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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献信息】肖薇,朱艳华,陈柳叶,等.浅谈涉及用户界面的权利要求的撰写[J].电视技术,2叭3,37(s2)
浅谈涉及用户界面的权利要求的撰写
肖薇,朱艳华,陈柳叶,李思思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190)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用户界面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越来越多,在审查过程中通常被质疑客体问题。从专利
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基于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对于该类权利要求的撰写提出了一些建议,对于涉及用户界面的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用户界面;撰写形式;客体【中图分类号】TP3;G306
【文献标志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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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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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界面是当前与用户结合最为紧密的计算机技术之一,同时,也是与各应用领域结合最为紧密的计算机技术之一。用户界面是用户与计算机程序进行信息交流以及控制的手段,用户通过用户界面输人数据、指令至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经过运算、处理之后通过用户界面向用户显示相关的运行结果和信息,其与计算机程序密切相关;同时,用户界面是根据用户的具体需求来进行设计的,供用户进行实际的操作,体现了用户的操作或使用习惯。用户界面具有吸引用户的直接优势,美观、友好、简单、易用的用户界面目前已经成为了信息、商业、工控等领域相关设备追求的目标。
由于用户界面是以计算机程序为基础,并且其中的界面要素很多都是人为规定的,因此,对于涉及用户界面的发明专利申请,容易受到涉及客体问题的质疑。随着用户界面相关的专利申请的日益增加,如何能在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情况下撰写出符合客体要求的权利要求,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下,笔者将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基于相关案例的分析,给出撰写建议。
体要求时所适用的法条主要为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及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审查指南》中涉及的部分为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及第4.2节、第九章第2~3节。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条款对能够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进行了一般性的定义。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指出: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上述部分指出了构成技术方案的三个必要条件:解决技术问题、采用技术手段并达到技术效果。一般而言,采用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通常会取得相应的技术效果,而技术问题与技术领域密切相关,因此,在撰写符合客体要求的权利要求时,通常应考虑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及技术手段三个方面的要素。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
1
客体相关的规定及分析
对于涉及用户界面的权利要求,被质疑不符合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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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由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满足
基础,而控制程序或方法在执行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有除处理器、存储器外的其他硬件设备的参与,因此,在撰写过程中,可以考虑采用用户界面+实体构件的方式撰写,并体现出实体构件与用户界面对应的控制算法、程序之间的交互过程,以避免被质疑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下以具体案例为基础,进行分析说明。2.1案例1
申请号为201110047434.3,发明名称为“界面自主规划方法及装置”,相关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界面自主规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界面布局请求,将界面划分成个数与界面布局请求中界面元素类型数相同的区域;所述界面布局请求包括所述界面元素类型数;将每个区域划分成文本块和元素块;根据界面元素划分请求,将界面元素分别布设于所属界面元素类型所对应区域的元素块中,并在各所述区域的文本块中,分别显示所述区域对应的界面元素类型;所述界面元素划分请求包括界面元素所属的界面元素类型和所述区域对应的界面元素类型。”
案例分析:该申请的背景为手机、个人数字助理等终端的界面布局方式对于用户来说是固定不变的,该
构成技术方案的三个必要条件,其也不符合专利法第
