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应收保费管理、提高保费实收率、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产品线和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应收保费定义及确定原则
本规定所称“应收保费”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
在确认应收保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将所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全额确认为应收保费。
(二)对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的,以后各期应收的保费收入也应同时确认为应收保费。
按照是否逾期,应收保费分为逾期应收保费和未逾期应收保费。
第四条 应收保费逾期与逾期账龄的计算
应收保费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如无约定则以保单生效日期为准)投保人仍未缴纳保费的情形。
应收保费逾期账龄,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期为起点,如无约定则以保单生效日期为起点,至评估日止的逾期时间。
第五条 应收保费管理原则
应收保费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谁签单,谁负责”原则。签单业务员(以保单“归属业务员”一栏记载为准)应对应收保费从产生到催收直至最终收回(或产生坏账)这一过程全面负责。
(二) “终身制”原则。签单业务员应对其销售或负责的业务所发生的应收未收保费,不管岗位是否变化,终身负责催收。如签单业务员离职,应在离职前将名下所挂逾期应收保费全额追回。不能追回的或有部分未逾期的应收保费,应由该业务员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继续负责组织催收。
(三) “资金时间成本”原则。应收保费属于被客户占用的资金,其产生的时间成本高低与应收保费金额的大小以及逾期时间长短成正比。对于逾期应收保费产生的时间成本,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纳入考核管理。
(四) “放账风险补偿”原则。针对应收保费所可能产生的坏账风险,应建立应收保费可收回金额的定期评价机制,确定发生减值的,应相应计提坏账准备。
第六条 管理框架与职责分工
应收保费管理贯穿于公司销售、承保、财务、信息技术、法律和监察审计等各个经营管理环节。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
构的各部门之间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责、有效协作,确保应收保费管理工作有效有力。
(一)区域销售单位
销售单位是应收保费的直接负责部门,销售单位的“一把手”是本机机构应收保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
1.按照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应收保费产生;
2.制定并落实销售人员或团队在应收保费产生、对账提醒、催收等各环节中的职责范围和操作规范;
3.建立健全销售人员和团队与应收保费挂钩的业绩考核机制,确保应收保费及时足额回收。
(二)产品线部门
产品线部门是应收保费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1.根据公司的应收保费管理的规定制定符合本产品线特点的应收保费管理细则;
2.协助销售管理部门制定和规范符合本产品线实际的信用管理政策;
3.根据应收保费管理细则和本产品线信用管理政策实施应收保费的日常管理和审批;
4.配合销售单位从源头上控制应收保费产生,协助做好应收保费催收工作。
(三)财会部门
财会部门是应收保费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具体负责:
1.应收保费管理相关工作的整体组织与协调;
2.建立健全应收保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3.应收保费数据的管理、监控与分析;
4.制定并落实应收保费考核指标与各项奖惩执行。
(四)客户服务管理部门
客户服务管理部门是客户信用信息的管理与维护部门。具体负责:
1.基于销售人员搜集的客户信息,在客户档案管理系统建立客户信用等级数据库;
2.通过开发客户信用信息查询平台等方式为客户信用信息查询提供支持。
(五)信息技术部门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提供应收保费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技术支持。
(六)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负责协助产品线部门在应收保费催收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进行法律诉讼和追偿,负责配合产品线部门监督各产品线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监察审计部门(包括监察稽核中心,下同)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应收保费状况进行审计监督,严格追究应收保费管理存在问题的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 应收保费分类
第七条 允许产生的应收保费和不允许产生的应收保费
(一) 不允许产生应收保费的一般性规定
以下业务原则上不允许产生应收保费:
1.来源于直接和个人代理渠道的自然人交费业务;
2.储金型、投资理财型业务;
3.定额保单业务;
4.法定保险业务;
5.客户资信不好,需严格控制的业务;
6.各地保监会规定的应当实行“见费出单”的一次性缴费业务。
对于上述实行“见费出单”的一次性缴费业务,原则上应在系统确认保费全额入账后方能出单。
信息技术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上述禁止产生应收保费的业务的核保与出单进行系统刚性控制。
(二)允许产生的应收保费
除不允许产生应收的业务之外,其余业务原则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缴费,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允许分期缴费的客户原则上必须有客户授信,允许分期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客户授信按照第三章“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付费协议必须打印在保单之上或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附在保单或保险协议之后,其中列明缴费计划、缴费期
限及相应违约责任。
根据《付费协议》(格式标准可参考附件1)付费的,出单员应在保单上“特别约定栏”注明:保险人将按照《付费协议》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各产品线应对本产品线分期缴费业务的条件进行规定,明确付费次数与首期保费的比例以及最后一期保费的缴纳时限。
实行见费出单的分期缴费业务必须在首期保费入账后,方可打印并交付保单。信息技术部门应对此类业务的核保与出单进行系统刚性控制。
第八条 自动授权类应收保费和特别授权类应收保费 根据总公司每年下发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授权书》(下称《法人授权书》)规定,省级分公司产品线管理部门对省级分公司权限内业务的应收保费具有审批权,此类应收保费称为自动授权类应收保费。
