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具体案例论述网络犯罪及其种类与特征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在现如今网络传播环境的大背景下,数字化信息革命和网络化的浪潮迅猛而强烈地冲击着人们传统的工作、生活和思维方式。信息网络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因其自身极大的开放性导致信息网络在安全方面出现诸多漏洞, 从而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一系列犯罪活动,形成网络犯罪。本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来探析网络犯罪的种类与特征。
一、网络犯罪的涵义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主体人以计算机及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网络安全,侵害网络资源,危害他人或社会的、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网络成为犯罪行为的载体和工具,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不仅仅局限于计算机网络,有可能从网上到网下,从虚拟到现实,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二、网络犯罪的类型
(一)针对网络的犯罪的表现形式有:
1、网络窃密
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当前,通过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国际犯罪分子每年大约可窃取价值20亿美元的商业情报。在经济领域,银行成了网络犯罪的首选目标。犯罪形式表现为通过用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清单等来达到窃取公私财产的目的。例如:2011年4月26日,索尼在“游戏站”博客发布通告,称黑客侵入旗下“游戏站”和云音乐服务网络,窃取大量用户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出生日期、登录名、登录密码、登录记录、密码安全问题等,受影响用户大约7800万。这次黑客入侵严重地危害了用户的网络信息安全,造成了大量的用户信息的流失,以及给受众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2、制作、传播网络病毒
网络病毒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形式,是人为制造的干扰破坏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的一种技术手段。网络病毒的迅速繁衍,对网络安全构成最直接的威胁,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例如:2011年4月,荆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根据金山网络公司提供的线索得知,国内80%的病毒传播通道被“HYC ”等十大病毒集团操纵。“HYC ”病毒集团使用一种具有篡改浏览器主页功能的破坏性软件投放在一些知名下载站点,诱导用户下载,网民“中招”后,该软件会篡改并锁定浏览器主页,强制将用户访问页面导向病毒集团的客户商网站。该涉案集团利用网络进行传播网络病毒,为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3、高技术侵害
这种犯罪是一种旨在使整个计算机网络陷入瘫痪、以造成最大破坏性为目的的攻击行为。例如:2008年6月,江苏省公安网监部门破获制作传播“大小姐”系列木马病毒特大团伙后,“温柔”系列木马病毒迅速扩张,占领了全国盗号木马份额的50%,成为继“大小姐”团伙之后国内最大的盗号木马团伙。这种犯罪行为的后果造成系统局部功能散失,网络不能正常运行无法开展工作,甚至导致计算机系统全部瘫痪,基础数据丢失或短期内不能恢复基础数据库,网络无法正常使用,从而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4、高技术污染
高技术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面广、速度快,如果没有进行有效控制,造成的损失将不堪设想。例如:2014年5月8日,一组疑似李小璐为女主角的不雅视频在网上疯狂流传,许多网站媒体将不雅视频与李小璐连接起来,以诱导性的口吻发布给受众,给李小璐以及家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李小璐的经纪公司以网络诽谤罪将一些网站告上法庭。这种通过网络视频以及文字对他人造成恶意的重伤与伤害,形成了严重的侮辱诽谤罪,对受害人以及社火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二)针对网络扶持的犯罪表现形式有:
1、网络色情犯罪行为
网络色情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建立色情网站,网上贴淫秽图片、贩卖淫秽光盘、提供超链接色情网站、“裸聊”等,且现在的犯罪分子大都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淫秽色情信息交易,以隐蔽犯罪纪录、方便网上洗钱、逃避法律制裁。目前,色情网站大部分在互联网上建立家庭网页,在网页上提供各种色情服务信息,而建好的网页通过向各种搜索引擎登记、注册,在电子公告、电子论坛上作广告,或者通过向电子邮件用户群发邮件,以吸引用户访问网站、浏览网页,从而接受其所提供服务的目的。例如:2014年5月15日,快播科技公司被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验许可证。同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通报称,经调查证实,快播科技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存在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信息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由此可见,快播公司自创办以来不断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使得众多的青少年在生活中产生了严重的犯罪,严重地危害了人们的生活,构成了网络色情犯罪行为。
