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保障论文公民权利论文

公民权利保障论文公民权利论文

公民权行使与保障的危机预警制度

摘要: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过程中出现的冲突事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剧增,成为社会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从立法论的角度阐述建立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的危机预警机制的原因、建立方式以及该机制如何发挥作用,以减少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公民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关键词:公民权;权利保障;危机预警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反问:“思想的历史除了证明精神生产随着物质生产的改造而改造,还证明了什么呢?”[1] 任何时代的社会意识都与其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相关,公民的权利意识亦是如此。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民之间、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国家管理之间的互动频率增加,普通公民的权利受到外来因素影响的机会高速增长。由于中国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公民对合法权利的认识程度、行使的方式、国家保障的力度,均与理想的公民权利本位标准相差甚远。公民的权利被随意侵犯、过度地维护权利、社会组织对公民权利漠视的情况随时的发生,不断地扩大、衍生为极端的事件,引起社会管理秩序的混乱;导致公民对政府、对法律的不信任,正常的管理措施难于实施;别有用心的群体乘机误导民众,作出不利于社会政治稳定的反社会行为,消弱执政党的领导

权威。

去年的“瓮安事件”、“连江事件”,今年的“海南东方事件”、“鄂东事件”等大型社会群体性事件和局部的堵门、堵路、爬塔吊事件的产生,都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公民基本权利被侵害后,因为合理、合法行使权利渠道的不顺畅,国家预警、干预的机制缓慢,促成了事态的蔓延,使得原本可以顺利化解的社会矛盾激化。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作为社会管理主体的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对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的危机预警机制不健全,管理者与社会面形势的隔膜,矛盾预警信息的不对称无疑是重要因素。因此,笔者建议建立国家预警机制保障公民权利,促进权利的合法行使。

一、建立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预警机制的原由

公民的权利主体意识渐次觉醒,教育水平的提高,各类平面与网络媒体对公民权利的宣传,公民权利知识内容的广泛传播,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个体对自身基本权利的认识。过去看来很正常的侵权行为,从权利本位的视角,如今公民主动出击维护权利,实现权利回归。本来不被重视的权利,开始受到了过度的关注;社会分工的深入,社会成员有时间、有条件恢复曾经被漠视的权利;社会成员在城市化进程中的日益碎片化,普通公民原本可以通过所属组织保护权利的途径弱化,使得权利主体不得不自我认识权利、维护权利;因为个体力量的相对薄弱,维护权利过程中被压抑、受挫折的情形时有发生,催生了反作用力的形成,促成公民个体之间对联合斗争的企盼。一旦有表达

意愿,宣泄不满的机会,便挑战现行的管理规则,超限度地维护权利。 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无时不在发生,由于立法的、观念的原因,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事件已经成为常态,普通公民处于不知言、不能言、不敢言的地位,任由侵权行为的无限发展。例如,在工厂里超时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用,国家规定的最低工时工资标准被误解为法定的工资标准,资方大量地攫取当前“取人口红利”超值利润,忽视劳动者能力的改善与可持续发展。应当被满足的最低劳动保障被虚置,民工血汗的工资款却拖欠,甚至不支付。群众需要支付超额的费用才能让子女享受优质的教育资、医疗资源,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在金钱调控下,不均等地配置,使民众看不到社会的公平。一般民众因为下一代向更高社会层次流动的希望丧失,而对现行不合理制度难于忍受。征地拆迁等征收、征用活动中,对失去固定资产的公民的长期利益缺乏安排,简单处置,常规的发展事项转化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激烈斗争。

卢卡奇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矛盾产生根源时,就表示这些斗争的发生,“经济利益是最至关重要的解释因素”,“在资本主义下,经济因素不再隐藏在意识的背后,而是存在在意识本身之中(只是没被意识到或是受到压抑)”[2]。各类经济主体都在坚守局部的利益未能担负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保护公民权利的主体呈单一化的倾向。多年来,我们在社会管理宣传中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公民的社会责任,在现实中只有国家在不全面地承担社会责任,政府成为一个无限的责

