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读后感 1

制度如何为个人贡献集体提供动机

——《公共事物治理之道》书评

1000013505 于晓雯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一、 本书对我个人知识结构的改变

这本书解答了我一直以来的一个隐隐的困惑。每当有人提出“公地悲剧”造成资源不断退化时,我都在想:为什么自然资源自人类出现几万年来一直没有大面积衰竭,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出现几百年间大量资源出现退化甚至枯竭,难道仅仅是由于人口密度的增加吗?人的自利性是一直存在的,按照“公地悲剧”的理论,世界各地的草场、农田、渔业资源早应枯竭殆尽,为什么至今仍有未退化的资源供人使用呢?这本书对于我的疑惑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解答。

在“如果一个人在集体物品被生产出来之后,不会被排除在获取这一物品所带来的收益之外,那么这个人就不会有动机为这个集体物品的供给资源奉献力量。”这样的前提下,奥尔森提出了“集体行动的逻辑”,即在对公共物品进行追求时,习惯于从自身角度考虑的理性行动人只要不被排在分享由他人努力所带来的利益之外,就没有动力为共同的利益做贡献,而往往只会选择做一个搭便车者,从而“个人的理性导致了集体的非理性”,最终导致集体性悲剧结果的发生。这样的推导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而问题在于这个前提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公共资源现状。

默认这个前提的情况下带来仅有的两种解决方案:一、以利维坦“唯一”方案。也就是对绝大多数自然资源实行中央政府的控制,以此来避免公地悲剧。这种方案阻止的是“非理性”选择的发生,通过政府的强权来监督资源使用的规范。二、以私有化为“唯一”方案。这种方案阻止的是“集体物品”的产生,也就是试图在根源上杜绝“公共物品”的存在。这两种方案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且我们看到这两种方案完全忽视了“个人就不会有动机为这个集体物品的供给资源奉献力量”这句话。我个人认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池塘治理方案”归根结底是设法通过自筹资金、资助合约、公共物品自治等方案,为每个人提供保护、改善资源的动机,从而解决公共事物的治理问题。

跳出这个问题来看,这本书的观点也给了我一个全新的思考问题的逻辑。任何问题的成立都是在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之下的,我们思考一个观点的正确与否之时,很容易轻易的认定了这个前提而无法跳出。但实际上,改变这个前提中的某些条件也许正是问题解决的方案。本书中通过分析世界各地的案例,总结出了管理模式构建的八大原则,其实正是解决了“动机”这个问题。

二、个人观点及佐证

首先我想说明的是,这本书中涉及了很多管理模型构建方面的知识,浅浅几遍的阅读很难完整的了解作者的全部理论。以下只是一些个人观点,相信以后只是更加丰富之后会有更加成熟的思考。

我认为这本书整体还是十分客观,观点也是中正平和。全书首先

分析了传统三种博弈的局限性,然后通过十余个案例总结出了八大原则,并指出了“集体行动的逻辑”中不全面的方面。我认为这八大原则对于自治管理的制度的运行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些原则为个体在集体中的行动提供了正面的动机。

下面我想从奥斯特罗姆提出的八大构建原则出发,分析各个原则都是如何使得居民产生为集体贡献动机,而不是“集体行动的理论”中所描述的“搭便车”行为。在分析的过程中,我将选用书中两个让我印象最深刻的例子:日本的三个村庄(成功案例)和土耳其近海渔场(失败案例)进行对比论证。我将模拟日本村民S(Success)和土耳其渔民F(Fail)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心理和动机变化,试图说明为何制度在当地成功或失败。

1、 清晰界定边界

对于公共池塘资源本身和资源的有权使用者都要划定明确的范围,也就是说任一部分资源都能明确判断是否属于集体,对于任一个体也能明确判断其是否有权使用集体资源。这样能够有效的防止贡献的流失。任一成员的贡献都仅限集体成员享用,并且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

S:仅凭我个人的力量很难让资源变得更好,但是我可以享用村中其他所有人做出的贡献,村外的人没有资格享用我做出的贡献。那么对于我来说,遵守规定就是最优的选择。

F:国家没有限制执照数量,村外的人每年渔期进入渔场打渔,过了渔期就离开,没有做出贡献却享有了渔场的资源。我们既失去了资源,又让村外人占得了我们的贡献。那我们为什么要维护资源呢?