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然而,对于一项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又包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由上述可知,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重点应考虑权利要求中所采用的技术特征,或者采用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以应对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客体质疑。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3节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作出了规定,其核心仍在于从构成技术方案的三个必要条件(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来判断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尽管专利法及《审查指南》u,对于客体的审查及判
断做出了规定,但是,对于涉及用户界面的权利要求的客体问题,实审过程中存在很多争议n,,复审过程中也有不少案例维持驳回”-;而用户界面在多个行业或市场上具有巨大的潜在需求,绝大多数企业都希望对用户界面提供专利保护,以下将以具体案例为基础,基于相关案例的分析,给出撰写建议。2
申请提出了一种界面规划方法以解决无法根据用户喜
好自主选择界面布局的缺陷:
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涉及用户界面的布局,其所请
涉及用户界面的权利要求的撰写
涉及用户界面的权利要求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
型,一类涉及用户界面的生成或布局,其中包括对于用户界面中的各元素,如图标、选单、窗口等,进行生成、布局安排、显示设置等;另一类涉及用户界面的控制,其中包括对界面上各个部件,如选单、窗口、触摸、显示的控制。
对于涉及用户界面的布局的权利要求,由于界面要素很多都是根据用户的需求来设计的,反映了用户的操作或使用习惯,然而在界面布局的过程中会受到客观物理条件的约束。因此,在撰写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人为规定的成分,而注意体现出对于对用户界面中的元素的显示方式或者排布位置的调整采用了技术手段,例如,基于对元素排布的分析、判断、改变等技术手段进行布局,而不仅仅是人为的主观规定,以避免被质疑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涉及用户界面的控制,多以计算机程序为
求保护的界面自主规划方法包括三个步骤:首先,根据界面布局请求中的界面元素类型数进行界面区域划分;然后,将上述区域划分为文本块、元素块;最后,根据界面元素划分请求中界面元素的类型属性、区域与界面元素类型的对应关系进行布设及显示。在上述三个步骤中,界面区域的数量及形式的划分以及界面元素的在上述划分区域中对应的和没和显示均是根据用户输入的界面布局请求、界面元素划分请求确定的,而上述请求反映的是用户的思维规则及主观上的设定,也就是说上述界面元素的排市、显示方式是根据人为设定的规则确定的,并没有采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其所解决的根据用户喜好自主选择界面布局并非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题,也没有取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按照上述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容易受到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客体
质疑。
308《电视技术》第37卷第s2期(总第421期)I投稿网址http:f^w,1『v.video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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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案例3
申请号为200610163643.3,发明名称为“多功能视频装置及其提供用户界面的方法”,相关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提供多功能视频装置的用户界面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在多功能视频装置的显示器的区域上显示多个快捷图标,所述多个快捷图标对应于设置在多功能视频装置外部的多个快捷按钮;将所述多个快捷图标与多个控制命令相匹配,以操作多功能视频装置;以及如果用户操作所述多个快捷按钮之一,则根据与所操作的快捷按钮相对应的快捷图标所匹配的控制命令,来操作多功能视频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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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案例2
申请号为200810213309.3,发明名称为“显示控制装置和显示控制方法”,相关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显示控制装置,包括:项目个数确定单元,用于基于在操作屏幕上按钮的选择来确定在操作屏幕上的项目选择列表中将要同时显示的选择项目的个数;位置确定单元,用于基于将要同时显示的选择项目的个数与在操作屏幕上选择项目的可显示个数的比较,将操作屏幕上的项目选择列表的顶端位置确定为使得以所选择按钮的位置为参考、在与选择项目列表的正常延伸方向相反方向上显示出项目选择列表中的部分选择项目的位置;以及生成单元,用于基于所确定的位置在操作屏幕上生成项目选择列表。”
案例分析:该申请的背景为复印机和MFP(多功能外围设备)的图像形成装置(显示控制装置)的操作面板的显示区域小于PC、ATM等的显示区域,导致在上述操作面板上不能显示出许多按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操作面板上使用多层操作屏幕对应于多种功能的用户界面;但是,当使用多层操作屏幕时,从选择功能到开始功能,输入步骤的数目增加,操作时间会随之延长,对用户产生烦扰;该申请提供一种显示控制装置
案例分析:该申请的背景为多功能视频装置是集
成了多种视频设备的装置,其中融合了先进的数字技术,其具有更加多样化和复杂的功能,使得多功能视频装置变得相当复杂难以使用,因此,需要一种方便用户操作并提供良好视觉效果的用户界面。
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涉及用户界面的控制,其中采用了用户界面+实体构件(快捷按钮)方式进行撰写,在上述方法中首先将用户界面上的快捷图标与快捷按钮对应设置,而后将快捷图标与控制命令相匹配以操作多功能视频装置,实现了通过快捷按键发送控制指令,多功能视频装置的用户界面接收控制指令,从而多功能视频装置执行相应的功能处理,上述操作过程采用了具体的技术手段,体现了实体构件与用户界面之间的交互过程。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简化多功能视频装置的操作向导功能,属于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是通过快捷按键发送控制指令进而使显示设备执行相应的功能处理,属于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是用户可以简单、快捷地操作所述多功能视频装置,属于技术效果。虽然通过按键控制显示设备执行相应的操作是一种公知的技术,但不能就此否认整个权利要求属于技术方案。
