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管理制度
(一)充灯房设专人专灯、专用自救器,矿灯由使用人员本人取灯、交灯及充电,严禁转借他人使用。
(二)外来参与矿井建设单位或包工队的人员使用我矿提供的矿灯、自救器实行抵押金制度。使用人员初次领取矿灯前需交抵押金,抵押金由矿财务科统一收取。抵押金退还时持抵押金收据经相关管理单位确认无问题签证后到财务科领取抵押金。矿灯、自救器使用人离矿时因抵押金收据丢失时,必须由所在原单位出具证明后到财务科退还抵押金。
1、抵押金收取范畴:矿属员工及外来检查人员使用矿灯、自救器者不交抵押金;凡是来我矿施工的单位,如安装公司等使用我矿提供矿灯、自救器等须交抵押金。
2、抵押金收取金额:
按照借用数量收取抵押金:50盏矿灯以下收取抵押金3000元;50-100盏矿灯收取抵押金5000元,100盏矿灯以上收取抵押金8000元。
3、使用矿灯及自救器过程中,如因个人原因丢失或损坏矿灯与自救器,按照矿灯与自救器原价赔偿。
(三)升井人员矿灯充电前,必须将矿灯和自救器擦干净,不准将带有油污、灰尘、泥浆和水滴的矿灯和自救器放入灯架内,否则,对使用人罚款20元/台。
(四)矿灯架只能存放矿灯及自救器,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五)严禁撬开灯架取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严禁使用钥匙试开他人灯架,否则,按偷盗论处,移交矿处理。
(六)矿灯、自救器如有问题,使用人员应交于灯房管理人员维修或更换,严禁个人打开矿灯或自救器。
(七)进入灯房要文明礼貌,保护好环境卫生,不得摸脏墙壁,随手乱丢纸屑、食品袋等杂物。
(八)严禁在灯房内大声喧哗、打玩嬉闹和长时间逗留。
机电科
2014年2月1日
矿灯管理制度
(一)充灯房设专人专灯、专用自救器,矿灯由使用人员本人取灯、交灯及充电,严禁转借他人使用。
(二)外来参与矿井建设单位或包工队的人员使用我矿提供的矿灯、自救器实行抵押金制度。使用人员初次领取矿灯前需交抵押金,抵押金由矿财务科统一收取。抵押金退还时持抵押金收据经相关管理单位确认无问题签证后到财务科领取抵押金。矿灯、自救器使用人离矿时因抵押金收据丢失时,必须由所在原单位出具证明后到财务科退还抵押金。
1、抵押金收取范畴:矿属员工及外来检查人员使用矿灯、自救器者不交抵押金;凡是来我矿施工的单位,如安装公司等使用我矿提供矿灯、自救器等须交抵押金。
2、抵押金收取金额:
按照借用数量收取抵押金:50盏矿灯以下收取抵押金3000元;50-100盏矿灯收取抵押金5000元,100盏矿灯以上收取抵押金8000元。
3、使用矿灯及自救器过程中,如因个人原因丢失或损坏矿灯与自救器,按照矿灯与自救器原价赔偿。
(三)升井人员矿灯充电前,必须将矿灯和自救器擦干净,不准将带有油污、灰尘、泥浆和水滴的矿灯和自救器放入灯架内,否则,对使用人罚款20元/台。
(四)矿灯架只能存放矿灯及自救器,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五)严禁撬开灯架取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严禁使用钥匙试开他人灯架,否则,按偷盗论处,移交矿处理。
(六)矿灯、自救器如有问题,使用人员应交于灯房管理人员维修或更换,严禁个人打开矿灯或自救器。
(七)进入灯房要文明礼貌,保护好环境卫生,不得摸脏墙壁,随手乱丢纸屑、食品袋等杂物。
(八)严禁在灯房内大声喧哗、打玩嬉闹和长时间逗留。
机电科
201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