超省级分公司权限业务的应收保费,应在出单前上报总公司审批,视为特别授权类应收保费。业务本身虽属分公司经营权限,但采用分期付费方式不符合公司信用管理规定要求的,经总公司产品线管理部门批准后产生的应收保费也视为特别授权类应收保费。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一节 建立客户信用评价体系
第九条 各分公司应建立完备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具体的制度和细则,规范各分支机构对客户分期付费的授信行为,监控应收保费指标状况,分析应收保费成因,落实催收工作,控制应收保费规模。
第十条 应收保费信用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原则上为销售管理部门。归口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汇总制定公司的信用管理工作细则。省级分公司应制定适合本辖区业务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章规定仅适用于允许产生应收保费的业务。对于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允许产生应收保费的业务一律不予客户授信。
所谓“客户授信”,是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对不能一次性缴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的客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客户的申请,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在此信用额度内客户采取分期付费的方式交付保险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为授信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客户为受信人。
第十二条 非自然人且符合我公司资信等级要求的客户,经我公司评估,可作为受信人,由我公司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此信用额度内采取分期付费的方式缴付保险费。信用评级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期付费。
第十三条 各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客户统一的信用评价
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和细则,坚持“有限授信、适时调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对客户的信用管理。
第二节 建立授信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需要对客户授信的,由承保公司经办人员收集、调查客户的相关数据和背景情况,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书面材料,提交至市级分公司销售管理部门。市级分公司销售管理部门应当与产品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签意见,确定客户的资信等级及授信额度。
如需要授信的客户为总省级重要客户,则相关授信的申请,参照重要客户部制定的相关规定或细则,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对客户的资信等级评定应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保险业务质量评价。即该客户在本公司以及其他保险公司以往年度保费交付情况、赔付率水平、费率水平等,以及应收保费的余额及历史收款记录。
(二)客户对外信用评价。即银行还贷记录、重大对外债务纠纷记录、税收缴纳记录、社会保障交纳及工资发放记录、管理层个人信用记录。
(三)客户管理水平评价。即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情况。
第十六条 客户资信等级由高至低可分为A、B、C、D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A级;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B级;70
分以上、80分以下为C级;70分以下为D级。具体评定标准及打分模式参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客户授信经审批同意后,经办人员应首先及时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同时签订付费协议;其次,应将有关客户资信评级资料(《客户诚信档案》格式见附件3)移交本级出单管理部门随客户档案录入;最后,客户档案管理系统应当定期更新授信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实际情况,以便对客户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更新。
第十八条 客户授信后,对于资信状况良好,按时以及提前交纳保险费的,可以提高授信额度,视具体情况增加分期次数;对于资信不良,拖欠到期保险费,经催告后不能缴清的,应视具体情况降低授信额度,减少分期次数,直至停止授信。
第三节 建立中介渠道的授信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 分公司应按照销售管理部的相关规定,选择资信良好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进行合作。如需要对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进行授信,则应当符合公司客户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和细则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需要授信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是指代理出单,并与我公司结算保费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根据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的
资信状况和业务规模,严格确定其授信额度及结算频率等,并实行动态调整。信用评级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定期结算。
第二十二条 在对需要授信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的资信等级进行评定时,应当综合考虑该中介机构的资质,保单管理,以往年度与我公司的结算周期,是否有吃、埋单行为等。
第二十三条 与我公司首次合作、或终止合作间隔超过一年的中介机构,对其首次授信原则上不授予最高级,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
第二十四条 与我公司首次合作、或终止合作间隔超过一年的个人代理人,对其首次授信原则上不授予最高级,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二十五条 签订代理协议时,与代理机构(或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协议必须订立详细明确的保费结算条款(包括结算周期和结算额度)及违约责任,规范与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之间的结算制度,有效约束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拖延结算保费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违反代理协议中规定交费计划或交费期限的,市级分公司应降低其代理出单权限。屡次拖欠的,应当取消其代理出单的资格,直至取消代理权限。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逾期未结算的保费达到或超过授信额度时,应当立刻停止其出单权限。
