帮教对象,引导帮教对象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制止帮教对象从事《帮教协议》禁止的事情,按照规定进行思想、行为矫治。   检察官还注重发挥学校在帮教中的作用,以相关学校做平台,与学校做好沟通,对于检察机关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矫治期间无条件接收被矫治对象,配合检察机关监督考察。重点对帮教对象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该院还同县教育局会签文件,对于接收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的学校,在矫治期满后由检察机关作出配合情况鉴定,作为各学校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此外,检察机关还在学校设置“工作室”,加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结合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并对其他未成年人进行犯罪预防教育。   再一方面,聘请特邀辅导员协助帮教,弥补检察人员不足。在未成年人帮教考察工作中借鉴检察机关聘请人民监督员和特邀检察员的成功经验,根据案情和确定的矫治方式,对每名帮教对象均聘请一名特邀辅导员协助检察机关对矫治对象进行监督帮教,选聘对象优先考虑富有爱心和青少年工作经验的居委会、村委会干部,学校老师,片区民警等。   在个案矫治终结之后,对选聘的辅导员由检察机关作出配合情况鉴定,送达其主管部门,作为其年终考评和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之一,以激发广大义务辅导员的工作热情,保障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矫治工作开展到位。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河西区 3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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