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管理办法

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目 录

总 则

假期的种类及期限

假期的计算

假期的薪资待遇

请(休)假程序

假期审批权限

附 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妥善处理员工请假与休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河南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假期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劳动法规和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 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

第二章 假期的种类及期限

第三条 假期包括九种:公假、调遣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探亲假、年休假、事假。

第四条 公假:是指国家法定的年节及纪念日假期。

(一)元旦 1天 (1月1日)

(二)春节 3天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 1天 (农历清明当日)

(四)国际劳动节 1天 (5月1日)

(五)端午节 1天 (农历五月初五)

(六)中秋节 1天 (农历八月十五)

(七)国庆节 3天 (10月1日、2日、3日)

第五条 调遣假:是指员工异地调动,进行启程前的准备和赴调后的安排所需的假期。

有家属随同迁移的核假6天;

没有家属随同迁移的,或单身员工调动,核假3天;

调往边远地区的,核假14天;

赴调途中所需时间,按实际需要核给。

第六条 婚假:是指员工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经批准享受婚假和晚婚假。

正常婚假核给3天;

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假核给15天;

非初婚不享受晚婚假期;

如需到外地(对方工作在外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另外给路程往返时间。

第七条 丧假:是指员工的直系亲属(指员工本人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办理丧事的假。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核给假3天;

员工异地办理丧事,根据路程往返实际需要,另外核给路程往返时间。

第八条 产假(含产前假和奖励假):是指女员工生育期或孕期小产,经过批准的假。

正常生育共给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十四周岁以上已婚女员工生育第一胎,奖励产假3个月; 此外,不满一周岁婴儿一周岁止,哺乳期给假每婴儿每天1小时或每婴儿每月3天。

流产的假期:

怀孕不满两个月的,给假20天;

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的,给假30天;

满四个月以上的,给假42天。

计划生育的假期:

人工流产(引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另增加假期2天;同时结扎输卵管的,增加假期21天;

单纯放置宫内节育器,给假3天;

取宫内节育器,给2天假;

输精管结扎,给假7天;

单纯输卵管结扎,给假21天。

第九条 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在医院诊治,经医生证明不能工作,经批准进行休息治疗假期。以上员工病假根据医院的医生诊断意见据实核给。

员工连续病假3个月(含3个月)以上者,本人要求恢复工作时,

必须经医院诊断病愈可恢复工作,且须一定时间的试工期: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试工期2个月;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的,试工期3个月,在试工期间旧病复发,不能坚持工作的,视为试工不合格,应继续休养。其试工前后的病假连续计算。

第十条 探亲假:是指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及父母不在同城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核给探望父母及配偶的假。

(一)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限一方),假期20天,路费(按硬座火车票标准)每年报销一次。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路费(按硬座火车票标准)每年报销一次。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路费(按硬座火车票标准)每年报销一次。

(四)如因工作需要,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路费(按硬座火车票标准)每两年报销一次。

说明:上述同城是指在一个行政区划的范围内(含济源)。 第十一条 年休假: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每年一次的带薪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十二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十三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合同制员工

从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劳务派遣制员工提供入伍证、退伍证,以及在其它单位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书等相关有法律依据的证明可以计入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进单位且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享受分公司集体安排的带薪休假的干部员工,假期抵消年休假天数。

(六)职工在本年度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满12个月后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满12个月后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十六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七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第十九条 事假: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用于办理个人事务的假。 员工应尽量避免请事假,如因特殊情况的私事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核给事假。

第三章 假期的计算

第二十条 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原则上一次连续休完。以上假期内遇有公休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病假、事假期内遇有公休日的,可以扣除计算。

第二十一条 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期、年休假间如遇有法定的“全体公民节假日”,可以补假,探亲假、产假期间如遇有法定节假日,连续计算,不予补假。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的不影响年休假,有条件的可合并安排。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工(公)外出或探亲期间患病,不能按时返回,可凭当地医院证明,经审核批准后按病假处理;未经批准的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女员工在病假期间生育,病假6个月以上的不另给产假。病假6个月以内的核给产假,产后继续休病假的,其产前产后合并计算病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探亲假或婚假期间,直系亲属死亡,另给丧假3天,不再另给路途时间。

