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

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

第二章 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

第八条 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

(四)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

(五)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七)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九)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变动情况;

(十一)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

建设情况;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十四)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情况以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

第三章 村务公开程序和时间

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

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

第二章 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

第八条 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

(三)集体

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

(四)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

(五)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七)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九)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变动情况;

(十一)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十四)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情况以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

第三章 村务公开程序和时间

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

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

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

第二章 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

第八条 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

(四)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

(五)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七)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九)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变动情况;

(十一)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十四)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情况以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

第三章 村务公开程序和时间

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

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

第二章 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

第八条 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

(四)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

(五)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七)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九)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变动情况;

(十一)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十四)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情况以及其他

村务管理人员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

第三章 村务公开程序和时间

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

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

第二章 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

第八条 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

(四)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

(五)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七)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九)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变动情况;

(十一)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

建设情况;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十四)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情况以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

第三章 村务公开程序和时间

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

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

第二章 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

第八条 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

(三)集体

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

(四)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

(五)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七)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九)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变动情况;

(十一)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十四)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情况以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

第三章 村务公开程序和时间

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

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

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

第二章 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

第八条 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

(四)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

(五)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七)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九)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变动情况;

(十一)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十四)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情况以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

第三章 村务公开程序和时间

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

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

第二章 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

第八条 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

(四)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

(五)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七)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九)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变动情况;

(十一)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十四)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情况以及其他

村务管理人员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

第三章 村务公开程序和时间

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


相关文章

  • 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 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hi.baidu.com/lawedge 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文 件 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9- ...查看


  • 公益慈善组织透明化
  • 关于公益慈善透明化的建 议 案由 2013年4月20日早上8点02分,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地震发生后,甘肃.天津.陕西.福建等多地红十字会纷纷展开募捐活动,在个别地区红会募捐遭遇"不信任". 深圳红会募捐 ...查看


  • 四川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建设标准
  • 四川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建设标准 宜宾县总工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 规范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宜县工发[2010]16号 各乡镇总工会.工委.直属基层工会: 为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民 ...查看


  • 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的通知 川食药监法[2009]4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队):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l ...查看


  •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免费)
  •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缩小发展差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查看


  • [法律法规]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修正)
  • [阅读全文] (1995年12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查看


  • 浅谈我国行政法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 摘 要:现代民主的两大构成要素为公开与参与,没有政府信息公开或民众的知情权,就不可能有大众参与.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的基石之一,是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内容.本文将从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及我国目前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进 ...查看


  • 关于改进机关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
  • 关于改进机关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 人人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QQ空间 百度搜藏 分享 2012-11-24 策划方案 热度:332 -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质量,建设学习型.法治型.服务型 ...查看


  • 2015六五普法中期自查报告
  • 2015六五普法中期自查报告 六五普法中期自查报告 自2015年'六五'普法工作启动以来,我局'六五'普法工作在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质监中心工作,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