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沙治沙决定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防沙治沙(碱)工作的决定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场、区):

防沙治沙(碱)是一项社会性公益事业,事关我县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碱)工作,推进沙(碱)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做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防沙治沙(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防沙治沙(碱)工作取得较大成效。多年来,县委、县政府和沙(碱)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防沙治沙(碱)工作,把沙(碱)区环境治理纳入重要日程。大力开展了沙化、盐碱化土地治理,沙(碱)区的生态环境有了较大改善,有效地控制了土地荒漠化的蔓延。

(二)防沙治沙(碱)工作任务艰巨。尽管我县防沙治沙(碱)成效显著,但土地沙(碱)化形势依然严峻,处在治理和破坏相持阶段。已治理的沙(碱)地呈现出明显的脆弱性、不确定性和反复性。沙(碱)区滥垦、滥牧、滥砍、滥挖、滥用水源等 "五滥 "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许多地方仍有大量的沙碱化土地和 "三化"草地没有退耕还林还草;新植林地、生态草地和草原放牧现象禁而不止,许多人畜活动频繁的地方林草植被盖度急剧下降;一些沙化碱化严重的地方许

多良田被风沙侵蚀,土壤有机质含量降低,抗御水旱等灾害的能力减弱,土地产出功能下降;由于干旱程度加重,加之风沙危害加剧,局部地区盐碱化耕地和草地的范围也在扩展。这些地方如不尽快采取更加有效的防沙治沙(碱)措施,生态环境恶性化和经济落后的状况就难以改变。

(三)搞好防沙治沙(碱)意义重大。我县森林植被总量不足,风沙危害和草原“三化”严重,生态环境极端脆弱,是我县主要的风沙源区,从根本上治理西部地区风沙盐碱危害,不仅是改善沙(碱)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沙(碱)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的需要,还是实现我县均衡发展、全县经济社会整体推进的战略选择;不仅是改善生态、保证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不仅是现实的社会、生态和经济问题,还是敏感、重要的政治问题。沙(碱)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沙治沙(碱)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切实改善沙(碱)区生态状况。

二、防沙治沙(碱)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奋斗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沙治沙、改善生态环境的战略部署,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合理开发利用。实行全社会参与,全民尽责,在沙(碱)区建立和巩固以林草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促进社会、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为加快生态文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富县富民做贡献。

(五)基本原则。防沙治沙(碱)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碱)工作。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灌草结合,综合治理;

民脱贫致富相结合;

依法继承和转让。

(六)奋斗目标。采取综合措施,全面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力争到2010年,严重沙化、盐碱化的土地得到初步治理,沙(碱)区生态状况明显好转;到2020年,全县应治理的沙化、盐碱化土地全部得到治理,沙(碱)区生态环境状况良好,防沙治沙(碱)运行机制完备,沙(碱)产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三、科学制定防沙治沙(碱)规划

(七)明确沙(碱)区范围和治理重点。我县沙化、盐碱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和沙化、盐碱化、退化的草地。治理的重点是生态极端脆弱区的连片沙化土地、风口沙地、已经开垦的各种沙区耕地、“三化”草地以及沙区的荒山荒滩、干涸的泡塘、防护功能较低的低质低产林等。

(八)认真编制并严格组织实施规划。沙(碱)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域的防沙治沙(碱)规划,明确治理时限、

步骤和措施。防沙治沙(碱)规划要与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乡镇场区防沙治沙(碱)规划县政府组织林业部门会同农业、牧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经批准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将规划任务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和年度目标,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按期完成规划任务。

四、把预防土地沙化盐碱化摆在优先位置

(九)加大沙(碱)区植被的保护力度。沙(碱)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植被保护的相关法律和制度,落实专职管护人员,安排必需的管护经费,加强植被保护。要依法严厉打击在沙(碱)区滥垦、滥牧、滥砍、滥挖、滥用水资源等破坏沙(碱)区植被行为。特别是对私开滥垦的沙(碱)化耕地,要由各乡镇政府组织林业、畜牧、农业、土地、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彻底清理,限期还林种草。对私开滥垦、破坏植被比较严重的地方,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高度重视沙区森林、草原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来之不易的治理成果。

