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煤炭公路运输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各运输单位煤炭运输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公司煤炭调运范围适合中煤内部化工企业之间煤炭调运。
第二章 煤炭运输费用的确定
第一条 综合运输距离、运输路段、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堵车、绕路、紧急调运、运输市场、油价等因素确定运输价格。
第二条 运输价格参照社会吨公里运价来确定。
第三条 运输价格的确定程序为:
销售部进行社会调研→销售部填写运输价格审批单→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确定运输价格
第三章 运费支付办法
第一条 长期发生运输业务的物流公司,正常情况下每月初1—5日与公司进行对票、结算,由物流公司办理完税手续,待公司财务月底挂账后,于次月财务部征求销售部意见作出资金计划后,由销售部负责办理付款申请的审批手续后方可支付。
第二条 短期倒运、间断性调运的业务,根据情况可在业务完成后及时对票结算,由物流公司办理完税手续,公司挂账后销售部书面告知财务部做出资金计划后即可支付。
第三条 支付运费时,由销售部填写付款审批单,由公司相关领导签字支付。
第四条 违反本制度第三项中各条款的物流公司,可暂停支付运费,待公司研究处理后,方可支付。
第四章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派车证在规定时间,规定运输线路内方可使用。车辆如提供假派车证,一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条 派车证“存根”丢失一份,扣押金1000元,且发生后果由运输单位负完全责任,未发生后果的罚款200元,退还押金;派车证“发货单位联”丢失一份,扣押金1万元,且发生后果由运输单位负完全责任,未发生后果的罚款5000元,上述罚款从押金中扣除。
第三条 磅单“需方联”丢失一份罚款200元,“承运单位联”丢失一份扣除该车运费的30%。
第四条 各运输单位派车证每月5日前结清一次,丢失票据后的罚款待公司从押金中扣除。
第五章 运输单位车辆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运输单位如发生消极调运现象,在规定时间内一次不能及时完成运输任务,该批次运输价格降低2元/吨;二次不能及时完成运输任务的,该批次运输价格降低5元/吨;三次及三次以上不能及时完成运输任务的,取消该物流公司的调运资格。
第二条 运输车辆如发生掺假及调包现象(加水现象除外),根据运输合同赔煤价格处以运输单位该车整车产品价格三倍的罚款并没收该车货物,且取消该车的调运资格;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取消该运输单位的调运资格。
第三条 运输车辆如发生加水现象,发现一次,处罚运输单位1万元罚款,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取消该运输单位调运资格。
第四条 运输车辆如发生偷换煤现象,处以运输单位1—5万元/车/次的罚款,并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运输车辆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运输车辆如发生压磅现象,对物流公司现场罚款500元/次,并视情节轻重对该车作出取消当日调运资格、永久取消调运资格、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六条 运输车辆如发生插队、不服从现场管理、与现场管理人员吵架、斗殴等现象,视情节轻重,对该车作出罚款500—5000元、取消调运资格、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车辆发生在计量过程中作弊行为,除对物流公司作出罚款5000—20000元处理外,运输车辆一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现场管理人员如发现车辆在场区偷放水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九条 运输车辆出场前必须完善规定的防作弊手续,包括贴封条、打铅封、盖钢印等,否则不许出场;到达卸煤点后,如检查发现缺少铅封、封条、钢印中的任何一项,待现场取样化验合格后做出罚款200元/车/项的处理,方可卸煤;如缺少上述三项手续,销售部物流现场协调员有权拒绝该车辆卸煤。
第十条 如发生煤炭亏吨现象,由物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所亏煤炭总价从运输费用中扣除。
第十一条 行车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不规范的车辆及私改车型车辆,一律不得装运;磅房要求司机提供的司机姓名、手机号、身份证等,司机不如实提供或不提供者,该车不得装运。
公司煤炭公路运输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各运输单位煤炭运输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公司煤炭调运范围适合中煤内部化工企业之间煤炭调运。
第二章 煤炭运输费用的确定
第一条 综合运输距离、运输路段、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堵车、绕路、紧急调运、运输市场、油价等因素确定运输价格。
第二条 运输价格参照社会吨公里运价来确定。
第三条 运输价格的确定程序为:
销售部进行社会调研→销售部填写运输价格审批单→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确定运输价格
第三章 运费支付办法
第一条 长期发生运输业务的物流公司,正常情况下每月初1—5日与公司进行对票、结算,由物流公司办理完税手续,待公司财务月底挂账后,于次月财务部征求销售部意见作出资金计划后,由销售部负责办理付款申请的审批手续后方可支付。
第二条 短期倒运、间断性调运的业务,根据情况可在业务完成后及时对票结算,由物流公司办理完税手续,公司挂账后销售部书面告知财务部做出资金计划后即可支付。
第三条 支付运费时,由销售部填写付款审批单,由公司相关领导签字支付。
第四条 违反本制度第三项中各条款的物流公司,可暂停支付运费,待公司研究处理后,方可支付。
第四章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派车证在规定时间,规定运输线路内方可使用。车辆如提供假派车证,一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条 派车证“存根”丢失一份,扣押金1000元,且发生后果由运输单位负完全责任,未发生后果的罚款200元,退还押金;派车证“发货单位联”丢失一份,扣押金1万元,且发生后果由运输单位负完全责任,未发生后果的罚款5000元,上述罚款从押金中扣除。
第三条 磅单“需方联”丢失一份罚款200元,“承运单位联”丢失一份扣除该车运费的30%。
第四条 各运输单位派车证每月5日前结清一次,丢失票据后的罚款待公司从押金中扣除。
第五章 运输单位车辆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运输单位如发生消极调运现象,在规定时间内一次不能及时完成运输任务,该批次运输价格降低2元/吨;二次不能及时完成运输任务的,该批次运输价格降低5元/吨;三次及三次以上不能及时完成运输任务的,取消该物流公司的调运资格。
第二条 运输车辆如发生掺假及调包现象(加水现象除外),根据运输合同赔煤价格处以运输单位该车整车产品价格三倍的罚款并没收该车货物,且取消该车的调运资格;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取消该运输单位的调运资格。
第三条 运输车辆如发生加水现象,发现一次,处罚运输单位1万元罚款,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取消该运输单位调运资格。
第四条 运输车辆如发生偷换煤现象,处以运输单位1—5万元/车/次的罚款,并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运输车辆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运输车辆如发生压磅现象,对物流公司现场罚款500元/次,并视情节轻重对该车作出取消当日调运资格、永久取消调运资格、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六条 运输车辆如发生插队、不服从现场管理、与现场管理人员吵架、斗殴等现象,视情节轻重,对该车作出罚款500—5000元、取消调运资格、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车辆发生在计量过程中作弊行为,除对物流公司作出罚款5000—20000元处理外,运输车辆一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现场管理人员如发现车辆在场区偷放水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九条 运输车辆出场前必须完善规定的防作弊手续,包括贴封条、打铅封、盖钢印等,否则不许出场;到达卸煤点后,如检查发现缺少铅封、封条、钢印中的任何一项,待现场取样化验合格后做出罚款200元/车/项的处理,方可卸煤;如缺少上述三项手续,销售部物流现场协调员有权拒绝该车辆卸煤。
第十条 如发生煤炭亏吨现象,由物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所亏煤炭总价从运输费用中扣除。
第十一条 行车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不规范的车辆及私改车型车辆,一律不得装运;磅房要求司机提供的司机姓名、手机号、身份证等,司机不如实提供或不提供者,该车不得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