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8

事项名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

实施主体

市国资委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产权管理科 0537-2606133

实施对象

所监管企业

办理情况

公开范围

向申请人公开

“三定”规定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51号)正文第5页:“(四)产权管理科:……承担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救济途径

(复议、诉讼)

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30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后90日内完成

设立依据:

1.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明晰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分布、变动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动态监督管理。”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资局国资法规发[1993]68号)

3.《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财政部财法[2002]1号)

4.《山东省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办法》(省国资局鲁国资法字[1999]第1号)

实施程序:

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1.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3.上述全民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4.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需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人的具体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主要证据;申请人印章及申请日期。

2.申请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8

事项名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

实施主体

市国资委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产权管理科 0537-2606133

实施对象

所监管企业

办理情况

公开范围

向申请人公开

“三定”规定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51号)正文第5页:“(四)产权管理科:……承担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救济途径

(复议、诉讼)

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30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后90日内完成

设立依据:

1.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明晰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分布、变动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动态监督管理。”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资局国资法规发[1993]68号)

3.《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财政部财法[2002]1号)

4.《山东省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办法》(省国资局鲁国资法字[1999]第1号)

实施程序:

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1.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3.上述全民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4.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需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人的具体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主要证据;申请人印章及申请日期。

2.申请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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