(十)沙(碱)区境内全面实施封山禁牧、封原育草。实施封山禁牧、封原育草是有效保护和恢复林草植被,改变农业传统经营方式,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有效途径,必须下大力气抓实抓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认真规划的基础上,适时颁布沙(碱)区禁牧令,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做到依法禁牧。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让农民认识到封山

封原禁牧的好处,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舍饲圈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棚舍建设、畜种引进和改良、防疫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让农民满意。

(十一)加强沙(碱)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碱)化土地和“三化”草地,依法划定沙(碱)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沙(碱)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在沙(碱)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生产建设活动,对确需进行的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按程序评估和审批。封禁保护区要严格控制林木的更新采伐,因林木老化、病虫害等原因确需进行抚育更新的,需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二)加快沙(碱)区各类自然保护区建设。坚决禁止在保护区内滥垦、滥牧、滥砍、滥挖等违法行为,对在保护区内继续耕种的农田和圈定的放牧场,要由所在地政府依法限期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尽快恢复生态植被。在继续办好国有自然保护区的同时,要积极兴办合作或私有自然保护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沙(碱)区生态建设。

(十三)加强沙(碱)区水资源管理。持续干旱、地下水位下降是加剧土地沙(碱)化的一个重要因素。今后一个时期,我县要以开发利用地上水为主攻方向,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从严控制新开井水种稻。要加强对现有水田的管理,严禁出现弃耕造成新的盐渍化。旱田种植要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要全面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

可制度,禁止高耗水企业在沙区投资上马。

五、加快沙(碱)化土地治理速度,巩固治理成果

(十四)坚定不移地抓好沙(碱)化耕地的退耕还林(草)工作。对处于风口、沙源、沙带、沙滩等风沙(碱)危害比较严重、农业经营水平比较粗放的沙(碱)化耕地,要本着适地适树的原则,坚定不移地实施退耕还林(草),并在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中予以优先安排。对因生计问题近期退耕确有困难的沙(碱)化耕地,要加快农业生产方式改革,积极推行免耕留茬等保护性耕作措施。对沙(碱)区滥垦形成的沙(碱)化耕地一律停耕造林,由乡、村组织面向社会承包造林种草,农户对自己种植的沙(碱)化耕地有优先承包权。对近几年已经退耕还林(草)的沙(碱)化耕地,要加大管护力度,千方百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十五)加大“三化”草地的治理力度。草地沙化、碱化、退化是沙(碱)区扩展、沙(碱)化加剧的主要威胁,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对严重“三化”的草地,要进一步实施以生态草建设、西部治碱工程建设为重点的一系列治理工程,因地制宜地采取乔、灌、草结合,补播与封育结合,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结合等综合性治理措施,建设林草复合型林业生态体系。各乡镇政府要切实把生态草建设、西部治碱工程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逐步扩大治理范围,特别是生态草建设工程,要继续坚持封、造、补、种、改,灌草结合的治理模式,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确定的“八有八不”建设标准,建立严格的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和管护制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草设施和强行放牧等不法行为,巩固建设成果。坚持谁治理、谁受益,进一步明晰产权,鼓励生态草地承包、租赁给企业、个人经营使用,承包期限可以到70年,并允

许继承。要加强稽查管护,建立健全生态草专职稽查、管护队伍,切实解决好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十六)搞好防沙治沙(碱)示范区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全省防沙治沙(碱)规划》,把“三北”四期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水土保持、农业综合开发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和区域性治理项目,重点摆放在我县沙(碱)区,集中建设治理。搞好防沙治沙(碱)示范区建设,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防沙治沙(碱)政策措施和新的技术模式,为沙(碱)区治理提供经验。要作为我县防沙治沙(碱)的骨干工程,统一规划,加大扶持力度,集中治理。