S的心理源于一种集体内部的可预期回报。由于边界确定,那么假定人人都做出贡献所得的回报是最高的,因而人人都产生了为最好回报而做出贡献选择的动机。而F的心理是由于“游渔”对其资源“只用不管”造成的一种不公平现象带来的动机丧失。

2、 使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

合理的占用规则有利于资源在长久的时间内保持优质水平,利于长期从资源中获利的人在较长时间内保证一定的收益。同时在小范围的群体内,合理的占用和供应规则的制定是规则能够服众,进而推行的前提。很多小群体中,大多数的资源占用者在生活经验的积累中都对资源产生了自己的判断。如果分配规则不符合常识且不随自然条件变化而更改,集体中的大多数都会认为规则是“坏”的而选择集体违背,最终导致制度的失败。假设日本村中首领指定的开山日期不合适,村民若不提早上山,遭受的损失将会大于可能收到的惩罚,那么背叛规则将是风险更小的选择。而且村民的违背是由于规则指定不合理,其他村民不会因此而谴责违背者道德败坏,而是会谴责制定者,若不及时改进,首领威信将丧失。

S:如果首领确定的开山日期合适,那么遵守开山日期并不会让我遭受什么损失,而提前上山会让我遭受惩罚,那么遵守规则就是最优选择。

F:政府没有了解我们当地的情况,就想当然的鼓励建造更大的拖网渔轮,导致我们这些小渔船在近海很难捕到鱼,那么我只能造大船来竞争。然而这片海域根本容纳不了那么多大船,公地悲剧就产生了,但我为了生存别无选择。

S的不违规的动机就在于规则下的运作使得集体对于资源的取用在其再生范围内,遵守即可获得最优。这就是“合作机制”带来的优化结局。然而F村中政府的规则本身就是鼓励过度使用资源,渔民做出的最优解和环境最友好解相违背,最终只能带来悲剧结局。

3、 集体选择的安排

这种原则是集体“自治”而非“独裁”的重要保证。集体中的个体应该能通过某种形式反映自己的意见,并提供改变规则的方案,而最终方案应当由集体的多数代表同意通过。“自治”意味着每个代表的权力和义务并存:如果不履行集体中的工作,就会被剥夺投票的权力。这样使得参与集体活动与切身利益相关,能够促使个体参与到集体的治理中来。

S:这个制度是我参与通过的,如果发生任何变化我还可以作为代

表投票更改,这样的制度能够最大程度保证我的利益。而且我不再只是制度的遵守者,也是制定者,这样就更能让制度合理化。 F:这个制度是国家制定,我没有途径反映意见,也无权参与,我们对制度的干涉也不合法,那么只能任其发展。

S的贡献动机来源于对切身利益的印象。作为村庄中的代表,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和时间,但是同时带来了投票的权利。F即使做出贡献,也没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正当渠道。

4、

5、 监督 分级制裁

由于分级制裁是监督的必要手段和保障,两点放在一起进行说明。在自治社区中,监督者通常由参与者自己实施,而制裁通常分级且以警告为主,罚款数额不大。这样的监督机制的好处有:民众互相监督防止腐败,罚款部分归监督者提高监督积极性,不必上升到法律层面节约监管成本,监督者自身利益涉及不会纵容违规。

而且日本村庄中对于牧草“先分块收集,后抽签分配”的方法让我联想到“分粥问题”:先分粥的最后拿,所有的粥一定一样多,这种简单的监督制度保证了最大程度的公平性。应用于资源分配制度中,不但行之有效,而且大大削减了监督成本。

S:既然每个人都能轮到当监督员,那么我为了我的利益不受损失,一定会尽力揪出违规的人,这样还能收缴罚款和清酒作为我的所得。那既然这样,别人也一定会尽力监督,我不到迫不得已就没有必要做出违规的事。

F:农业部规定了渔业规则,却不雇人强制实施;而且除了大海湾,其他三公里海域没有强制实施规则。没有监管罚的规则就等于不存在,我用大船在近海多捕捞、小网眼捕捞、禁渔期捕捞都没有惩罚,而且如果我不违规,别人违规就把我的鱼捞走了。我必然要违规保证我的利益。

