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凡在市中区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旅馆是指接待旅客住宿的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在市中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厂矿、外地驻市中区的办事机构等单位开设的对外的招待所、接待站)、客货栈、车马店、酒店、浴室、桑拿按摩、洗脚房、渡假村、农家乐等(以上简称旅馆)。
旅馆业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对其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做好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旅馆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积极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旅馆的主管单位应督促旅馆经营者加强治安防范和火灾预防工作。
旅馆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工作职责
一、按照治安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旅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旅馆治安防范工作负全责。
二、组织贯彻执行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购置安全防范设备,安装旅馆业应急系统,完善旅客登记、物品保管、车辆进出、门卫值班、巡查报告等工作制度,负责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
四、负责对职工进行治安防范知识的教育培训,新进员工应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员工核查通缉、通报、通知的犯罪分子或财物,协助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督促对住宿旅客的信息录入和报送。
情况报告制度
一、旅馆业要认真查验住宿旅客的身份证件,并如实准确地录入旅馆业公安信息系统,对伪造、涂改、无效过期身份证件住宿的需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可疑物品,反动淫秽物品住宿的,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旅馆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时,在尽力制止的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旅馆业发现公安机关通缉、通报、通知、协查的犯罪分子时,在做好稳控的同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保安(安全员)工作制度
一、旅馆业聘用的保安(安全员),必须经过保安公司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保安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指导、监督和检查,积极协助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及时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被公安机关通缉、通报、通知犯罪分子和赃物,以及形迹可疑人员,在向公安要关报告的同时,做好稳控工作。
四、提醒旅客注意自身财物安全,提醒旅客贵重物品交保管室寄存,发现旅客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可疑物品,以及反动淫秽物品住宿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五、旅馆内发生案件或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尽力制止并保护好现场,如实反映情况,协助调查处理。
六、积极做好旅馆内部安全防范、消防工作,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督促隐患整治,确保住宿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七、认真做好进出车辆的登记备案,防止车辆及车内物品被盗。
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一、旅馆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立贵重物品保管室,应有保险柜、报警装置、指定专人看管。
二、建立验证、登记、存放、领取和交接班制度,严防错发、冒领、丢失、被盗。
三、严禁存放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违禁物品。
四、对旅客遗留物品应妥善保管并登记备案,或揭示招领,设法归还原主,经招领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登记造册,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按遗失物品处理。
五、发现危险物品、违禁品或公安机关通报查找的赃物,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隐藏转移或者擅自处理。
六、因旅馆的管理责任,致使旅客财物丢失、被盗的由旅馆负责赔偿。
一、旅馆前台服务人员(登记人员)必须经过治安防范知识,旅馆信息系统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查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对每一位住宿旅客逐项如实准确录入旅客信息系统。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并如实准确录入旅馆业公安信息系统。
三、如发现住宿人员所持证件已过期或者有伪造、涂改等情形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四、对拟住宿一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应当按《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派出所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租用旅馆客房设立常住办事机构的,必须查验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五、对长期包房或者租用旅馆客房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共他人员居住的,应当办理旅客住宿手续后,录入旅馆业公安信息系统。
六、对无身份证、需要住宿的旅客,应告知旅客到当地派出所登记查验后,凭当地派出所证明进行登记住宿。
一、旅馆接待造访旅客的人时,应询问是造访谁,住几号房,被访者是否在客房,是否方便,是否同意该造访者前往,在被访者同意的情况下,办理来访会客事宜。
二、旅馆服务人员应请来访者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会客单,经验证和核对登记后放行,访客离开前应将会客单交回,会客时间应适当限制。
三、旅馆服务人员发现来访者携带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可疑物品,反动、淫秽物品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制止来访者造访住宿旅客。
旅馆业治安管理楼层服务员制度
一、认真查验旅客住宿登记卡,提醒旅客贵重物品交存放处,提醒旅客有关安全防范注意事项,指导旅客如发生意外事故的正确呼救、自救方法和安全出口。
二、告知旅客《旅客须知》内容和注意遵纪守法,注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可疑行为,对于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同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人员执行公务。
三、及时、准确发现报告不安全因素和公安机关通缉、通报、通知的违法犯罪分子。
四、对旅客留宿的人员,在提醒旅客办理住宿登记的同时,通知前台服务人员办理住宿登记。
五、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逐件登记,妥善保管。对危险物品、违禁品、反动物品和淫秽物品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得隐瞒、私留和传看。
