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生命"安全知识大赛学习手册

“守护生命”安全知识大赛学习手册

天津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1.新《安全生产法》什么时间施行?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3.《安全生产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安全生产法》确定的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5.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具备哪些安全生产条件?

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哪些职责?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7.如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履行哪些职责?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哪些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10.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什么要求?

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1.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有什么要求? 答: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2.对特种作业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13.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有什么要求?

答: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4.哪些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安全评价?

答: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15.在哪些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6.对安全设备如何进行维护?

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7.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有何要求?

答: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8.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如何管理?

答: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9.对员工宿舍有什么要求?

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0.生产经营单位如何教育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哪些劳动防护用品?

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如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

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如何管理?

答: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有什么要求?

答: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6.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7.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8.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哪些危险因素?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9.从业人员有权对哪些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答: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0.什么情况下可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答: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1.从业人员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吗?

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哪些制度?

答: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3.从业人员如何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答: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如何处理?

答: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使哪些职权?

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6.生产经营单位应如何配合监督检查?

答: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3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何执行?

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38.哪些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答: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如何上报?

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40.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给予什么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给予什么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给予什么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4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给予什么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4.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给予什么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45.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给予什么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46.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如何处理?

答: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47.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给予什么处罚? 答: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给予什么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49.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如何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0.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如何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1.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如何处罚?

答: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52.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出口的如何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53.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的给予什么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4.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给予什么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5.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应受什么处罚?

答: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6.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如何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7.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如何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5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59.什么是危险物品?

答: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

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60.什么是重大危险源?

答: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61.我国的应急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62.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6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有哪些?

答: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4.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有哪些?

答: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6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哪些安全生产规定?

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5)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许可。

66.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哪些权利?

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保障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2)了解工作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3)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参加相关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培训;

(5)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职业健康检查;

(6)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检举控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7)拒绝违章冒险作业的指挥命令;

(8)遇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

(9)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的损害依法获得赔偿;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7.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8.哪些从业人员需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1)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2)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3)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

(4)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

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69.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制度;

(2)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

(3)定期进行检测、评估;

(4)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70.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哪些安全生产规定?

答: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1)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2)厂(场)区道路平坦、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

显的交通、警示标志,管、线、栈桥的架设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3)生产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施工挖掘的坑、沟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4)在架空输电线路下,禁止起重机械作业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5)禁止使用房屋梁架作为起重支撑;

(6)在空气流通不畅、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造成人员窒息、中毒的场所进行作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具;

(7)对大型设备发生堵塞的部位进行人工疏通作业,应当采取防坠入、防掩埋等安全技术措施,并设监护人员。

71.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哪些安全生产规定?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1)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和电气线路绝缘必须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应当采用保护性接零或者接地,保护性接零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当分别敷设;

(2)潮湿和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3)生产经营场所需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应当由电气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敷设,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拆除;

(4)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5)机械设备的检修、故障排除、清理等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停机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标志。

72.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哪些安全生产规定?

答: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1)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

(2)禁止穿戴和使用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和工具;

(3)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设施;

(4)设备、设施应当装设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以及防静电等安全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5)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动火批准制度。

73.金属冶炼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哪些安全生产规定?

答:金属冶炼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1)在燃气输送、储存等易发生燃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燃气设施设备的检修制度;

(2)冶炼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使用;

(3)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不得设置人员聚集活动场所。

74.生产安全事故如何分级?

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5.事故调查处理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6.事故报告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77.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8.事故发生后如何处理?

答: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79.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有什么要求?

答: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8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

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8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8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有什么要求?

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8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什么要求?

答: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84.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有什么要求?

答: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85.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哪些要求?

答: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86.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87.消防产品有什么要求?

答: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88.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有什么要求?

答: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89.对消防设施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90.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91.哪些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答: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92.发生火灾后应如何处置?

答: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

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93.火灾现场总指挥有哪些权力?

答: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6)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94.消防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又哪些特权?

答: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95.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96.国家对机动车实行什么制度?

答: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

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97.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做到什么?

答: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98.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答: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99.交通信号灯的组成和含义是什么?

答: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100.哪些情况下不能超车?

答: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101.如何正确通过铁路道口、人行横道?

答: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

通过。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102.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如何处理?

