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论之五:思维与存在的关系
(2010-08-07 19:07:44)
哲学史上,唯心论和唯物论尽管互为对立,却有一个共同点,即它们都坚持认为,思维与存在是可以走向同一的。它们的区别只是在于,前者以主观决定客观,取得思维与客观的同一;后者则以客观决定主观,取得思维与客观的同一。
在辩证唯物论那里,认识是对客观的反映并通过实践的检验而达到主客同一和物的自身方式。在恩格斯那里,实验和工业可以通过制造出某一自然过程,结束康德的“自在之物”,并使康德的“自在之物”变成“为我之物”。在恩格斯看来,当有机化学从煤焦油里提炼出“茜素”时,它就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认识可以通向物的自身方式,并在这种物的自身方式的通向中,达到思维与存在的同一。
思维与存在是否具有同一性呢?或者说,我们的认识是否能够达到物的自身方式和主客同一呢?对于这样的问题,与往的认识论作了种种深入的探讨,然而厘清这样的问题,在今天仍然需要在认识论的推进中予以新的辨析。
第一,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的基石。
一切认识都是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的制作,这个本质关系,决定了一切认识只具有它的主客共建性和主客相通性,而不具有它的主客同一性。
如,桌子上放着一只蓝色的杯子,放到阳光下是明蓝色的,用一束红光打上去,呈现了紫蓝色,在黑暗中则是浑黑色的。在这里,究竟哪种颜色是杯子的真正颜色,是蓝色还是明蓝色?是紫蓝色还是浑黑色?或者说,我应认同那种颜色是杯子的真正颜色,具有物的自身方式的同一性和绝对性呢?如果我以蓝色为杯子的真正颜色,那么,明蓝色、紫蓝色和浑黑色又如何解释呢,它们是真的呢还是假的的呢?以及为何蓝色的真的而其它的是假的呢?
科学的发展使我们知道,自然界并没有“颜色”,颜色是一种主客共建的视觉制作,是一种视觉的样式。无论是蓝色、明蓝色、紫蓝色还是浑黑色是不同的主客关系共建的域定制作,而不是自身绝对的。因此,当我说,杯子的颜色是蓝色的,如同我说杯子是明蓝色的,或紫蓝色的,或浑黑色的一样,都是相通于客观,而不是同一于客观;,在认识论上,相通性由主客相互关系造就,相通性这个概念比同一性更符合认识的本质所在。
第二,实践的本质。
实践的进程和成就不能结束“自在之物”。例如,我把自己手臂举起,对我的意志操纵来说,是一个自我的和自为的举动,但这个自我的和自为的举动所包含的神经运动、肌肉运动、关节运动、血液运动、细胞运动、电荷运动、分子运动、粒子运动、能量运动,以及与外部世界的种种互为交换和影响,却是一个完完全全的自在过程,是非意志操纵的。我把手臂举起,在这里显现的是一种自我意志和非我意志的对立统一;为我之物与自在之物的对立统一。它们在对立统一中相通,而不是在对立统一中同一。
一个手臂神经或肌肉发生病变的人,即使具有很强的把手臂举起的自我意志,亦是不能自为地把手臂举起的。同样,当我的按照观念的设计制作了一架望远镜,并用这架望远镜预期地看到了远处的物景,这一事件所证明的是,我的观念和设计与所制作的望远镜的功能的主客相通,但并不能证明我的观念和设计与这架望远镜的功能同一。这架望远镜的物理的、光学功能性状在不同的主客互为关系中所能显现的性状,是我的观念和设计所不能等同的。
当有机化学从煤焦油里提炼出“茜素”时,它所证明的亦只是我们的认知具有实践成功的主客相通,而不是主客同一。从煤焦油里提炼“茜素”的过程所内涵的种种物理的和化学的自在性,是我们的认知所不能同一的。我们的认知能够通向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但永远不能走向主客同一。
