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侯盈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关键词】名誉权纠纷;法律问题
因怀疑韩寒找人代笔写书,方舟子在网上对韩寒发起“炮轰”,引发双方长达11天的网络“口水战”。后“韩方”之战终于有了突破性进展——韩寒经纪人发布博文称韩寒将以1000页的手稿资料作为证据正式起诉方舟子。而后者则表示“欢迎起诉”。
围绕着韩寒代笔问题,韩寒与方舟子发生了严重的争论。韩寒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起诉时,他选择了按照民法上的侵犯名誉权纠纷进行诉讼。一、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的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韩寒可以在方舟子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起诉。本案中由于韩寒的生活、工作所在地均在上海,故可以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为上海。二、名誉权的含义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三、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据此,“韩寒之战”的焦点应为韩寒的名誉是否被损害、方舟子的行为是否违法、方舟子发布微博等行为与韩寒名誉受损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方舟子发布微博等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四方面。
首先:韩寒作为一名在中国有较强知名度及影响力的作家,该事件被网络及媒体轮番报道,韩寒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其次:若方舟子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韩寒的相关作品为他人代笔,那么方舟子的行为是否将构成违法;第三:由于方舟子作为中国的知名人士,其一言一行具有一定的影响,加之媒体的高度关注,方舟子发布微博等行为与韩寒名誉受损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最后,打假先锋方舟子在新浪博客等网络媒体上连续发布多篇质疑韩寒的文章,方舟子至少在质疑韩寒人品、文品方面是否存在故意。
当然,方舟子在博文中称其是进行学术批判,属于言论自由范畴。方舟子的行为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关于方舟子撰写的文章。这有两个要点:方舟子反映的问题是否真实?文章中是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由于方舟子写文章比较干净,后者基本可以排除,焦点在于前者。前面用的是法律语言。换一种描述就是:方舟子如果是正常的学术批评,那么不存在侵权,否则就是侵权。第二种情况是关于方舟子在微博和其他场合的发言。要点是发言是否违法。四、学术批评是否构成侵权
通过文章进行学术批评,是作者的权利,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但是这种批评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否则就构成了侵权。学术批评有比较一致的标准,就是论据必须真实、可靠,结论应当是根据这些论据自然推理出来的结果。方舟子是否侵权要看三个方面:是否有侮辱性语言?所用材料是否属实?结论是否夸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的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一)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二)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三)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本案中即使法院将方舟子的行为定性为学术批判,方舟子仍需要证明韩寒的作品为他人代笔。五、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
在方舟子质疑韩寒、韩寒辩解的整个过程中,很多网友对双方的“举证责任”有不同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首先,民事诉讼并不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确凿证据,而是按照“证据优势”原则,看哪一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来判定案件结果。这一点是民事诉讼证据判断与刑事诉讼证据判断的重要不同之处。由此可知,法院并不需要沿着方先生的无限质疑去审理——有手稿怎么证明不是你父亲誊写的?怎么证明不是你父亲在旁边口述的?怎么证明你的证人不是在说谎? 其次,人民法院会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裁判。
本案中,由于韩寒现在已经30岁了,我们又不可能坐着时空穿梭机回到十几年前去看看韩寒是否在写《三重门》或者《杯中窥人》。除了法律明确要求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以外,法律并不要求普通公民“自证清白”。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以外,我们任何人都不应该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无罪而被判有罪,也不能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无辜而被判担责。从这一点出发,对于撰写批评性文章导致的名誉侵权案件,原告只需要证明自己名誉受到该文章影响而社会评价降
低的事实,被告应该承担证明自己的描述具有客观真实性的责任。如果被告没有能够证明自己的描述属实,那么,被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六、法庭如何认定
是否进行认定由法庭决定,取决于案件的需要。韩寒最重要的一个诉讼点是争取法庭对争议作品进行认定。假如法庭没有进行认定,即使方舟子败诉,韩寒的声誉也难以挽回。而认定结果是否对韩寒有利,则取决于韩寒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和充分。
韩寒起诉方舟子的案由为“侵犯名誉权”,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焦点问题在于被告方舟子的言论是否合法,并且是否造成韩寒名誉贬损,而不是韩寒是否有“代笔者”。在很大程度上,法院不会仔细去调查韩寒是否有人代笔,而是将调查重点放在——方舟子说了什么?这些言论是否构成贬低性评价?此类贬低性评价发布前方舟子是否具备了必要的谨慎取证以支撑其言论?