乐山市中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凡在市中区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旅馆是指接待旅客住宿的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在市中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厂矿、外地驻市中区的办事机构等单位开设的对外的招待所、接待站)、客货栈、车马店、酒店、浴室、桑拿按摩、洗脚房、渡假村、农家乐等(以上简称旅馆)。
旅馆业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对其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做好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旅馆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积极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旅馆的主管单位应督促旅馆经营者加强治安防范和火灾预防工作。
旅馆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工作职责
一、按照治安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旅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旅馆治安防范工作负全责。
二、组织贯彻执行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购置安全防范设备,安装旅馆业应急系统,完善旅客登记、物品保管、车辆进出、门卫值班、巡查报告等工作制度,负责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
四、负责对职工进行治安防范知识的教育培训,新进员工应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员工核查通缉、通报、通知的犯罪分子或财物,协助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督促对住宿旅客的信息录入和报送。
情况报告制度
一、旅馆业要认真查验住宿旅客的身份证件,并如实准确地录入旅馆业公安信息系统,对伪造、涂改、无效过期身份证件住宿的需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可疑物品,反动淫秽物品住宿的,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旅馆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时,在尽力制止的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旅馆业发现公安机关通缉、通报、通知、协查的犯罪分子时,在做好稳控的同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保安(安全员)工作制度
一、旅馆业聘用的保安(安全员),必须经过保安公司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保安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指导、监督和检查,积极协助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及时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被公安机关通缉、通报、通知犯罪分子和赃物,以及形迹可疑人员,在向公安要关报告的同时,做好稳控工作。
四、提醒旅客注意自身财物安全,提醒旅客贵重物品交保管室寄存,发现旅客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可疑物品,以及反动淫秽物品住宿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五、旅馆内发生案件或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尽力制止并保护好现场,如实反映情况,协助调查处理。
六、积极做好旅馆内部安全防范、消防工作,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督促隐患整治,确保住宿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七、认真做好进出车辆的登记备案,防止车辆及车内物品被盗。
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一、旅馆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立贵重物品保管室,应有保险柜、报警装置、指定专人看管。
二、建立验证、登记、存放、领取和交接班制度,严防错发、冒领、丢失、被盗。
三、严禁存放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违禁物品。
四、对旅客遗留物品应妥善保管并登记备案,或揭示招领,设法归还原主,经招领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登记造册,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按遗失物品处理。
五、发现危险物品、违禁品或公安机关通报查找的赃物,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隐藏转移或者擅自处理。
六、因旅馆的管理责任,致使旅客财物丢失、被盗的由旅馆负责赔偿。
一、旅馆前台服务人员(登记人员)必须经过治安防范知识,旅馆信息系统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查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对每一位住宿旅客逐项如实准确录入旅客信息系统。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并如实准确录入旅馆业公安信息系统。
三、如发现住宿人员所持证件已过期或者有伪造、涂改等情形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四、对拟住宿一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应当按《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派出所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租用旅馆客房设立常住办事机构的,必须查验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五、对长期包房或者租用旅馆客房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共他人员居住的,应当办理旅客住宿手续后,录入旅馆业公安信息系统。
六、对无身份证、需要住宿的旅客,应告知旅客到当地派出所登记查验后,凭当地派出所证明进行登记住宿。
一、旅馆接待造访旅客的人时,应询问是造访谁,住几号房,被访者是否在客房,是否方便,是否同意该造访者前往,在被访者同意的情况下,办理来访会客事宜。
二、旅馆服务人员应请来访者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会客单,经验证和核对登记后放行,访客离开前应将会客单交回,会客时间应适当限制。
三、旅馆服务人员发现来访者携带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可疑物品,反动、淫秽物品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制止来访者造访住宿旅客。
旅馆业治安管理楼层服务员制度
一、认真查验旅客住宿登记卡,提醒旅客贵重物品交存放处,提醒旅客有关安全防范注意事项,指导旅客如发生意外事故的正确呼救、自救方法和安全出口。
二、告知旅客《旅客须知》内容和注意遵纪守法,注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可疑行为,对于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同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人员执行公务。
三、及时、准确发现报告不安全因素和公安机关通缉、通报、通知的违法犯罪分子。
四、对旅客留宿的人员,在提醒旅客办理住宿登记的同时,通知前台服务人员办理住宿登记。
五、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逐件登记,妥善保管。对危险物品、违禁品、反动物品和淫秽物品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得隐瞒、私留和传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