任主体,为各种承担社会责任主体的不当行为受过,成为抨击的对象。原本应当由经济主体承载的社会道德义务,由于政府的监管不到位,发生违背法律的行为侵犯公民的利益;或者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产品质量不高,影响了公民权利。最终矛盾的指向都是政府,而具体的责任主体被忽视,人民内部的矛盾异化为对抗性的局部社会冲突。社会组织的功能发挥不全面,甚至在侵犯公民权利,违反成立初期的目标。 政府组织对维护权利方式的极端性的认识不足,政府管理的高层以宏观的政治理念引领社会经济事务的发展,而实际的社会管理价值,需要基层管理者以合乎目的行动来落实。宏观价值取向在实践中被异化的风险随时存在,背离发展目标的侵犯公民权利行为也伴随发生。普通公民行使权利的反抗制度的事端不时被引发,因为没有适当的表达路径,问题常常处在隐形阶段,这种隐藏着的矛盾长期积压、不被关注,缺乏适用的疏导方式,极端性发展的可能随之产生。然而动荡风险却被发展的美好前景遮掩,一旦激发便难于控制。加上外部不良信息的不当干扰,普通的纠纷被渲染为不可调和的斗争;正常的维权行为,异化为对社会稳定不利的局部动荡。这种风险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可能性低的,但是危机事实却经常发生。

公民权利的觉醒、侵权行为的高发、利益主体主动适应的动力不足、政府主管部门对维权危机风险的认识缺位必然导致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的大量需求,若不采取积极的危机预警应对措施,社会管理矛盾只会坐大,自然的化解只是管理的“乌托邦”。

二、如何建立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的预警机制

首先,社会管理者需要提高对社会管理危机的管控意识。阿尔文·托夫勒在《未来的冲突》中曾经指出:“惯性思维会蒙住人的双眼、为了既得利益会停止研究速度,结果会遭到加速冲击的无情震憾。”[3] 平安、稳定是“易碎品”的认识,因为现实公民行使权利激化事件的激增,正在逐渐被管理层接受;任何的事件处置适当,都有反向扩大的可能性,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在危机处于萌芽状态时就超前掌握情况,形成可行性的应对举措,减少对现实危险的“绝缘”现象,防止对危险管控信息的“真空”。在知悉公民权利被侵犯后,应当积极作为,采取合法的措施救济被损害的权利,将权利的状态尽快恢复。对已经激化、扩大的维权矛盾,不回避、不隐瞒矛盾,迅速构建信息交流平台,协商解决的思路,最大限度地争取矛盾各方的“共赢”。

管理者主动掌握弱势群体的权利受损状况,“法律不支持睡眠的权利”是对权利受损时司法干预的解读,然而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与司法的消极性、滞后性恰恰相反,它要求管理者主动掌握矛盾的发展事态,提前感知危机,在事发之前合理疏导、控制,防范于未然。当前,社会弱势群体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其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基本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的保障都得不到完全的保护。在金融危机的发生期,劳动权、财产权的追求更为突出,基本权利的受损,对弱势群体本已脆弱的神经影响更加严重。这一敏感期,最好不促动、少促动这类矛盾,从和谐的高度,认真满足弱势群体的利益合理诉求,维

护弱势群体的宪法性权利 [4]。

积极控制强势组织的扩张行为,规范行使权力,尊重向对方的权利。政府组织、经济组织发展壮大企业的规模,提高资源与劳动力的运用效率,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符合公民权利发展的需要。但是,作为强势群体其扩张中既要符合发展的目标,同时须要兼顾普通公民的权利,任何以损害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发展行为都不能在法治社会中被容忍。政府应当让公民享有公平的生存、发展权,可以期待的稳定的财产权;不得不作调整时,应该支付合理、合法、公平的对价,兼顾基于财产权利产生的远期利益。社会是个多元的舞台,任由单一的利益主体一家独大,不受控制的侵犯其他合法权利,那是将社会简化为“丛林”,忽视了人类的善的本性[5]。