2、网络诈骗犯罪行为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通过网络进行欺诈的情况不断增多。网络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利用钓鱼网站仿冒网上银行,盗取受害人银行账号、密码和动态口令。
以及以中奖、网购、广告、招聘、电邮等“面目”出现的网络诈骗案件,同时网络诈骗的规模性和犯罪人员的组织性也越来越高。例如:2011 年,南京市破获一起以假冒淘宝网进行钓鱼诈骗的集团犯罪案,涉案人员达数百人,在大约半年的时间里就使十几万人受害,初步查明涉案金额达3000万元。截至2011 年6 月,这个集团中的主要成员已有15 人被抓捕归案。该案件的规模性与涉案人员的组织性特别高,以至于形成了一个网络诈骗公司。该涉案公司利用淘宝网这个平台,通过提供给受众虚假的淘宝网链接,使得受众进行多次付款,诈骗受众的钱财,构成了严重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受众的权益。
3、网络赌博犯罪行为
网络赌博顾名思义就是在网络上进行的赌博犯罪构成赌博犯罪的。须在主观上有以营利为目的,在客观上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1、聚众赌博;2、开设赌场;3、以赌博为业。在主观方面,对于网络赌博行为还是应当以“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界定。在网络上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的,只要有通过组织网络赌博活动获得收入、抽取红利等意图的就构成赌博罪,这与现实中的从赌博中获取利益并无差别,以网络赌博为业者也是要为了在网络赌博活动中赚取财物才构成赌博罪。并且网络赌博犯罪的涉案人员较多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较大。例如:2010年5月6日,湖南株洲公安机关破获“澳博999”特大网络赌博案,抓获该赌博集团的上层管理人员陈某某等18人,扣押冻结资金一千余万元,扣押用赌博资金购买的轿车4台,用赌博资金购买的价值280万元的房产一套。目前,该案1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该案件是典型的视频赌博犯罪,它通过提供赌球、私彩及真人视频百家乐、大话骰等赌博项目,在网络上进行组织赌博,进行非法经营赚取钱财。使得众多人迷恋网络赌博,造成倾家荡产,妻离子散,为网络洗钱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并且造成我国的资金严重外流,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构成了网络赌博犯罪行为。
4、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在网络环境下,最易受到侵犯和冲击的是著作权和商标权,在网络时代,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和规范网络这种日益主要的传播方式,那么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他人的侵犯。别人所有的为大众熟悉的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的图案或者文字置于网页的显著位置,这样做的目的,有些是为了链接的方便,有些是为了引起读者关注本网站的兴趣,实际结果是借助企业的知名度提升了本网站的知名度。这种行为本身,不仅侵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实际上进而也构成了对该企业名称权的侵 犯。例如:2010年7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诉讼上海某高校侵犯著作财产权案,并进行了受理。上海某高校在未经许可的条
件下在校园内播放只有激动网播放版权的视频,严重地侵害了激动网的著作财产权,对激动网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构成了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5、网络侵犯隐私权的犯罪行为
指行为主体利用网络这个平台盗取别人的姓名、地址、照片、手机等私人信息,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然后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的犯罪行为。由于传统型犯罪将逐渐计算机化、智能化,除强奸、偷渡等极少数犯罪外,其他传统型犯罪几乎都能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其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件明显增多,如利用网络进行人身攻击、诽谤等等。例如:2013年12月3日,高中女生琪琪从陆丰望洋河桥上跃下身亡。前一天,因怀疑她偷窃服装,店主将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她的个人隐私信息曝光,成为身边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该案件引起了道德与法律的高度关注,网民利用网络进行人肉搜索,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他人的私人信息公布于网络,严重的危害了受害人的隐私权,甚至造成了生命危害,这种网络冷暴力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给当事人及其家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构成了严重的网络犯罪,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以及法律的制裁。