(十七)进一步完善防护林体系建设。要把防护效能较低的农田防护林、片林中的残次林和枯死树更新改造纳入防沙治沙(碱)规划。对农田防护林,要提高建设标准。重点风沙区要加密防护林网,提高防护能力;对标准不高,质量较差,防护功能较低的,以及年龄达到成过熟的农防林,要加大更新改造步伐;对原规划为农田防护林带但未造林和造林后被蚕食种地的林带要限期还林,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农田防护林体系。对防风固沙林和用材林,要加大更新改造步伐,尤其要加大残次林、枯死林木和成过熟林的更新改造步伐,提高防护效能。

六、严格依法防沙治沙(碱)

(十八)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吉林省生态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配套规章制度。要以林业部门执法队伍体系为基础,加强防沙治沙(碱)执法体系建设,充实执

法监管力量,明确执法责任,健全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积极配合同级人大搞好执法检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在沙(碱)区要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毁林、毁草、开荒、非法放牧、破坏沙(碱)区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土地沙(碱)化及水土流失、非法征占用沙(碱)化土地等违法行为,重点打击 "五滥 "(滥垦、滥牧、滥砍、滥挖、滥用水源)、破坏生态草围封设施和强行放牧等不法行为。对破坏生态草建设的不法行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从严处罚,切实巩固防沙治沙(碱)成果。

(十九)坚持开展荒漠化监测。林业部门负责土地荒漠化监测工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沙(碱)化情况进行监测,其监测结果将作为评价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沙治沙(碱)成果的主要依据。对监测结果实行报告和通报制度。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我县内的土地沙(碱)化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县政府将根据各地监测结果,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沙(碱)化动态。

七、实行政策激励,调动全社会参与防沙治沙(碱)的积极性

(二十)建立财政、税收和信贷支持体系。各乡镇场政府要加大防沙治沙(碱)财政资金投入,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沙(碱)化土地防治工作,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资金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同时,积极争取国家防沙治沙(碱)等项目建设资金。在沙(碱)区安排扶贫开发、农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

项目资金时,应将防沙治沙(碱)作为主要建设内容。县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好现行的防沙治沙(碱)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资防沙治沙(碱)的,在投资阶段及取得收益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收。国家继续对符合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规定的防沙治沙(碱)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防沙治沙(碱)项目,有关银行要适当放宽条件,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做好各项金融服务。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有条件、有生产能力、守信用的农户通过防沙治沙(碱)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增收致富。

(二十一)鼓励支持各种社会主体参与沙(碱)化土地治理。防沙治沙(碱)既是一项生态建设事业,又是一项经济产业。防沙治沙(碱)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全社会参与,全民尽责,广泛吸收社会各方资金和外资,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的发展要求,实行企业化动作,把治沙治碱产业做大做强,以生态建设带动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促进生态建设。要改革现行防沙治沙(碱)投入和管理方式,凡纳入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公益性治沙(碱)活动,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享受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积极探索由政府出资直接收购沙(碱)区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非国有社会主体在沙(碱)区营造的林木,采伐时给予优先照顾,农民在“四旁”(村旁、宅旁、路旁、水旁)栽植的树木,由农民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决定申请采伐,不受采伐规程和采伐指标的限制。今后,采伐“四旁”树木不再收取育林基金。使用国有沙(碱)化土地造林防沙治沙(碱)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最高可至70年。治理后的沙(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继承和流转。对在重度盐碱地,

流动、半流动沙丘等难利用土地上承包造林的,可以优先给予技术、物质服务。

八、切实加强对防沙治沙(碱)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防沙治沙(碱)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和土地沙碱化责任追究制。防沙治沙(碱)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纳入我县防沙治沙治理规划的地块,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将防沙治沙(碱)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沙碱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范围。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加强防沙治沙(碱)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防沙治沙(碱)工作,农业、牧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发展改革委、气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碱)工作。

(二十三)落实沙(碱)化土地单位治理责任制。沙(碱)区市、县两级政府要对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以及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的沙(碱)化土地,落实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人民政府与责任单位签订治理责任状,限期组织造林种草或采取其他措施治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责任单位的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防沙治沙(碱)工作的决定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场、区):