充分运用现有的化解机制疏导矛盾,实现制度设计的本意。为了维护公民权利,社会管理中早已预设了大量的保障性措施,以应对突发的变故。然而,这些良好的制度设计往往闲置,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例如,当前的社会救助机制,只是在公民激烈地表达需求时才缓慢地反应;医疗救助的绿色通道制度,几年中才启动一次,实际是每天都有大量的受众需要救助。权力主体认为,启动化解矛盾机制的程序烦琐,而不愿使用;相对于公民的获得物质帮助的宪法权利,这种复杂的程序设计又算得了什么呢?设计烦琐的程序本身,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利。现存的优秀制度设计闲置不用,又不开动脑筋解决社会矛盾,权力主体不是失职吗?

提高对权利保障危机的认识程度、掌握弱势群体的权利状态、控制强势势力的恣意行为、发挥已有的制度设计的功效,通过预警机制预知权利的受损状况,恢复修正的方向,以主动的姿态应对危机,将更好地诠释执政者的政治理想,争取拥护的群众基础。

三、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预警机制作用如何发挥

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建立预警机制,以充足的信息辅助管理者的决策。建立预警机制的基础目标是获取权利保障与行使中权利与权力冲突的信息,在通常的环境中梳理公民基本权利的数量与类型以及在时代发展的外部环境下所开放出来的次生性权利;此类权利的保障状况,外部条件能够满足的和无法满足的情况;公民的基本期待目标和能够容忍的最低标准。对因为宏观决策失误所造成的期待目标与现实条件的冲突,作出适应性的对策,在潜在的权利行使矛盾激化之前,将问题解决与萌芽之中,于无声处摆脱危机。公民权利行使的暴发性危机是社会发展中难于避免的现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在所难免,期待、追求的无止境和客观条件的有限性注定无法一次解决所有问题,关键在于公民行使权利超出管理层承受的能力时,双方能否通过符合现实条件的程序化解矛盾,从预警机制中孕育的多种方式,有效防止了惯性思维的单一模式解决问题的困境。

保持矛盾双方的信息对称,方便沟通,合理构建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利的边界,保持民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在公民权利本位被渲染的思想体系中,民众越来越关注自身权利的内容是否得到确实的实现,

是否受到不当的侵害;而政府组织、经济组织,在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权利与利益的矛盾不断变化发展,侵权和维权的博弈使得公民和外部环境都在根据规律作出调整。自觉调整,主动适应变化的前提是知晓对方的底线和难处,毕竟和平协商中各类主体的退让、妥协也是有限的。国家和经济组织扩张权力,不能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最低心理容忍度;公民的维权、权利保障自然也不可能超越社会现实条件,相互进退中当然要依据预警中获取的可靠信息,作出科学的评估,确定最终的解决方案。

及时调整管理的规则,修改立法,使其向合情、合理的方向发展。获取公民权利受损的信息,加强侵权主体与被侵权公民的交流,对制度设计的不足做出提前的安排,为被侵害的权利自然恢复创造机会。政府通过预警机制中发现的侵权行为,反思以往政策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弱点,对宏观管理规划中确实存在的不符合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制度设计展开调整,迅速肃清社会发展中的制度障碍;尽早发现利用政策的灰色地带无限扩大错误行为的组织,消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事实与规则依据,消除“恶法”给无辜公民带来的伤害。建立预警机制的目的就是通过超前发现制度设计的缺陷,防止因事前的不周延规划在执行中,无意识地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伤害。对经过预警发现的公民权利危机事件,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坚决调整立法的瑕疵,尊重侵权发生的事实,公开政府的处理态度;搭建协商交流的平台,通过自行整合,政策引导,司法介入等多种方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6]。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的危机预警制度是对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的监控器,通过预警发现权利保障的不足,提前化解维护权利过程中的社会矛盾,提升国家法律的权威,改善政府部门公信力,减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不和谐因素,关乎政治稳定和社会民生,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在实践中进行贯彻落实。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中共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2.

[2][匈]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M].杜章智,任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15.

[3][美]阿尔文·托夫勒.未来的冲突[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336.