三、网络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空间的虚拟性
网络空间是看不见的,所有的交往和行为是通过一种数字化的形式来完成的,传统犯罪大多有犯罪现场,有行为实施的地点和遗留的有关痕迹。而网络犯罪实际上是使用网络技术,用数字化的形式,通过虚拟的空间来完成的,很难保留相关的犯罪痕迹,传统的侦察和勘验技术无法发挥作用。尽管如此,我们同样要认识到这种虚拟性并不是绝对的,犯罪活动同样是客观存在的,犯罪行为在网络里也会留下犯罪痕迹,只不过与传统犯罪相比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例如:2009年4月, 丽水的女网民潜丽娜在淘宝网上盗窃文成县金某的游戏充值卡11万余元, 贱卖后非法获利6万余元供自己挥霍,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的这名女黑客很快就落入法网, 被文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刑10年, 并处罚金2万元。我们可以看到,该涉案人员利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在网上实施盗窃行为,违法程度不亚于传统犯罪,这种虚拟性最终被警方所破解,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二)犯罪行为的隐蔽性
网络犯罪人往往是在计算机面前,利用网络的操作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犯罪行为在实施的过程中往往与被害人不发生直接的接触和交往,犯罪实施地与犯罪结果地往往不一致性,空间跨度大。另外,实施犯罪时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来完成,速度快,痕迹不易保留,非常隐蔽,不容易被人察觉,具有较高的隐蔽性。例如:2006 年9 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网络盗窃案,被告人周玮通过互联网用OICQ 聊天工具向游戏点卡代理商的计算机发送黑客
木马程序,并远程侵入该经营部计算机,在窃取销售账号和骗得密码后,销售获利,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21 万余元。被告人周玮正是利用了互联网的便利,以及木马程序在后台运行,不易被发现,隐蔽性强的特点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由此可见网络犯罪是及其隐蔽的。
(三)犯罪主体的智能性
犯罪方法的智能性是因为网络犯罪本身就是知识经济的一种产物,它有一种知识化的过程,掌握这种知识,才能实施犯罪,才能达到预想的犯罪目的。一般来说网络犯罪的主体较年轻化,文化程度较高,信息灵通,掌握一定的网络技能。一部分网络犯罪需要专业的计算机和网络通讯知识。例如:2008年9月,一些非法人士以黑客手段入侵提供公众服务的政府网站,取得网站数据库管理员权限,添加伪造数据,然后根据伪造数据制作假医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牟利,该案件共涉及十余名犯罪嫌疑人,其中一人非法牟利达200多万元。入侵的网站涉及江西、湖北、贵州、四川、江苏等11个政府网站,修改相关数据700余个。以及贵阳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曾做过统计,在其查办的案件中,涉网违法者年龄在30 岁以下的占95%,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从这样一个侧面也能够看出网络犯罪主体智能性的特点。由此可见,犯罪主体的智能型越来越高。
(四)犯罪活动的广域性
网络犯罪行为通过互联网穿越几个国家,这就使得网络犯罪具有了跨国性的特点,是犯罪行为地管辖还是犯罪结果地管辖,应该适用哪国法律对各国的法律构成了挑战。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一特点,逃避法律制裁,比如在境外架设中文的色情网站,由于其服务器在国外,给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跨国性的赌博、贩毒、传播色情等活动比较猖獗,社会危害性大。例如:2007年9月,“华人第一成人社区”特大淫秽色情网站案的犯罪团伙就是租用美国服务器,在境内维护,通过“情色六月天”等四个色情网站共发展会员60 余万人,非法获利20 余万元。由此可见,这体现了网络犯罪的广域性特点,对社会的影响力和危害性也是极大的。因此对网络犯罪进行防控和打击需要加强国际间、区域间的合作,加强司法协助,共同制定对策措施。
(五)犯罪危害的扩散性
由于互联网以极快的速度把社会的各个部门、各行各业以及各国、各地区联成一个整体,形成一个“地球村”或“网络社会”,网络犯罪所危害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可以是政府机关、文教卫生、新闻出版等社会管理和服务部门,也可以是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还可以是能源、交通运输、商业贸易等领域的企业。虽然有的网络犯罪有固定的犯罪目标和犯罪动机,意向相当明确,但由于网络技术本身的特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如果不及时控制,可能会被无限放大,