S的动机在于大力监管有利可图,且在别人的监管下违规要承担损失。人人都这样就建立了一套无需外人强制执行的低成本监管机制。而F违规没有风险,不违规将损失利益,必然带来F的违规。

6、 冲突解决机制

低成本高效率的冲突解决机制及地方公共论坛,是建立在第一原则之上的。如果资源成员开放,没有一个明确的集体,就无法在冲突各方达成集体中默认的共识,也就无法在地方层面解决冲突。S如果和S’产生冲突,在村中的“祠堂”或者“咖啡馆”经过村中长老或者代表大会的调解,给出最终的解决方案就可以解决矛盾。但是如果F和G分属于两个不同合作社,他们之间的冲突无法在当地居民的最高组织中达成解决,只能上升到更高的政

府层面。而政府的解决过程又需要遵循各种法规和章程,繁琐而缓慢,也许还没解决问题F和G之间就上升为流血冲突了。这一原则带来的安全感和高效率也是S遵守自治中规定的动机之一。

7、 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

自主治理池塘资源的组织能够实行的基础是更高级的政府对其管理的合法性的确认。这样的认可保证了自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是合乎法律的。中国目前推行的村民自治制度,实际上意味着国家既运用行政方式严格规定行政村的区划,又避免直接管理村务。即国家将村公共利益及其协调过程主动放置在与国家、公共权力部门对应的位置上,从而实际上认可了村民自治的合法性。由此区域自治才不会是游离在国家体系之外的利益集团,才能和国家的利益相适应。但是如果国家对自治区域强制规定法规和制度,就会削弱其认可度,降低村民自治的热情和动。其本质是破坏了第二、三条原则。

8、 分权制企业

这一部分由于日本村庄没有涉及,就不在此进行分析了。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八项原则中的前七项都或多或少的提供了集体中个人为集体贡献的动机,这样的动机解决了“搭便车”的问题,使得制度在当地成功推行。但我们也要看到,官员腐败、人情淡漠、集体扩大化等都会导致这些动机的削弱甚至丧失。我认为在

制度的设计时可以加入对制度内个体动机的分析,以增加制度的合理性,避免出现类似失败案例的情况再次重演。

【参考文献】

[1]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00.

[2]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

制度如何为个人贡献集体提供动机

——《公共事物治理之道》书评

1000013505 于晓雯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一、 本书对我个人知识结构的改变

这本书解答了我一直以来的一个隐隐的困惑。每当有人提出“公地悲剧”造成资源不断退化时,我都在想:为什么自然资源自人类出现几万年来一直没有大面积衰竭,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出现几百年间大量资源出现退化甚至枯竭,难道仅仅是由于人口密度的增加吗?人的自利性是一直存在的,按照“公地悲剧”的理论,世界各地的草场、农田、渔业资源早应枯竭殆尽,为什么至今仍有未退化的资源供人使用呢?这本书对于我的疑惑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解答。

在“如果一个人在集体物品被生产出来之后,不会被排除在获取这一物品所带来的收益之外,那么这个人就不会有动机为这个集体物品的供给资源奉献力量。”这样的前提下,奥尔森提出了“集体行动的逻辑”,即在对公共物品进行追求时,习惯于从自身角度考虑的理性行动人只要不被排在分享由他人努力所带来的利益之外,就没有动力为共同的利益做贡献,而往往只会选择做一个搭便车者,从而“个人的理性导致了集体的非理性”,最终导致集体性悲剧结果的发生。这样的推导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而问题在于这个前提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公共资源现状。

默认这个前提的情况下带来仅有的两种解决方案:一、以利维坦“唯一”方案。也就是对绝大多数自然资源实行中央政府的控制,以此来避免公地悲剧。这种方案阻止的是“非理性”选择的发生,通过政府的强权来监督资源使用的规范。二、以私有化为“唯一”方案。这种方案阻止的是“集体物品”的产生,也就是试图在根源上杜绝“公共物品”的存在。这两种方案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且我们看到这两种方案完全忽视了“个人就不会有动机为这个集体物品的供给资源奉献力量”这句话。我个人认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池塘治理方案”归根结底是设法通过自筹资金、资助合约、公共物品自治等方案,为每个人提供保护、改善资源的动机,从而解决公共事物的治理问题。