防沙治沙(碱)是一项社会性公益事业,事关我县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碱)工作,推进沙(碱)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做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防沙治沙(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防沙治沙(碱)工作取得较大成效。多年来,县委、县政府和沙(碱)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防沙治沙(碱)工作,把沙(碱)区环境治理纳入重要日程。大力开展了沙化、盐碱化土地治理,沙(碱)区的生态环境有了较大改善,有效地控制了土地荒漠化的蔓延。

(二)防沙治沙(碱)工作任务艰巨。尽管我县防沙治沙(碱)成效显著,但土地沙(碱)化形势依然严峻,处在治理和破坏相持阶段。已治理的沙(碱)地呈现出明显的脆弱性、不确定性和反复性。沙(碱)区滥垦、滥牧、滥砍、滥挖、滥用水源等 "五滥 "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许多地方仍有大量的沙碱化土地和 "三化"草地没有退耕还林还草;新植林地、生态草地和草原放牧现象禁而不止,许多人畜活动频繁的地方林草植被盖度急剧下降;一些沙化碱化严重的地方许

多良田被风沙侵蚀,土壤有机质含量降低,抗御水旱等灾害的能力减弱,土地产出功能下降;由于干旱程度加重,加之风沙危害加剧,局部地区盐碱化耕地和草地的范围也在扩展。这些地方如不尽快采取更加有效的防沙治沙(碱)措施,生态环境恶性化和经济落后的状况就难以改变。

(三)搞好防沙治沙(碱)意义重大。我县森林植被总量不足,风沙危害和草原“三化”严重,生态环境极端脆弱,是我县主要的风沙源区,从根本上治理西部地区风沙盐碱危害,不仅是改善沙(碱)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沙(碱)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的需要,还是实现我县均衡发展、全县经济社会整体推进的战略选择;不仅是改善生态、保证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不仅是现实的社会、生态和经济问题,还是敏感、重要的政治问题。沙(碱)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沙治沙(碱)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切实改善沙(碱)区生态状况。

二、防沙治沙(碱)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奋斗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沙治沙、改善生态环境的战略部署,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合理开发利用。实行全社会参与,全民尽责,在沙(碱)区建立和巩固以林草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促进社会、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为加快生态文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富县富民做贡献。

(五)基本原则。防沙治沙(碱)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碱)工作。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灌草结合,综合治理;

民脱贫致富相结合;

依法继承和转让。

(六)奋斗目标。采取综合措施,全面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力争到2010年,严重沙化、盐碱化的土地得到初步治理,沙(碱)区生态状况明显好转;到2020年,全县应治理的沙化、盐碱化土地全部得到治理,沙(碱)区生态环境状况良好,防沙治沙(碱)运行机制完备,沙(碱)产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三、科学制定防沙治沙(碱)规划

(七)明确沙(碱)区范围和治理重点。我县沙化、盐碱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和沙化、盐碱化、退化的草地。治理的重点是生态极端脆弱区的连片沙化土地、风口沙地、已经开垦的各种沙区耕地、“三化”草地以及沙区的荒山荒滩、干涸的泡塘、防护功能较低的低质低产林等。

(八)认真编制并严格组织实施规划。沙(碱)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域的防沙治沙(碱)规划,明确治理时限、

步骤和措施。防沙治沙(碱)规划要与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乡镇场区防沙治沙(碱)规划县政府组织林业部门会同农业、牧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经批准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将规划任务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和年度目标,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按期完成规划任务。

四、把预防土地沙化盐碱化摆在优先位置

(九)加大沙(碱)区植被的保护力度。沙(碱)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植被保护的相关法律和制度,落实专职管护人员,安排必需的管护经费,加强植被保护。要依法严厉打击在沙(碱)区滥垦、滥牧、滥砍、滥挖、滥用水资源等破坏沙(碱)区植被行为。特别是对私开滥垦的沙(碱)化耕地,要由各乡镇政府组织林业、畜牧、农业、土地、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彻底清理,限期还林种草。对私开滥垦、破坏植被比较严重的地方,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高度重视沙区森林、草原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来之不易的治理成果。

