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场所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 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 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 监管场所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八条 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

申请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以下简称《批准设立决定书》,见附件3);申请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见附件4),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批准设立决定书》自动失效。

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5)后,可以投入运营,《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

期为3年。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海关批准设立的监管场所,其经营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申领《批准设立决定书》。

经营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直属海关予以注册登记并制发《注册登记证书》。

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交申请材料或者没有申请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直属海关注销相关企业的监管场所经营资格。

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延期验收的,经营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是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业务范围、监管场所面积等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见附件6),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见附件7)。 符合延续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不符合延续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 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监管场所的,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监管场所的变更、延续与注销手续。

第三章 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海关采取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监管场所的运输工具、货物等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样式制作监管场所标志牌(见附件8),悬挂在监管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 监管场所内只能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场所内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及放射性货物应当带有明显标识,并不得与其他类货物一起存放。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海关监管要求设置相对独立的海关查验场地。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发送和接收电子数据。海关有权查阅监管场所的货物进出和存储等情况的纸质单证或者电子账册。

第二十条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经营企业应当在监管场所出入通道设置卡口,派员值守,并配备相应设备,与海关计算机联网。

对集中在同一个封闭区域内分散经营的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可以在进出通道设置统一卡口,并设置独立的海关集中查验场地。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实施卡口监管,核实、放行海关监管运输工具、货物。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纸质放行凭证和电子放行信息放行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货物。 第二十二条 海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查验货物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将货物移至相应的场地,并应当为海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查验货物、提取货样提供条件。

海关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时,经营企业应当派员到场协助,并应当在相关单据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将监管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并协助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终止监管场所经营或者监管场所被海关注销经营资格的,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对监管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作出处置。

第二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海关监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安全保卫和值班等制度。

监管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海关业务培训,并熟悉海关规定。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监管场所内居住。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码头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一般型码头(如: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杂货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专用型码头(如: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专用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为海关监管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

8.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公路转关监管点(如:陆路口岸车检场、直通式监管点、转关车检场、国际物流中心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三)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四)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

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六)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七)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八)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九)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十)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三、陆路边境口岸监管场所(如:陆路边境口岸车检场、陆路边境口岸海关监管点、陆路边境口岸海关查验场等)设置标准

(一)设立在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陆路边境口岸海关监管区内,并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五)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六)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七)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八)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九)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四、货栈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空运货栈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须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监管货物按照进口、出口、暂扣、特殊库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类别货物应当隔离,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铁路货栈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

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五、堆场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综合性货运堆场(如:集装箱堆场、散杂货堆场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9.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的货物检查设备应与海关联网;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新造集装箱专用堆场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 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六、仓库类监管场所(如:综合性仓库、航空食品供应库、进口分拨库、出口拼装库、展览品监管仓库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五)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六)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七)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七、储罐类监管场所(如液/气体专用储罐堆场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五)储罐应当安装符合海关要求的测量仪器,确保采集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并与海关联网;

(六)为海关监管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

(七)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八、快件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小型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具备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

(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六)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七)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八)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海关监管设备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九)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十)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九、边民互市贸易类监管场所(如:边民互市点、边民互市区、边贸市场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明确的界线,建有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具备条件时应当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地磅、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具备条件时应当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四)为海关提供适当的办公场所和条件。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十、台轮停泊点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三)建立通道出入卡口。具备条件时应当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地磅、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条件时应当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五)为海关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和条件。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十一、旅客通关类监管场所(如:出入境旅客陆运、海运、空运港站旅检现场)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在出境或者入境封闭区域建立出入通道,并分别设置“申报通道”、“无申报通道”、“外交礼遇通道”和“工作人员通道”;

(三)各通道之间相互隔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各通道内应预留必要的电源、网络接口;

(四)“申报通道”和“无申报通道”纵向划分为申报区、查验区和处理区;

(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六)为海关提供旅客行李查验台、海关法规公告栏(包括电子公告屏),安装海关通道标识及现场隔离设施等;

(七)在出港实行开放式布局,配备具有远程判图和操控的行李系统和五级安检系统。建有相应的网络、设备,实时、准确提供中转旅客电子信息;

(八)为海关提供存放扣留货物、物品的库房;

(九)为海关提供专门开展海关征税、询问、视频监控、毒品检测、印刷品音像制品审查的工作场所及设施。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十二、国际邮件类监管场所(如:国际邮件互换局、国际邮件交换站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三)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四)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邮件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五)有满足海关查验邮件要求的场地;

(六)邮件分拣及X 光机检查设备应当与海关联网;

(七)根据海关需要,提供海关检查设备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八)为海关提供存放扣留邮件的库房;

(九)为海关提供接受报关、视频监控、毒品检测、印刷品音像制品审查的工作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十三、监管场所内查验场地设置标准

(一)封闭式查验场房。地面高度适合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厢式货车的对接,对接门的尺寸能满足封闭对接需要,方便搬运叉车上下作业。

建设有车辆停靠区、掏箱区、货检X 光机检查区,并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卸设备。

(二)平台式查验场地。查验平台高度适合集装箱车或者集装箱厢式货车的停靠,方便搬运叉车上下作业。

建设有车辆停靠区、掏箱区、货检X 光机检查区,并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卸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 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 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 监管场所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八条 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

