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土地复垦条例]

  摘要:文章依据《土地复垦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复垦的内涵,区分为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和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阐述了土地复垦原则和责任,指出了土地复垦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复垦条例;损毁土地;原则与责任

  

  《土地复垦条例》已于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2号令公布,自2011年3月5日期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共7章44条。《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土地复垦的内涵、原则、责任、验收、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及其现实意义。

  

  一、土地复垦的内涵

  

  《条例》所称的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理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复垦依据其损毁原因,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由于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如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损毁的土地、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二是由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这种类型比较复杂,既有现时的,也有时间久远的历史问题,既有人为因素,也有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土地复垦的原则

  

  为了便利、规范土地复垦工作,落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坚持必要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土地复垦是一项复杂的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关系到生态环境、目前与长远利益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科学的规划方案,这个规划方案必须体现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理念,体现它的综合性与整体性。

  第二,坚持经济性与合理性原则。土地复垦应贯彻经济可行性和合理性原则。土地复垦方案中,首先应对复垦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对土地复垦工程投资估(概)算,土地复垦经费的安排等进行论证,复垦后的社会经济效益测算,分析土地复垦工程的经济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三,坚持“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办事,也就是说,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这是土地损毁者应尽的义务。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或由于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于历史遗留损毁的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社会投资的,我们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如果是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复垦的,复垦后的权益归相应投资的人民政府。

  第五,坚持复垦后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的原则。《条例》第4条明文规定,“复垦后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第16条指出,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到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不能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三、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土地资源的法制管理。《土地复垦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法规性文件,《条例》第6章是法律责任,共8条,规定了土地复垦实施的具体法规,明确规定了依法给予处分(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补充和延伸,提高了土地法制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由于生产建设活动毁损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未能及时复垦,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条例》的实施促进损毁土地的复垦,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同时对生产建设损毁土地程度也会有所减轻,从《条例》对复垦义务人的规定,有利于约束人们生产建设损毁土地的行为,有利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第三,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应该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文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农村,《条例》的实施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有直接影响,《土地复垦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有利于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四,有利于增加耕地资源,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基础设施投入增加,铁路、公路等发展迅速,占地较多,人地矛盾凸显,据有关报道,1996年-2000年,工业化、城镇化等非农建设占用导致耕地减少1.25亿亩。正常年景下,每年要征用农民土地约280万亩,2009年,因金融危机扩大建设投资规模,征用农民土地达到315万亩、占建设用地面积的70%。我国现有耕地18.26亿亩,离18亿亩的警戒线只有2600万亩,公告显示,2011年全国住房用地计划共用21.8万公顷(即327万亩),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17.13万公顷(256.95万亩)。这样,不足10年,就会突破18亿亩红线。所以,土地复垦增加耕地面积,有利于确保18亿亩耕地不被突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S].

  2、《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Z].2011-03-05.

  3、今年计划保障性房供地7.74万公顷[N].经济参考报,2011-05-13.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摘要:文章依据《土地复垦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复垦的内涵,区分为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和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阐述了土地复垦原则和责任,指出了土地复垦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复垦条例;损毁土地;原则与责任

  

  《土地复垦条例》已于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2号令公布,自2011年3月5日期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共7章44条。《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土地复垦的内涵、原则、责任、验收、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及其现实意义。

  

  一、土地复垦的内涵

  

  《条例》所称的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理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复垦依据其损毁原因,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由于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如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损毁的土地、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二是由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这种类型比较复杂,既有现时的,也有时间久远的历史问题,既有人为因素,也有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土地复垦的原则

  

  为了便利、规范土地复垦工作,落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坚持必要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土地复垦是一项复杂的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关系到生态环境、目前与长远利益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科学的规划方案,这个规划方案必须体现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理念,体现它的综合性与整体性。

  第二,坚持经济性与合理性原则。土地复垦应贯彻经济可行性和合理性原则。土地复垦方案中,首先应对复垦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对土地复垦工程投资估(概)算,土地复垦经费的安排等进行论证,复垦后的社会经济效益测算,分析土地复垦工程的经济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三,坚持“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办事,也就是说,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这是土地损毁者应尽的义务。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或由于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于历史遗留损毁的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社会投资的,我们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如果是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复垦的,复垦后的权益归相应投资的人民政府。

  第五,坚持复垦后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的原则。《条例》第4条明文规定,“复垦后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第16条指出,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到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不能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三、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土地资源的法制管理。《土地复垦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法规性文件,《条例》第6章是法律责任,共8条,规定了土地复垦实施的具体法规,明确规定了依法给予处分(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补充和延伸,提高了土地法制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由于生产建设活动毁损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未能及时复垦,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条例》的实施促进损毁土地的复垦,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同时对生产建设损毁土地程度也会有所减轻,从《条例》对复垦义务人的规定,有利于约束人们生产建设损毁土地的行为,有利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第三,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应该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文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农村,《条例》的实施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有直接影响,《土地复垦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有利于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四,有利于增加耕地资源,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基础设施投入增加,铁路、公路等发展迅速,占地较多,人地矛盾凸显,据有关报道,1996年-2000年,工业化、城镇化等非农建设占用导致耕地减少1.25亿亩。正常年景下,每年要征用农民土地约280万亩,2009年,因金融危机扩大建设投资规模,征用农民土地达到315万亩、占建设用地面积的70%。我国现有耕地18.26亿亩,离18亿亩的警戒线只有2600万亩,公告显示,2011年全国住房用地计划共用21.8万公顷(即327万亩),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17.13万公顷(256.95万亩)。这样,不足10年,就会突破18亿亩红线。所以,土地复垦增加耕地面积,有利于确保18亿亩耕地不被突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S].

  2、《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Z].2011-03-05.

  3、今年计划保障性房供地7.74万公顷[N].经济参考报,2011-05-13.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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