答: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103.非机动车应当遵守哪些交通安全的规定?

答: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04.行人如何正确通过路口和横过马路?

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105.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

答: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

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106.什么是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07.职业病预防的方针是什么?

答: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108.用人单位应如何做好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

答: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109.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哪些职业卫生要求?

答: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

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110.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答:(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1.职业危害场所应当设置哪些警示标志?

答: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12.职业危害场所应当设置哪些报警、急救设施?

答: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3.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答:(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114.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

答: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115.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有争议如何解决?

答: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116.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如何解决?

答: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117.职业病病人享受哪些待遇?

答: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18.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答: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19.什么是职业禁忌?

答: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120.什么是道路?

答: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121.什么是车辆?

答: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22.什么是机动车?

答: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23.什么是非机动车?

答: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124.什么是交通事故?

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

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125.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

答: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因抢险施救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

126.什么是消防设施?

答: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127.什么是消防产品?

答: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128.什么是公众聚集场所?

答: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129.什么是人员密集场所?

答: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130.什么是突发事件?

答: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突发事件分几级?

答: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132.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概念是什么?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33.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含党组、街道党工委)、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134.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什么?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和部署,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2)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考核权重,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务、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4)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纳入宣传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抓安全、促发展、保稳定能力。

(5)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严查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 135.制定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要求,严格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严密防范各类安全生

产事故。

136.安全天津建设纲要涉及的范围是什么?

安全天津建设纲要所涉及的安全建设范围,主要是在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救援措施及相关工作。

137.安全天津建设的意义是什么?

安全天津建设是美丽天津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长期和谐稳定的必然选择。全市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当前安全发展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紧迫性,把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以坚决态度严守安全发展红线,以铁的纪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以啃硬骨头的精神解决各类突出问题,推动安全天津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138.安全天津建设纲要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天津是我国特大城市,人口密度大,工业化程度高,建设项目多,高危行业企业分布广,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安全风险也在不断上升。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安全基础依然比较薄弱。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暴露出安全发展理念不深入,责任落实不严格,防范监督不到位,资质和标准管理不规范,安全投入不充分等一系列突出问题。血的教训、生命的代价充分证明,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没有安全一切都无从谈起,必须痛定思痛,举一反三,把安全发展看得重而又重,抓得紧而又紧,横下一条心,拧成一股劲,坚决在安全城市建设上下真功、见实效。

139.安全天津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天津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建立完善安全责任体系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严从实、铁腕治理,深入推进依法治安、体制强安、科技兴安、文化创安,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安全能力,强化安全保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繁荣发展。

140.安全天津建设的目标是什么?

到2020年,全市形成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的长效机制,事故风险防控水平和公众安全素质明显提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重特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与2014年相比,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0%以上、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0%以上、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20%以上、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下降35%以上、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17以内,主要指标处于全国先进行列,把天津建设成为经济健康发展、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安全型城市。

14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引导和监督企业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切实做到安全投入、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四个到位。加强主体责任体系建设,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车间班组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关具体责任。建立安全工程师、安全员制度,危化品、冶金、机械、医药等企业都要设立专职安全工程师,下属班组都要配备安全员,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道工序、每个岗位。加强标准规范建设,分级分类形成系统完备、科学明确、运行有效的安全技术标准体系,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日报制度,重点企业设立规范的安全生产电子监控系统,并与全市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联通,按照规定格式每

日上报有关情况。完善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制度,企业员工必须进行相关安全技能培训和安全法规教育,重点行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培养和树立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形成人人关注安全、人人负责安全、人人都是安全监督员的良好机制。建立企业安全诚信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和失信人员名单,并在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予以必要限制。深入实施万企转型升级行动,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积极引进和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加快淘汰“散弱低粗污”企业。

142.强化部门监管责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推动综合监管、专项监管和行业监管有机结合,形成分工科学、任务明确、职责清晰的部门监管体系。深入落实安监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全市安全监控“一张网”,实现部门、区县、企业及重要节点间互联互通,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企业、重点部位进行24小时在线全程监控。各区县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立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各街(乡镇)设立专门的安全监察执法机构,健全和完善市、区(县)、街(乡镇)三级安全监察执法体系。实施安全监管队伍标准化建设,完善素质培训、资格考试和持证上岗机制。深入落实相关部门的专项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行业领域安全工作的监管和指导服务,做好落实安全责任、完善技术标准、排查治理隐患、开展安全培训、推广先进技术等工作,依法依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核把关,严格安全准入,规范审批流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工艺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一律不得投产。