以提高用户对操作屏幕的可操作性。
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涉及用户界面的布局,其所请求保护的显示控制装置包括项目个数确定单元及位置确定单元,其中“位置确定单元”采用“所需显示的项目个数和列表能够显示的项目个数的比较”,判断列表是否能够显示出所需显示的全部项目,并在列表的正常延伸方向不能同时显示出所需显示的全部项目时选择参考位置,即“将顶端位置确定为使得以所选择按钮的位置为参考”,并且“在正常延伸方向相反方向上显示出部分选择项目的位置”,这些手段属于用来比较、判断、确定界面中的显示项目的位置和放置方式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该权利要求是在分析判断的基础之上来确定显示项目的安排方式,这个过程体现了利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而并不仅仅依赖于人为设定的显示规则;该技术手段解决了具有小型显示区域的图像形成装置中不能同时显示出许多按钮或项目的技术问题,从而实现了超出最大可显示个数的项目可以在同一页显示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使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实现了技术效果,即符合构成技术方案的三个必要条件,因而不易受到客体质疑。
3
小结
本文对于涉及用户界面的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进
行了研究。对于涉及用户界面的布局的权利要求,在撰写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人为规定的成分,而注意体现出对于对用户界面中的元素的显示方式或者排布位置的调整采用了技术手段;对于涉及用户界面的控制,在撰写过程中,可以考虑采用用户界面+实体构件的方式
撰写,并体现出实体构件与用户界面对应的控制算法,
(下转第3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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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成执行权利要求中功能的专用计算机算法,申请人可以使用任何能够理解的术语包括数学公式、语言、流程图或者其它提供充分结构的方式来解释该算法。如果说明书没有公开相应的算法,则适用于112.6规定。例如:仅涉及具有适当程序的通用计算机而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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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欧洲的审查实践中,认为计算机程序是利用计算机执行的发明的一种形式。这种表达的目的是覆盖涉及计算机、计算机网络或其他常规的可编程装置。此类权利要求可以采用例如操作上述常规的装置的方法、被设计成执行这种方法的装置或根据规定的程序本身等形式。该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包括覆盖
提供任何对该程序详细的解释;或者,仅说明软件而没
有提供关于实现完成功能的手段的一些细节,将被视为相应结构的不充分公开,不满足112.6规定,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写出该软件使得通用计算机转化为执行权利要求功能的专用计算机。
2)在日本的审查实践中,要满足专利法所要求的“可授权发明”,请求保护的发明应该是“利用自然规则创造的技术方案”。其中软件发明是否构成“利用自然规则创造的技术方案”的判断依据如下:
当“由软件执行的信息处理,具体是使用硬件资源实现的”,所述软件被视为“利用自然规则创造的技术方案”。其进一步的解释为:“由软件执行的信息处理具体的使用硬件资源实现”意味着软件读入计算机后,用于特定用途的信息处理设备(机器)或其操作方法由具体部件构成,所述部件中软件和硬件资源协同工作以根据所述用途来实现数学运算或信息操作。
日本在审查实践中,规定对功能性或操作性术语描述的使用应当注意发明具体实施方式是否足够清楚和完整,以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常规知识能够实现请求保护发明的程度。如果发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执行本发明,审查员应当指出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36(4)的规定”1。
基于上述规定,日本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审查更为灵活宽松,只需其包含足够的具体部件来完成特定用途并可以具体实施。因而,在其授权专利中,不仅仅存在大量“means+function”形式的权利要求,还存在大量以存储计算机程序的存储介质、由执行指令构成的计算机程序形式的权利要求。
涉及计算机、计算机网络或其他常规的可编程装置3。
如果一个权利要求以“执行方法的设备”这样的词语开头,这个权利要求必须被解释为仅仅适用于执行该方法的设备,拥有权利要求中所有的特征,但不适用与所陈述的目的不同或者需要改动才能够适用的情况,即不能认为即使结构等同但目的不同,或者需要改动,也属于该权利要求覆盖的范围。
欧洲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主要还是主要判
断权利要求的实质性方案是否带有技术要素,对于其
形式没有过多要求。2
对我国审查实践的启示
美国、日本和欧洲在对待上述涉及视频数据处理
的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时,采用了不同的审查标准,各有各自的侧重点,但均是关注其实体审查,而不是重点放在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上,这对于我国的审查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随着我国视频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将来会出现大量涉及视频数据处理的创新,我国也应当立足于审查其实体问题,以“三性评判”作为主线,而不是将审查重点放在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
参考文献:
【1]美国专利法[M].郑胜利,译一E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2]
日本专利审查指南[EB,0L】.【2013—05—23】.http:,/wwjpo.gojp/in—
dex.htm.