第二十八条 应严格对代理机构或个人代理人的手续费支付管理。对未收到保费的业务,严禁向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支付手续费。保费收入与手续费支出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采用“坐扣”方式向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支付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的资信等级的评定办法,由销售管理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应收保费的管理与催收
第一节 权限管理与审批
第三十条 建立应收保费权限管理审批体系
各级产品线管理部门是应收保费审批权限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级机构在履行业务审批或核保程序时,应将分期付费计划或协议一并附上,在核保同时进行应收保费审批。
第三十一条 自动授权类应收保费的权限管理
各省级分公司产品线管理部门对省级分公司权限内业务的应收保费有审批权限。
第三十二条 特别授权类应收保费的权限管理
超省公司权限业务的应收保费应在该业务上报总公司同时,设定保费缴纳方案,由总公司产品线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如遇业务本身虽属分公司经营权限,但采用分期付费方
式不符合公司信用管理规定要求的,分公司应逐笔报总公司产品线管理部门审批(《应收保费审批表》样式见附件4)。产品线管理部门应同时会签销售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技术支持
信息技术部门应在业务系统中增加付费信息模块,保证付费信息或协议可以及时录入或上传。
录入付费信息的,系统应能根据缴费日期和期数自动套算每期付费金额,并可随时导出制作对账单。上传付费协议的,应保留系统手工录入付费信息的功能。
第二节 账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逾期应收保费的账龄管理制度
应收保费管理应重点关注逾期应收保费,同时监控未逾期应收保费的总量及风险变化情况。
第三十五条 逾期应收保费ABCDE分类
应收保费按逾期账龄(含上限、不含下限)长短可分为
A、B、C、D、E五类。
逾期应收保费分类情况是销售管理部门和各产品线管理部门实行逾期应收保费账龄管理的主要依据。
各级销售管理部门和产品线管理部门应针对不同类别的逾期应收保费采取差异化的管理、监控与催收方案。
第三十六条 分类统计主体与测算频率
逾期应收保费分类情况应由总、省级分公司信息技术部门按月进行统计测算。
每月5日前,省级分公司信息技术部门应提取完毕截至上月末为止历史上已产生的所有逾期但未经核销的应收保费数据,按逾期账龄长短形成逾期应收保费分类明细,并报送同级销售管理部和产品线部门。
总公司信息技术部应按月向总公司销售管理部和各产品线部门报送分公司分产品线逾期应收保费分类明细。
第三节 应收保费催收
第三十七条 建立自上而下、统一协调的应收保费催收责任制
根据“谁签单、谁负责”原则,销售人员或团队应实时跟进自身销售业务的保费收回情况,保证应收保费按时、及时回收。
各级销售管理部门作为销售队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制定销售人员与团队销售业绩与应收保费相挂钩的考核机制,并严格执行落地。
各级产品线管理部门作为应收保费的日常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同级销售管理部门反馈该产品线应收保费的管理情况,以便销售管理部门适时调整营销策略与客户信用管理政策,加强应收保费的跟踪与催收力度。
各级财会部门作为组织协调部门,应定期召集本级销售管理部门、各产品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应收保费及其管控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坏账风险适时提出预警,尤其是要对各省级分公司和产品线应收保费的月均余额进行评估与监控。
各级分支机构主要责任人(“一把手”)作为本机构应收保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机构应收保费管理工作,并对上级公司负责。责任人应指定专人进行应收保费统计监控工作,对存在应收保费的业务定期统计汇总。对于产生逾期应收保费的客户,应要求签单业务人员及其上级销售管理部门说明具体原因,限期制定并落实催收方案,及时回收应收保费。
第三十八条 建立逾期应收保费的分类催收与对应奖惩机制
各销售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同逾期应收保费类型制定不同的催收机制,在销售政策中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逾期应收保费催收环节的协调与配合 各级产品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本级销售管理部门做好逾期应收保费的催收工作。在必要情况下,可通过信用审批与承保审批政策的收紧在源头上控制应收保费增量。
各级财会部门应及时向本级销售管理部和产品线管理部门提供准确的应收保费账龄数据和相应的减值准备计提
情况,为催收环节的经济奖罚措施提供公平、合理、准确的考核依据。
第四十条 各级公司的法律部门应当对业务的催收工作提供及时的法律支持和援助,协助产品线部门通过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诉讼、追偿等方式加强应收保费管理,推动应收保费的催收。
第四节 数据的查询、监控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技术部门对建立、维护并更新应收保费动态监控与查询信息系统的责任
(一)信息技术部门应建立起应收保费逐单明细信息(包括账龄)的监控与查询信息系统,为财会部门和产品线部门提供管理所需信息。
(二)应收保费监控与查询信息系统应能满足各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需求,各级财会部门、产品线部门和销售管理部门能通过登陆该平台快捷方便地查询各项应收保费信息,减少手工劳动和重复劳动。
(三)应收保费监控与查询信息系统应能及时得到维护和更新。
(四)对于系统内锁定的应收保费历史数据进行严格监控,原则上禁止通过后台手动对已锁定的应收保费数据进行改动或删除。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技术部门对建立、维护并更新保费发
票动态监控与查询信息系统的责任
(一)信息技术部门应建立保费发票的监控与查询信息系统,可以对每笔保费发票的使用状态、对应保单信息、已经收取保费金额进行动态监控与查询。
(二)保费发票监控与查询新系统应能满足各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需求,各级财会部门能通过登陆该平台快捷方便地查询保费发票的使用状态、对应保单信息、已经收取保费金额,减少手工劳动和重复劳动。
(三)保费发票监控与查询新系统应能及时得到维护和更新。
第四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门对应收保费管理审计监督的责任
监察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机构应收保费管理的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监察审计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审计人员因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要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应收保费入账依据必须充分