143. 强化政府属地责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建立健全市、区(县)、街(乡镇)、村(社区)四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属地责任体系,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进

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风险点、风险源,严抓、严查、严处,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建立安全检查、整治长效机制,全市每年一次、区县每半年一次、街乡镇每季度一次,对危化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开展拉网式、地毯式隐患大检查、大整治,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完善明查暗访机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有针对性地对问题企业、问题项目、问题场所等进行暗访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曝光、及时整治。

144.施危险化学品安全工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以严的决心、铁的手腕,持续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力度,努力实现“安全隐患消除、企业合规合法、常态管理到位、科技手段监控、安全责任落实”的目标。制定实施《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严格危化品企业准入,建立被监管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轻微违法行为记分制度、行政检查标准化制度、监管企业黑名单制度等。持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治理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和港区、机场、车站、运输物流中转场所、油气罐区等存在的安全隐患。推进大型石化、化工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控体系,重点在中小型化工企业实施基本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实施危化品储存分区、分类、分库管理,严格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危险品罐区(储罐)、库(堆)场、危险品码头和输送管线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加大危化品运输车辆停放专用设施建设力度,合理划定运输线路。优化企业布局,完成外环线以内及城市建成区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推进中小型企业迁至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

145.实施工业重点领域安全工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全面加强冶金、医药、机械、轻纺、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源头治本,以防范机械伤害、高处坠落、中毒窒息、容器爆炸、物体打击、灼烫、触电等事故为重点,严格危险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按照国家

规范标准设置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预警报警装置和安全标志。实施大型金属冶炼设备、液氨冷库、煤气柜等重点部位自动报警和安全连锁改造,提高安全管理自动化水平。

146.实施建筑施工安全工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全面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高大难深等项目重大风险源管控,努力建设平安工地、文明工地。重点强化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架、盾构施工、大跨度建筑、水库大坝、市政管网等关键施工环节监控,加强施工机械的安全备案、安装拆卸、检测验收、安全操作等环节管理,完善施工过程“痕迹管理”和“跟踪管理”,做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场容场貌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严格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做到应招尽招。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和追溯机制,“两书一牌”制度落实率达到100%,确保建筑质量,打造百年工程。

147.实施公共场所安全工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切实加强车站、地铁、商场、旅游景点、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完善巡逻检查、守卫防护、安全隐患和问题排查等保卫制度。推行长途汽车购票实名制管理,实现“人票证”合一乘车,实行进出站双向安检制度,在重点场站、线路的地铁、公交车配备乘务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娱乐场所法人责任制和实名制登记,强化日常管理、抽查检查和监督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动态升降、重点严控。建立旅游景点、宗教活动、文体活动场所等人流量监测预警机制,科学核定人流,加强流量疏导,有效避免重大节假日“大客流”情况发生。加强校园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整改校舍、实验室、机房等部位的安全隐患,规范食堂管理,严防群体性中毒事件,强化校车管理,确保学生交通安全。建立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实行安全分级管理、动态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按照“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及监管职责,探索大型活动安保社会化新模式,科学制定安保方案和预案,加强安全风险的预警监测,严防消防、拥挤和踩踏事故。

148.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建立健全气象、洪涝、海洋、地震等专业监测预警系统,开展24小时应急值守与动态监测,实行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健全重特大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体制,加强应急预案编制,深入开展应急演练,规范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程序。优化配备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提高应急装备水平,设立巨灾应急储备金制度,建立全市综合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加快国家级危化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149.完善安全文化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营造人人重视安全、人人维护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推进学校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企业教育和社会化教育相结合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推广安全生产经验。积极推进多层次创建行动,加快建设安全区县、安全街镇、安全园区、安全社区、安全企业、安全校园、安全工地、安全交通、安全场站、安全班组等。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月”“青年安全示范岗”“安康杯”竞赛,建成天津市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基地,在“8·12”事故原址建设主题公园。

