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住宅小区业主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 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房屋住宅
建筑面积:总面积 万平方米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电梯、公共门厅、门窗、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水池等;
(二)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管井、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
(三) 由业主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
业管理用房、庭院花园、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备设备等。
第三章 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 予河北中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权利:
(一) 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同部位和同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 以提示、规劝、警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业 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 整洁以及公平合理
第九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公司,并与 其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材料不得进入小区。
签订应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 按物业公司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一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旋转装饰装修材料有装修垃圾,不得擅 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 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 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 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本业主建筑物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性活动;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棚顶等;
擅自改建、占有用物业共有部分;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公用设施;
第十六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XX住宅小区业主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 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房屋住宅
建筑面积:总面积 万平方米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电梯、公共门厅、门窗、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水池等;
(二)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管井、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
(三) 由业主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
业管理用房、庭院花园、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备设备等。
第三章 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 予河北中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权利:
(一) 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同部位和同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 以提示、规劝、警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业 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 整洁以及公平合理
第九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公司,并与 其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材料不得进入小区。
签订应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 按物业公司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一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旋转装饰装修材料有装修垃圾,不得擅 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 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 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 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本业主建筑物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性活动;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棚顶等;
擅自改建、占有用物业共有部分;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公用设施;
第十六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