(一)应收保费的产生、收回、核销在账务处理时均需对应到每笔保单(货运险预约业务可以视业务情形逐笔对应到每笔保单、清单或发货登记)。
(二)代理业务保费入账时,财会部门必须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收款明细清单作为实收保费和应收保费的入账凭证。
第四十五条 保险费发票的管理
保险费发票应按照公司《单证管理办法》、《单证管理实务》及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应收保费对应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缴纳 对已缴纳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应收未收保费,在规定的核算期内未收回的应当从应纳税营业额中扣减。对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扣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应并入当期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四十七条 应收保费的备查登记管理
(一)各级分支机构(主要是地市级分公司和县级支公司)财会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强化应收保费的备查登记管理。
(二)财会部门必须通过收付费系统逐笔登记应收保费的产生、收回、冲减、核销等信息,账务系统应收保费的增减数据必须与收付费系统保持一致。
(三)收付费系统的录入信息必须详细、完整、及时,至少应包括险别、保单号、应收保费金额、业务类型、还款记录、账龄、业务人员姓名。
第四十八条 应收保费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各分公司应以逐笔保单应收保费余额(剔除负数
余额后)为基础,采取单笔分析法与逾期账龄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评估和计量应收保费减值准备。
(二)应收保费减值准备的提取标准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财务计量政策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
(三)应收保费减值准备应按月提取。
(四)财务部门应按月向销售管理部和产品线部门提供应收保费减值明细,以便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第四十九条 应收保费的核销
应收保费的核销,按照国家财税政策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 应收保费数据信息的提供
财会部应会同各产品线部门及信息技术部确定账龄计算规则,确定减值准备提取标准,并对应收保费的数据进行监控,保证及时准确提供应收保费相关数据。
第五十一条 应收保费的分析点评
总公司和各级分公司财会部门应在各种经营形势分析会上对应收保费率增长变动异常的下级机构进行分析和点评。
第六章 问 责
第五十二条 建立应收保费管理的问责制度
总公司对应收保费实行动态管理,在适当时候对应收保费出现异常的省级分公司和产品线负责人采取质询、书面报告或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督促。
(一)季度末逾期应收保费率超过控制目标1个百分点时,总公司对相关省级分公司和产品线负责人发出质询函。
(二)季度末逾期应收保费率超过控制目标2个百分点时,总公司要求相关省级分公司和产品线负责人进行书面报告,解释原因并提供具体整改措施。
(三)季度末逾期应收保费率超过控制目标3个百分点时,总公司向全系统对相关省级分公司和产品线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要求解释原因并提供具体整改措施。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应收保费考核制度
财会部门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收保费考核制度并负责落地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严格对分公司应收保费的考核
每年在对省级分公司进行考核时,严格按照考核办法执行对应收保费及其坏账准备的调整:
(一)严格按照实收保费兑现财务资源;
(二)严格按照最终审计确定的应收保费坏账准备金额提取应收保费坏账准备,分公司账面没有提足则进行考核调整予以提足,并按照提足坏账准备后的考核利润兑现财务资源;
(三)对提取的坏账准备超过税法限定比率的部分,将
按照25%的比例调减分公司考核口径利润。
第五十五条 严格对分公司、总公司产品线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逾期应收保费考核
总公司将逾期应收保费控制目标纳入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总公司产品线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年度KPI(关键业绩指标),严格考核。
第五十六条 财会部门对应收保费及坏账准备真实性的监督检查
总公司和各级分公司每年在兑现业绩奖金前,财会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下级机构应收保费及其坏账准备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应收保费或坏账准备存在虚假调整等违规行为,应在查清问题后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人保财险发„2008‟175号)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人保财险发„2006‟5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总公司各产品线部门应当根据本产品线业务特点,结合本办法制定本产品线应收保费管理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应收保费管理领导小组解释。
附件:1.付费协议(参考范本)
2.客户资信等级测评计分表 3.客户诚信档案(参考范本) 4.应收保费审批表(参考范本) 5.预借保费发票审批表(参考范本)
附件1: 付费协议(参考范本)
编号:
投保单号: 保险单号:
兹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协商同意达成本付费协议。本付费协议是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投保人将按下述方式之一交纳:
一、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开始之日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如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对交费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向投保人发出终止保险合同通知书的次日零时终止本保险合同。
二、保险费按下列条件分期缴付:
保险人将按实际交付保费与保费总额的比例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本约定一式两份。
保险人(签章) 投保人签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信等级测评计分表
客
户
名
称
:
总分 : 评定等级:
附件3: 客户诚信档案(参考范本)
业务员 所属支公司
支公司经理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应收保费审批表
(参考范本)
编号
附件5: 预借保费发票审批表
