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平〔2012〕342号
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电子公文)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培训实效,促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制度。
第三条 安全培训实行两级管理、三级培训,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集团负责制定安全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对实施情况及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制
定年度、月度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计划应与生产经营计划同下达、同考核。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取得国家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国家三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本单位或集团内部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煤矿单位的班组长培训由具备国家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六条 未取得国家三级以上资质证书,但达到集团规定标准的培训机构,可以申请集团安全生产培训资格。取得集团认定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可从事本单位一般工种、新工人和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七条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培训办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十条 安全培训要以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现场操作技能为重点。培训内容要在教学大纲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手指口述、岗位描述、应急避险演练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要本着实用、管用的原则,积极开发和选用针对性强的培训教材。
第十二条 必须重视对现任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培训。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积极从生产一线工程技术人员中选聘专职或兼职教师。教师必须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要不断加强内部建设,深化教学改革,专职教师必须定期深入生产现场调研,科学制定教学方案,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从业人员调换岗位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和持证情况。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培训经费,不断更新教学设备,改善培训条件,采取措施,推进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
第十八条 安全培训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统筹安排,因材施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不断提高培训实效。
第四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九条 安全培训考核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班组长与其他从业人员由培训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集团考核发证。安全培训考核逐步推行远程视频监控。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由培训机构在开班前10日、考核前3日,分别向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考核站申报。班组长、新工人和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初训和考核,由培训机构或培训单位在开班前5日、考核前2日
通过集团人事培训网申报,并向人力资源部管理部门报送。培训机构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考核部门严格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接受培训。
第二十一条 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班组长、一般工种人员和新工人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每年必须参加再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班组长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每年复审一次;一般工种人员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年复训一次。
第二十二条 安全培训证书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建立台账统一管理,证书不得伪造、转借和涂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安全培训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逐级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培训计
划的执行情况;三项岗位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持证情况;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转岗人员培训情况;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专、兼职教师配备及培训档案建设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培训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必须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安监(检)部门要把职工的培训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等纳入重点检查内容。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集团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绩效考核和“五好”党组织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原煤生产和建井施工单位季度考核一次,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半年考核一次。人力资源部按照《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安全培训工作检查考核评分标准》组织考核,考核总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者,加发其单位季度(半年)安全绩效考核月平均加发工资的10%;考核总分在75分至84分的
不奖不罚;考核总分在75分(含75分)以下者,减发其单位季度(半年)安全绩效考核月平均加发工资的10%。
第三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所在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的;
(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五)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 第三十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经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任职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
岗作业的;
(三)一般从业人员和新工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四)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对职工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五)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六)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一)至(四)项每人次罚款5万至10万元,(五)至(六)项每次罚款1万元。
第三十四条 未按照集团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选送人员参加培训,每少送1人,罚款2000元;冒名顶替者,一经发现,除及时清退外,按少送学员加倍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安全培训月度或季度统计报表,每次罚款500至100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平能化集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平〔2009〕79号)、《中平能化集团安全培训工作检查考核评分办法》(中平〔2009〕8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
附件: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安全培训工作检查考核评分标准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安全培训工作检查考核评分标准
11
12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综合办 2012年7月10日印发 校对人:闫成章
13
中平〔2012〕342号
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电子公文)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培训实效,促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制度。
第三条 安全培训实行两级管理、三级培训,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集团负责制定安全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对实施情况及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制
定年度、月度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计划应与生产经营计划同下达、同考核。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取得国家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国家三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本单位或集团内部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煤矿单位的班组长培训由具备国家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六条 未取得国家三级以上资质证书,但达到集团规定标准的培训机构,可以申请集团安全生产培训资格。取得集团认定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可从事本单位一般工种、新工人和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七条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培训办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十条 安全培训要以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现场操作技能为重点。培训内容要在教学大纲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手指口述、岗位描述、应急避险演练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要本着实用、管用的原则,积极开发和选用针对性强的培训教材。
第十二条 必须重视对现任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培训。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积极从生产一线工程技术人员中选聘专职或兼职教师。教师必须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要不断加强内部建设,深化教学改革,专职教师必须定期深入生产现场调研,科学制定教学方案,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从业人员调换岗位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和持证情况。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培训经费,不断更新教学设备,改善培训条件,采取措施,推进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
第十八条 安全培训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统筹安排,因材施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不断提高培训实效。
第四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九条 安全培训考核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班组长与其他从业人员由培训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集团考核发证。安全培训考核逐步推行远程视频监控。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由培训机构在开班前10日、考核前3日,分别向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考核站申报。班组长、新工人和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初训和考核,由培训机构或培训单位在开班前5日、考核前2日
通过集团人事培训网申报,并向人力资源部管理部门报送。培训机构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考核部门严格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接受培训。
第二十一条 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班组长、一般工种人员和新工人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每年必须参加再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班组长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每年复审一次;一般工种人员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年复训一次。
第二十二条 安全培训证书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建立台账统一管理,证书不得伪造、转借和涂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安全培训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逐级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培训计
划的执行情况;三项岗位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持证情况;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转岗人员培训情况;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专、兼职教师配备及培训档案建设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培训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必须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安监(检)部门要把职工的培训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等纳入重点检查内容。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集团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绩效考核和“五好”党组织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原煤生产和建井施工单位季度考核一次,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半年考核一次。人力资源部按照《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安全培训工作检查考核评分标准》组织考核,考核总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者,加发其单位季度(半年)安全绩效考核月平均加发工资的10%;考核总分在75分至84分的
不奖不罚;考核总分在75分(含75分)以下者,减发其单位季度(半年)安全绩效考核月平均加发工资的10%。
第三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所在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的;
(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五)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 第三十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经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任职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
岗作业的;
(三)一般从业人员和新工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四)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对职工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五)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六)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一)至(四)项每人次罚款5万至10万元,(五)至(六)项每次罚款1万元。
第三十四条 未按照集团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选送人员参加培训,每少送1人,罚款2000元;冒名顶替者,一经发现,除及时清退外,按少送学员加倍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安全培训月度或季度统计报表,每次罚款500至100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平能化集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平〔2009〕79号)、《中平能化集团安全培训工作检查考核评分办法》(中平〔2009〕8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
附件: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安全培训工作检查考核评分标准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安全培训工作检查考核评分标准
11
12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综合办 2012年7月10日印发 校对人:闫成章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