【3】
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EB/0L】【2013一05—23】.http://www.epo.o唱.
◇
责任编辑:魏雨博
收稿日期:加13川—07
(上接第309页)
程序之间的交互过程,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对于客体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笔者对于涉及用户界面的权利要求撰写形式的一些思考和看法,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裴素英,黄海云,荣芳,等.电视图像领域发明专利保护客体分
析【S】.电视技术,2012,36(s2):98—101.
[3】梁燕,陈柳叶.浅谈电视领域涉及保护客体的相关问题一以具体
复审案例为例【J】.电视技术,2012,36(S2):102一105.
◇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
责任编辑:丁雪
收稿日期:2013-07一15
328<电视技术>第37卷第s2期(总第421期)I投稿网址http:伽『、『v、ⅣIvideoE-cn
万方数据
浅谈涉及用户界面的权利要求的撰写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肖薇, 朱艳华, 陈柳叶, 李思思, XIAO Wei, ZHU Yanhua, CHEN Liuye, LI Sisi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190电视技术
Video Engineering2013,37(z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指南2010 2010
2. 裴素英;黄海云;荣芳 电视图像领域发明专利保护客体分析[期刊论文]-{H}电视技术 2012(z2)
3. 梁燕;陈柳叶 浅谈电视领域涉及保护客体的相关问题-以具体复审案例为例[期刊论文]-{H}电视技术 2012(z2)
引用本文格式:肖薇. 朱艳华. 陈柳叶. 李思思. XIAO Wei. ZHU Yanhua. CHEN Liuye. LI Sisi 浅谈涉及用户界面的权利要求的撰写[期刊论文]-电视技术 2013(z2)
1夕鼍鞠熬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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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献信息】肖薇,朱艳华,陈柳叶,等.浅谈涉及用户界面的权利要求的撰写[J].电视技术,2叭3,37(s2)
浅谈涉及用户界面的权利要求的撰写
肖薇,朱艳华,陈柳叶,李思思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190)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用户界面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越来越多,在审查过程中通常被质疑客体问题。从专利
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基于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对于该类权利要求的撰写提出了一些建议,对于涉及用户界面的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用户界面;撰写形式;客体【中图分类号】TP3;G306
【文献标志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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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船r矿£k几把m%H∞,Js,P0,眈舛ng』0DJ赡劬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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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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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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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界面是当前与用户结合最为紧密的计算机技术之一,同时,也是与各应用领域结合最为紧密的计算机技术之一。用户界面是用户与计算机程序进行信息交流以及控制的手段,用户通过用户界面输人数据、指令至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经过运算、处理之后通过用户界面向用户显示相关的运行结果和信息,其与计算机程序密切相关;同时,用户界面是根据用户的具体需求来进行设计的,供用户进行实际的操作,体现了用户的操作或使用习惯。用户界面具有吸引用户的直接优势,美观、友好、简单、易用的用户界面目前已经成为了信息、商业、工控等领域相关设备追求的目标。
由于用户界面是以计算机程序为基础,并且其中的界面要素很多都是人为规定的,因此,对于涉及用户界面的发明专利申请,容易受到涉及客体问题的质疑。随着用户界面相关的专利申请的日益增加,如何能在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情况下撰写出符合客体要求的权利要求,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下,笔者将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基于相关案例的分析,给出撰写建议。
