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带病提拔”问题经验研究发言稿
延边州委党校 王顺奎
2009年出版的《党的建设辞典》收入了“带病提拔”这个词,其基本解释:“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称为‘带病上岗’,是群众对一些有腐败行为的领导干部得到提拔重用、边腐边升等现象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可见,“带病提拔”并不是规范的学术用语和官方的正式用语。
中组部干部监督局对“带病提拔”有这样的定义:“带病提拔指干部在提拔前所犯错误已经达到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程度,由于考察时没有被发现或者未能查清而被提拔任用的情况”、“干部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个人修养等方面有些缺陷或者不足及犯了错误,已经处理了且实践证明也确是改正了的,这两种情况被提拔的,不属于带病提拔。”对所谓的“病”也进行了边界界定。
2010年3月,中办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法规,明确提及“带病提拔”要进行责任倒查,将“带病提拔”问题纳入整顿用人不正之风的重点防范之列。
“带病提拔”现象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这一现象引起广泛关注,主要是从2000年以后,市场经济
体制的深刻转型,体制机制转变带来的寻租空间,加上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导致选人用人方面腐败问题进入高发状态,暴露出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在一些方面和环节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缺陷和漏洞。
近些年,我们对“带病提拔”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研究,就目前已经有的研究成果看,对“带病提拔”问题的类型分类、成因分析、解决对策也有了不少的研究成果,可资借鉴。
一、“带病提拔”的类型
可以对“带病提拔”问题大体上有如下几种分类: 一是按照特点和表现形式看,有五种类型:藏而不露、露而难定、露而不究、违规操作、明知故犯;
二是按照症状有三种类型:政绩造假、买官卖官、以权谋私;
三是按照领域分为四种类型:人的灵魂有病、伯乐有病、选人用人机制有病、权力有病。
四是按照用人者的目的和主观能动性分为四种类型:积极营利性、积极非营利性、消极非营利性、消极营利性。
二、造成“带病提拔”的原因
1、制度虚设
有制度,但是缺乏执行,制度执行不到位,使得制度形同摆设。选人用人在程序上需要过四道关卡——组织部的考
察关、纪委的审查关、常委会的讨论决策、公示期是否有人举报,与这四道关卡相配套的,还有一系列党纪法规:《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真有问题,很难一路过关斩将,认真查,不可能不发现什么,但是带病提拔的现象仍然存在,就说明这些关卡和制度存在问题,把制度当摆设。
2、利益驱动
利益团体牵涉是造成“带病提拔”的一个重要成因。选人用人的目的在于形成利益集团,比如一个班子中,其他几个人都是我推荐的,以后做决策的时候就好办,不容易出现其他的声音,所以在选人用人上,首先是要保证自己人上来,其目的是“营利性”的,带病提拔的目的是维护利益集团利益、维护所谓的圈子人脉,甚至是直接的利益交换。
3、用人失察
一些违规违纪的领导干部有较强的隐蔽性,对他们的问题难以摸清,如果我们没有能够深入考察,在任前考察这个环节松一口气,就会造成用人失察,使得一些拥有较强自我伪装能力的人,欺瞒组织,带病上岗。
4、对“一把手”意志的监督缺位
一把手的态度在选人用人方面是“总开关”。一把手在
选人用人问题上容易一个人说了算,人们往往埋怨组织部和纪委在带病提拔问题上不作为,但是有些时候,的确不是这两个部门能够决定的。所以有“组织部、纪委忙活大半天,不如书记说句话”的说法。因此也有人说“带病提拔,看似要过很多关,其实只要过一关——一把手的关”
对一把手的监督,尤其是人事权的监督比较薄弱,存在不能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去监督的问题。也就容易造成组织部门考察关未过,而提拔者仍然能够被提拔的现象。河南兰考县委常委班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兰考县县委书记王新军跟记者说:“入党31年以来,这是我参加过的最有辣味的民主生活会。我干县区委书记十几年了,从来都是我批评别人,这次也尝到了被别人批评的滋味。”连批评都没有,更谈不上监督了,这说明一些岗位的监督比较薄弱。
带病提拔是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直接影响干部队伍素质好坏,影响党委政府公信力的问题,需要通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监督、约束一把手权力等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三、预防“带病提拔”的对策:
1、形成有效的监管制度体系——事前考察、事中监管、事后倒查
健全机制:一时推荐署名制,在干部推荐过程中采取实名推荐,确保推荐人真正推荐出组织需要、群众认可的好干部,一旦出现问题,举荐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避免一旦
出现问题,要追究责任时候,发现都是集体决策,没有人负责。二是考察责任制,在实施考察中,实行谁考察谁负责,如果考察结果失真失实,追究考察组责任。三是责任倒查,对整个选人流程进行倒查,追究责任人责任。
2015以来,延边州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任前预审,实现了对全州干部选任监督全覆盖,提高干部选任水平。
2、加强监督,形成合力 一方面需要加强内部监督,不断加强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同级人大,纪检,上级党委的监督,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使监督真正形成合力,真正对“带病提拔”起到未雨绸缪和亡羊补牢的作用。
3、改革权力配置机制
选人用人、包括职务犯罪,高发人群是“一把手”,一个人掌握的资源越多,并且在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就越容易发生带病提拔等违规违纪行为。因此要对权力配置机制进行改革,进行机制制度的探索,采取“副职分管,正职监管”,分解一把手的权力和责任,限制权力边界、划分责任红线,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加强副职议事决策的权重,实现对重要人事安排,重要干部任免,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防治“带病提拔”问题经验研究发言稿
