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系翟彦兵之父亲,身份证号码:
系翟彦兵之母亲,身份证号码:
系翟彦兵之妻子,身份证号码:
系翟彦兵之子,身份证号码:
法定监护人 ,系 之母亲。
翟彦兵在郭连成(系翟彦兵的舅舅)带领下未经允许擅自进入甲方工地,于2011年7月19日突发疾病,经 xx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现甲方本着人道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于2011年8月1日全部付清(已过付)。
二、甲方已支付乙方因抢救翟彦兵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家人食宿费等费 用共计4700.00元(肆仟柒佰元整)。
三、乙方及其他亲属不得再就翟彦兵意外死亡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得向任何其他部门、机关透露、投诉本事件或提任何异议;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及事故发生地点相关单位声誉的行为。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则构成违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四、甲方支付相关款项后,乙方自行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由乙方自
2 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四人保证并确认其为死者翟彦兵的全部近亲属。乙方清楚了解自己在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他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六、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甲方对此事件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内容,则构成违约,需退还甲方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及承担相应违约金。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用、交通、通讯、误工(按200元/天)、公证、律师费。
八、争议解决
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约定由XXXX法院依法审理。
九、上述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骗、胁迫行为。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翟彦兵之父(签字、指印)
翟彦兵之母(签字、指印)
翟彦兵之妻及孩子(签字、指印)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今收到SS、SS过付的翟彦兵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现金)等费用共计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收款人:翟彦兵之父(签字、指印)
翟彦兵之母(签字、指印)
翟彦兵之妻及孩子(签字、指印)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备注:1、收款人必须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后方可过付赔偿款;
供死者户口注销证明文件、火花证明文件后方可过付
赔偿款 、收款人必须提 2
甲方:
乙方: 系翟彦兵之父亲,身份证号码:
系翟彦兵之母亲,身份证号码:
系翟彦兵之妻子,身份证号码:
系翟彦兵之子,身份证号码:
法定监护人 ,系 之母亲。
翟彦兵在郭连成(系翟彦兵的舅舅)带领下未经允许擅自进入甲方工地,于2011年7月19日突发疾病,经 xx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现甲方本着人道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于2011年8月1日全部付清(已过付)。
二、甲方已支付乙方因抢救翟彦兵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家人食宿费等费 用共计4700.00元(肆仟柒佰元整)。
三、乙方及其他亲属不得再就翟彦兵意外死亡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得向任何其他部门、机关透露、投诉本事件或提任何异议;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及事故发生地点相关单位声誉的行为。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则构成违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四、甲方支付相关款项后,乙方自行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由乙方自
2 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四人保证并确认其为死者翟彦兵的全部近亲属。乙方清楚了解自己在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他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六、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甲方对此事件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内容,则构成违约,需退还甲方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及承担相应违约金。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用、交通、通讯、误工(按200元/天)、公证、律师费。
八、争议解决
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约定由XXXX法院依法审理。
九、上述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骗、胁迫行为。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翟彦兵之父(签字、指印)
翟彦兵之母(签字、指印)
翟彦兵之妻及孩子(签字、指印)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今收到SS、SS过付的翟彦兵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现金)等费用共计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收款人:翟彦兵之父(签字、指印)
翟彦兵之母(签字、指印)
翟彦兵之妻及孩子(签字、指印)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备注:1、收款人必须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后方可过付赔偿款;
供死者户口注销证明文件、火花证明文件后方可过付
赔偿款 、收款人必须提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