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
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
第二章 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
第八条 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
(四)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
(五)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七)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九)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变动情况;
(十一)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
建设情况;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十四)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情况以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
第三章 村务公开程序和时间
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
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
第二章 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
第八条 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
(三)集体
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
(四)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
(五)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七)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九)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变动情况;
(十一)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十四)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情况以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
第三章 村务公开程序和时间
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
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
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
第二章 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
第八条 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
(四)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
(五)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七)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九)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变动情况;
(十一)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十四)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情况以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
第三章 村务公开程序和时间
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
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
第二章 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
第八条 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
(四)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
(五)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七)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九)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变动情况;
(十一)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十四)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情况以及其他
村务管理人员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
第三章 村务公开程序和时间
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
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
第二章 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
第八条 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
(四)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
(五)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七)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九)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变动情况;
(十一)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
建设情况;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十四)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情况以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
第三章 村务公开程序和时间
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
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
第二章 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
第八条 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
(三)集体
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
(四)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
(五)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七)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九)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变动情况;
(十一)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十四)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情况以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
第三章 村务公开程序和时间
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
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
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
第二章 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
第八条 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
(四)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
(五)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七)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九)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变动情况;
(十一)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十四)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情况以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
第三章 村务公开程序和时间
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
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
第二章 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
第八条 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
(四)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
(五)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七)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九)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变动情况;
(十一)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十四)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情况以及其他
村务管理人员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
第三章 村务公开程序和时间
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