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奖学金奖评选细则

新师校字〔2014〕70号

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 审 细 则(修订)

(经2014年3月21日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教育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下达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我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要统筹兼顾,做到公开公正,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每人每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每人每年。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面向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基本条件及评审办法:

一、爱国爱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参加非法宗教活动;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同等条件下,发表核心期刊、出版著作、获得授权专利或成果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优先考虑;

五、新入学博士研究生根据入学前三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获得奖励以及入学、复试成绩等综合条件予以推荐; 六、评审实行赋分制,按照综合成绩排名予以推荐。综合成绩排名计算公式:综合成绩=学业成绩平均分+科研成绩+获奖成绩+社会实践成绩(具体计算公式详见附件1);

七、凡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的评选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2.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 3.年度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 4.延期毕业者; 5.本年度休学者; 6.未交学费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审议组织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分配,以学院为基本单位,在考虑全日制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突出对基础性学科、国家及自治区紧缺性人才专业的倾斜。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及学院实际情况,开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二次分配及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纪检委、研究生处、各学院研究生主管领导组成的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研究生主管领导任主任,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报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该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层面奖学金的推荐评审工作。

第十条 以学科为单位,各学科或班级成立奖学金班级评定小组,由学位点负责人任组长,班级普通学生、班委会成员组成,负责核算参评研究生的学业平均分、成果分数、

加权学生思想道德分数及参加班级活动分数,初步确定总评排名,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同年度不可兼得。本年度已加分认定的各类成果下年度参评各项奖学金时不得二次使用。

第十二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对本年级或专业申报学生资格进行初步评审,按照上一年度综合成绩排名予以推荐。参评学生课程成绩、科研成果和获奖成果界定于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如有特殊情况,以当年评审通知为准),当年度应届毕业生科研及实践成果界定于上一年度9月1日至奖学金评审通知发布之日。

第十三条 各类成果的认定由学院自行组织完成。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附件中的赋分比重和赋分值,但可依据各类计分参考表细化加分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初定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若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于奖学金经费到位后将当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的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院负责制,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与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若上报至研究生处的学生材料出现问题,或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经核实属实,追究相关主管领导责任,同时该学院不得重新申报或递补,并在下一年度奖学金评定工作中减少该学院的分配名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条件与办法参照本文件中的评定细则执行。原《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新师校字[2009]134号)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但2014年之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文件中的奖励标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算公式 2.研究生学术成果量化计分表

3.研究生参加科技学术、文体竞赛活动计分参考表 4.社会工作及综合表现量化计分参考表

2014年3月21日

抄送:研究生处

新疆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印发

共印:汉文一O份

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算公式

学业成绩的平均分(A1)——上一学年研究生管理系统中的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数,由班级评定小组负责计算审核。课程成绩标明优秀按90分计算,良好按80分计算,中等按70分计算,合格按60分计算。

科研成绩(A2)——上一学年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相关的论文(编著)及检索、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科研项目等得分(见附件2表1-表4)之和,由班级评定小组负责审核。各类作品第二作者不予认定。核心期刊目录参照最新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获奖成绩(A3)——在各类学术、文体比赛及支教活动中获奖得分。(见附件3)

社会实践成绩(A4)——上一学年参加社会工作及综合表现情况(考核细则见附件3),由班级评定小组及学位点负责人根据研究生平时思想情况、班级活动及社会工作情况打分,满分为100分。(见附件4)

研究生学术成果量化计分表

表1:研究生发表论文计分参考表

注:1.被EI、ISTP检索的会议论文和国际一般刊物按国际会议论文加分核算。 2.普通期刊论文加分10分为上限,国际会议论文按普通期刊加分认定。

表2:研究生著作计分参考表

表3: 研究生获得授权专利计分参考表

表4 :研究生主持科研项目计分参考表

注:加分只限定于项目主持人。

研究生参加科技学术、文体竞赛活动计分参考表

社会工作及综合表现量化计分参考表

新师校字〔2014〕70号

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 审 细 则(修订)