(十)沙(碱)区境内全面实施封山禁牧、封原育草。实施封山禁牧、封原育草是有效保护和恢复林草植被,改变农业传统经营方式,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有效途径,必须下大力气抓实抓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认真规划的基础上,适时颁布沙(碱)区禁牧令,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做到依法禁牧。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让农民认识到封山

封原禁牧的好处,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舍饲圈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棚舍建设、畜种引进和改良、防疫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让农民满意。

(十一)加强沙(碱)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碱)化土地和“三化”草地,依法划定沙(碱)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沙(碱)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在沙(碱)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生产建设活动,对确需进行的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按程序评估和审批。封禁保护区要严格控制林木的更新采伐,因林木老化、病虫害等原因确需进行抚育更新的,需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二)加快沙(碱)区各类自然保护区建设。坚决禁止在保护区内滥垦、滥牧、滥砍、滥挖等违法行为,对在保护区内继续耕种的农田和圈定的放牧场,要由所在地政府依法限期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尽快恢复生态植被。在继续办好国有自然保护区的同时,要积极兴办合作或私有自然保护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沙(碱)区生态建设。

(十三)加强沙(碱)区水资源管理。持续干旱、地下水位下降是加剧土地沙(碱)化的一个重要因素。今后一个时期,我县要以开发利用地上水为主攻方向,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从严控制新开井水种稻。要加强对现有水田的管理,严禁出现弃耕造成新的盐渍化。旱田种植要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要全面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

可制度,禁止高耗水企业在沙区投资上马。

五、加快沙(碱)化土地治理速度,巩固治理成果

(十四)坚定不移地抓好沙(碱)化耕地的退耕还林(草)工作。对处于风口、沙源、沙带、沙滩等风沙(碱)危害比较严重、农业经营水平比较粗放的沙(碱)化耕地,要本着适地适树的原则,坚定不移地实施退耕还林(草),并在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中予以优先安排。对因生计问题近期退耕确有困难的沙(碱)化耕地,要加快农业生产方式改革,积极推行免耕留茬等保护性耕作措施。对沙(碱)区滥垦形成的沙(碱)化耕地一律停耕造林,由乡、村组织面向社会承包造林种草,农户对自己种植的沙(碱)化耕地有优先承包权。对近几年已经退耕还林(草)的沙(碱)化耕地,要加大管护力度,千方百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十五)加大“三化”草地的治理力度。草地沙化、碱化、退化是沙(碱)区扩展、沙(碱)化加剧的主要威胁,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对严重“三化”的草地,要进一步实施以生态草建设、西部治碱工程建设为重点的一系列治理工程,因地制宜地采取乔、灌、草结合,补播与封育结合,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结合等综合性治理措施,建设林草复合型林业生态体系。各乡镇政府要切实把生态草建设、西部治碱工程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逐步扩大治理范围,特别是生态草建设工程,要继续坚持封、造、补、种、改,灌草结合的治理模式,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确定的“八有八不”建设标准,建立严格的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和管护制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草设施和强行放牧等不法行为,巩固建设成果。坚持谁治理、谁受益,进一步明晰产权,鼓励生态草地承包、租赁给企业、个人经营使用,承包期限可以到70年,并允

许继承。要加强稽查管护,建立健全生态草专职稽查、管护队伍,切实解决好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十六)搞好防沙治沙(碱)示范区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全省防沙治沙(碱)规划》,把“三北”四期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水土保持、农业综合开发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和区域性治理项目,重点摆放在我县沙(碱)区,集中建设治理。搞好防沙治沙(碱)示范区建设,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防沙治沙(碱)政策措施和新的技术模式,为沙(碱)区治理提供经验。要作为我县防沙治沙(碱)的骨干工程,统一规划,加大扶持力度,集中治理。

