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人民调解员培训

2016年人民调解员培训

按照党委、政府关于集中教育活动的整体安排,结合近几年来我乡综治维稳及司法行政工作现状,今天我主要讲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2016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共6张35条。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1、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一条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调解法》第14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有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3、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产生、主要任务及人民调解的原则。 设立产生: 《人民调解法》第8条、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到9人组成,设主任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名。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主要任务:

(1)调节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村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主要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受理

(1)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的,包括发生在公民 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不予受理范围: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有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调解,但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17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风,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5)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该及时调解,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5、民间纠纷的调解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和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调解前的准备

(1)选定调节主持人;(2)调查核实情况;(3)拟定调解方案:主要包括:确定调解所要达到的目的;准备好消除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可行性方案;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解决具体纠风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条款;具体的调解方法和工作重点。

调解步骤:(1)告知权利义务;(2)双方当事人陈述;(3)进行调解;

(4)达成协议。

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1月内调结。

6、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协议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

(5)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协议达成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2)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征得双方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协议内容。

(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人民调解员培训

按照党委、政府关于集中教育活动的整体安排,结合近几年来我乡综治维稳及司法行政工作现状,今天我主要讲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2016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共6张35条。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1、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一条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调解法》第14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有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3、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产生、主要任务及人民调解的原则。 设立产生: 《人民调解法》第8条、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到9人组成,设主任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名。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主要任务:

(1)调节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村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主要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受理

(1)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的,包括发生在公民 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不予受理范围: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有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调解,但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17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风,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5)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该及时调解,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5、民间纠纷的调解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和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调解前的准备

(1)选定调节主持人;(2)调查核实情况;(3)拟定调解方案:主要包括:确定调解所要达到的目的;准备好消除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可行性方案;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解决具体纠风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条款;具体的调解方法和工作重点。

调解步骤:(1)告知权利义务;(2)双方当事人陈述;(3)进行调解;

(4)达成协议。

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1月内调结。

6、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协议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

(5)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协议达成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2)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征得双方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协议内容。

(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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