观念设计与自在过程,认知建构与客观之物,为我之物与自在之物的对立统一,决定了一切实践进程和成就在获得“为我之物”时,并不能由此而结束“自在之物”。实践进程的一切“为我之物”,包括举起的手臂、制作的望远镜和从煤焦油里提炼出来的茜素,等等,它们的每一个实践自为过程都有着对象的自在过程,是观念设计、认知建构和为我之物所不能扬弃、替代和同一的。
正如现代物理学深深感到,由于量子世界的不确定性,由于亚原子世界的量子跃迁,由于系统的混沌效应、蝴蝶效应和多米诺效应,等等,自然世界的种种不可预测的微小差别都会使一个复杂的系统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在可以预测的规律过程中有着种种不可预测的行为和结果的自在性。
如此,我们的观念设计、认知建构和为我之物只是相通于客观,而不是等同于客观,它不能在实践进程中扬弃和结束自在过程和自在之物。对于实践的成败而言,其确切的含义只是以目标的实现方式确认成功的主客相通和失败的主客相通,而不是主客的同一。
例如,对于众多学习车辆驾驶的人来说,刚开始时很容易在车辆拥挤和倒车时发生擦擦碰碰,经过一段时间的操作有了经验和技术后,就很少再有擦擦碰碰了。在这里,驾驶操作是一个实践过程,在这个实践过程中所发生的擦擦碰碰和不再有擦擦碰碰,都是一种主客相通,前者是操作失误或经验技术不够的主客相通,后者则是操作准确或经验技术长进的主客相通。
这样,一切人类的实践进程和成就,都包含着观念设计和自在过程,认知建构和客观之物,为我之物和自在之物的对立统一。正是这种对立统一,在实践中赋予了人类主客相通的建构能力,给出了人类实践所具有的特质。
在思维与存在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问题上,新的认识论的回答是,思维与存在具有着主客相通性,而不具有主客同一性。认知通过实践而获得主客相通的建构能力。这种主客相通的实践能力,使人类的认识能够在实践的进程中,在观念设计与自在过程,认知建构和客观之物,为我之物与自在之物的对立统一中,作用于主客相互关系,显现人类认知世界、改变世界和创造世界的能力。对于人类的认识来说,世界是可知的,这种可知性始终是以认识的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为根基的。
认识论之五:思维与存在的关系
(2010-08-07 19:07:44)
哲学史上,唯心论和唯物论尽管互为对立,却有一个共同点,即它们都坚持认为,思维与存在是可以走向同一的。它们的区别只是在于,前者以主观决定客观,取得思维与客观的同一;后者则以客观决定主观,取得思维与客观的同一。
在辩证唯物论那里,认识是对客观的反映并通过实践的检验而达到主客同一和物的自身方式。在恩格斯那里,实验和工业可以通过制造出某一自然过程,结束康德的“自在之物”,并使康德的“自在之物”变成“为我之物”。在恩格斯看来,当有机化学从煤焦油里提炼出“茜素”时,它就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认识可以通向物的自身方式,并在这种物的自身方式的通向中,达到思维与存在的同一。
思维与存在是否具有同一性呢?或者说,我们的认识是否能够达到物的自身方式和主客同一呢?对于这样的问题,与往的认识论作了种种深入的探讨,然而厘清这样的问题,在今天仍然需要在认识论的推进中予以新的辨析。
第一,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的基石。
一切认识都是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的制作,这个本质关系,决定了一切认识只具有它的主客共建性和主客相通性,而不具有它的主客同一性。
如,桌子上放着一只蓝色的杯子,放到阳光下是明蓝色的,用一束红光打上去,呈现了紫蓝色,在黑暗中则是浑黑色的。在这里,究竟哪种颜色是杯子的真正颜色,是蓝色还是明蓝色?是紫蓝色还是浑黑色?或者说,我应认同那种颜色是杯子的真正颜色,具有物的自身方式的同一性和绝对性呢?如果我以蓝色为杯子的真正颜色,那么,明蓝色、紫蓝色和浑黑色又如何解释呢,它们是真的呢还是假的的呢?以及为何蓝色的真的而其它的是假的呢?