[4]刘长敏.危机应对的全球视角——各国危机应对机制与实践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8.

[5]王学军.预警,反应与重建:当代中国政府危机管理体系的构建

[J].理论探索,2004,(4):81-82.

[6]胡税根.问题管理:国外危机预防新策略[J].人大复印资料:管理科学,2000,(2):45-47.

公民权利保障论文公民权利论文

公民权行使与保障的危机预警制度

摘要: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过程中出现的冲突事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剧增,成为社会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从立法论的角度阐述建立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的危机预警机制的原因、建立方式以及该机制如何发挥作用,以减少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公民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关键词:公民权;权利保障;危机预警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反问:“思想的历史除了证明精神生产随着物质生产的改造而改造,还证明了什么呢?”[1] 任何时代的社会意识都与其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相关,公民的权利意识亦是如此。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民之间、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国家管理之间的互动频率增加,普通公民的权利受到外来因素影响的机会高速增长。由于中国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公民对合法权利的认识程度、行使的方式、国家保障的力度,均与理想的公民权利本位标准相差甚远。公民的权利被随意侵犯、过度地维护权利、社会组织对公民权利漠视的情况随时的发生,不断地扩大、衍生为极端的事件,引起社会管理秩序的混乱;导致公民对政府、对法律的不信任,正常的管理措施难于实施;别有用心的群体乘机误导民众,作出不利于社会政治稳定的反社会行为,消弱执政党的领导

权威。

去年的“瓮安事件”、“连江事件”,今年的“海南东方事件”、“鄂东事件”等大型社会群体性事件和局部的堵门、堵路、爬塔吊事件的产生,都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公民基本权利被侵害后,因为合理、合法行使权利渠道的不顺畅,国家预警、干预的机制缓慢,促成了事态的蔓延,使得原本可以顺利化解的社会矛盾激化。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作为社会管理主体的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对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的危机预警机制不健全,管理者与社会面形势的隔膜,矛盾预警信息的不对称无疑是重要因素。因此,笔者建议建立国家预警机制保障公民权利,促进权利的合法行使。

一、建立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预警机制的原由

公民的权利主体意识渐次觉醒,教育水平的提高,各类平面与网络媒体对公民权利的宣传,公民权利知识内容的广泛传播,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个体对自身基本权利的认识。过去看来很正常的侵权行为,从权利本位的视角,如今公民主动出击维护权利,实现权利回归。本来不被重视的权利,开始受到了过度的关注;社会分工的深入,社会成员有时间、有条件恢复曾经被漠视的权利;社会成员在城市化进程中的日益碎片化,普通公民原本可以通过所属组织保护权利的途径弱化,使得权利主体不得不自我认识权利、维护权利;因为个体力量的相对薄弱,维护权利过程中被压抑、受挫折的情形时有发生,催生了反作用力的形成,促成公民个体之间对联合斗争的企盼。一旦有表达

意愿,宣泄不满的机会,便挑战现行的管理规则,超限度地维护权利。 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无时不在发生,由于立法的、观念的原因,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事件已经成为常态,普通公民处于不知言、不能言、不敢言的地位,任由侵权行为的无限发展。例如,在工厂里超时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用,国家规定的最低工时工资标准被误解为法定的工资标准,资方大量地攫取当前“取人口红利”超值利润,忽视劳动者能力的改善与可持续发展。应当被满足的最低劳动保障被虚置,民工血汗的工资款却拖欠,甚至不支付。群众需要支付超额的费用才能让子女享受优质的教育资、医疗资源,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在金钱调控下,不均等地配置,使民众看不到社会的公平。一般民众因为下一代向更高社会层次流动的希望丧失,而对现行不合理制度难于忍受。征地拆迁等征收、征用活动中,对失去固定资产的公民的长期利益缺乏安排,简单处置,常规的发展事项转化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激烈斗争。