(参考范本)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应收保费管理、提高保费实收率、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产品线和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应收保费定义及确定原则
本规定所称“应收保费”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
在确认应收保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将所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全额确认为应收保费。
(二)对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的,以后各期应收的保费收入也应同时确认为应收保费。
按照是否逾期,应收保费分为逾期应收保费和未逾期应收保费。
第四条 应收保费逾期与逾期账龄的计算
应收保费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如无约定则以保单生效日期为准)投保人仍未缴纳保费的情形。
应收保费逾期账龄,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期为起点,如无约定则以保单生效日期为起点,至评估日止的逾期时间。
第五条 应收保费管理原则
应收保费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谁签单,谁负责”原则。签单业务员(以保单“归属业务员”一栏记载为准)应对应收保费从产生到催收直至最终收回(或产生坏账)这一过程全面负责。
(二) “终身制”原则。签单业务员应对其销售或负责的业务所发生的应收未收保费,不管岗位是否变化,终身负责催收。如签单业务员离职,应在离职前将名下所挂逾期应收保费全额追回。不能追回的或有部分未逾期的应收保费,应由该业务员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继续负责组织催收。
(三) “资金时间成本”原则。应收保费属于被客户占用的资金,其产生的时间成本高低与应收保费金额的大小以及逾期时间长短成正比。对于逾期应收保费产生的时间成本,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纳入考核管理。
(四) “放账风险补偿”原则。针对应收保费所可能产生的坏账风险,应建立应收保费可收回金额的定期评价机制,确定发生减值的,应相应计提坏账准备。
第六条 管理框架与职责分工
应收保费管理贯穿于公司销售、承保、财务、信息技术、法律和监察审计等各个经营管理环节。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
构的各部门之间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责、有效协作,确保应收保费管理工作有效有力。
(一)区域销售单位
销售单位是应收保费的直接负责部门,销售单位的“一把手”是本机机构应收保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
1.按照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应收保费产生;
2.制定并落实销售人员或团队在应收保费产生、对账提醒、催收等各环节中的职责范围和操作规范;
3.建立健全销售人员和团队与应收保费挂钩的业绩考核机制,确保应收保费及时足额回收。
(二)产品线部门
产品线部门是应收保费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1.根据公司的应收保费管理的规定制定符合本产品线特点的应收保费管理细则;
2.协助销售管理部门制定和规范符合本产品线实际的信用管理政策;
3.根据应收保费管理细则和本产品线信用管理政策实施应收保费的日常管理和审批;
4.配合销售单位从源头上控制应收保费产生,协助做好应收保费催收工作。
(三)财会部门
财会部门是应收保费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具体负责:
1.应收保费管理相关工作的整体组织与协调;
2.建立健全应收保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3.应收保费数据的管理、监控与分析;
4.制定并落实应收保费考核指标与各项奖惩执行。
(四)客户服务管理部门
客户服务管理部门是客户信用信息的管理与维护部门。具体负责:
1.基于销售人员搜集的客户信息,在客户档案管理系统建立客户信用等级数据库;
2.通过开发客户信用信息查询平台等方式为客户信用信息查询提供支持。
(五)信息技术部门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提供应收保费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技术支持。
(六)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负责协助产品线部门在应收保费催收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进行法律诉讼和追偿,负责配合产品线部门监督各产品线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监察审计部门(包括监察稽核中心,下同)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应收保费状况进行审计监督,严格追究应收保费管理存在问题的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 应收保费分类
第七条 允许产生的应收保费和不允许产生的应收保费
(一) 不允许产生应收保费的一般性规定
以下业务原则上不允许产生应收保费:
1.来源于直接和个人代理渠道的自然人交费业务;
2.储金型、投资理财型业务;
3.定额保单业务;
4.法定保险业务;
5.客户资信不好,需严格控制的业务;
6.各地保监会规定的应当实行“见费出单”的一次性缴费业务。
对于上述实行“见费出单”的一次性缴费业务,原则上应在系统确认保费全额入账后方能出单。
信息技术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上述禁止产生应收保费的业务的核保与出单进行系统刚性控制。
(二)允许产生的应收保费
除不允许产生应收的业务之外,其余业务原则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缴费,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允许分期缴费的客户原则上必须有客户授信,允许分期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客户授信按照第三章“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付费协议必须打印在保单之上或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附在保单或保险协议之后,其中列明缴费计划、缴费期
限及相应违约责任。
根据《付费协议》(格式标准可参考附件1)付费的,出单员应在保单上“特别约定栏”注明:保险人将按照《付费协议》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各产品线应对本产品线分期缴费业务的条件进行规定,明确付费次数与首期保费的比例以及最后一期保费的缴纳时限。
实行见费出单的分期缴费业务必须在首期保费入账后,方可打印并交付保单。信息技术部门应对此类业务的核保与出单进行系统刚性控制。
第八条 自动授权类应收保费和特别授权类应收保费 根据总公司每年下发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授权书》(下称《法人授权书》)规定,省级分公司产品线管理部门对省级分公司权限内业务的应收保费具有审批权,此类应收保费称为自动授权类应收保费。
