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告知制度

医院告知制度(2)

(一)书面告知

1.书面告知的内容

在医疗活动中,在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定的有创检查、治疗,应当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只要包括:

1)实施各类手术,有创检查,治疗;

2)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

3)实施麻醉;

4)开展新业务、新技术;

5)事实临床试验性治疗;

6)实施手术中冷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

7)对患者实施化疗、放疗、抗痨治疗等;

8)在急诊或患者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情况下,患者或其亲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的。

为了方便工作,根据医院特点可制定出各式知情同意书,如《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志愿书》、《医疗用血志愿书》、《麻醉志愿书》和《接受实验性治疗知情同意书》等。

2.书面告知实施步骤

(1)要求各级医护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律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在实施各种有创检查、治疗时,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

(2)在实施各种检查、治疗前,操作者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代病情、检查治疗的目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等,在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履行《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志愿书》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操作。

(3)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或其亲进行属输血风险教育,详细交代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其知情同意并签署《医疗用血志愿书》后,方可安排血液及血液制品。

(4)实施麻醉前,麻醉医师必须亲自与患者或者其亲属详细交代麻醉的方式,可能仿生的麻醉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并签署《麻醉志愿书》后,方可实施麻醉。

(5)对医院首次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科室必须将其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名称、风险、技术保障及患者选择情况,逐级报医疗主管部门论证、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患者接受治疗。

(6)在开展临床试验性治疗时,治疗负责人要如实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所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试验性治疗。在患者或其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签署《接受试验性治疗知情同意书》和《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志愿书》,否则严禁安排治疗。

(7)未及时解答患者或其亲属的咨询,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必须有操作者亲自进行,不得由他人替代。

(8)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前提下,要明确旅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的顺序,即: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患者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等。

3.书面告知的特殊情况处理

(1)对急诊、为重的患者拟实施抢救性的手术,有创检查、治疗、输入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时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其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前来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应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填写《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志愿书》,经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医疗主管部门或医院领导批准实施。

(2)患者亲属不同意医院拟对患者实施抢救性治疗措施时(如:急诊手术、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血液透析、输血、用药等),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向患者亲属告知不接受抢救性治疗可能出现不良的后果,以及医院对此不承担责任。告知情况必须详细记录,由经办医师和患者亲属签名,存入病历档案,方可同意患者亲属的要求。

(3)对急诊,危重患者正在实施抢救治疗性措施,患者亲属要求终止治疗时的处置包括三方面:第一,要求街患者出院的,经治医师要将亲属意见立即报科室领导,有患者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将终止治疗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向患者亲属充分交代清楚,明确告知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医院不承担责任。而后将医师意见、亲属意见用专用病案纸详细记录,由经办医师和患者亲属签名,及时存入病历档案,方可同意患者亲属的要求。第二,对于靠人工辅助器械维持生命的患者(如使用呼吸机等),其亲属要求继续留院治疗,但又要求停止使用人工辅助器械如使用呼吸机、拔出气管插管,医务人员应当拒绝患者亲属要求。第三,因冷冻切片诊断的局限性,对拟行手术中冷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的患者,应办理接受手术中冷都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情同意手续:特殊情况下,有患者所在科室通知病理科,由病理医师、手术医师共同与患者亲属办理接受手术中冷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情同意手续:对临时决定实施手术中冷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的,有手术者亲自或指定医师与患者亲属补办接受手术中冷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情同意手续。

(二)口头告知

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治疗,在患者病情允许、操作者技术水平达到要求并经充分准备条件下,再向患者或其家属交代检查、治疗的意义并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但应当做必要的记录,予以证明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可以实行口头告知的治疗、检查项目包括:

1)周围浅表静脉穿刺;

2)常规肌内注射;

3)腹腔穿刺;

4)上颌窦穿刺(耳鼻喉科);

5)阴道镜检查;

6)脑电图、肌电图;

7)表浅点状痔激光治疗;

8)尿动力学检查(插尿管);

9)外周浅静脉切开;

10)间接检眼镜孔膜压线检查;

11)直接、间接眼睛检查;

12)常用药物的毒副作用等。

口头告知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书面告知。分两种情况:一种可以口头告

知,一种视情况决定实施口头告知或者书面告知。

医院告知制度(2)