申请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以下简称《批准设立决定书》,见附件3);申请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见附件4),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批准设立决定书》自动失效。

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5)后,可以投入运营,《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

期为3年。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海关批准设立的监管场所,其经营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申领《批准设立决定书》。

经营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直属海关予以注册登记并制发《注册登记证书》。

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交申请材料或者没有申请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直属海关注销相关企业的监管场所经营资格。

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延期验收的,经营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是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业务范围、监管场所面积等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见附件6),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见附件7)。 符合延续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不符合延续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 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监管场所的,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监管场所的变更、延续与注销手续。

第三章 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海关采取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监管场所的运输工具、货物等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样式制作监管场所标志牌(见附件8),悬挂在监管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 监管场所内只能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场所内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及放射性货物应当带有明显标识,并不得与其他类货物一起存放。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海关监管要求设置相对独立的海关查验场地。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发送和接收电子数据。海关有权查阅监管场所的货物进出和存储等情况的纸质单证或者电子账册。

第二十条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经营企业应当在监管场所出入通道设置卡口,派员值守,并配备相应设备,与海关计算机联网。

对集中在同一个封闭区域内分散经营的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可以在进出通道设置统一卡口,并设置独立的海关集中查验场地。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实施卡口监管,核实、放行海关监管运输工具、货物。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纸质放行凭证和电子放行信息放行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货物。 第二十二条 海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查验货物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将货物移至相应的场地,并应当为海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查验货物、提取货样提供条件。

海关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时,经营企业应当派员到场协助,并应当在相关单据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将监管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并协助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终止监管场所经营或者监管场所被海关注销经营资格的,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对监管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作出处置。

第二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海关监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安全保卫和值班等制度。

监管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海关业务培训,并熟悉海关规定。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监管场所内居住。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码头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一般型码头(如: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杂货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专用型码头(如: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专用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为海关监管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

8.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公路转关监管点(如:陆路口岸车检场、直通式监管点、转关车检场、国际物流中心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三)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四)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

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六)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七)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八)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九)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十)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三、陆路边境口岸监管场所(如:陆路边境口岸车检场、陆路边境口岸海关监管点、陆路边境口岸海关查验场等)设置标准

(一)设立在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陆路边境口岸海关监管区内,并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五)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六)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七)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八)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九)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四、货栈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空运货栈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须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监管货物按照进口、出口、暂扣、特殊库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类别货物应当隔离,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铁路货栈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

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五、堆场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综合性货运堆场(如:集装箱堆场、散杂货堆场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9.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的货物检查设备应与海关联网;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新造集装箱专用堆场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 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六、仓库类监管场所(如:综合性仓库、航空食品供应库、进口分拨库、出口拼装库、展览品监管仓库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五)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六)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七)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七、储罐类监管场所(如液/气体专用储罐堆场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五)储罐应当安装符合海关要求的测量仪器,确保采集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并与海关联网;

(六)为海关监管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

(七)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八、快件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小型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具备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

(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六)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七)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八)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海关监管设备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九)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十)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九、边民互市贸易类监管场所(如:边民互市点、边民互市区、边贸市场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明确的界线,建有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具备条件时应当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地磅、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具备条件时应当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四)为海关提供适当的办公场所和条件。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十、台轮停泊点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三)建立通道出入卡口。具备条件时应当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地磅、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条件时应当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五)为海关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和条件。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十一、旅客通关类监管场所(如:出入境旅客陆运、海运、空运港站旅检现场)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在出境或者入境封闭区域建立出入通道,并分别设置“申报通道”、“无申报通道”、“外交礼遇通道”和“工作人员通道”;

(三)各通道之间相互隔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各通道内应预留必要的电源、网络接口;

(四)“申报通道”和“无申报通道”纵向划分为申报区、查验区和处理区;

(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六)为海关提供旅客行李查验台、海关法规公告栏(包括电子公告屏),安装海关通道标识及现场隔离设施等;

(七)在出港实行开放式布局,配备具有远程判图和操控的行李系统和五级安检系统。建有相应的网络、设备,实时、准确提供中转旅客电子信息;

(八)为海关提供存放扣留货物、物品的库房;

(九)为海关提供专门开展海关征税、询问、视频监控、毒品检测、印刷品音像制品审查的工作场所及设施。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十二、国际邮件类监管场所(如:国际邮件互换局、国际邮件交换站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三)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四)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邮件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五)有满足海关查验邮件要求的场地;

(六)邮件分拣及X 光机检查设备应当与海关联网;

(七)根据海关需要,提供海关检查设备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八)为海关提供存放扣留邮件的库房;

(九)为海关提供接受报关、视频监控、毒品检测、印刷品音像制品审查的工作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十三、监管场所内查验场地设置标准

(一)封闭式查验场房。地面高度适合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厢式货车的对接,对接门的尺寸能满足封闭对接需要,方便搬运叉车上下作业。

建设有车辆停靠区、掏箱区、货检X 光机检查区,并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卸设备。

(二)平台式查验场地。查验平台高度适合集装箱车或者集装箱厢式货车的停靠,方便搬运叉车上下作业。

建设有车辆停靠区、掏箱区、货检X 光机检查区,并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卸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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