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扣代缴井下采掘工人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徐州各生产矿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徐州市地税局的要求,徐州各生产矿井自2013年起对井下采掘工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要求如下:
一、征税基数:所有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各种奖金及其他所得)扣除个人缴纳的各种基本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98年后职工房帖、住房公积金)、井下特殊岗位津贴(包括下井津贴、班中餐补贴、中夜班津贴)后的工资收入。
二、扣缴方法:为降低井下采掘工人个人所得税税负,扣缴方法采用《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含采掘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法。
分月预缴标准:月度征税基数扣除费用扣除标准(目前为3500元)后,1500元以内部分,暂按3%;1500元至4500元部分,暂按5%;4500元至9000元部分,暂按15%;9000元以上部分,暂按25%。
年终计算办法: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全年各月征税基数,按照税法规定税率,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缴纳税款,多退少补。具体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 ×税法规定税率﹣速算扣除数] ×12
三、申报方法:分月预交采用“个税申报软件”的普通算法,年终缴纳采用“个税申报软件”的特定行业特殊算法。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井下生产一线工人了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培养诚信纳税意识。同时财务部门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规范使用“个税申报软件”,按期缴纳税款,防范税务风险。
财务部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关于代扣代缴井下采掘工人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徐州各生产矿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徐州市地税局的要求,徐州各生产矿井自2013年起对井下采掘工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要求如下:
一、征税基数:所有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各种奖金及其他所得)扣除个人缴纳的各种基本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98年后职工房帖、住房公积金)、井下特殊岗位津贴(包括下井津贴、班中餐补贴、中夜班津贴)后的工资收入。
二、扣缴方法:为降低井下采掘工人个人所得税税负,扣缴方法采用《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含采掘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法。
分月预缴标准:月度征税基数扣除费用扣除标准(目前为3500元)后,1500元以内部分,暂按3%;1500元至4500元部分,暂按5%;4500元至9000元部分,暂按15%;9000元以上部分,暂按25%。
年终计算办法: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全年各月征税基数,按照税法规定税率,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缴纳税款,多退少补。具体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 ×税法规定税率﹣速算扣除数] ×12
三、申报方法:分月预交采用“个税申报软件”的普通算法,年终缴纳采用“个税申报软件”的特定行业特殊算法。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井下生产一线工人了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培养诚信纳税意识。同时财务部门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规范使用“个税申报软件”,按期缴纳税款,防范税务风险。
财务部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