(一)书面告知

1.书面告知的内容

在医疗活动中,在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定的有创检查、治疗,应当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只要包括:

1)实施各类手术,有创检查,治疗;

2)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

3)实施麻醉;

4)开展新业务、新技术;

5)事实临床试验性治疗;

6)实施手术中冷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

7)对患者实施化疗、放疗、抗痨治疗等;

8)在急诊或患者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情况下,患者或其亲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的。

为了方便工作,根据医院特点可制定出各式知情同意书,如《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志愿书》、《医疗用血志愿书》、《麻醉志愿书》和《接受实验性治疗知情同意书》等。

2.书面告知实施步骤

(1)要求各级医护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律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在实施各种有创检查、治疗时,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

(2)在实施各种检查、治疗前,操作者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代病情、检查治疗的目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等,在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履行《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志愿书》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操作。

(3)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或其亲进行属输血风险教育,详细交代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其知情同意并签署《医疗用血志愿书》后,方可安排血液及血液制品。

(4)实施麻醉前,麻醉医师必须亲自与患者或者其亲属详细交代麻醉的方式,可能仿生的麻醉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并签署《麻醉志愿书》后,方可实施麻醉。

(5)对医院首次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科室必须将其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名称、风险、技术保障及患者选择情况,逐级报医疗主管部门论证、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患者接受治疗。

(6)在开展临床试验性治疗时,治疗负责人要如实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所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试验性治疗。在患者或其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签署《接受试验性治疗知情同意书》和《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志愿书》,否则严禁安排治疗。

(7)未及时解答患者或其亲属的咨询,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必须有操作者亲自进行,不得由他人替代。

(8)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前提下,要明确旅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的顺序,即: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患者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等。

3.书面告知的特殊情况处理

(1)对急诊、为重的患者拟实施抢救性的手术,有创检查、治疗、输入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时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其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前来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应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填写《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志愿书》,经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医疗主管部门或医院领导批准实施。

(2)患者亲属不同意医院拟对患者实施抢救性治疗措施时(如:急诊手术、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血液透析、输血、用药等),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向患者亲属告知不接受抢救性治疗可能出现不良的后果,以及医院对此不承担责任。告知情况必须详细记录,由经办医师和患者亲属签名,存入病历档案,方可同意患者亲属的要求。

(3)对急诊,危重患者正在实施抢救治疗性措施,患者亲属要求终止治疗时的处置包括三方面:第一,要求街患者出院的,经治医师要将亲属意见立即报科室领导,有患者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将终止治疗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向患者亲属充分交代清楚,明确告知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医院不承担责任。而后将医师意见、亲属意见用专用病案纸详细记录,由经办医师和患者亲属签名,及时存入病历档案,方可同意患者亲属的要求。第二,对于靠人工辅助器械维持生命的患者(如使用呼吸机等),其亲属要求继续留院治疗,但又要求停止使用人工辅助器械如使用呼吸机、拔出气管插管,医务人员应当拒绝患者亲属要求。第三,因冷冻切片诊断的局限性,对拟行手术中冷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的患者,应办理接受手术中冷都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情同意手续:特殊情况下,有患者所在科室通知病理科,由病理医师、手术医师共同与患者亲属办理接受手术中冷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情同意手续:对临时决定实施手术中冷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的,有手术者亲自或指定医师与患者亲属补办接受手术中冷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情同意手续。

(二)口头告知

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治疗,在患者病情允许、操作者技术水平达到要求并经充分准备条件下,再向患者或其家属交代检查、治疗的意义并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但应当做必要的记录,予以证明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可以实行口头告知的治疗、检查项目包括:

1)周围浅表静脉穿刺;

2)常规肌内注射;

3)腹腔穿刺;

4)上颌窦穿刺(耳鼻喉科);

5)阴道镜检查;

6)脑电图、肌电图;

7)表浅点状痔激光治疗;

8)尿动力学检查(插尿管);

9)外周浅静脉切开;

10)间接检眼镜孔膜压线检查;

11)直接、间接眼睛检查;

12)常用药物的毒副作用等。

口头告知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书面告知。分两种情况:一种可以口头告

知,一种视情况决定实施口头告知或者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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