(经2014年3月21日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教育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下达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我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要统筹兼顾,做到公开公正,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每人每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每人每年。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面向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基本条件及评审办法:

一、爱国爱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参加非法宗教活动;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同等条件下,发表核心期刊、出版著作、获得授权专利或成果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优先考虑;

五、新入学博士研究生根据入学前三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获得奖励以及入学、复试成绩等综合条件予以推荐; 六、评审实行赋分制,按照综合成绩排名予以推荐。综合成绩排名计算公式:综合成绩=学业成绩平均分+科研成绩+获奖成绩+社会实践成绩(具体计算公式详见附件1);

七、凡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的评选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2.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 3.年度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 4.延期毕业者; 5.本年度休学者; 6.未交学费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审议组织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分配,以学院为基本单位,在考虑全日制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突出对基础性学科、国家及自治区紧缺性人才专业的倾斜。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及学院实际情况,开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二次分配及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纪检委、研究生处、各学院研究生主管领导组成的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研究生主管领导任主任,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报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该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层面奖学金的推荐评审工作。

第十条 以学科为单位,各学科或班级成立奖学金班级评定小组,由学位点负责人任组长,班级普通学生、班委会成员组成,负责核算参评研究生的学业平均分、成果分数、

加权学生思想道德分数及参加班级活动分数,初步确定总评排名,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同年度不可兼得。本年度已加分认定的各类成果下年度参评各项奖学金时不得二次使用。

第十二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对本年级或专业申报学生资格进行初步评审,按照上一年度综合成绩排名予以推荐。参评学生课程成绩、科研成果和获奖成果界定于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如有特殊情况,以当年评审通知为准),当年度应届毕业生科研及实践成果界定于上一年度9月1日至奖学金评审通知发布之日。

第十三条 各类成果的认定由学院自行组织完成。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附件中的赋分比重和赋分值,但可依据各类计分参考表细化加分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初定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若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于奖学金经费到位后将当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的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院负责制,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与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若上报至研究生处的学生材料出现问题,或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经核实属实,追究相关主管领导责任,同时该学院不得重新申报或递补,并在下一年度奖学金评定工作中减少该学院的分配名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条件与办法参照本文件中的评定细则执行。原《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新师校字[2009]134号)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但2014年之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文件中的奖励标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算公式 2.研究生学术成果量化计分表

3.研究生参加科技学术、文体竞赛活动计分参考表 4.社会工作及综合表现量化计分参考表

2014年3月21日

抄送:研究生处

新疆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印发

共印:汉文一O份

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算公式

学业成绩的平均分(A1)——上一学年研究生管理系统中的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数,由班级评定小组负责计算审核。课程成绩标明优秀按90分计算,良好按80分计算,中等按70分计算,合格按60分计算。

科研成绩(A2)——上一学年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相关的论文(编著)及检索、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科研项目等得分(见附件2表1-表4)之和,由班级评定小组负责审核。各类作品第二作者不予认定。核心期刊目录参照最新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获奖成绩(A3)——在各类学术、文体比赛及支教活动中获奖得分。(见附件3)

社会实践成绩(A4)——上一学年参加社会工作及综合表现情况(考核细则见附件3),由班级评定小组及学位点负责人根据研究生平时思想情况、班级活动及社会工作情况打分,满分为100分。(见附件4)

研究生学术成果量化计分表

表1:研究生发表论文计分参考表

注:1.被EI、ISTP检索的会议论文和国际一般刊物按国际会议论文加分核算。 2.普通期刊论文加分10分为上限,国际会议论文按普通期刊加分认定。

表2:研究生著作计分参考表

表3: 研究生获得授权专利计分参考表

表4 :研究生主持科研项目计分参考表

注:加分只限定于项目主持人。

研究生参加科技学术、文体竞赛活动计分参考表

社会工作及综合表现量化计分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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