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办公楼水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管理,保证公司办公楼的用水用电需要,遵循“安全、计划、节约、方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公楼及所属设备的水电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动力处在公司总务部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办公楼的水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动力处负责公司办公楼的水电运行、增容审批、用水用电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水供电方案审查、节能技改方案制订等工作。
第三章保障、运行、维护
第五条 动力处负责对公司办公楼水电系统进行保障、运行、维护等并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
第六条 动力处负责公司办公楼的水电供应和水电系统的运行、计量、收费等工作,变配电设施的管理维护。
第四章停水、停电
第七条 如遇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安排计划停水、停电,动力处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动力处应提出书面申请,向公司领导报告停水、停电的范围及影响程度,并合理安排,并提前通知。
第九条 除动力处工作人员,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动力处工作人员可以立即停水、停电:
1.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
2.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时。
3.水、电例行检修。
4.单一建筑物内部水电维修。
以上情况的处置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的范围,并迅速逐级报告。
第五章增容、规划
第十条 公司办公楼的水、电新建工程,须将供水、供电方案通过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电设施新建或改造,均须将供水供电和内部水电系统改建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司办公楼设施的安全运行,未经动力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现有供电线路、上下水管线、空调管路以及消防管道。
第六章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 动力处对公司办公楼实行单独水电计量,费用按人均分摊。
第七章违章查处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私接水电、毁坏水电设施、私自拆装和移动水电设施或以不正当手段使水电设施损坏等,均视为违章行为者,动力处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领导批准禁止安装并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如空调、取暖器、电炉等), 禁止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一经发现,动力处工作人员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并没收其用电设备。
第十七条 凡未动力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私自进行水电设施新(改)建,改变原供电线路和上下管线等,一切责任由部门和个人负责。一经发现,动力处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屡教不改者,水、电管理人员有权队其停水、停电。
第十八条 对违章使用水电的行为,任何部门与个人均有权监督并动力处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办公楼在出现紧急意外情况时请按照公司办公楼《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公司办公楼水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管理,保证公司办公楼的用水用电需要,遵循“安全、计划、节约、方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公楼及所属设备的水电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动力处在公司总务部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办公楼的水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动力处负责公司办公楼的水电运行、增容审批、用水用电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水供电方案审查、节能技改方案制订等工作。
第三章保障、运行、维护
第五条 动力处负责对公司办公楼水电系统进行保障、运行、维护等并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
第六条 动力处负责公司办公楼的水电供应和水电系统的运行、计量、收费等工作,变配电设施的管理维护。
第四章停水、停电
第七条 如遇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安排计划停水、停电,动力处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动力处应提出书面申请,向公司领导报告停水、停电的范围及影响程度,并合理安排,并提前通知。
第九条 除动力处工作人员,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动力处工作人员可以立即停水、停电:
1.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
2.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时。
3.水、电例行检修。
4.单一建筑物内部水电维修。
以上情况的处置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的范围,并迅速逐级报告。
第五章增容、规划
第十条 公司办公楼的水、电新建工程,须将供水、供电方案通过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电设施新建或改造,均须将供水供电和内部水电系统改建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司办公楼设施的安全运行,未经动力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现有供电线路、上下水管线、空调管路以及消防管道。
第六章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 动力处对公司办公楼实行单独水电计量,费用按人均分摊。
第七章违章查处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私接水电、毁坏水电设施、私自拆装和移动水电设施或以不正当手段使水电设施损坏等,均视为违章行为者,动力处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领导批准禁止安装并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如空调、取暖器、电炉等), 禁止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一经发现,动力处工作人员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并没收其用电设备。
第十七条 凡未动力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私自进行水电设施新(改)建,改变原供电线路和上下管线等,一切责任由部门和个人负责。一经发现,动力处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屡教不改者,水、电管理人员有权队其停水、停电。
第十八条 对违章使用水电的行为,任何部门与个人均有权监督并动力处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办公楼在出现紧急意外情况时请按照公司办公楼《应急预案》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