(十七)进一步完善防护林体系建设。要把防护效能较低的农田防护林、片林中的残次林和枯死树更新改造纳入防沙治沙(碱)规划。对农田防护林,要提高建设标准。重点风沙区要加密防护林网,提高防护能力;对标准不高,质量较差,防护功能较低的,以及年龄达到成过熟的农防林,要加大更新改造步伐;对原规划为农田防护林带但未造林和造林后被蚕食种地的林带要限期还林,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农田防护林体系。对防风固沙林和用材林,要加大更新改造步伐,尤其要加大残次林、枯死林木和成过熟林的更新改造步伐,提高防护效能。

六、严格依法防沙治沙(碱)

(十八)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吉林省生态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配套规章制度。要以林业部门执法队伍体系为基础,加强防沙治沙(碱)执法体系建设,充实执

法监管力量,明确执法责任,健全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积极配合同级人大搞好执法检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在沙(碱)区要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毁林、毁草、开荒、非法放牧、破坏沙(碱)区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土地沙(碱)化及水土流失、非法征占用沙(碱)化土地等违法行为,重点打击 "五滥 "(滥垦、滥牧、滥砍、滥挖、滥用水源)、破坏生态草围封设施和强行放牧等不法行为。对破坏生态草建设的不法行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从严处罚,切实巩固防沙治沙(碱)成果。

(十九)坚持开展荒漠化监测。林业部门负责土地荒漠化监测工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沙(碱)化情况进行监测,其监测结果将作为评价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沙治沙(碱)成果的主要依据。对监测结果实行报告和通报制度。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我县内的土地沙(碱)化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县政府将根据各地监测结果,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沙(碱)化动态。

七、实行政策激励,调动全社会参与防沙治沙(碱)的积极性

(二十)建立财政、税收和信贷支持体系。各乡镇场政府要加大防沙治沙(碱)财政资金投入,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沙(碱)化土地防治工作,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资金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同时,积极争取国家防沙治沙(碱)等项目建设资金。在沙(碱)区安排扶贫开发、农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

项目资金时,应将防沙治沙(碱)作为主要建设内容。县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好现行的防沙治沙(碱)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资防沙治沙(碱)的,在投资阶段及取得收益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收。国家继续对符合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规定的防沙治沙(碱)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防沙治沙(碱)项目,有关银行要适当放宽条件,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做好各项金融服务。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有条件、有生产能力、守信用的农户通过防沙治沙(碱)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增收致富。

(二十一)鼓励支持各种社会主体参与沙(碱)化土地治理。防沙治沙(碱)既是一项生态建设事业,又是一项经济产业。防沙治沙(碱)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全社会参与,全民尽责,广泛吸收社会各方资金和外资,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的发展要求,实行企业化动作,把治沙治碱产业做大做强,以生态建设带动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促进生态建设。要改革现行防沙治沙(碱)投入和管理方式,凡纳入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公益性治沙(碱)活动,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享受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积极探索由政府出资直接收购沙(碱)区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非国有社会主体在沙(碱)区营造的林木,采伐时给予优先照顾,农民在“四旁”(村旁、宅旁、路旁、水旁)栽植的树木,由农民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决定申请采伐,不受采伐规程和采伐指标的限制。今后,采伐“四旁”树木不再收取育林基金。使用国有沙(碱)化土地造林防沙治沙(碱)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最高可至70年。治理后的沙(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继承和流转。对在重度盐碱地,

流动、半流动沙丘等难利用土地上承包造林的,可以优先给予技术、物质服务。

八、切实加强对防沙治沙(碱)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防沙治沙(碱)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和土地沙碱化责任追究制。防沙治沙(碱)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纳入我县防沙治沙治理规划的地块,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将防沙治沙(碱)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沙碱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范围。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加强防沙治沙(碱)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防沙治沙(碱)工作,农业、牧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发展改革委、气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碱)工作。

(二十三)落实沙(碱)化土地单位治理责任制。沙(碱)区市、县两级政府要对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以及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的沙(碱)化土地,落实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人民政府与责任单位签订治理责任状,限期组织造林种草或采取其他措施治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责任单位的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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