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介机构聘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聘请法律中介机构进行法律服务的行为,确保法律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请法律中介机构进行服务的行为,是指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或专项工作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需聘请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审查等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法律中介机构的聘请由集团公司统一考察、选定、管理,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分公司应接受集团公司的统一管理和指导,未经集团公司考察选定的,一律不得擅自聘请。
第四条 以下情形应以集团公司名义统一聘请法律中介机构:
(一)涉及股权转让、股权收购、项目收购需要聘请中介机构的;
(二)投资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项目;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集团公司聘请法律中介机 - 1 -
构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法律中介机构的考察、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法律中介机构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法律中介机构的各项管理工作,指导聘请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法律中介机构的聘请、管理、评估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集团公司董事长的职责与权限
(一)审批单项法律服务费用20万元以上法律中介机构的聘请。
(二)审批对法律中介机构工作成果的评价。
(三)审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职责与权限
(一)协助集团公司董事长具体分管法律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工作。
(二)审批单项20万元以下法律中介机构的聘请。
(三)审定审批对法律中介机构工作成果的评价。
第十条 法律事务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执行和落实
(二)具体开展法律中介机构各项管理工作
- 2 -
(三)审查法律中介机构及律师的资格条件,组织开展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和评价。
(四)指导法律服务需求部门,管理、监督、评价法律中介机构工作。
(五)检查法律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完成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需求经办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就具体项目提出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需求,配合、协助法律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二)推荐法律中介机构,监督所聘用法律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
(三)跟踪、评价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及成果。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应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后,报请集团公司领导审批,最终经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后聘请。
第十三条 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律服务需求单位与聘请的法律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审批流程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 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条件
第五条 法律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3 -
(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具有20名以上的专职律师;
(二)在法律服务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优势;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四)从业人员具备资质证书,具备较高的法律业务知识水平和执业经验,具有良好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操守。
(五)属于自治区国资委中介机构库内的法律中介机构。
第六条 集团公司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建立法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三章 法律中介机构的聘请程序
第七条 拟申请在经营活动或专项工作中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拟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经办单位(部门)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法律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含成立时间、股东及股权构成、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构成、经营情况、执业水平情况、有无违法违规、被处罚或受过谴责等情况);
(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执业证复印件;
(六)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服务事项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简介、服务费用、服务项目等)。
- 4 -
第八条 拟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经办单位(部门)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统一报送给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一次性告知经办单位(部门)需补充的材料,经办单位(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补充相关材料。
第九条 经初审,经办单位(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法律事务部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书应明确聘请该中介机构的可行性。
第十条 法律事务部出具评估意见书后,送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认为情况特别重大的应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法律事务部将审批结果送经办单位(部门)。
第五章 服务费用及支付
第十二条 由集团公司统一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情形,所需服务费用由项目经费支出,由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所需服务费用由聘请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法律中介机构的相关业务收费由经办单位(部门)与中介机构协商,按照集团公司财务相关规定确定服务费,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
- 5 -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四条 拟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经办单位(部门)在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法律服务的行为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令其限期改正,并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法律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开展法律服务过程中,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对法律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业务活动和工作成果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法律中介机构所承担业务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告知经办单位(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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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介机构聘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聘请法律中介机构进行法律服务的行为,确保法律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请法律中介机构进行服务的行为,是指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或专项工作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需聘请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审查等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法律中介机构的聘请由集团公司统一考察、选定、管理,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分公司应接受集团公司的统一管理和指导,未经集团公司考察选定的,一律不得擅自聘请。
第四条 以下情形应以集团公司名义统一聘请法律中介机构:
(一)涉及股权转让、股权收购、项目收购需要聘请中介机构的;
(二)投资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项目;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集团公司聘请法律中介机 - 1 -
构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法律中介机构的考察、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法律中介机构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法律中介机构的各项管理工作,指导聘请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法律中介机构的聘请、管理、评估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集团公司董事长的职责与权限
(一)审批单项法律服务费用20万元以上法律中介机构的聘请。
(二)审批对法律中介机构工作成果的评价。
(三)审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职责与权限
(一)协助集团公司董事长具体分管法律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工作。
(二)审批单项20万元以下法律中介机构的聘请。
(三)审定审批对法律中介机构工作成果的评价。
第十条 法律事务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执行和落实
(二)具体开展法律中介机构各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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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法律中介机构及律师的资格条件,组织开展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和评价。
(四)指导法律服务需求部门,管理、监督、评价法律中介机构工作。
(五)检查法律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完成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需求经办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就具体项目提出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需求,配合、协助法律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二)推荐法律中介机构,监督所聘用法律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
(三)跟踪、评价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及成果。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应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后,报请集团公司领导审批,最终经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后聘请。
第十三条 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律服务需求单位与聘请的法律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审批流程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 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条件
第五条 法律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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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具有20名以上的专职律师;
(二)在法律服务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优势;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四)从业人员具备资质证书,具备较高的法律业务知识水平和执业经验,具有良好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操守。
(五)属于自治区国资委中介机构库内的法律中介机构。
第六条 集团公司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建立法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三章 法律中介机构的聘请程序
第七条 拟申请在经营活动或专项工作中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拟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经办单位(部门)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法律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含成立时间、股东及股权构成、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构成、经营情况、执业水平情况、有无违法违规、被处罚或受过谴责等情况);
(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执业证复印件;
(六)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服务事项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简介、服务费用、服务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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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拟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经办单位(部门)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统一报送给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一次性告知经办单位(部门)需补充的材料,经办单位(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补充相关材料。
第九条 经初审,经办单位(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法律事务部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书应明确聘请该中介机构的可行性。
第十条 法律事务部出具评估意见书后,送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认为情况特别重大的应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法律事务部将审批结果送经办单位(部门)。
第五章 服务费用及支付
第十二条 由集团公司统一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情形,所需服务费用由项目经费支出,由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所需服务费用由聘请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法律中介机构的相关业务收费由经办单位(部门)与中介机构协商,按照集团公司财务相关规定确定服务费,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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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四条 拟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经办单位(部门)在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法律服务的行为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令其限期改正,并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法律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开展法律服务过程中,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对法律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业务活动和工作成果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法律中介机构所承担业务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告知经办单位(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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