体要求时所适用的法条主要为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及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审查指南》中涉及的部分为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及第4.2节、第九章第2~3节。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条款对能够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进行了一般性的定义。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指出: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上述部分指出了构成技术方案的三个必要条件:解决技术问题、采用技术手段并达到技术效果。一般而言,采用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通常会取得相应的技术效果,而技术问题与技术领域密切相关,因此,在撰写符合客体要求的权利要求时,通常应考虑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及技术手段三个方面的要素。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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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相关的规定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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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由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满足
基础,而控制程序或方法在执行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有除处理器、存储器外的其他硬件设备的参与,因此,在撰写过程中,可以考虑采用用户界面+实体构件的方式撰写,并体现出实体构件与用户界面对应的控制算法、程序之间的交互过程,以避免被质疑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下以具体案例为基础,进行分析说明。2.1案例1
申请号为201110047434.3,发明名称为“界面自主规划方法及装置”,相关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界面自主规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界面布局请求,将界面划分成个数与界面布局请求中界面元素类型数相同的区域;所述界面布局请求包括所述界面元素类型数;将每个区域划分成文本块和元素块;根据界面元素划分请求,将界面元素分别布设于所属界面元素类型所对应区域的元素块中,并在各所述区域的文本块中,分别显示所述区域对应的界面元素类型;所述界面元素划分请求包括界面元素所属的界面元素类型和所述区域对应的界面元素类型。”
案例分析:该申请的背景为手机、个人数字助理等终端的界面布局方式对于用户来说是固定不变的,该
构成技术方案的三个必要条件,其也不符合专利法第
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然而,对于一项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又包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由上述可知,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重点应考虑权利要求中所采用的技术特征,或者采用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以应对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客体质疑。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3节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作出了规定,其核心仍在于从构成技术方案的三个必要条件(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来判断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尽管专利法及《审查指南》u,对于客体的审查及判
断做出了规定,但是,对于涉及用户界面的权利要求的客体问题,实审过程中存在很多争议n,,复审过程中也有不少案例维持驳回”-;而用户界面在多个行业或市场上具有巨大的潜在需求,绝大多数企业都希望对用户界面提供专利保护,以下将以具体案例为基础,基于相关案例的分析,给出撰写建议。2
申请提出了一种界面规划方法以解决无法根据用户喜
好自主选择界面布局的缺陷:
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涉及用户界面的布局,其所请
涉及用户界面的权利要求的撰写
涉及用户界面的权利要求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
型,一类涉及用户界面的生成或布局,其中包括对于用户界面中的各元素,如图标、选单、窗口等,进行生成、布局安排、显示设置等;另一类涉及用户界面的控制,其中包括对界面上各个部件,如选单、窗口、触摸、显示的控制。
对于涉及用户界面的布局的权利要求,由于界面要素很多都是根据用户的需求来设计的,反映了用户的操作或使用习惯,然而在界面布局的过程中会受到客观物理条件的约束。因此,在撰写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人为规定的成分,而注意体现出对于对用户界面中的元素的显示方式或者排布位置的调整采用了技术手段,例如,基于对元素排布的分析、判断、改变等技术手段进行布局,而不仅仅是人为的主观规定,以避免被质疑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涉及用户界面的控制,多以计算机程序为
求保护的界面自主规划方法包括三个步骤:首先,根据界面布局请求中的界面元素类型数进行界面区域划分;然后,将上述区域划分为文本块、元素块;最后,根据界面元素划分请求中界面元素的类型属性、区域与界面元素类型的对应关系进行布设及显示。在上述三个步骤中,界面区域的数量及形式的划分以及界面元素的在上述划分区域中对应的和没和显示均是根据用户输入的界面布局请求、界面元素划分请求确定的,而上述请求反映的是用户的思维规则及主观上的设定,也就是说上述界面元素的排市、显示方式是根据人为设定的规则确定的,并没有采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其所解决的根据用户喜好自主选择界面布局并非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题,也没有取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按照上述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容易受到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客体
质疑。