跳出这个问题来看,这本书的观点也给了我一个全新的思考问题的逻辑。任何问题的成立都是在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之下的,我们思考一个观点的正确与否之时,很容易轻易的认定了这个前提而无法跳出。但实际上,改变这个前提中的某些条件也许正是问题解决的方案。本书中通过分析世界各地的案例,总结出了管理模式构建的八大原则,其实正是解决了“动机”这个问题。

二、个人观点及佐证

首先我想说明的是,这本书中涉及了很多管理模型构建方面的知识,浅浅几遍的阅读很难完整的了解作者的全部理论。以下只是一些个人观点,相信以后只是更加丰富之后会有更加成熟的思考。

我认为这本书整体还是十分客观,观点也是中正平和。全书首先

分析了传统三种博弈的局限性,然后通过十余个案例总结出了八大原则,并指出了“集体行动的逻辑”中不全面的方面。我认为这八大原则对于自治管理的制度的运行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些原则为个体在集体中的行动提供了正面的动机。

下面我想从奥斯特罗姆提出的八大构建原则出发,分析各个原则都是如何使得居民产生为集体贡献动机,而不是“集体行动的理论”中所描述的“搭便车”行为。在分析的过程中,我将选用书中两个让我印象最深刻的例子:日本的三个村庄(成功案例)和土耳其近海渔场(失败案例)进行对比论证。我将模拟日本村民S(Success)和土耳其渔民F(Fail)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心理和动机变化,试图说明为何制度在当地成功或失败。

1、 清晰界定边界

对于公共池塘资源本身和资源的有权使用者都要划定明确的范围,也就是说任一部分资源都能明确判断是否属于集体,对于任一个体也能明确判断其是否有权使用集体资源。这样能够有效的防止贡献的流失。任一成员的贡献都仅限集体成员享用,并且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

S:仅凭我个人的力量很难让资源变得更好,但是我可以享用村中其他所有人做出的贡献,村外的人没有资格享用我做出的贡献。那么对于我来说,遵守规定就是最优的选择。

F:国家没有限制执照数量,村外的人每年渔期进入渔场打渔,过了渔期就离开,没有做出贡献却享有了渔场的资源。我们既失去了资源,又让村外人占得了我们的贡献。那我们为什么要维护资源呢?

S的心理源于一种集体内部的可预期回报。由于边界确定,那么假定人人都做出贡献所得的回报是最高的,因而人人都产生了为最好回报而做出贡献选择的动机。而F的心理是由于“游渔”对其资源“只用不管”造成的一种不公平现象带来的动机丧失。

2、 使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

合理的占用规则有利于资源在长久的时间内保持优质水平,利于长期从资源中获利的人在较长时间内保证一定的收益。同时在小范围的群体内,合理的占用和供应规则的制定是规则能够服众,进而推行的前提。很多小群体中,大多数的资源占用者在生活经验的积累中都对资源产生了自己的判断。如果分配规则不符合常识且不随自然条件变化而更改,集体中的大多数都会认为规则是“坏”的而选择集体违背,最终导致制度的失败。假设日本村中首领指定的开山日期不合适,村民若不提早上山,遭受的损失将会大于可能收到的惩罚,那么背叛规则将是风险更小的选择。而且村民的违背是由于规则指定不合理,其他村民不会因此而谴责违背者道德败坏,而是会谴责制定者,若不及时改进,首领威信将丧失。

S:如果首领确定的开山日期合适,那么遵守开山日期并不会让我遭受什么损失,而提前上山会让我遭受惩罚,那么遵守规则就是最优选择。

F:政府没有了解我们当地的情况,就想当然的鼓励建造更大的拖网渔轮,导致我们这些小渔船在近海很难捕到鱼,那么我只能造大船来竞争。然而这片海域根本容纳不了那么多大船,公地悲剧就产生了,但我为了生存别无选择。

S的不违规的动机就在于规则下的运作使得集体对于资源的取用在其再生范围内,遵守即可获得最优。这就是“合作机制”带来的优化结局。然而F村中政府的规则本身就是鼓励过度使用资源,渔民做出的最优解和环境最友好解相违背,最终只能带来悲剧结局。

3、 集体选择的安排

这种原则是集体“自治”而非“独裁”的重要保证。集体中的个体应该能通过某种形式反映自己的意见,并提供改变规则的方案,而最终方案应当由集体的多数代表同意通过。“自治”意味着每个代表的权力和义务并存:如果不履行集体中的工作,就会被剥夺投票的权力。这样使得参与集体活动与切身利益相关,能够促使个体参与到集体的治理中来。