超省级分公司权限业务的应收保费,应在出单前上报总公司审批,视为特别授权类应收保费。业务本身虽属分公司经营权限,但采用分期付费方式不符合公司信用管理规定要求的,经总公司产品线管理部门批准后产生的应收保费也视为特别授权类应收保费。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一节 建立客户信用评价体系
第九条 各分公司应建立完备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具体的制度和细则,规范各分支机构对客户分期付费的授信行为,监控应收保费指标状况,分析应收保费成因,落实催收工作,控制应收保费规模。
第十条 应收保费信用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原则上为销售管理部门。归口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汇总制定公司的信用管理工作细则。省级分公司应制定适合本辖区业务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章规定仅适用于允许产生应收保费的业务。对于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允许产生应收保费的业务一律不予客户授信。
所谓“客户授信”,是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对不能一次性缴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的客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客户的申请,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在此信用额度内客户采取分期付费的方式交付保险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为授信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客户为受信人。
第十二条 非自然人且符合我公司资信等级要求的客户,经我公司评估,可作为受信人,由我公司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此信用额度内采取分期付费的方式缴付保险费。信用评级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期付费。
第十三条 各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客户统一的信用评价
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和细则,坚持“有限授信、适时调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对客户的信用管理。
第二节 建立授信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需要对客户授信的,由承保公司经办人员收集、调查客户的相关数据和背景情况,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书面材料,提交至市级分公司销售管理部门。市级分公司销售管理部门应当与产品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签意见,确定客户的资信等级及授信额度。
如需要授信的客户为总省级重要客户,则相关授信的申请,参照重要客户部制定的相关规定或细则,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对客户的资信等级评定应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保险业务质量评价。即该客户在本公司以及其他保险公司以往年度保费交付情况、赔付率水平、费率水平等,以及应收保费的余额及历史收款记录。
(二)客户对外信用评价。即银行还贷记录、重大对外债务纠纷记录、税收缴纳记录、社会保障交纳及工资发放记录、管理层个人信用记录。
(三)客户管理水平评价。即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情况。
第十六条 客户资信等级由高至低可分为A、B、C、D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A级;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B级;70
分以上、80分以下为C级;70分以下为D级。具体评定标准及打分模式参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客户授信经审批同意后,经办人员应首先及时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同时签订付费协议;其次,应将有关客户资信评级资料(《客户诚信档案》格式见附件3)移交本级出单管理部门随客户档案录入;最后,客户档案管理系统应当定期更新授信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实际情况,以便对客户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更新。
第十八条 客户授信后,对于资信状况良好,按时以及提前交纳保险费的,可以提高授信额度,视具体情况增加分期次数;对于资信不良,拖欠到期保险费,经催告后不能缴清的,应视具体情况降低授信额度,减少分期次数,直至停止授信。
第三节 建立中介渠道的授信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 分公司应按照销售管理部的相关规定,选择资信良好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进行合作。如需要对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进行授信,则应当符合公司客户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和细则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需要授信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是指代理出单,并与我公司结算保费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根据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的
资信状况和业务规模,严格确定其授信额度及结算频率等,并实行动态调整。信用评级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定期结算。
第二十二条 在对需要授信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的资信等级进行评定时,应当综合考虑该中介机构的资质,保单管理,以往年度与我公司的结算周期,是否有吃、埋单行为等。
第二十三条 与我公司首次合作、或终止合作间隔超过一年的中介机构,对其首次授信原则上不授予最高级,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
第二十四条 与我公司首次合作、或终止合作间隔超过一年的个人代理人,对其首次授信原则上不授予最高级,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二十五条 签订代理协议时,与代理机构(或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协议必须订立详细明确的保费结算条款(包括结算周期和结算额度)及违约责任,规范与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之间的结算制度,有效约束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拖延结算保费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违反代理协议中规定交费计划或交费期限的,市级分公司应降低其代理出单权限。屡次拖欠的,应当取消其代理出单的资格,直至取消代理权限。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逾期未结算的保费达到或超过授信额度时,应当立刻停止其出单权限。