308《电视技术》第37卷第s2期(总第421期)I投稿网址http:f^w,1『v.video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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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号为200610163643.3,发明名称为“多功能视频装置及其提供用户界面的方法”,相关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提供多功能视频装置的用户界面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在多功能视频装置的显示器的区域上显示多个快捷图标,所述多个快捷图标对应于设置在多功能视频装置外部的多个快捷按钮;将所述多个快捷图标与多个控制命令相匹配,以操作多功能视频装置;以及如果用户操作所述多个快捷按钮之一,则根据与所操作的快捷按钮相对应的快捷图标所匹配的控制命令,来操作多功能视频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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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案例2
申请号为200810213309.3,发明名称为“显示控制装置和显示控制方法”,相关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显示控制装置,包括:项目个数确定单元,用于基于在操作屏幕上按钮的选择来确定在操作屏幕上的项目选择列表中将要同时显示的选择项目的个数;位置确定单元,用于基于将要同时显示的选择项目的个数与在操作屏幕上选择项目的可显示个数的比较,将操作屏幕上的项目选择列表的顶端位置确定为使得以所选择按钮的位置为参考、在与选择项目列表的正常延伸方向相反方向上显示出项目选择列表中的部分选择项目的位置;以及生成单元,用于基于所确定的位置在操作屏幕上生成项目选择列表。”
案例分析:该申请的背景为复印机和MFP(多功能外围设备)的图像形成装置(显示控制装置)的操作面板的显示区域小于PC、ATM等的显示区域,导致在上述操作面板上不能显示出许多按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操作面板上使用多层操作屏幕对应于多种功能的用户界面;但是,当使用多层操作屏幕时,从选择功能到开始功能,输入步骤的数目增加,操作时间会随之延长,对用户产生烦扰;该申请提供一种显示控制装置
案例分析:该申请的背景为多功能视频装置是集
成了多种视频设备的装置,其中融合了先进的数字技术,其具有更加多样化和复杂的功能,使得多功能视频装置变得相当复杂难以使用,因此,需要一种方便用户操作并提供良好视觉效果的用户界面。
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涉及用户界面的控制,其中采用了用户界面+实体构件(快捷按钮)方式进行撰写,在上述方法中首先将用户界面上的快捷图标与快捷按钮对应设置,而后将快捷图标与控制命令相匹配以操作多功能视频装置,实现了通过快捷按键发送控制指令,多功能视频装置的用户界面接收控制指令,从而多功能视频装置执行相应的功能处理,上述操作过程采用了具体的技术手段,体现了实体构件与用户界面之间的交互过程。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简化多功能视频装置的操作向导功能,属于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是通过快捷按键发送控制指令进而使显示设备执行相应的功能处理,属于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是用户可以简单、快捷地操作所述多功能视频装置,属于技术效果。虽然通过按键控制显示设备执行相应的操作是一种公知的技术,但不能就此否认整个权利要求属于技术方案。
以提高用户对操作屏幕的可操作性。
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涉及用户界面的布局,其所请求保护的显示控制装置包括项目个数确定单元及位置确定单元,其中“位置确定单元”采用“所需显示的项目个数和列表能够显示的项目个数的比较”,判断列表是否能够显示出所需显示的全部项目,并在列表的正常延伸方向不能同时显示出所需显示的全部项目时选择参考位置,即“将顶端位置确定为使得以所选择按钮的位置为参考”,并且“在正常延伸方向相反方向上显示出部分选择项目的位置”,这些手段属于用来比较、判断、确定界面中的显示项目的位置和放置方式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该权利要求是在分析判断的基础之上来确定显示项目的安排方式,这个过程体现了利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而并不仅仅依赖于人为设定的显示规则;该技术手段解决了具有小型显示区域的图像形成装置中不能同时显示出许多按钮或项目的技术问题,从而实现了超出最大可显示个数的项目可以在同一页显示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使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实现了技术效果,即符合构成技术方案的三个必要条件,因而不易受到客体质疑。
3
小结
本文对于涉及用户界面的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进
行了研究。对于涉及用户界面的布局的权利要求,在撰写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人为规定的成分,而注意体现出对于对用户界面中的元素的显示方式或者排布位置的调整采用了技术手段;对于涉及用户界面的控制,在撰写过程中,可以考虑采用用户界面+实体构件的方式
撰写,并体现出实体构件与用户界面对应的控制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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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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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电视技术》第37卷第s2期(总第421期)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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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成执行权利要求中功能的专用计算机算法,申请人可以使用任何能够理解的术语包括数学公式、语言、流程图或者其它提供充分结构的方式来解释该算法。如果说明书没有公开相应的算法,则适用于112.6规定。例如:仅涉及具有适当程序的通用计算机而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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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欧洲的审查实践中,认为计算机程序是利用计算机执行的发明的一种形式。这种表达的目的是覆盖涉及计算机、计算机网络或其他常规的可编程装置。此类权利要求可以采用例如操作上述常规的装置的方法、被设计成执行这种方法的装置或根据规定的程序本身等形式。该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包括覆盖