比如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经过网络的传播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在网络上对别人进行污蔑、人身攻击或者公布他人隐私,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和负面影响,也比传统方式大的多。例如:2007 年12 月29 日,一名为姜岩的北京女白领在写下“死亡博客”以后,从24 楼纵身跳下,她想用此种方式来声讨她的丈夫和“第三者”。姜岩的“死亡博客”被各大论坛转发,很快网友们便查出了其丈夫和“第三者”的所有身份信息。由于网友的群起而攻之,当事人双方都被各自公司解雇,其家人也没有幸免的受到各种骚扰。该事件使人肉搜索这种网上行动演变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人身攻击,并且成为了我国“网络暴力”的第一案。由此可见,由于互联网这个平台,网络犯罪危害的扩散性越来越突出,给当事人以及社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六)共同犯罪增加
互联网的交互性为犯罪人间的集团化提供了方便,在网络上没有法律、没有警察,犯罪分子更容易通过网络进行犯罪预备活动,而且犯罪分子也发现随着网络安全的日益完善,一个人使用一台计算机实施犯罪越来越困难,网络犯罪开始由个人犯罪向共同犯罪发展,现实生活中并不熟识的人通过网络联合起来,为了特定目的共同实施犯罪。我国网络犯罪案件中也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例如:2010年3份以来,广东省东莞市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一赌博团伙通过香港“147”赌博公司,为29个境外赌博网站做大陆地区代理,大规模发展境内下线,组织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每月赌博流水资金超过70亿元人民币。5月16日,东莞公安机关统一行动,一举将这一特大跨境网络赌博犯罪集团摧毁。在我国,类似于这样共同犯罪的案例特别多,由于互联网的方便和网络技术的高超为共同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条件,因此共同犯罪越来越多,也增强了警方的破解难度。
总之,由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的频率越来越高,犯罪的种类与形式也越来越丰富,为受众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这就迫切需要网络监管人员把握好自己的职责,为受众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在现实生活中的人们也时时刻刻应该具有警戒之心,拥有一颗慧眼,防止自己在网络上上当受骗。并且希望国家能够加强互联网的管理,为社会大众提供给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结合具体案例论述网络犯罪及其种类与特征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在现如今网络传播环境的大背景下,数字化信息革命和网络化的浪潮迅猛而强烈地冲击着人们传统的工作、生活和思维方式。信息网络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因其自身极大的开放性导致信息网络在安全方面出现诸多漏洞, 从而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一系列犯罪活动,形成网络犯罪。本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来探析网络犯罪的种类与特征。
一、网络犯罪的涵义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主体人以计算机及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网络安全,侵害网络资源,危害他人或社会的、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网络成为犯罪行为的载体和工具,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不仅仅局限于计算机网络,有可能从网上到网下,从虚拟到现实,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二、网络犯罪的类型
(一)针对网络的犯罪的表现形式有:
1、网络窃密
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当前,通过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国际犯罪分子每年大约可窃取价值20亿美元的商业情报。在经济领域,银行成了网络犯罪的首选目标。犯罪形式表现为通过用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清单等来达到窃取公私财产的目的。例如:2011年4月26日,索尼在“游戏站”博客发布通告,称黑客侵入旗下“游戏站”和云音乐服务网络,窃取大量用户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出生日期、登录名、登录密码、登录记录、密码安全问题等,受影响用户大约7800万。这次黑客入侵严重地危害了用户的网络信息安全,造成了大量的用户信息的流失,以及给受众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2、制作、传播网络病毒