第二十六条 员工利用探亲假结婚的,不再另给婚假。

第四章 假期的薪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公假、年休假、丧假期间的岗位工资(含津贴补贴,以下同)和绩效工资全部照发。

第二十八条 婚假、产假、探亲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按天数(按每月21.75个工作日计算,以下同)停发绩效工资。

第二十九条 公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超过期限的, 经批准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条 产假期满后,有医生证明、经批准超假的,超假部分按病假处理;没有医生证明且经批准超假的,超假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一条 1、当月连续病假超过3天(含3天),扣发当月绩效奖金40%;当月累计病假超过10天,扣发当月绩效奖金;当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扣发当年3个月绩效奖金。

2、连续病假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当年累计病假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病假期间发放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标准如下:

计算公式:病假工资=岗位工资/21.75×病假天数×病假工资比例(A%)

整月病假工资=岗位工资×病假工资比例(A%)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当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从下月起停发薪资,改为按月发放疾病救济费,其标准如下:

计算公式:疾病救济费=岗位工资×疾病救济费比例(B%)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确实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安排的工作的,按《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当月事假3天之内(含3天),扣发当月绩效奖金的30%;当月连续事假超过3天,扣发当月绩效奖金50%;当月累计事假超过7天,扣发当月绩效奖金;当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扣发当年3个月绩效奖金。

第五章 请(休)假程序

第三十三条 员工请(休)假必须按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事先填写请(休)假单,上报核准审批。

第三十四条 请(休)假满复工时,应向所在部门报到销假。 第三十五条 假期满后,需要续假的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请(休)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事后补假一律无效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连续超过5天的各类假期,提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假期满后,向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月末将员工请(休)假情况汇总,次月2日前随考勤表一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章 假期审批权限

第三十九条 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行使假期审批权限。

第四十条 分公司副总经理的各类假期,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知省公司部门经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部门经理的假期由公司主管付总经理审批,并报知公司总经理;公司部门副经理的假期由部门经理审批,并报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

第四十二条 其他人员请假三天内(含三天)由所在班班长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由公司部门经理审批;七天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因违犯治安管理条例被拘留期间,停发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生活费自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目 录

总 则

假期的种类及期限

假期的计算

假期的薪资待遇

请(休)假程序

假期审批权限

附 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妥善处理员工请假与休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河南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假期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劳动法规和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 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

第二章 假期的种类及期限

第三条 假期包括九种:公假、调遣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探亲假、年休假、事假。

第四条 公假:是指国家法定的年节及纪念日假期。

(一)元旦 1天 (1月1日)

(二)春节 3天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 1天 (农历清明当日)

(四)国际劳动节 1天 (5月1日)

(五)端午节 1天 (农历五月初五)

(六)中秋节 1天 (农历八月十五)

(七)国庆节 3天 (10月1日、2日、3日)

第五条 调遣假:是指员工异地调动,进行启程前的准备和赴调后的安排所需的假期。

有家属随同迁移的核假6天;

没有家属随同迁移的,或单身员工调动,核假3天;

调往边远地区的,核假14天;

赴调途中所需时间,按实际需要核给。

第六条 婚假:是指员工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经批准享受婚假和晚婚假。

正常婚假核给3天;

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假核给15天;

非初婚不享受晚婚假期;

如需到外地(对方工作在外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另外给路程往返时间。

第七条 丧假:是指员工的直系亲属(指员工本人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办理丧事的假。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核给假3天;

员工异地办理丧事,根据路程往返实际需要,另外核给路程往返时间。

第八条 产假(含产前假和奖励假):是指女员工生育期或孕期小产,经过批准的假。

正常生育共给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十四周岁以上已婚女员工生育第一胎,奖励产假3个月; 此外,不满一周岁婴儿一周岁止,哺乳期给假每婴儿每天1小时或每婴儿每月3天。

流产的假期:

怀孕不满两个月的,给假20天;

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的,给假30天;

满四个月以上的,给假42天。

计划生育的假期:

人工流产(引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另增加假期2天;同时结扎输卵管的,增加假期21天;

单纯放置宫内节育器,给假3天;

取宫内节育器,给2天假;

输精管结扎,给假7天;