科学的发展使我们知道,自然界并没有“颜色”,颜色是一种主客共建的视觉制作,是一种视觉的样式。无论是蓝色、明蓝色、紫蓝色还是浑黑色是不同的主客关系共建的域定制作,而不是自身绝对的。因此,当我说,杯子的颜色是蓝色的,如同我说杯子是明蓝色的,或紫蓝色的,或浑黑色的一样,都是相通于客观,而不是同一于客观;,在认识论上,相通性由主客相互关系造就,相通性这个概念比同一性更符合认识的本质所在。
第二,实践的本质。
实践的进程和成就不能结束“自在之物”。例如,我把自己手臂举起,对我的意志操纵来说,是一个自我的和自为的举动,但这个自我的和自为的举动所包含的神经运动、肌肉运动、关节运动、血液运动、细胞运动、电荷运动、分子运动、粒子运动、能量运动,以及与外部世界的种种互为交换和影响,却是一个完完全全的自在过程,是非意志操纵的。我把手臂举起,在这里显现的是一种自我意志和非我意志的对立统一;为我之物与自在之物的对立统一。它们在对立统一中相通,而不是在对立统一中同一。
一个手臂神经或肌肉发生病变的人,即使具有很强的把手臂举起的自我意志,亦是不能自为地把手臂举起的。同样,当我的按照观念的设计制作了一架望远镜,并用这架望远镜预期地看到了远处的物景,这一事件所证明的是,我的观念和设计与所制作的望远镜的功能的主客相通,但并不能证明我的观念和设计与这架望远镜的功能同一。这架望远镜的物理的、光学功能性状在不同的主客互为关系中所能显现的性状,是我的观念和设计所不能等同的。
当有机化学从煤焦油里提炼出“茜素”时,它所证明的亦只是我们的认知具有实践成功的主客相通,而不是主客同一。从煤焦油里提炼“茜素”的过程所内涵的种种物理的和化学的自在性,是我们的认知所不能同一的。我们的认知能够通向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但永远不能走向主客同一。
观念设计与自在过程,认知建构与客观之物,为我之物与自在之物的对立统一,决定了一切实践进程和成就在获得“为我之物”时,并不能由此而结束“自在之物”。实践进程的一切“为我之物”,包括举起的手臂、制作的望远镜和从煤焦油里提炼出来的茜素,等等,它们的每一个实践自为过程都有着对象的自在过程,是观念设计、认知建构和为我之物所不能扬弃、替代和同一的。
正如现代物理学深深感到,由于量子世界的不确定性,由于亚原子世界的量子跃迁,由于系统的混沌效应、蝴蝶效应和多米诺效应,等等,自然世界的种种不可预测的微小差别都会使一个复杂的系统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在可以预测的规律过程中有着种种不可预测的行为和结果的自在性。
如此,我们的观念设计、认知建构和为我之物只是相通于客观,而不是等同于客观,它不能在实践进程中扬弃和结束自在过程和自在之物。对于实践的成败而言,其确切的含义只是以目标的实现方式确认成功的主客相通和失败的主客相通,而不是主客的同一。
例如,对于众多学习车辆驾驶的人来说,刚开始时很容易在车辆拥挤和倒车时发生擦擦碰碰,经过一段时间的操作有了经验和技术后,就很少再有擦擦碰碰了。在这里,驾驶操作是一个实践过程,在这个实践过程中所发生的擦擦碰碰和不再有擦擦碰碰,都是一种主客相通,前者是操作失误或经验技术不够的主客相通,后者则是操作准确或经验技术长进的主客相通。
这样,一切人类的实践进程和成就,都包含着观念设计和自在过程,认知建构和客观之物,为我之物和自在之物的对立统一。正是这种对立统一,在实践中赋予了人类主客相通的建构能力,给出了人类实践所具有的特质。
在思维与存在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问题上,新的认识论的回答是,思维与存在具有着主客相通性,而不具有主客同一性。认知通过实践而获得主客相通的建构能力。这种主客相通的实践能力,使人类的认识能够在实践的进程中,在观念设计与自在过程,认知建构和客观之物,为我之物与自在之物的对立统一中,作用于主客相互关系,显现人类认知世界、改变世界和创造世界的能力。对于人类的认识来说,世界是可知的,这种可知性始终是以认识的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为根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