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换货规定

《退换货规定》

目的

为了解决消费者关于商品和服务方面的投诉,明确产品退换的原则和范围,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

消费者在商场内购买的各类商品,包括公司和部门在促销期间售出的各类商品,都在本规定范围之内。

商品维修、退还货的原则

1.商品在售出后出现质量问题,按 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的三包期和商品质量问题的性质,可对商品进行维修或退换货处理。

2.有赠品的商品退换货时,消费者须将赠品保持原样返还后办理退换货;如赠品未能保持原样或无法返还的,则按赠品的最低成本收取现金后办理退换货。

3.使用支票或信用卡购物,在货款到户后方可办理退换货。

4.持购物卡购物,换货时可在等于或高于原购物价格基础上进行,退货时只可将货款重新存入购物卡内。

5.商品价格发生变更时办理退货,如价格下降,应按原价给予退货;如遇价格上涨时,应按新价格给予退货。

6.商品的三包期从售出商品(购买)之日期开始计算,三包期从售出开始计算。三包期包括节假日,双休日。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在退还货范围内,可适当给予有偿维修。

a.商品无信誉卡,发票,有效证件及对购物凭证私自进行涂改的;

b.商品超过退还货期限或超过三包期的;

c.商品未保持原样,又无质量问题的;

d.商品已标注无质量问题不可退换或一次性处理品;

e.商品未按说明使用,人为造成商品破损的;

f.非指定授权的维修者对商品进行拆动或维修造成损坏的。

8.除本公司承诺高于法定之义务外,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日用化妆品、美容美发用品类商品

* 商品售出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 商品在售出30日内发生皮肤过敏现象,如消费者带症状且症状明显者可当日退换货;无明显症状,消费者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医院进行诊断,凭证明过敏现象是 由于使用本产品引起的《诊断证明》方可退换货。

服装类商品

* 商品售出15天内,在保持原样,不影 响再次销售的基础上,可按消费者的意见给予退换货(另有约定的除外)。

* 商品保持原样的条件需具备以下四点:

a.商品商标、吊牌未与服装脱离,无损坏、拆动现象的;

b.商品未经穿着,无人为损坏的;

c.商品外包装完好的;

d.商品无污渍的。

* 内衣类及泳装类商品售出后,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为了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内衣类及泳装类商品禁止二次销售)

* 皮衣、裘皮类商品按照(黑龙江省皮服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箱包、皮具类商品

* 商品售出15天内,在保持原样,不影 响再次销售的基础上,可按照消费者的意见给予退换货处理(另有约定除外)。

* 商品在售出30天内发生皮包表面、皮带皮子断裂、掉漆、掉色等现象,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货。

* 商品在售出60天内发生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可免费维修两次,每次维修期限不得超过20天(另有约定除外),如商品维修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应 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货。

* 箱包、皮具的装饰金属在使用中发生退色现象,不在退换货范围内。

钟表类商品

* 商品售出后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 商品的三包期为一年(表镜、表带、表壳不在三包范围内)

* 经仪器鉴定,在国家质量检测部门认可钟表误差值内的产品不予退换货。

a.石英表类:月误差±15秒。

b.机械表类:日误差±45秒。

* 商品在售出7天内发生质量问题,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维修或换货。

* 商品在售出15天内发生质量问题,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维修换货。

* 商品在三包期内,属维修范围内的,维修期限不得超过30天;如因等待零配件进行修理,维修期限不得超过90天。否则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货。

* 商品在三包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可免费维修两次,如商品修理两次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换退货。如消费者选择退货, 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公式:天数×0.05%×购买价格

*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退还货,可适当给予有偿维修;

a.无信誉卡、发票、保修卡及三包凭证的;

b.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c.非指定授权的维修者对商品拆动维修造成损坏。

d.三包凭证型号与维修产品型号不符或私自涂改的;

e.超过三包期限的;

f.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眼镜类商品

商品售出后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 商品在售出7天内发生质量问题,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维修或换货。

* 商品在售出15天内发生质量问题,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维修或换货。

* 商品在售出30天内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应给予免费维修,维修期限不得超过7天,如商品维修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换退 货。