卢卡奇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矛盾产生根源时,就表示这些斗争的发生,“经济利益是最至关重要的解释因素”,“在资本主义下,经济因素不再隐藏在意识的背后,而是存在在意识本身之中(只是没被意识到或是受到压抑)”[2]。各类经济主体都在坚守局部的利益未能担负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保护公民权利的主体呈单一化的倾向。多年来,我们在社会管理宣传中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公民的社会责任,在现实中只有国家在不全面地承担社会责任,政府成为一个无限的责

任主体,为各种承担社会责任主体的不当行为受过,成为抨击的对象。原本应当由经济主体承载的社会道德义务,由于政府的监管不到位,发生违背法律的行为侵犯公民的利益;或者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产品质量不高,影响了公民权利。最终矛盾的指向都是政府,而具体的责任主体被忽视,人民内部的矛盾异化为对抗性的局部社会冲突。社会组织的功能发挥不全面,甚至在侵犯公民权利,违反成立初期的目标。 政府组织对维护权利方式的极端性的认识不足,政府管理的高层以宏观的政治理念引领社会经济事务的发展,而实际的社会管理价值,需要基层管理者以合乎目的行动来落实。宏观价值取向在实践中被异化的风险随时存在,背离发展目标的侵犯公民权利行为也伴随发生。普通公民行使权利的反抗制度的事端不时被引发,因为没有适当的表达路径,问题常常处在隐形阶段,这种隐藏着的矛盾长期积压、不被关注,缺乏适用的疏导方式,极端性发展的可能随之产生。然而动荡风险却被发展的美好前景遮掩,一旦激发便难于控制。加上外部不良信息的不当干扰,普通的纠纷被渲染为不可调和的斗争;正常的维权行为,异化为对社会稳定不利的局部动荡。这种风险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可能性低的,但是危机事实却经常发生。

公民权利的觉醒、侵权行为的高发、利益主体主动适应的动力不足、政府主管部门对维权危机风险的认识缺位必然导致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的大量需求,若不采取积极的危机预警应对措施,社会管理矛盾只会坐大,自然的化解只是管理的“乌托邦”。

二、如何建立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的预警机制

首先,社会管理者需要提高对社会管理危机的管控意识。阿尔文·托夫勒在《未来的冲突》中曾经指出:“惯性思维会蒙住人的双眼、为了既得利益会停止研究速度,结果会遭到加速冲击的无情震憾。”[3] 平安、稳定是“易碎品”的认识,因为现实公民行使权利激化事件的激增,正在逐渐被管理层接受;任何的事件处置适当,都有反向扩大的可能性,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在危机处于萌芽状态时就超前掌握情况,形成可行性的应对举措,减少对现实危险的“绝缘”现象,防止对危险管控信息的“真空”。在知悉公民权利被侵犯后,应当积极作为,采取合法的措施救济被损害的权利,将权利的状态尽快恢复。对已经激化、扩大的维权矛盾,不回避、不隐瞒矛盾,迅速构建信息交流平台,协商解决的思路,最大限度地争取矛盾各方的“共赢”。

管理者主动掌握弱势群体的权利受损状况,“法律不支持睡眠的权利”是对权利受损时司法干预的解读,然而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与司法的消极性、滞后性恰恰相反,它要求管理者主动掌握矛盾的发展事态,提前感知危机,在事发之前合理疏导、控制,防范于未然。当前,社会弱势群体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其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基本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的保障都得不到完全的保护。在金融危机的发生期,劳动权、财产权的追求更为突出,基本权利的受损,对弱势群体本已脆弱的神经影响更加严重。这一敏感期,最好不促动、少促动这类矛盾,从和谐的高度,认真满足弱势群体的利益合理诉求,维

护弱势群体的宪法性权利 [4]。

积极控制强势组织的扩张行为,规范行使权力,尊重向对方的权利。政府组织、经济组织发展壮大企业的规模,提高资源与劳动力的运用效率,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符合公民权利发展的需要。但是,作为强势群体其扩张中既要符合发展的目标,同时须要兼顾普通公民的权利,任何以损害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发展行为都不能在法治社会中被容忍。政府应当让公民享有公平的生存、发展权,可以期待的稳定的财产权;不得不作调整时,应该支付合理、合法、公平的对价,兼顾基于财产权利产生的远期利益。社会是个多元的舞台,任由单一的利益主体一家独大,不受控制的侵犯其他合法权利,那是将社会简化为“丛林”,忽视了人类的善的本性[5]。