单纯输卵管结扎,给假21天。

第九条 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在医院诊治,经医生证明不能工作,经批准进行休息治疗假期。以上员工病假根据医院的医生诊断意见据实核给。

员工连续病假3个月(含3个月)以上者,本人要求恢复工作时,

必须经医院诊断病愈可恢复工作,且须一定时间的试工期: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试工期2个月;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的,试工期3个月,在试工期间旧病复发,不能坚持工作的,视为试工不合格,应继续休养。其试工前后的病假连续计算。

第十条 探亲假:是指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及父母不在同城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核给探望父母及配偶的假。

(一)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限一方),假期20天,路费(按硬座火车票标准)每年报销一次。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路费(按硬座火车票标准)每年报销一次。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路费(按硬座火车票标准)每年报销一次。

(四)如因工作需要,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路费(按硬座火车票标准)每两年报销一次。

说明:上述同城是指在一个行政区划的范围内(含济源)。 第十一条 年休假: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每年一次的带薪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十二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十三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合同制员工

从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劳务派遣制员工提供入伍证、退伍证,以及在其它单位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书等相关有法律依据的证明可以计入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进单位且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享受分公司集体安排的带薪休假的干部员工,假期抵消年休假天数。

(六)职工在本年度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满12个月后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满12个月后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十六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七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第十九条 事假: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用于办理个人事务的假。 员工应尽量避免请事假,如因特殊情况的私事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核给事假。

第三章 假期的计算

第二十条 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原则上一次连续休完。以上假期内遇有公休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病假、事假期内遇有公休日的,可以扣除计算。

第二十一条 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期、年休假间如遇有法定的“全体公民节假日”,可以补假,探亲假、产假期间如遇有法定节假日,连续计算,不予补假。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的不影响年休假,有条件的可合并安排。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工(公)外出或探亲期间患病,不能按时返回,可凭当地医院证明,经审核批准后按病假处理;未经批准的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女员工在病假期间生育,病假6个月以上的不另给产假。病假6个月以内的核给产假,产后继续休病假的,其产前产后合并计算病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探亲假或婚假期间,直系亲属死亡,另给丧假3天,不再另给路途时间。

第二十六条 员工利用探亲假结婚的,不再另给婚假。

第四章 假期的薪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公假、年休假、丧假期间的岗位工资(含津贴补贴,以下同)和绩效工资全部照发。

第二十八条 婚假、产假、探亲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按天数(按每月21.75个工作日计算,以下同)停发绩效工资。

第二十九条 公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超过期限的, 经批准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条 产假期满后,有医生证明、经批准超假的,超假部分按病假处理;没有医生证明且经批准超假的,超假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一条 1、当月连续病假超过3天(含3天),扣发当月绩效奖金40%;当月累计病假超过10天,扣发当月绩效奖金;当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扣发当年3个月绩效奖金。

2、连续病假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当年累计病假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病假期间发放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标准如下:

计算公式:病假工资=岗位工资/21.75×病假天数×病假工资比例(A%)

整月病假工资=岗位工资×病假工资比例(A%)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当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从下月起停发薪资,改为按月发放疾病救济费,其标准如下:

计算公式:疾病救济费=岗位工资×疾病救济费比例(B%)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确实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安排的工作的,按《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当月事假3天之内(含3天),扣发当月绩效奖金的30%;当月连续事假超过3天,扣发当月绩效奖金50%;当月累计事假超过7天,扣发当月绩效奖金;当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扣发当年3个月绩效奖金。

第五章 请(休)假程序

第三十三条 员工请(休)假必须按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事先填写请(休)假单,上报核准审批。

第三十四条 请(休)假满复工时,应向所在部门报到销假。 第三十五条 假期满后,需要续假的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请(休)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事后补假一律无效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连续超过5天的各类假期,提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假期满后,向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月末将员工请(休)假情况汇总,次月2日前随考勤表一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章 假期审批权限

第三十九条 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行使假期审批权限。

第四十条 分公司副总经理的各类假期,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知省公司部门经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部门经理的假期由公司主管付总经理审批,并报知公司总经理;公司部门副经理的假期由部门经理审批,并报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

第四十二条 其他人员请假三天内(含三天)由所在班班长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由公司部门经理审批;七天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因违犯治安管理条例被拘留期间,停发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生活费自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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