* 因消费者自行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能维修的给予免费维修,如需更换零配件的,可适当给予有偿维修。

鞋类商品

商品售出15天内,在保持原样不影响 再次销售的基础上,可按消费者的意见给予退换货(另有约定除外)。

* 商品价格在100元以上的三包期为90天;商品价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三包期为30天。

* 商品三包期不含因质量问题维修或换货所占用的时间,三包期从维修后或换货之日起重新

计算。

* 商品在三包期内出现断跟、掉跟、开胶、开线、掉扣眼、拉锁损坏等现象,能够维修的,可免费维修两次,一次维修期限不得超过7天,如商品维修两次后仍然 不能正常使用的,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货,如消费者同意,可以进行一次性按原销售价格10%-30%的折价,将商品处理给消费者,并注明“一次性处理品 不予退换”的字样。

* 商品在三包期内出现断底、断帮、面料断面、皮面脱层或鞋面出现五分之一以上泛硝、掉漆、掉色等现象,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换退货。

* 商品价格在300元以上,售出10天内出现断跟、掉跟、开胶、开线、掉扣眼拉锁损坏等现象,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维修或换退货。

* 商品在售出后出现尺码标号与实际尺码大小不符或两只鞋大小不一、颜色不一、顺脚等现象,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换退货。

金银、珠宝首饰类商品

商品售出后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 商品在售出超出15天发生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可给予免费维修,维修期限不得超过20天,否则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货。

* 商品在售出90天内,因消费者自行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能维修的给予免费维修或适当有偿维修。

* 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时按专柜当时标明的价格进行调换。

家电类/家品类/床品 类/其它类商品

* 家电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 家品类易损、易碎、贵重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包括:水晶玻璃、陶瓷器皿、塑料制品、工艺品。收藏品、毛巾、厨房用具等)。

* 床品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 其它类商品,如照相器材、图书、玩具、食品、烟、酒、饮品、文教用品、打火机、书法绘画、商档家具、计算机(含软件及其它配件)、手工制作等无质量问 题,不予退换货。

《退换货规定》

目的

为了解决消费者关于商品和服务方面的投诉,明确产品退换的原则和范围,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

消费者在商场内购买的各类商品,包括公司和部门在促销期间售出的各类商品,都在本规定范围之内。

商品维修、退还货的原则

1.商品在售出后出现质量问题,按 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的三包期和商品质量问题的性质,可对商品进行维修或退换货处理。

2.有赠品的商品退换货时,消费者须将赠品保持原样返还后办理退换货;如赠品未能保持原样或无法返还的,则按赠品的最低成本收取现金后办理退换货。

3.使用支票或信用卡购物,在货款到户后方可办理退换货。

4.持购物卡购物,换货时可在等于或高于原购物价格基础上进行,退货时只可将货款重新存入购物卡内。

5.商品价格发生变更时办理退货,如价格下降,应按原价给予退货;如遇价格上涨时,应按新价格给予退货。

6.商品的三包期从售出商品(购买)之日期开始计算,三包期从售出开始计算。三包期包括节假日,双休日。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在退还货范围内,可适当给予有偿维修。

a.商品无信誉卡,发票,有效证件及对购物凭证私自进行涂改的;

b.商品超过退还货期限或超过三包期的;

c.商品未保持原样,又无质量问题的;

d.商品已标注无质量问题不可退换或一次性处理品;

e.商品未按说明使用,人为造成商品破损的;

f.非指定授权的维修者对商品进行拆动或维修造成损坏的。

8.除本公司承诺高于法定之义务外,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日用化妆品、美容美发用品类商品

* 商品售出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 商品在售出30日内发生皮肤过敏现象,如消费者带症状且症状明显者可当日退换货;无明显症状,消费者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医院进行诊断,凭证明过敏现象是 由于使用本产品引起的《诊断证明》方可退换货。