提供任何对该程序详细的解释;或者,仅说明软件而没
有提供关于实现完成功能的手段的一些细节,将被视为相应结构的不充分公开,不满足112.6规定,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写出该软件使得通用计算机转化为执行权利要求功能的专用计算机。
2)在日本的审查实践中,要满足专利法所要求的“可授权发明”,请求保护的发明应该是“利用自然规则创造的技术方案”。其中软件发明是否构成“利用自然规则创造的技术方案”的判断依据如下:
当“由软件执行的信息处理,具体是使用硬件资源实现的”,所述软件被视为“利用自然规则创造的技术方案”。其进一步的解释为:“由软件执行的信息处理具体的使用硬件资源实现”意味着软件读入计算机后,用于特定用途的信息处理设备(机器)或其操作方法由具体部件构成,所述部件中软件和硬件资源协同工作以根据所述用途来实现数学运算或信息操作。
日本在审查实践中,规定对功能性或操作性术语描述的使用应当注意发明具体实施方式是否足够清楚和完整,以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常规知识能够实现请求保护发明的程度。如果发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执行本发明,审查员应当指出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36(4)的规定”1。
基于上述规定,日本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审查更为灵活宽松,只需其包含足够的具体部件来完成特定用途并可以具体实施。因而,在其授权专利中,不仅仅存在大量“means+function”形式的权利要求,还存在大量以存储计算机程序的存储介质、由执行指令构成的计算机程序形式的权利要求。
涉及计算机、计算机网络或其他常规的可编程装置3。
如果一个权利要求以“执行方法的设备”这样的词语开头,这个权利要求必须被解释为仅仅适用于执行该方法的设备,拥有权利要求中所有的特征,但不适用与所陈述的目的不同或者需要改动才能够适用的情况,即不能认为即使结构等同但目的不同,或者需要改动,也属于该权利要求覆盖的范围。
欧洲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主要还是主要判
断权利要求的实质性方案是否带有技术要素,对于其
形式没有过多要求。2
对我国审查实践的启示
美国、日本和欧洲在对待上述涉及视频数据处理
的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时,采用了不同的审查标准,各有各自的侧重点,但均是关注其实体审查,而不是重点放在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上,这对于我国的审查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随着我国视频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将来会出现大量涉及视频数据处理的创新,我国也应当立足于审查其实体问题,以“三性评判”作为主线,而不是将审查重点放在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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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审查指南[EB,0L】.【2013—05—23】.http:,/wwjpo.goj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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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EB/0L】【2013一05—23】.http://www.epo.o唱.
◇
责任编辑:魏雨博
收稿日期:加13川—07
(上接第309页)
程序之间的交互过程,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对于客体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笔者对于涉及用户界面的权利要求撰写形式的一些思考和看法,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裴素英,黄海云,荣芳,等.电视图像领域发明专利保护客体分
析【S】.电视技术,2012,36(s2):98—101.
[3】梁燕,陈柳叶.浅谈电视领域涉及保护客体的相关问题一以具体
复审案例为例【J】.电视技术,2012,36(S2):102一105.
◇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
责任编辑:丁雪
收稿日期:2013-07一15
328<电视技术>第37卷第s2期(总第421期)I投稿网址http:伽『、『v、ⅣIvideoE-cn
万方数据
浅谈涉及用户界面的权利要求的撰写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肖薇, 朱艳华, 陈柳叶, 李思思, XIAO Wei, ZHU Yanhua, CHEN Liuye, LI Sisi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190电视技术
Video Engineering2013,37(z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指南2010 2010
2. 裴素英;黄海云;荣芳 电视图像领域发明专利保护客体分析[期刊论文]-{H}电视技术 2012(z2)
3. 梁燕;陈柳叶 浅谈电视领域涉及保护客体的相关问题-以具体复审案例为例[期刊论文]-{H}电视技术 2012(z2)
引用本文格式:肖薇. 朱艳华. 陈柳叶. 李思思. XIAO Wei. ZHU Yanhua. CHEN Liuye. LI Sisi 浅谈涉及用户界面的权利要求的撰写[期刊论文]-电视技术 2013(z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