延边州委党校 王顺奎
2009年出版的《党的建设辞典》收入了“带病提拔”这个词,其基本解释:“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称为‘带病上岗’,是群众对一些有腐败行为的领导干部得到提拔重用、边腐边升等现象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可见,“带病提拔”并不是规范的学术用语和官方的正式用语。
中组部干部监督局对“带病提拔”有这样的定义:“带病提拔指干部在提拔前所犯错误已经达到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程度,由于考察时没有被发现或者未能查清而被提拔任用的情况”、“干部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个人修养等方面有些缺陷或者不足及犯了错误,已经处理了且实践证明也确是改正了的,这两种情况被提拔的,不属于带病提拔。”对所谓的“病”也进行了边界界定。
2010年3月,中办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法规,明确提及“带病提拔”要进行责任倒查,将“带病提拔”问题纳入整顿用人不正之风的重点防范之列。
“带病提拔”现象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这一现象引起广泛关注,主要是从2000年以后,市场经济
体制的深刻转型,体制机制转变带来的寻租空间,加上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导致选人用人方面腐败问题进入高发状态,暴露出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在一些方面和环节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缺陷和漏洞。
近些年,我们对“带病提拔”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研究,就目前已经有的研究成果看,对“带病提拔”问题的类型分类、成因分析、解决对策也有了不少的研究成果,可资借鉴。
一、“带病提拔”的类型
可以对“带病提拔”问题大体上有如下几种分类: 一是按照特点和表现形式看,有五种类型:藏而不露、露而难定、露而不究、违规操作、明知故犯;
二是按照症状有三种类型:政绩造假、买官卖官、以权谋私;
三是按照领域分为四种类型:人的灵魂有病、伯乐有病、选人用人机制有病、权力有病。
四是按照用人者的目的和主观能动性分为四种类型:积极营利性、积极非营利性、消极非营利性、消极营利性。
二、造成“带病提拔”的原因
1、制度虚设
有制度,但是缺乏执行,制度执行不到位,使得制度形同摆设。选人用人在程序上需要过四道关卡——组织部的考
察关、纪委的审查关、常委会的讨论决策、公示期是否有人举报,与这四道关卡相配套的,还有一系列党纪法规:《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真有问题,很难一路过关斩将,认真查,不可能不发现什么,但是带病提拔的现象仍然存在,就说明这些关卡和制度存在问题,把制度当摆设。
2、利益驱动
利益团体牵涉是造成“带病提拔”的一个重要成因。选人用人的目的在于形成利益集团,比如一个班子中,其他几个人都是我推荐的,以后做决策的时候就好办,不容易出现其他的声音,所以在选人用人上,首先是要保证自己人上来,其目的是“营利性”的,带病提拔的目的是维护利益集团利益、维护所谓的圈子人脉,甚至是直接的利益交换。
3、用人失察
一些违规违纪的领导干部有较强的隐蔽性,对他们的问题难以摸清,如果我们没有能够深入考察,在任前考察这个环节松一口气,就会造成用人失察,使得一些拥有较强自我伪装能力的人,欺瞒组织,带病上岗。
4、对“一把手”意志的监督缺位
一把手的态度在选人用人方面是“总开关”。一把手在
选人用人问题上容易一个人说了算,人们往往埋怨组织部和纪委在带病提拔问题上不作为,但是有些时候,的确不是这两个部门能够决定的。所以有“组织部、纪委忙活大半天,不如书记说句话”的说法。因此也有人说“带病提拔,看似要过很多关,其实只要过一关——一把手的关”
对一把手的监督,尤其是人事权的监督比较薄弱,存在不能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去监督的问题。也就容易造成组织部门考察关未过,而提拔者仍然能够被提拔的现象。河南兰考县委常委班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兰考县县委书记王新军跟记者说:“入党31年以来,这是我参加过的最有辣味的民主生活会。我干县区委书记十几年了,从来都是我批评别人,这次也尝到了被别人批评的滋味。”连批评都没有,更谈不上监督了,这说明一些岗位的监督比较薄弱。
带病提拔是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直接影响干部队伍素质好坏,影响党委政府公信力的问题,需要通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监督、约束一把手权力等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三、预防“带病提拔”的对策:
1、形成有效的监管制度体系——事前考察、事中监管、事后倒查
健全机制:一时推荐署名制,在干部推荐过程中采取实名推荐,确保推荐人真正推荐出组织需要、群众认可的好干部,一旦出现问题,举荐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避免一旦
出现问题,要追究责任时候,发现都是集体决策,没有人负责。二是考察责任制,在实施考察中,实行谁考察谁负责,如果考察结果失真失实,追究考察组责任。三是责任倒查,对整个选人流程进行倒查,追究责任人责任。
2015以来,延边州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任前预审,实现了对全州干部选任监督全覆盖,提高干部选任水平。
2、加强监督,形成合力 一方面需要加强内部监督,不断加强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同级人大,纪检,上级党委的监督,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使监督真正形成合力,真正对“带病提拔”起到未雨绸缪和亡羊补牢的作用。
3、改革权力配置机制
选人用人、包括职务犯罪,高发人群是“一把手”,一个人掌握的资源越多,并且在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就越容易发生带病提拔等违规违纪行为。因此要对权力配置机制进行改革,进行机制制度的探索,采取“副职分管,正职监管”,分解一把手的权力和责任,限制权力边界、划分责任红线,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加强副职议事决策的权重,实现对重要人事安排,重要干部任免,集体研究,民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