服装类商品

* 商品售出15天内,在保持原样,不影 响再次销售的基础上,可按消费者的意见给予退换货(另有约定的除外)。

* 商品保持原样的条件需具备以下四点:

a.商品商标、吊牌未与服装脱离,无损坏、拆动现象的;

b.商品未经穿着,无人为损坏的;

c.商品外包装完好的;

d.商品无污渍的。

* 内衣类及泳装类商品售出后,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为了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内衣类及泳装类商品禁止二次销售)

* 皮衣、裘皮类商品按照(黑龙江省皮服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箱包、皮具类商品

* 商品售出15天内,在保持原样,不影 响再次销售的基础上,可按照消费者的意见给予退换货处理(另有约定除外)。

* 商品在售出30天内发生皮包表面、皮带皮子断裂、掉漆、掉色等现象,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货。

* 商品在售出60天内发生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可免费维修两次,每次维修期限不得超过20天(另有约定除外),如商品维修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应 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货。

* 箱包、皮具的装饰金属在使用中发生退色现象,不在退换货范围内。

钟表类商品

* 商品售出后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 商品的三包期为一年(表镜、表带、表壳不在三包范围内)

* 经仪器鉴定,在国家质量检测部门认可钟表误差值内的产品不予退换货。

a.石英表类:月误差±15秒。

b.机械表类:日误差±45秒。

* 商品在售出7天内发生质量问题,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维修或换货。

* 商品在售出15天内发生质量问题,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维修换货。

* 商品在三包期内,属维修范围内的,维修期限不得超过30天;如因等待零配件进行修理,维修期限不得超过90天。否则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货。

* 商品在三包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可免费维修两次,如商品修理两次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换退货。如消费者选择退货, 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公式:天数×0.05%×购买价格

*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退还货,可适当给予有偿维修;

a.无信誉卡、发票、保修卡及三包凭证的;

b.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c.非指定授权的维修者对商品拆动维修造成损坏。

d.三包凭证型号与维修产品型号不符或私自涂改的;

e.超过三包期限的;

f.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眼镜类商品

商品售出后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 商品在售出7天内发生质量问题,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维修或换货。

* 商品在售出15天内发生质量问题,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维修或换货。

* 商品在售出30天内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应给予免费维修,维修期限不得超过7天,如商品维修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换退 货。

* 因消费者自行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能维修的给予免费维修,如需更换零配件的,可适当给予有偿维修。

鞋类商品

商品售出15天内,在保持原样不影响 再次销售的基础上,可按消费者的意见给予退换货(另有约定除外)。

* 商品价格在100元以上的三包期为90天;商品价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三包期为30天。

* 商品三包期不含因质量问题维修或换货所占用的时间,三包期从维修后或换货之日起重新

计算。

* 商品在三包期内出现断跟、掉跟、开胶、开线、掉扣眼、拉锁损坏等现象,能够维修的,可免费维修两次,一次维修期限不得超过7天,如商品维修两次后仍然 不能正常使用的,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货,如消费者同意,可以进行一次性按原销售价格10%-30%的折价,将商品处理给消费者,并注明“一次性处理品 不予退换”的字样。

* 商品在三包期内出现断底、断帮、面料断面、皮面脱层或鞋面出现五分之一以上泛硝、掉漆、掉色等现象,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换退货。

* 商品价格在300元以上,售出10天内出现断跟、掉跟、开胶、开线、掉扣眼拉锁损坏等现象,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维修或换退货。

* 商品在售出后出现尺码标号与实际尺码大小不符或两只鞋大小不一、颜色不一、顺脚等现象,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换退货。

金银、珠宝首饰类商品

商品售出后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 商品在售出超出15天发生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可给予免费维修,维修期限不得超过20天,否则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货。

* 商品在售出90天内,因消费者自行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能维修的给予免费维修或适当有偿维修。

* 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时按专柜当时标明的价格进行调换。

家电类/家品类/床品 类/其它类商品

* 家电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 家品类易损、易碎、贵重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包括:水晶玻璃、陶瓷器皿、塑料制品、工艺品。收藏品、毛巾、厨房用具等)。

* 床品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 其它类商品,如照相器材、图书、玩具、食品、烟、酒、饮品、文教用品、打火机、书法绘画、商档家具、计算机(含软件及其它配件)、手工制作等无质量问 题,不予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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