网络病毒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形式,是人为制造的干扰破坏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的一种技术手段。网络病毒的迅速繁衍,对网络安全构成最直接的威胁,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例如:2011年4月,荆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根据金山网络公司提供的线索得知,国内80%的病毒传播通道被“HYC ”等十大病毒集团操纵。“HYC ”病毒集团使用一种具有篡改浏览器主页功能的破坏性软件投放在一些知名下载站点,诱导用户下载,网民“中招”后,该软件会篡改并锁定浏览器主页,强制将用户访问页面导向病毒集团的客户商网站。该涉案集团利用网络进行传播网络病毒,为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3、高技术侵害
这种犯罪是一种旨在使整个计算机网络陷入瘫痪、以造成最大破坏性为目的的攻击行为。例如:2008年6月,江苏省公安网监部门破获制作传播“大小姐”系列木马病毒特大团伙后,“温柔”系列木马病毒迅速扩张,占领了全国盗号木马份额的50%,成为继“大小姐”团伙之后国内最大的盗号木马团伙。这种犯罪行为的后果造成系统局部功能散失,网络不能正常运行无法开展工作,甚至导致计算机系统全部瘫痪,基础数据丢失或短期内不能恢复基础数据库,网络无法正常使用,从而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4、高技术污染
高技术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面广、速度快,如果没有进行有效控制,造成的损失将不堪设想。例如:2014年5月8日,一组疑似李小璐为女主角的不雅视频在网上疯狂流传,许多网站媒体将不雅视频与李小璐连接起来,以诱导性的口吻发布给受众,给李小璐以及家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李小璐的经纪公司以网络诽谤罪将一些网站告上法庭。这种通过网络视频以及文字对他人造成恶意的重伤与伤害,形成了严重的侮辱诽谤罪,对受害人以及社火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二)针对网络扶持的犯罪表现形式有:
1、网络色情犯罪行为
网络色情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建立色情网站,网上贴淫秽图片、贩卖淫秽光盘、提供超链接色情网站、“裸聊”等,且现在的犯罪分子大都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淫秽色情信息交易,以隐蔽犯罪纪录、方便网上洗钱、逃避法律制裁。目前,色情网站大部分在互联网上建立家庭网页,在网页上提供各种色情服务信息,而建好的网页通过向各种搜索引擎登记、注册,在电子公告、电子论坛上作广告,或者通过向电子邮件用户群发邮件,以吸引用户访问网站、浏览网页,从而接受其所提供服务的目的。例如:2014年5月15日,快播科技公司被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验许可证。同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通报称,经调查证实,快播科技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存在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信息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由此可见,快播公司自创办以来不断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使得众多的青少年在生活中产生了严重的犯罪,严重地危害了人们的生活,构成了网络色情犯罪行为。
2、网络诈骗犯罪行为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通过网络进行欺诈的情况不断增多。网络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利用钓鱼网站仿冒网上银行,盗取受害人银行账号、密码和动态口令。
以及以中奖、网购、广告、招聘、电邮等“面目”出现的网络诈骗案件,同时网络诈骗的规模性和犯罪人员的组织性也越来越高。例如:2011 年,南京市破获一起以假冒淘宝网进行钓鱼诈骗的集团犯罪案,涉案人员达数百人,在大约半年的时间里就使十几万人受害,初步查明涉案金额达3000万元。截至2011 年6 月,这个集团中的主要成员已有15 人被抓捕归案。该案件的规模性与涉案人员的组织性特别高,以至于形成了一个网络诈骗公司。该涉案公司利用淘宝网这个平台,通过提供给受众虚假的淘宝网链接,使得受众进行多次付款,诈骗受众的钱财,构成了严重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受众的权益。
3、网络赌博犯罪行为
网络赌博顾名思义就是在网络上进行的赌博犯罪构成赌博犯罪的。须在主观上有以营利为目的,在客观上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1、聚众赌博;2、开设赌场;3、以赌博为业。在主观方面,对于网络赌博行为还是应当以“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界定。在网络上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的,只要有通过组织网络赌博活动获得收入、抽取红利等意图的就构成赌博罪,这与现实中的从赌博中获取利益并无差别,以网络赌博为业者也是要为了在网络赌博活动中赚取财物才构成赌博罪。并且网络赌博犯罪的涉案人员较多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较大。例如:2010年5月6日,湖南株洲公安机关破获“澳博999”特大网络赌博案,抓获该赌博集团的上层管理人员陈某某等18人,扣押冻结资金一千余万元,扣押用赌博资金购买的轿车4台,用赌博资金购买的价值280万元的房产一套。目前,该案1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该案件是典型的视频赌博犯罪,它通过提供赌球、私彩及真人视频百家乐、大话骰等赌博项目,在网络上进行组织赌博,进行非法经营赚取钱财。使得众多人迷恋网络赌博,造成倾家荡产,妻离子散,为网络洗钱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并且造成我国的资金严重外流,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构成了网络赌博犯罪行为。