150.安全天津建设纲要十二个分方案是指?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建设实施方案、交通运输安全建设实施方案、建筑施工安全建设实施方案、公共场所安全建设实施方案、城市水务安全建设实施方案、供气供热供电安全建设实施方案、油气运营安全建设实施方案、特种设备安全建设实施方案、食品药品安全建设实施方案、消防安全建设实施方案、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151.天津市安全生产“5+1”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内容是什么? 安全生产“5+1”安全监管举措是指深入实施主体责任、制度规范、设施建设、全员教育、信息管理和专家检查“5+1”安全监管举措,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安全能力,强化安全保障,以坚决的态度和严实的作风,守住安全发展红线,构建安全天津建设的长效机制。

“守护生命”安全知识大赛学习手册

天津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1.新《安全生产法》什么时间施行?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3.《安全生产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安全生产法》确定的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5.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具备哪些安全生产条件?

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哪些职责?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7.如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履行哪些职责?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哪些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10.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什么要求?

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1.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有什么要求? 答: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2.对特种作业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13.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有什么要求?

答: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4.哪些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安全评价?

答: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15.在哪些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6.对安全设备如何进行维护?

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7.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有何要求?

答: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8.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如何管理?

答: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9.对员工宿舍有什么要求?

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0.生产经营单位如何教育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哪些劳动防护用品?

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如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

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如何管理?

答: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有什么要求?

答: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6.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7.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8.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哪些危险因素?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9.从业人员有权对哪些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答: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0.什么情况下可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答: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1.从业人员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吗?

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哪些制度?

答: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3.从业人员如何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答: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如何处理?

答: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使哪些职权?

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6.生产经营单位应如何配合监督检查?

答: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3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何执行?

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38.哪些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答: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如何上报?

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40.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给予什么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给予什么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给予什么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4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给予什么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4.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给予什么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45.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给予什么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46.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如何处理?

答: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47.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给予什么处罚? 答: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给予什么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49.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如何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0.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如何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1.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如何处罚?

答: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52.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出口的如何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53.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的给予什么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4.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给予什么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5.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应受什么处罚?

答: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6.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如何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7.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如何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5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59.什么是危险物品?

答: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

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60.什么是重大危险源?

答: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61.我国的应急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62.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6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有哪些?

答: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4.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有哪些?

答: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6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哪些安全生产规定?

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5)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许可。

66.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哪些权利?

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保障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2)了解工作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3)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参加相关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培训;

(5)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职业健康检查;

(6)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检举控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7)拒绝违章冒险作业的指挥命令;

(8)遇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

(9)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的损害依法获得赔偿;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7.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8.哪些从业人员需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1)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2)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3)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

(4)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

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69.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制度;

(2)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

(3)定期进行检测、评估;

(4)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70.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哪些安全生产规定?

答: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1)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2)厂(场)区道路平坦、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

显的交通、警示标志,管、线、栈桥的架设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3)生产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施工挖掘的坑、沟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4)在架空输电线路下,禁止起重机械作业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5)禁止使用房屋梁架作为起重支撑;

(6)在空气流通不畅、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造成人员窒息、中毒的场所进行作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具;

(7)对大型设备发生堵塞的部位进行人工疏通作业,应当采取防坠入、防掩埋等安全技术措施,并设监护人员。

71.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哪些安全生产规定?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1)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和电气线路绝缘必须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应当采用保护性接零或者接地,保护性接零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当分别敷设;

(2)潮湿和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3)生产经营场所需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应当由电气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敷设,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拆除;

(4)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5)机械设备的检修、故障排除、清理等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停机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标志。

72.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哪些安全生产规定?

答: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1)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

(2)禁止穿戴和使用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和工具;

(3)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设施;

(4)设备、设施应当装设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以及防静电等安全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5)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动火批准制度。

73.金属冶炼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哪些安全生产规定?

答:金属冶炼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1)在燃气输送、储存等易发生燃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燃气设施设备的检修制度;

(2)冶炼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使用;

(3)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不得设置人员聚集活动场所。

74.生产安全事故如何分级?

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5.事故调查处理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6.事故报告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77.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8.事故发生后如何处理?

答: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79.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有什么要求?

