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重要考点:侮辱罪与诽谤罪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重要考

点:侮辱罪与诽谤罪

\

侮辱罪与诽谤罪都属于侵犯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我国《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侮辱罪和诽谤罪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罪与诽谤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特征等方面大致相同,在主体方面,两种罪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两种罪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两种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两种罪均要求为直接故意,即通过犯罪行为意欲使被侵害对象的人格尊严、名誉等权利受到不法侵害。间接故意、过失则不构成两种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两种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侵犯的对象均为特定的个人。

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必须具有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侮辱他人行为

实施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例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露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在出版物凯程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侮辱罪定罪处罚。所以,在出版物凯程然侮辱他人,也是侮辱罪的表现形式之一。

(三)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尸体不能成为侮辱罪的对象,侮辱尸体的,以侮辱尸体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胯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等等。如果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诽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捏造,即无中生有,凭空杜撰,编造谎言。但单纯的捏造行为并不能构成诽谤罪,因为捏造某种事实后,如果只是让其停留在自己所能感知的范围内,并不能使他人感知,谈不上对他人人格、名誉的侵犯,不能构成诽谤罪。

(二)须有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

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在出版物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诽谤罪定罪处罚。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三)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特定的人既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数人

特定的人不一定要指名道姓或写出真名真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比如为泄私愤,在文学创作中故意将主人公的身份和经历写得同诽谤的对象基本相同,损害人格、名誉情节严重者,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综上,从犯罪的客观特征分析,可以看出,侮辱罪与诽谤罪的主要区别是: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2、侮辱含暴力行为,而诽谤则不含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进行的,而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可以包括私下进行。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重要考

点:侮辱罪与诽谤罪

\

侮辱罪与诽谤罪都属于侵犯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我国《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侮辱罪和诽谤罪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罪与诽谤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特征等方面大致相同,在主体方面,两种罪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两种罪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两种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两种罪均要求为直接故意,即通过犯罪行为意欲使被侵害对象的人格尊严、名誉等权利受到不法侵害。间接故意、过失则不构成两种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两种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侵犯的对象均为特定的个人。

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必须具有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侮辱他人行为

实施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例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露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在出版物凯程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侮辱罪定罪处罚。所以,在出版物凯程然侮辱他人,也是侮辱罪的表现形式之一。

(三)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尸体不能成为侮辱罪的对象,侮辱尸体的,以侮辱尸体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胯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等等。如果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诽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捏造,即无中生有,凭空杜撰,编造谎言。但单纯的捏造行为并不能构成诽谤罪,因为捏造某种事实后,如果只是让其停留在自己所能感知的范围内,并不能使他人感知,谈不上对他人人格、名誉的侵犯,不能构成诽谤罪。

(二)须有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

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在出版物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诽谤罪定罪处罚。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三)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特定的人既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数人

特定的人不一定要指名道姓或写出真名真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比如为泄私愤,在文学创作中故意将主人公的身份和经历写得同诽谤的对象基本相同,损害人格、名誉情节严重者,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综上,从犯罪的客观特征分析,可以看出,侮辱罪与诽谤罪的主要区别是: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2、侮辱含暴力行为,而诽谤则不含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进行的,而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可以包括私下进行。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相关文章

  • 刑法分论中的重点罪名
  • 跨考独家整理最全资料库,您可以在这里查阅历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和知识点等内容,加入我们的法硕考研交流群还可以获得法硕学长免费答疑服务,帮你度过最艰难的考研年. 以下内容为跨考网整理,如您还需更多考研资料,可选择法硕考研一对一咨询进行解答. 刑 ...查看


  • 2017法硕考研刑法案例和法律评价之诽谤罪
  • 2017法硕考研刑法案例和法律评价之诽 谤罪 2000年4月17日甲男和乙女发生了性关系(非夫妻) .7月21日,甲男因身体不舒服,联想起与乙女在一起时乙的身体异常,便去乙女家询问其是否有性病,并要求乙去医院检查,行至医院后门处双方发生争吵 ...查看


  • 法律硕士考研备考刑法学精要:故意杀人罪
  • 法律硕士考研备考刑法学精要:故意杀 人罪 刑法学是法硕考研的重要科目,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展开复习,凯程考研辅导老师为大家整理了2015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重点解析,希望能对大家考研有帮助! 一.故意杀人罪 1.合法剥夺生命.故意杀人罪: 自杀/ ...查看


  • 考研法律汇总历年复试题目
  • 宪法 2014 1.宪法的研究动向 2.宪法的形式特点 3.宪法学的五部著作与作者 4.宪法与宪政 5.特别行政区的地位.自治权.政治体制 6.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权 7.违宪审查制度 8.82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9.88年宪法修正案 10.19 ...查看


  • 法硕考研-刑法总论
  • General Provisions of Criminal Law 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 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 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查看


  • 2018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参考书与就业
  • 2018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参考书与 就业 2018年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的同学们估计要开始备考了,本文系统介绍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难度,华东政法大学法硕就业,华东政法大学法硕学费,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参考书,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初试经验五 ...查看


  • 2014考研法硕(非法学)大纲变化详解汇总
  • 方规章:(8)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9)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 3.关于法的实施的基本概念.主要有:(1)法律效力与法律溯及力:(2)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3)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4)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5)绝对 ...查看


  • 法硕考研-刑法学资料-共同犯罪的形式(非常重要)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 2017考研已经拉开序幕,很多考生不知道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考研复习资料.中公考研辅导老师为考生准备了[法硕考研-刑法学知识点讲解和习题],希望可以助考生一臂之力.同时中公考研特为广大学子推出考研集训营.专业课辅导.精品网课.vip1对1等课 ...查看


  • 调节效率与时间的重要性
  • 调节效率与时间的重要性 稳定的心态:其实我觉得只要做到全力以赴,然后中间不徘徊.不彷徨,认定目标,心态基本上都是稳定的,成功的学生,除了刚开始纠结于考不考得上这个问题紧张心绪不稳定之外,后来都挺稳定的,至少从表面上看上去是这样的,或许内心深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