4、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在网络环境下,最易受到侵犯和冲击的是著作权和商标权,在网络时代,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和规范网络这种日益主要的传播方式,那么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他人的侵犯。别人所有的为大众熟悉的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的图案或者文字置于网页的显著位置,这样做的目的,有些是为了链接的方便,有些是为了引起读者关注本网站的兴趣,实际结果是借助企业的知名度提升了本网站的知名度。这种行为本身,不仅侵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实际上进而也构成了对该企业名称权的侵 犯。例如:2010年7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诉讼上海某高校侵犯著作财产权案,并进行了受理。上海某高校在未经许可的条
件下在校园内播放只有激动网播放版权的视频,严重地侵害了激动网的著作财产权,对激动网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构成了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5、网络侵犯隐私权的犯罪行为
指行为主体利用网络这个平台盗取别人的姓名、地址、照片、手机等私人信息,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然后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的犯罪行为。由于传统型犯罪将逐渐计算机化、智能化,除强奸、偷渡等极少数犯罪外,其他传统型犯罪几乎都能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其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件明显增多,如利用网络进行人身攻击、诽谤等等。例如:2013年12月3日,高中女生琪琪从陆丰望洋河桥上跃下身亡。前一天,因怀疑她偷窃服装,店主将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她的个人隐私信息曝光,成为身边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该案件引起了道德与法律的高度关注,网民利用网络进行人肉搜索,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他人的私人信息公布于网络,严重的危害了受害人的隐私权,甚至造成了生命危害,这种网络冷暴力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给当事人及其家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构成了严重的网络犯罪,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以及法律的制裁。
三、网络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空间的虚拟性
网络空间是看不见的,所有的交往和行为是通过一种数字化的形式来完成的,传统犯罪大多有犯罪现场,有行为实施的地点和遗留的有关痕迹。而网络犯罪实际上是使用网络技术,用数字化的形式,通过虚拟的空间来完成的,很难保留相关的犯罪痕迹,传统的侦察和勘验技术无法发挥作用。尽管如此,我们同样要认识到这种虚拟性并不是绝对的,犯罪活动同样是客观存在的,犯罪行为在网络里也会留下犯罪痕迹,只不过与传统犯罪相比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例如:2009年4月, 丽水的女网民潜丽娜在淘宝网上盗窃文成县金某的游戏充值卡11万余元, 贱卖后非法获利6万余元供自己挥霍,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的这名女黑客很快就落入法网, 被文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刑10年, 并处罚金2万元。我们可以看到,该涉案人员利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在网上实施盗窃行为,违法程度不亚于传统犯罪,这种虚拟性最终被警方所破解,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二)犯罪行为的隐蔽性
网络犯罪人往往是在计算机面前,利用网络的操作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犯罪行为在实施的过程中往往与被害人不发生直接的接触和交往,犯罪实施地与犯罪结果地往往不一致性,空间跨度大。另外,实施犯罪时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来完成,速度快,痕迹不易保留,非常隐蔽,不容易被人察觉,具有较高的隐蔽性。例如:2006 年9 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网络盗窃案,被告人周玮通过互联网用OICQ 聊天工具向游戏点卡代理商的计算机发送黑客
木马程序,并远程侵入该经营部计算机,在窃取销售账号和骗得密码后,销售获利,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21 万余元。被告人周玮正是利用了互联网的便利,以及木马程序在后台运行,不易被发现,隐蔽性强的特点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由此可见网络犯罪是及其隐蔽的。