答: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8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

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8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8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有什么要求?

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8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什么要求?

答: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84.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有什么要求?

答: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85.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哪些要求?

答: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86.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87.消防产品有什么要求?

答: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88.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有什么要求?

答: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89.对消防设施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90.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91.哪些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答: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92.发生火灾后应如何处置?

答: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

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93.火灾现场总指挥有哪些权力?

答: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6)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94.消防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又哪些特权?

答: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95.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96.国家对机动车实行什么制度?

答: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

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97.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做到什么?

答: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98.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答: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99.交通信号灯的组成和含义是什么?

答: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100.哪些情况下不能超车?

答: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101.如何正确通过铁路道口、人行横道?

答: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

通过。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102.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如何处理?

答: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103.非机动车应当遵守哪些交通安全的规定?

答: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04.行人如何正确通过路口和横过马路?

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105.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

答: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

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106.什么是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07.职业病预防的方针是什么?

答: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108.用人单位应如何做好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

答: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109.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哪些职业卫生要求?

答: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

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110.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答:(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1.职业危害场所应当设置哪些警示标志?

答: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12.职业危害场所应当设置哪些报警、急救设施?

答: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3.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答:(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114.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

答: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115.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有争议如何解决?

答: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116.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如何解决?

答: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117.职业病病人享受哪些待遇?

答: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18.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答: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19.什么是职业禁忌?

答: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120.什么是道路?

答: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121.什么是车辆?

答: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22.什么是机动车?

答: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23.什么是非机动车?

答: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124.什么是交通事故?

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

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125.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

答: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因抢险施救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

126.什么是消防设施?

答: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127.什么是消防产品?

答: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128.什么是公众聚集场所?

答: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129.什么是人员密集场所?

答: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130.什么是突发事件?

答: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突发事件分几级?

答: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132.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概念是什么?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33.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含党组、街道党工委)、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134.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什么?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和部署,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2)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考核权重,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务、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4)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纳入宣传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抓安全、促发展、保稳定能力。

(5)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严查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 135.制定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要求,严格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严密防范各类安全生

产事故。

136.安全天津建设纲要涉及的范围是什么?

安全天津建设纲要所涉及的安全建设范围,主要是在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救援措施及相关工作。

137.安全天津建设的意义是什么?

安全天津建设是美丽天津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长期和谐稳定的必然选择。全市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当前安全发展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紧迫性,把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以坚决态度严守安全发展红线,以铁的纪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以啃硬骨头的精神解决各类突出问题,推动安全天津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138.安全天津建设纲要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天津是我国特大城市,人口密度大,工业化程度高,建设项目多,高危行业企业分布广,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安全风险也在不断上升。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安全基础依然比较薄弱。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暴露出安全发展理念不深入,责任落实不严格,防范监督不到位,资质和标准管理不规范,安全投入不充分等一系列突出问题。血的教训、生命的代价充分证明,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没有安全一切都无从谈起,必须痛定思痛,举一反三,把安全发展看得重而又重,抓得紧而又紧,横下一条心,拧成一股劲,坚决在安全城市建设上下真功、见实效。

139.安全天津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天津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建立完善安全责任体系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严从实、铁腕治理,深入推进依法治安、体制强安、科技兴安、文化创安,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安全能力,强化安全保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繁荣发展。

140.安全天津建设的目标是什么?

到2020年,全市形成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的长效机制,事故风险防控水平和公众安全素质明显提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重特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与2014年相比,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0%以上、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0%以上、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20%以上、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下降35%以上、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17以内,主要指标处于全国先进行列,把天津建设成为经济健康发展、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安全型城市。

14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引导和监督企业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切实做到安全投入、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四个到位。加强主体责任体系建设,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车间班组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关具体责任。建立安全工程师、安全员制度,危化品、冶金、机械、医药等企业都要设立专职安全工程师,下属班组都要配备安全员,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道工序、每个岗位。加强标准规范建设,分级分类形成系统完备、科学明确、运行有效的安全技术标准体系,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日报制度,重点企业设立规范的安全生产电子监控系统,并与全市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联通,按照规定格式每