第二十八条 应严格对代理机构或个人代理人的手续费支付管理。对未收到保费的业务,严禁向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支付手续费。保费收入与手续费支出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采用“坐扣”方式向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支付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的资信等级的评定办法,由销售管理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应收保费的管理与催收
第一节 权限管理与审批
第三十条 建立应收保费权限管理审批体系
各级产品线管理部门是应收保费审批权限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级机构在履行业务审批或核保程序时,应将分期付费计划或协议一并附上,在核保同时进行应收保费审批。
第三十一条 自动授权类应收保费的权限管理
各省级分公司产品线管理部门对省级分公司权限内业务的应收保费有审批权限。
第三十二条 特别授权类应收保费的权限管理
超省公司权限业务的应收保费应在该业务上报总公司同时,设定保费缴纳方案,由总公司产品线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如遇业务本身虽属分公司经营权限,但采用分期付费方
式不符合公司信用管理规定要求的,分公司应逐笔报总公司产品线管理部门审批(《应收保费审批表》样式见附件4)。产品线管理部门应同时会签销售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技术支持
信息技术部门应在业务系统中增加付费信息模块,保证付费信息或协议可以及时录入或上传。
录入付费信息的,系统应能根据缴费日期和期数自动套算每期付费金额,并可随时导出制作对账单。上传付费协议的,应保留系统手工录入付费信息的功能。
第二节 账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逾期应收保费的账龄管理制度
应收保费管理应重点关注逾期应收保费,同时监控未逾期应收保费的总量及风险变化情况。
第三十五条 逾期应收保费ABCDE分类
应收保费按逾期账龄(含上限、不含下限)长短可分为
A、B、C、D、E五类。
逾期应收保费分类情况是销售管理部门和各产品线管理部门实行逾期应收保费账龄管理的主要依据。
各级销售管理部门和产品线管理部门应针对不同类别的逾期应收保费采取差异化的管理、监控与催收方案。
第三十六条 分类统计主体与测算频率
逾期应收保费分类情况应由总、省级分公司信息技术部门按月进行统计测算。
每月5日前,省级分公司信息技术部门应提取完毕截至上月末为止历史上已产生的所有逾期但未经核销的应收保费数据,按逾期账龄长短形成逾期应收保费分类明细,并报送同级销售管理部和产品线部门。
总公司信息技术部应按月向总公司销售管理部和各产品线部门报送分公司分产品线逾期应收保费分类明细。
第三节 应收保费催收
第三十七条 建立自上而下、统一协调的应收保费催收责任制
根据“谁签单、谁负责”原则,销售人员或团队应实时跟进自身销售业务的保费收回情况,保证应收保费按时、及时回收。
各级销售管理部门作为销售队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制定销售人员与团队销售业绩与应收保费相挂钩的考核机制,并严格执行落地。
各级产品线管理部门作为应收保费的日常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同级销售管理部门反馈该产品线应收保费的管理情况,以便销售管理部门适时调整营销策略与客户信用管理政策,加强应收保费的跟踪与催收力度。
各级财会部门作为组织协调部门,应定期召集本级销售管理部门、各产品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应收保费及其管控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坏账风险适时提出预警,尤其是要对各省级分公司和产品线应收保费的月均余额进行评估与监控。
各级分支机构主要责任人(“一把手”)作为本机构应收保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机构应收保费管理工作,并对上级公司负责。责任人应指定专人进行应收保费统计监控工作,对存在应收保费的业务定期统计汇总。对于产生逾期应收保费的客户,应要求签单业务人员及其上级销售管理部门说明具体原因,限期制定并落实催收方案,及时回收应收保费。
第三十八条 建立逾期应收保费的分类催收与对应奖惩机制
各销售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同逾期应收保费类型制定不同的催收机制,在销售政策中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逾期应收保费催收环节的协调与配合 各级产品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本级销售管理部门做好逾期应收保费的催收工作。在必要情况下,可通过信用审批与承保审批政策的收紧在源头上控制应收保费增量。
各级财会部门应及时向本级销售管理部和产品线管理部门提供准确的应收保费账龄数据和相应的减值准备计提
情况,为催收环节的经济奖罚措施提供公平、合理、准确的考核依据。
第四十条 各级公司的法律部门应当对业务的催收工作提供及时的法律支持和援助,协助产品线部门通过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诉讼、追偿等方式加强应收保费管理,推动应收保费的催收。
第四节 数据的查询、监控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技术部门对建立、维护并更新应收保费动态监控与查询信息系统的责任
(一)信息技术部门应建立起应收保费逐单明细信息(包括账龄)的监控与查询信息系统,为财会部门和产品线部门提供管理所需信息。
(二)应收保费监控与查询信息系统应能满足各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需求,各级财会部门、产品线部门和销售管理部门能通过登陆该平台快捷方便地查询各项应收保费信息,减少手工劳动和重复劳动。
(三)应收保费监控与查询信息系统应能及时得到维护和更新。
(四)对于系统内锁定的应收保费历史数据进行严格监控,原则上禁止通过后台手动对已锁定的应收保费数据进行改动或删除。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技术部门对建立、维护并更新保费发
票动态监控与查询信息系统的责任
(一)信息技术部门应建立保费发票的监控与查询信息系统,可以对每笔保费发票的使用状态、对应保单信息、已经收取保费金额进行动态监控与查询。
(二)保费发票监控与查询新系统应能满足各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需求,各级财会部门能通过登陆该平台快捷方便地查询保费发票的使用状态、对应保单信息、已经收取保费金额,减少手工劳动和重复劳动。
(三)保费发票监控与查询新系统应能及时得到维护和更新。
第四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门对应收保费管理审计监督的责任
监察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机构应收保费管理的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监察审计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审计人员因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要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应收保费入账依据必须充分