(三)犯罪主体的智能性
犯罪方法的智能性是因为网络犯罪本身就是知识经济的一种产物,它有一种知识化的过程,掌握这种知识,才能实施犯罪,才能达到预想的犯罪目的。一般来说网络犯罪的主体较年轻化,文化程度较高,信息灵通,掌握一定的网络技能。一部分网络犯罪需要专业的计算机和网络通讯知识。例如:2008年9月,一些非法人士以黑客手段入侵提供公众服务的政府网站,取得网站数据库管理员权限,添加伪造数据,然后根据伪造数据制作假医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牟利,该案件共涉及十余名犯罪嫌疑人,其中一人非法牟利达200多万元。入侵的网站涉及江西、湖北、贵州、四川、江苏等11个政府网站,修改相关数据700余个。以及贵阳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曾做过统计,在其查办的案件中,涉网违法者年龄在30 岁以下的占95%,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从这样一个侧面也能够看出网络犯罪主体智能性的特点。由此可见,犯罪主体的智能型越来越高。
(四)犯罪活动的广域性
网络犯罪行为通过互联网穿越几个国家,这就使得网络犯罪具有了跨国性的特点,是犯罪行为地管辖还是犯罪结果地管辖,应该适用哪国法律对各国的法律构成了挑战。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一特点,逃避法律制裁,比如在境外架设中文的色情网站,由于其服务器在国外,给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跨国性的赌博、贩毒、传播色情等活动比较猖獗,社会危害性大。例如:2007年9月,“华人第一成人社区”特大淫秽色情网站案的犯罪团伙就是租用美国服务器,在境内维护,通过“情色六月天”等四个色情网站共发展会员60 余万人,非法获利20 余万元。由此可见,这体现了网络犯罪的广域性特点,对社会的影响力和危害性也是极大的。因此对网络犯罪进行防控和打击需要加强国际间、区域间的合作,加强司法协助,共同制定对策措施。
(五)犯罪危害的扩散性
由于互联网以极快的速度把社会的各个部门、各行各业以及各国、各地区联成一个整体,形成一个“地球村”或“网络社会”,网络犯罪所危害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可以是政府机关、文教卫生、新闻出版等社会管理和服务部门,也可以是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还可以是能源、交通运输、商业贸易等领域的企业。虽然有的网络犯罪有固定的犯罪目标和犯罪动机,意向相当明确,但由于网络技术本身的特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如果不及时控制,可能会被无限放大,
比如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经过网络的传播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在网络上对别人进行污蔑、人身攻击或者公布他人隐私,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和负面影响,也比传统方式大的多。例如:2007 年12 月29 日,一名为姜岩的北京女白领在写下“死亡博客”以后,从24 楼纵身跳下,她想用此种方式来声讨她的丈夫和“第三者”。姜岩的“死亡博客”被各大论坛转发,很快网友们便查出了其丈夫和“第三者”的所有身份信息。由于网友的群起而攻之,当事人双方都被各自公司解雇,其家人也没有幸免的受到各种骚扰。该事件使人肉搜索这种网上行动演变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人身攻击,并且成为了我国“网络暴力”的第一案。由此可见,由于互联网这个平台,网络犯罪危害的扩散性越来越突出,给当事人以及社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六)共同犯罪增加
互联网的交互性为犯罪人间的集团化提供了方便,在网络上没有法律、没有警察,犯罪分子更容易通过网络进行犯罪预备活动,而且犯罪分子也发现随着网络安全的日益完善,一个人使用一台计算机实施犯罪越来越困难,网络犯罪开始由个人犯罪向共同犯罪发展,现实生活中并不熟识的人通过网络联合起来,为了特定目的共同实施犯罪。我国网络犯罪案件中也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例如:2010年3份以来,广东省东莞市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一赌博团伙通过香港“147”赌博公司,为29个境外赌博网站做大陆地区代理,大规模发展境内下线,组织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每月赌博流水资金超过70亿元人民币。5月16日,东莞公安机关统一行动,一举将这一特大跨境网络赌博犯罪集团摧毁。在我国,类似于这样共同犯罪的案例特别多,由于互联网的方便和网络技术的高超为共同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条件,因此共同犯罪越来越多,也增强了警方的破解难度。
总之,由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的频率越来越高,犯罪的种类与形式也越来越丰富,为受众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这就迫切需要网络监管人员把握好自己的职责,为受众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在现实生活中的人们也时时刻刻应该具有警戒之心,拥有一颗慧眼,防止自己在网络上上当受骗。并且希望国家能够加强互联网的管理,为社会大众提供给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