日上报有关情况。完善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制度,企业员工必须进行相关安全技能培训和安全法规教育,重点行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培养和树立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形成人人关注安全、人人负责安全、人人都是安全监督员的良好机制。建立企业安全诚信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和失信人员名单,并在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予以必要限制。深入实施万企转型升级行动,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积极引进和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加快淘汰“散弱低粗污”企业。

142.强化部门监管责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推动综合监管、专项监管和行业监管有机结合,形成分工科学、任务明确、职责清晰的部门监管体系。深入落实安监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全市安全监控“一张网”,实现部门、区县、企业及重要节点间互联互通,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企业、重点部位进行24小时在线全程监控。各区县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立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各街(乡镇)设立专门的安全监察执法机构,健全和完善市、区(县)、街(乡镇)三级安全监察执法体系。实施安全监管队伍标准化建设,完善素质培训、资格考试和持证上岗机制。深入落实相关部门的专项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行业领域安全工作的监管和指导服务,做好落实安全责任、完善技术标准、排查治理隐患、开展安全培训、推广先进技术等工作,依法依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核把关,严格安全准入,规范审批流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工艺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一律不得投产。

143. 强化政府属地责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建立健全市、区(县)、街(乡镇)、村(社区)四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属地责任体系,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进

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风险点、风险源,严抓、严查、严处,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建立安全检查、整治长效机制,全市每年一次、区县每半年一次、街乡镇每季度一次,对危化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开展拉网式、地毯式隐患大检查、大整治,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完善明查暗访机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有针对性地对问题企业、问题项目、问题场所等进行暗访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曝光、及时整治。

144.施危险化学品安全工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以严的决心、铁的手腕,持续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力度,努力实现“安全隐患消除、企业合规合法、常态管理到位、科技手段监控、安全责任落实”的目标。制定实施《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严格危化品企业准入,建立被监管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轻微违法行为记分制度、行政检查标准化制度、监管企业黑名单制度等。持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治理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和港区、机场、车站、运输物流中转场所、油气罐区等存在的安全隐患。推进大型石化、化工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控体系,重点在中小型化工企业实施基本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实施危化品储存分区、分类、分库管理,严格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危险品罐区(储罐)、库(堆)场、危险品码头和输送管线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加大危化品运输车辆停放专用设施建设力度,合理划定运输线路。优化企业布局,完成外环线以内及城市建成区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推进中小型企业迁至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

145.实施工业重点领域安全工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全面加强冶金、医药、机械、轻纺、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源头治本,以防范机械伤害、高处坠落、中毒窒息、容器爆炸、物体打击、灼烫、触电等事故为重点,严格危险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按照国家

规范标准设置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预警报警装置和安全标志。实施大型金属冶炼设备、液氨冷库、煤气柜等重点部位自动报警和安全连锁改造,提高安全管理自动化水平。

146.实施建筑施工安全工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全面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高大难深等项目重大风险源管控,努力建设平安工地、文明工地。重点强化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架、盾构施工、大跨度建筑、水库大坝、市政管网等关键施工环节监控,加强施工机械的安全备案、安装拆卸、检测验收、安全操作等环节管理,完善施工过程“痕迹管理”和“跟踪管理”,做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场容场貌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严格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做到应招尽招。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和追溯机制,“两书一牌”制度落实率达到100%,确保建筑质量,打造百年工程。

147.实施公共场所安全工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切实加强车站、地铁、商场、旅游景点、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完善巡逻检查、守卫防护、安全隐患和问题排查等保卫制度。推行长途汽车购票实名制管理,实现“人票证”合一乘车,实行进出站双向安检制度,在重点场站、线路的地铁、公交车配备乘务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娱乐场所法人责任制和实名制登记,强化日常管理、抽查检查和监督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动态升降、重点严控。建立旅游景点、宗教活动、文体活动场所等人流量监测预警机制,科学核定人流,加强流量疏导,有效避免重大节假日“大客流”情况发生。加强校园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整改校舍、实验室、机房等部位的安全隐患,规范食堂管理,严防群体性中毒事件,强化校车管理,确保学生交通安全。建立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实行安全分级管理、动态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按照“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及监管职责,探索大型活动安保社会化新模式,科学制定安保方案和预案,加强安全风险的预警监测,严防消防、拥挤和踩踏事故。

