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保险单(条款)

雇 主 责 任 险 保 险 单

保单号: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

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

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

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

内被保险人依法对其雇员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

为凭。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分公司

---------------

授 权 签 字

签发日期: 2013年12月29日 签发地点: 中国,江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278

号)

一、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责任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三、赔偿额度

(一)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二)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保险人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四、除外责任

(一)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

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任何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

六、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被保险人、受伤雇员或其代理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

(三)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

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合并、分立等,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遭受人身伤害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五)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雇员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八、争议处理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九、其他事项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表1:

1、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赔偿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被保险人不得因遭受一次意外,而获得表列一项以上的赔款金额。仅表列第(五)项内的可同时兼得。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扩展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 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它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1. 通译和标题条款

本保险单主要包含明细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普通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以及此保单包含的其他条款和以此为基础做出的批单条款,各部分内容均应作为整体理解。如果保单某一部分有任何词汇或表达被赋予特定意义,则该词汇无论出现在保单哪一部分均应表达该特定意义,除非该意义与上下文不符。

如果保单中使用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外的词汇来代表本保单的赔偿方和风险投保方,兹经双方同意,上述词汇的意义应当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相同。 双方还同意:

a. 具有人称含义的词语包含公司和其他法律实体; b. 单数词汇应视为同时包含复数形式,复数亦然; c. 具备词性的词汇在保单中再次出现时词性一致。

如果本保单各条款、规定、条件之间有任何解释上的冲突,应当以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如果本保单任何条款被相关法律认定无效,不能执行,本保单将视为无此条款,而保单其他部分应当保持完全效力。

标题仅为易于查阅用途。兹约定,相应的保单条款不应仅仅按照其标题来解释。 2. 保险人提前90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被保险人注销保单不需提前通知)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九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将按日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按日比例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3. 上下班途中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其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死亡或受伤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4. 自动承保新雇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新增的员工,但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须出具相应的人事记录及用工合同。被保险人离职的员工也自动终止保险责任。 5. 国内外出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限内,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由于其雇员应被保险人要求出差(包括国内国外),在进行与被保险人有关的业务时,发生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被保险雇员人身伤害或者死亡而造成雇主责任。 6. 异常天气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在特殊的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其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死亡或受伤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7. 工作餐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被保险场所就餐时受伤或死亡,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8. 社交、娱乐活动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举办的任何社交和娱乐活动所致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之法律责任。

任何在此项下的索赔均应以中国相关的法律为依据 9. 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的工资总额计算年保费,并预收全额年保险费。被保险人应保持正确的与所有特别事项有关数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检查这些数据。

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的工资总额。如果所有地址(包括新地址)的实际利润损失保险金额比预算额高出或减少5%的,将根据因此基于其实际保险金额调整保费,多退少补。

10. 权益保护条款

若保单列有多个被保险人,其各自的保单权益不因某一被保险人违反保单约定而受损。保险人就违反保单约定直接造成的损失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不能因此而影响到其它被保险人的保障。

11. 雇员的定义

兹同意,本保单中雇员的定义如下:

【雇员】是指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该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三方劳务服务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

实雇用关系,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徒工、实习生和小时工等。

12. 关于员工空档期的保障的约定

对于被保险人未及申办工伤保险的派遣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无法购买社保的协保人员和外籍员工,按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付标准在保险条款下进行赔偿,包括条例中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及企业支付的金额,无需诉讼或仲裁。如有工伤的诉讼,则按照法院判决的标准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雇 主 责 任 险 保 险 单

保单号: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

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

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

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

内被保险人依法对其雇员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

为凭。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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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权 签 字

签发日期: 2013年12月29日 签发地点: 中国,江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278

号)

一、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责任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三、赔偿额度

(一)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二)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保险人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四、除外责任

(一)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

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任何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

六、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被保险人、受伤雇员或其代理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

(三)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

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合并、分立等,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遭受人身伤害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五)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雇员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八、争议处理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九、其他事项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表1:

1、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赔偿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被保险人不得因遭受一次意外,而获得表列一项以上的赔款金额。仅表列第(五)项内的可同时兼得。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扩展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 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它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1. 通译和标题条款

本保险单主要包含明细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普通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以及此保单包含的其他条款和以此为基础做出的批单条款,各部分内容均应作为整体理解。如果保单某一部分有任何词汇或表达被赋予特定意义,则该词汇无论出现在保单哪一部分均应表达该特定意义,除非该意义与上下文不符。

如果保单中使用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外的词汇来代表本保单的赔偿方和风险投保方,兹经双方同意,上述词汇的意义应当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相同。 双方还同意:

a. 具有人称含义的词语包含公司和其他法律实体; b. 单数词汇应视为同时包含复数形式,复数亦然; c. 具备词性的词汇在保单中再次出现时词性一致。

如果本保单各条款、规定、条件之间有任何解释上的冲突,应当以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如果本保单任何条款被相关法律认定无效,不能执行,本保单将视为无此条款,而保单其他部分应当保持完全效力。

标题仅为易于查阅用途。兹约定,相应的保单条款不应仅仅按照其标题来解释。 2. 保险人提前90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被保险人注销保单不需提前通知)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九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将按日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按日比例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3. 上下班途中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其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死亡或受伤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4. 自动承保新雇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新增的员工,但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须出具相应的人事记录及用工合同。被保险人离职的员工也自动终止保险责任。 5. 国内外出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限内,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由于其雇员应被保险人要求出差(包括国内国外),在进行与被保险人有关的业务时,发生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被保险雇员人身伤害或者死亡而造成雇主责任。 6. 异常天气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在特殊的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其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死亡或受伤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7. 工作餐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被保险场所就餐时受伤或死亡,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8. 社交、娱乐活动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举办的任何社交和娱乐活动所致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之法律责任。

任何在此项下的索赔均应以中国相关的法律为依据 9. 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的工资总额计算年保费,并预收全额年保险费。被保险人应保持正确的与所有特别事项有关数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检查这些数据。

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的工资总额。如果所有地址(包括新地址)的实际利润损失保险金额比预算额高出或减少5%的,将根据因此基于其实际保险金额调整保费,多退少补。

10. 权益保护条款

若保单列有多个被保险人,其各自的保单权益不因某一被保险人违反保单约定而受损。保险人就违反保单约定直接造成的损失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不能因此而影响到其它被保险人的保障。

11. 雇员的定义

兹同意,本保单中雇员的定义如下:

【雇员】是指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该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三方劳务服务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

实雇用关系,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徒工、实习生和小时工等。

12. 关于员工空档期的保障的约定

对于被保险人未及申办工伤保险的派遣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无法购买社保的协保人员和外籍员工,按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付标准在保险条款下进行赔偿,包括条例中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及企业支付的金额,无需诉讼或仲裁。如有工伤的诉讼,则按照法院判决的标准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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