S:这个制度是我参与通过的,如果发生任何变化我还可以作为代

表投票更改,这样的制度能够最大程度保证我的利益。而且我不再只是制度的遵守者,也是制定者,这样就更能让制度合理化。 F:这个制度是国家制定,我没有途径反映意见,也无权参与,我们对制度的干涉也不合法,那么只能任其发展。

S的贡献动机来源于对切身利益的印象。作为村庄中的代表,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和时间,但是同时带来了投票的权利。F即使做出贡献,也没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正当渠道。

4、

5、 监督 分级制裁

由于分级制裁是监督的必要手段和保障,两点放在一起进行说明。在自治社区中,监督者通常由参与者自己实施,而制裁通常分级且以警告为主,罚款数额不大。这样的监督机制的好处有:民众互相监督防止腐败,罚款部分归监督者提高监督积极性,不必上升到法律层面节约监管成本,监督者自身利益涉及不会纵容违规。

而且日本村庄中对于牧草“先分块收集,后抽签分配”的方法让我联想到“分粥问题”:先分粥的最后拿,所有的粥一定一样多,这种简单的监督制度保证了最大程度的公平性。应用于资源分配制度中,不但行之有效,而且大大削减了监督成本。

S:既然每个人都能轮到当监督员,那么我为了我的利益不受损失,一定会尽力揪出违规的人,这样还能收缴罚款和清酒作为我的所得。那既然这样,别人也一定会尽力监督,我不到迫不得已就没有必要做出违规的事。

F:农业部规定了渔业规则,却不雇人强制实施;而且除了大海湾,其他三公里海域没有强制实施规则。没有监管罚的规则就等于不存在,我用大船在近海多捕捞、小网眼捕捞、禁渔期捕捞都没有惩罚,而且如果我不违规,别人违规就把我的鱼捞走了。我必然要违规保证我的利益。

S的动机在于大力监管有利可图,且在别人的监管下违规要承担损失。人人都这样就建立了一套无需外人强制执行的低成本监管机制。而F违规没有风险,不违规将损失利益,必然带来F的违规。

6、 冲突解决机制

低成本高效率的冲突解决机制及地方公共论坛,是建立在第一原则之上的。如果资源成员开放,没有一个明确的集体,就无法在冲突各方达成集体中默认的共识,也就无法在地方层面解决冲突。S如果和S’产生冲突,在村中的“祠堂”或者“咖啡馆”经过村中长老或者代表大会的调解,给出最终的解决方案就可以解决矛盾。但是如果F和G分属于两个不同合作社,他们之间的冲突无法在当地居民的最高组织中达成解决,只能上升到更高的政

府层面。而政府的解决过程又需要遵循各种法规和章程,繁琐而缓慢,也许还没解决问题F和G之间就上升为流血冲突了。这一原则带来的安全感和高效率也是S遵守自治中规定的动机之一。

7、 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

自主治理池塘资源的组织能够实行的基础是更高级的政府对其管理的合法性的确认。这样的认可保证了自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是合乎法律的。中国目前推行的村民自治制度,实际上意味着国家既运用行政方式严格规定行政村的区划,又避免直接管理村务。即国家将村公共利益及其协调过程主动放置在与国家、公共权力部门对应的位置上,从而实际上认可了村民自治的合法性。由此区域自治才不会是游离在国家体系之外的利益集团,才能和国家的利益相适应。但是如果国家对自治区域强制规定法规和制度,就会削弱其认可度,降低村民自治的热情和动。其本质是破坏了第二、三条原则。

8、 分权制企业

这一部分由于日本村庄没有涉及,就不在此进行分析了。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八项原则中的前七项都或多或少的提供了集体中个人为集体贡献的动机,这样的动机解决了“搭便车”的问题,使得制度在当地成功推行。但我们也要看到,官员腐败、人情淡漠、集体扩大化等都会导致这些动机的削弱甚至丧失。我认为在

制度的设计时可以加入对制度内个体动机的分析,以增加制度的合理性,避免出现类似失败案例的情况再次重演。

【参考文献】

[1]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00.

[2]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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