148.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建立健全气象、洪涝、海洋、地震等专业监测预警系统,开展24小时应急值守与动态监测,实行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健全重特大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体制,加强应急预案编制,深入开展应急演练,规范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程序。优化配备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提高应急装备水平,设立巨灾应急储备金制度,建立全市综合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加快国家级危化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149.完善安全文化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营造人人重视安全、人人维护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推进学校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企业教育和社会化教育相结合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推广安全生产经验。积极推进多层次创建行动,加快建设安全区县、安全街镇、安全园区、安全社区、安全企业、安全校园、安全工地、安全交通、安全场站、安全班组等。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月”“青年安全示范岗”“安康杯”竞赛,建成天津市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基地,在“8·12”事故原址建设主题公园。

150.安全天津建设纲要十二个分方案是指?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建设实施方案、交通运输安全建设实施方案、建筑施工安全建设实施方案、公共场所安全建设实施方案、城市水务安全建设实施方案、供气供热供电安全建设实施方案、油气运营安全建设实施方案、特种设备安全建设实施方案、食品药品安全建设实施方案、消防安全建设实施方案、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151.天津市安全生产“5+1”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内容是什么? 安全生产“5+1”安全监管举措是指深入实施主体责任、制度规范、设施建设、全员教育、信息管理和专家检查“5+1”安全监管举措,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安全能力,强化安全保障,以坚决的态度和严实的作风,守住安全发展红线,构建安全天津建设的长效机制。


相关文章

  • "守护生命"安全知识大赛考试卷
  • "守护生命"安全知识大赛考试卷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40分) 1.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 2.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查看


  • 食品安全手抄报:食品安全知识手册
  • "新希望杯"首届全国食品安全知识大赛2007年12月在全国政协礼堂正式隆重启动.为本次大赛编辑的<食品安全知识手册>旨在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规观念, ...查看


  • 2011年度总结
  • 团 学 会 2011年年度 工作总结 安全与环境工程系2011年学期年度工作总结 本学年,在学院领导和系领导.老师的具体指导和支持下,我系紧紧围绕学校各项要求,充分发挥高校学生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职能 ...查看


  • 语文培优卷五
  • 语文培优卷五 一.(共12分,每小题3分) 1.下列各组词语中加点字的书写或注音有误的一组是( ) A .浩瀚 提(dī)防 桑梓(zǐ) 飞珠迸玉 B .荟萃 思忖(cǔn) 悲怆(chuàng) 因地制宜 C .诓骗 顿挫(cuò) 慨 ...查看


  • 品德与社会(2)
  • 第一课 生命的奥秘 教学 目标 1.初步了解生命孕育的常识,感受生命的神奇,为自己的生命感到自豪. 2.知道自己的成长离不开父母.家人.学校和社会的关系,认识到生命不仅仅属于自己,学会感恩地生活. 3.初步了解生老病死的客观规律,从而树立珍 ...查看


  • 以知识守护生命.因平安成就幸福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 [活动背景] 当今世界,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灾难的发生总是让人猝不及防:不少花季少年因对灾害产生原因.拯救意识的淡薄.防护知识的缺乏,面对突如其来火灾事故不能够正确脱险逃生而葬身火海:因此,在学生中倡导"防灾减灾.生命至上" ...查看


  • "红塔杯"云南省中学生作文大赛参赛作文(初中组)
  • "红塔杯"云南省中学生作文大赛参赛作文(初中组) 选命题作文1.明天我在哪里 明天我在哪里 当我睁开眼睛的那一刻起,我的生命诞生于世,心脏开始搏动.眼前有一座庞大的物体正站在我的前方,似乎在守护着什么重要的东西.这,是我 ...查看


  • 申报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单位材料
  • 坚持以人为本 培养知法懂法守法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泾县职高申报"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学校"事迹材料 被誉为"皖南职教一枝花"的安徽省泾县高级职业中学,创办于1983年,2000年被评为首批国家级重点职 ...查看


  • 2013年会泽职业技术学校保卫科工作计划
  • 会泽职业技术学校 保卫科工作计划 2014年会泽职业技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年度工作要点为依据,以提高就业培养质量为中心,以创建平安校园为重点,以深化安全教育.建全预防机制.严格隐患整改.筑牢&quo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