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合同
编号:
本《抵押担保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西城
区签署:
抵押权人: (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 所:
联系电话:
抵押人: (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 所:
联系电话:
上述主体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鉴于:
甲方(下称“主合同债权人”)与乙方(下称“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含对其的任何修订或补充, 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甲方对乙方追偿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 车辆 抵押担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借款
期限 天,自放款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
第三条 抵押财产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为 车辆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享有合法权利,
并承诺承担因抵押物权属纠纷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1 / 4
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自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至甲方对乙方主合同项下享有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乙方用于抵押的车辆信息如下(以下简称“抵押物”):
厂牌型号:
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2、甲、乙双方同意,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抵押权人依据约定履行代偿义务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
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物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和其他的主合同债务人及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的费用。如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则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承担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五条
5.1
5.2
5.3
第六条 抵押程序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有权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有权登记机关出具的有效抵押登记凭证原件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抵押人应确保抵押权人成为本合同第三条所述之抵押财产唯一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书面同意除外。 因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主合同债权的转让
主合同债权人转让其持有的主合同债权的,无需经过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同意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仍作为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抵押担保。
第七条 抵押人的陈述与保证
料,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对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并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相关的所有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职业、婚姻状况、收入、支出、负债及对外担保等)及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瑕疵;
7.2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涉及诉讼、仲裁或发生其他可
能影响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之事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以保证甲方充分实现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
7.3 在主合同履行期间内,乙方姓名、住所、工作单位、通讯联络方式等变更的,乙
2 / 4
7.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反映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各种资
方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甲方;
7.4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财产拥有完全、有效、合法的所有权,抵押财产不存在共有、
租赁、担保、占有、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限制流通等任何权利限制;
7.5 经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直至足以清偿其履行代偿义务支付
的全部款项。
7.6 抵押人在收到任何政府机关或监管机构发出的关于抵押财产的任何通知或行政
第八条
9.1
9.2
9.3
第九条
10.1
10.2
10.3
命令,或涉及抵押的任何诉讼、仲裁时,应及时声明抵押情形,于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抵押权人,并按照抵押权人的指示及时应对。 抵押权的实现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可能导致抵押权人在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权利无法实现的,抵押权人均有权立即行使抵押权: (1)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2) 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任何规定; (3) 主合同其他担保人违反相关担保合同的任何规定; (4) 出现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抵押权人权益的情况; (5) 主合同债务人或乙方被宣告失踪,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6) 主合同债务人或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7) 主合同债务人或乙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8) 主合同债务人或乙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9) 甲方按照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中预留的联系电话、住址等联系方式连续三个工作日无法联系到主合同债务人的; (10) 甲方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强制执行公证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在处置抵押物时,乙方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使抵押物具备处置条件。 公证 抵押人、抵押权人同意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公证,即:双方同意向 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出现本合同及主合同约定其他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向 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抵押人申请强制执行。抵押人承诺放弃申请诉讼解决的权利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本条优先于本合同第11.2条争议的解决之条款。 本条涉及的公证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3 / 4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的陈述、保证若存在任何失实、遗漏、被违反的情况,或本合同生效
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1.1
11.2 本合同的签署、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与本合同有关及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接受所有法律文书的地址以本合同所列地址为准,文件按照双方所列地址寄
出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2.1 本合同由甲方、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2.2
12.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双方在本合同文首列明的联系方式为双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一方地址如有变
更,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其他方。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事项通知,采用邮寄方式的,在投寄3日后即视为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的,一经发出即为送达。
12.4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各执合同壹份,其余用于办理
公证及抵押登记等。
(以下无正文)
抵押权人(签字):
抵押人及共有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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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合同
编号:
本《抵押担保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西城
区签署:
抵押权人: (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 所:
联系电话:
抵押人: (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 所:
联系电话:
上述主体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鉴于:
甲方(下称“主合同债权人”)与乙方(下称“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含对其的任何修订或补充, 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甲方对乙方追偿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 车辆 抵押担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借款
期限 天,自放款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
第三条 抵押财产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为 车辆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享有合法权利,
并承诺承担因抵押物权属纠纷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1 / 4
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自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至甲方对乙方主合同项下享有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乙方用于抵押的车辆信息如下(以下简称“抵押物”):
厂牌型号:
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2、甲、乙双方同意,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抵押权人依据约定履行代偿义务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
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物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和其他的主合同债务人及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的费用。如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则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承担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五条
5.1
5.2
5.3
第六条 抵押程序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有权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有权登记机关出具的有效抵押登记凭证原件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抵押人应确保抵押权人成为本合同第三条所述之抵押财产唯一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书面同意除外。 因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主合同债权的转让
主合同债权人转让其持有的主合同债权的,无需经过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同意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仍作为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抵押担保。
第七条 抵押人的陈述与保证
料,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对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并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相关的所有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职业、婚姻状况、收入、支出、负债及对外担保等)及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瑕疵;
7.2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涉及诉讼、仲裁或发生其他可
能影响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之事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以保证甲方充分实现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
7.3 在主合同履行期间内,乙方姓名、住所、工作单位、通讯联络方式等变更的,乙
2 / 4
7.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反映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各种资
方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甲方;
7.4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财产拥有完全、有效、合法的所有权,抵押财产不存在共有、
租赁、担保、占有、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限制流通等任何权利限制;
7.5 经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直至足以清偿其履行代偿义务支付
的全部款项。
7.6 抵押人在收到任何政府机关或监管机构发出的关于抵押财产的任何通知或行政
第八条
9.1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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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10.1
10.2
10.3
命令,或涉及抵押的任何诉讼、仲裁时,应及时声明抵押情形,于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抵押权人,并按照抵押权人的指示及时应对。 抵押权的实现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可能导致抵押权人在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权利无法实现的,抵押权人均有权立即行使抵押权: (1)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2) 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任何规定; (3) 主合同其他担保人违反相关担保合同的任何规定; (4) 出现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抵押权人权益的情况; (5) 主合同债务人或乙方被宣告失踪,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6) 主合同债务人或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7) 主合同债务人或乙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8) 主合同债务人或乙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9) 甲方按照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中预留的联系电话、住址等联系方式连续三个工作日无法联系到主合同债务人的; (10) 甲方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强制执行公证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在处置抵押物时,乙方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使抵押物具备处置条件。 公证 抵押人、抵押权人同意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公证,即:双方同意向 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出现本合同及主合同约定其他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向 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抵押人申请强制执行。抵押人承诺放弃申请诉讼解决的权利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本条优先于本合同第11.2条争议的解决之条款。 本条涉及的公证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3 / 4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的陈述、保证若存在任何失实、遗漏、被违反的情况,或本合同生效
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1.1
11.2 本合同的签署、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与本合同有关及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接受所有法律文书的地址以本合同所列地址为准,文件按照双方所列地址寄
出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2.1 本合同由甲方、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2.2
12.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双方在本合同文首列明的联系方式为双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一方地址如有变
更,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其他方。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事项通知,采用邮寄方式的,在投寄3日后即视为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的,一经发出即为送达。
12.4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各执合同壹份,其余用于办理
公证及抵押登记等。
(以下无正文)
抵押权人(签字):
抵押人及共有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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