七、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
韩寒诉方舟子案有两种判决结果。(一)方舟子不构成侵权;(二)方舟子构成侵权。如果韩寒胜诉,也恐怕是胜在方舟子并未取到实证以支撑其言论,但是,法院决然不会直接下结论认定韩寒没有团队。从这个意义上讲,方舟子先生仍然可以继续对韩寒进行穷追猛打似的质疑,只不过将更加注意写作中的“春秋笔法”。同理,如果韩寒败诉,很大可能是因为法院认为方舟子的言论属于正常学术评论或者并未导致韩寒社会评价降低,而不会断然认定韩寒确有“代笔者”。韩寒并不会因此一败涂地。
(作者单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名誉权纠纷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侯盈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关键词】名誉权纠纷;法律问题
因怀疑韩寒找人代笔写书,方舟子在网上对韩寒发起“炮轰”,引发双方长达11天的网络“口水战”。后“韩方”之战终于有了突破性进展——韩寒经纪人发布博文称韩寒将以1000页的手稿资料作为证据正式起诉方舟子。而后者则表示“欢迎起诉”。
围绕着韩寒代笔问题,韩寒与方舟子发生了严重的争论。韩寒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起诉时,他选择了按照民法上的侵犯名誉权纠纷进行诉讼。一、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的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韩寒可以在方舟子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起诉。本案中由于韩寒的生活、工作所在地均在上海,故可以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为上海。二、名誉权的含义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三、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据此,“韩寒之战”的焦点应为韩寒的名誉是否被损害、方舟子的行为是否违法、方舟子发布微博等行为与韩寒名誉受损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方舟子发布微博等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四方面。
首先:韩寒作为一名在中国有较强知名度及影响力的作家,该事件被网络及媒体轮番报道,韩寒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其次:若方舟子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韩寒的相关作品为他人代笔,那么方舟子的行为是否将构成违法;第三:由于方舟子作为中国的知名人士,其一言一行具有一定的影响,加之媒体的高度关注,方舟子发布微博等行为与韩寒名誉受损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最后,打假先锋方舟子在新浪博客等网络媒体上连续发布多篇质疑韩寒的文章,方舟子至少在质疑韩寒人品、文品方面是否存在故意。
当然,方舟子在博文中称其是进行学术批判,属于言论自由范畴。方舟子的行为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关于方舟子撰写的文章。这有两个要点:方舟子反映的问题是否真实?文章中是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由于方舟子写文章比较干净,后者基本可以排除,焦点在于前者。前面用的是法律语言。换一种描述就是:方舟子如果是正常的学术批评,那么不存在侵权,否则就是侵权。第二种情况是关于方舟子在微博和其他场合的发言。要点是发言是否违法。四、学术批评是否构成侵权
通过文章进行学术批评,是作者的权利,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但是这种批评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否则就构成了侵权。学术批评有比较一致的标准,就是论据必须真实、可靠,结论应当是根据这些论据自然推理出来的结果。方舟子是否侵权要看三个方面:是否有侮辱性语言?所用材料是否属实?结论是否夸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的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一)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二)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三)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本案中即使法院将方舟子的行为定性为学术批判,方舟子仍需要证明韩寒的作品为他人代笔。五、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
在方舟子质疑韩寒、韩寒辩解的整个过程中,很多网友对双方的“举证责任”有不同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首先,民事诉讼并不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确凿证据,而是按照“证据优势”原则,看哪一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来判定案件结果。这一点是民事诉讼证据判断与刑事诉讼证据判断的重要不同之处。由此可知,法院并不需要沿着方先生的无限质疑去审理——有手稿怎么证明不是你父亲誊写的?怎么证明不是你父亲在旁边口述的?怎么证明你的证人不是在说谎? 其次,人民法院会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裁判。
本案中,由于韩寒现在已经30岁了,我们又不可能坐着时空穿梭机回到十几年前去看看韩寒是否在写《三重门》或者《杯中窥人》。除了法律明确要求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以外,法律并不要求普通公民“自证清白”。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以外,我们任何人都不应该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无罪而被判有罪,也不能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无辜而被判担责。从这一点出发,对于撰写批评性文章导致的名誉侵权案件,原告只需要证明自己名誉受到该文章影响而社会评价降
低的事实,被告应该承担证明自己的描述具有客观真实性的责任。如果被告没有能够证明自己的描述属实,那么,被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六、法庭如何认定
是否进行认定由法庭决定,取决于案件的需要。韩寒最重要的一个诉讼点是争取法庭对争议作品进行认定。假如法庭没有进行认定,即使方舟子败诉,韩寒的声誉也难以挽回。而认定结果是否对韩寒有利,则取决于韩寒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和充分。
韩寒起诉方舟子的案由为“侵犯名誉权”,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焦点问题在于被告方舟子的言论是否合法,并且是否造成韩寒名誉贬损,而不是韩寒是否有“代笔者”。在很大程度上,法院不会仔细去调查韩寒是否有人代笔,而是将调查重点放在——方舟子说了什么?这些言论是否构成贬低性评价?此类贬低性评价发布前方舟子是否具备了必要的谨慎取证以支撑其言论?
七、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
韩寒诉方舟子案有两种判决结果。(一)方舟子不构成侵权;(二)方舟子构成侵权。如果韩寒胜诉,也恐怕是胜在方舟子并未取到实证以支撑其言论,但是,法院决然不会直接下结论认定韩寒没有团队。从这个意义上讲,方舟子先生仍然可以继续对韩寒进行穷追猛打似的质疑,只不过将更加注意写作中的“春秋笔法”。同理,如果韩寒败诉,很大可能是因为法院认为方舟子的言论属于正常学术评论或者并未导致韩寒社会评价降低,而不会断然认定韩寒确有“代笔者”。韩寒并不会因此一败涂地。
(作者单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