(一)应收保费的产生、收回、核销在账务处理时均需对应到每笔保单(货运险预约业务可以视业务情形逐笔对应到每笔保单、清单或发货登记)。
(二)代理业务保费入账时,财会部门必须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收款明细清单作为实收保费和应收保费的入账凭证。
第四十五条 保险费发票的管理
保险费发票应按照公司《单证管理办法》、《单证管理实务》及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应收保费对应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缴纳 对已缴纳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应收未收保费,在规定的核算期内未收回的应当从应纳税营业额中扣减。对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扣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应并入当期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四十七条 应收保费的备查登记管理
(一)各级分支机构(主要是地市级分公司和县级支公司)财会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强化应收保费的备查登记管理。
(二)财会部门必须通过收付费系统逐笔登记应收保费的产生、收回、冲减、核销等信息,账务系统应收保费的增减数据必须与收付费系统保持一致。
(三)收付费系统的录入信息必须详细、完整、及时,至少应包括险别、保单号、应收保费金额、业务类型、还款记录、账龄、业务人员姓名。
第四十八条 应收保费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各分公司应以逐笔保单应收保费余额(剔除负数
余额后)为基础,采取单笔分析法与逾期账龄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评估和计量应收保费减值准备。
(二)应收保费减值准备的提取标准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财务计量政策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
(三)应收保费减值准备应按月提取。
(四)财务部门应按月向销售管理部和产品线部门提供应收保费减值明细,以便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第四十九条 应收保费的核销
应收保费的核销,按照国家财税政策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 应收保费数据信息的提供
财会部应会同各产品线部门及信息技术部确定账龄计算规则,确定减值准备提取标准,并对应收保费的数据进行监控,保证及时准确提供应收保费相关数据。
第五十一条 应收保费的分析点评
总公司和各级分公司财会部门应在各种经营形势分析会上对应收保费率增长变动异常的下级机构进行分析和点评。
第六章 问 责
第五十二条 建立应收保费管理的问责制度
总公司对应收保费实行动态管理,在适当时候对应收保费出现异常的省级分公司和产品线负责人采取质询、书面报告或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督促。
(一)季度末逾期应收保费率超过控制目标1个百分点时,总公司对相关省级分公司和产品线负责人发出质询函。
(二)季度末逾期应收保费率超过控制目标2个百分点时,总公司要求相关省级分公司和产品线负责人进行书面报告,解释原因并提供具体整改措施。
(三)季度末逾期应收保费率超过控制目标3个百分点时,总公司向全系统对相关省级分公司和产品线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要求解释原因并提供具体整改措施。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应收保费考核制度
财会部门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收保费考核制度并负责落地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严格对分公司应收保费的考核
每年在对省级分公司进行考核时,严格按照考核办法执行对应收保费及其坏账准备的调整:
(一)严格按照实收保费兑现财务资源;
(二)严格按照最终审计确定的应收保费坏账准备金额提取应收保费坏账准备,分公司账面没有提足则进行考核调整予以提足,并按照提足坏账准备后的考核利润兑现财务资源;
(三)对提取的坏账准备超过税法限定比率的部分,将
按照25%的比例调减分公司考核口径利润。
第五十五条 严格对分公司、总公司产品线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逾期应收保费考核
总公司将逾期应收保费控制目标纳入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总公司产品线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年度KPI(关键业绩指标),严格考核。
第五十六条 财会部门对应收保费及坏账准备真实性的监督检查
总公司和各级分公司每年在兑现业绩奖金前,财会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下级机构应收保费及其坏账准备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应收保费或坏账准备存在虚假调整等违规行为,应在查清问题后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人保财险发„2008‟175号)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人保财险发„2006‟5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总公司各产品线部门应当根据本产品线业务特点,结合本办法制定本产品线应收保费管理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应收保费管理领导小组解释。
附件:1.付费协议(参考范本)
2.客户资信等级测评计分表 3.客户诚信档案(参考范本) 4.应收保费审批表(参考范本) 5.预借保费发票审批表(参考范本)
附件1: 付费协议(参考范本)
编号:
投保单号: 保险单号:
兹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协商同意达成本付费协议。本付费协议是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投保人将按下述方式之一交纳:
一、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开始之日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如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对交费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向投保人发出终止保险合同通知书的次日零时终止本保险合同。
二、保险费按下列条件分期缴付:
保险人将按实际交付保费与保费总额的比例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本约定一式两份。
保险人(签章) 投保人签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信等级测评计分表
客
户
名
称
:
总分 : 评定等级:
附件3: 客户诚信档案(参考范本)
业务员 所属支公司
支公司经理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应收保费审批表
(参考范本)
编号
附件5: 预借保费发票审批表
(参考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