充分运用现有的化解机制疏导矛盾,实现制度设计的本意。为了维护公民权利,社会管理中早已预设了大量的保障性措施,以应对突发的变故。然而,这些良好的制度设计往往闲置,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例如,当前的社会救助机制,只是在公民激烈地表达需求时才缓慢地反应;医疗救助的绿色通道制度,几年中才启动一次,实际是每天都有大量的受众需要救助。权力主体认为,启动化解矛盾机制的程序烦琐,而不愿使用;相对于公民的获得物质帮助的宪法权利,这种复杂的程序设计又算得了什么呢?设计烦琐的程序本身,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利。现存的优秀制度设计闲置不用,又不开动脑筋解决社会矛盾,权力主体不是失职吗?

提高对权利保障危机的认识程度、掌握弱势群体的权利状态、控制强势势力的恣意行为、发挥已有的制度设计的功效,通过预警机制预知权利的受损状况,恢复修正的方向,以主动的姿态应对危机,将更好地诠释执政者的政治理想,争取拥护的群众基础。

三、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预警机制作用如何发挥

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建立预警机制,以充足的信息辅助管理者的决策。建立预警机制的基础目标是获取权利保障与行使中权利与权力冲突的信息,在通常的环境中梳理公民基本权利的数量与类型以及在时代发展的外部环境下所开放出来的次生性权利;此类权利的保障状况,外部条件能够满足的和无法满足的情况;公民的基本期待目标和能够容忍的最低标准。对因为宏观决策失误所造成的期待目标与现实条件的冲突,作出适应性的对策,在潜在的权利行使矛盾激化之前,将问题解决与萌芽之中,于无声处摆脱危机。公民权利行使的暴发性危机是社会发展中难于避免的现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在所难免,期待、追求的无止境和客观条件的有限性注定无法一次解决所有问题,关键在于公民行使权利超出管理层承受的能力时,双方能否通过符合现实条件的程序化解矛盾,从预警机制中孕育的多种方式,有效防止了惯性思维的单一模式解决问题的困境。

保持矛盾双方的信息对称,方便沟通,合理构建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利的边界,保持民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在公民权利本位被渲染的思想体系中,民众越来越关注自身权利的内容是否得到确实的实现,

是否受到不当的侵害;而政府组织、经济组织,在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权利与利益的矛盾不断变化发展,侵权和维权的博弈使得公民和外部环境都在根据规律作出调整。自觉调整,主动适应变化的前提是知晓对方的底线和难处,毕竟和平协商中各类主体的退让、妥协也是有限的。国家和经济组织扩张权力,不能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最低心理容忍度;公民的维权、权利保障自然也不可能超越社会现实条件,相互进退中当然要依据预警中获取的可靠信息,作出科学的评估,确定最终的解决方案。

及时调整管理的规则,修改立法,使其向合情、合理的方向发展。获取公民权利受损的信息,加强侵权主体与被侵权公民的交流,对制度设计的不足做出提前的安排,为被侵害的权利自然恢复创造机会。政府通过预警机制中发现的侵权行为,反思以往政策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弱点,对宏观管理规划中确实存在的不符合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制度设计展开调整,迅速肃清社会发展中的制度障碍;尽早发现利用政策的灰色地带无限扩大错误行为的组织,消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事实与规则依据,消除“恶法”给无辜公民带来的伤害。建立预警机制的目的就是通过超前发现制度设计的缺陷,防止因事前的不周延规划在执行中,无意识地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伤害。对经过预警发现的公民权利危机事件,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坚决调整立法的瑕疵,尊重侵权发生的事实,公开政府的处理态度;搭建协商交流的平台,通过自行整合,政策引导,司法介入等多种方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6]。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的危机预警制度是对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的监控器,通过预警发现权利保障的不足,提前化解维护权利过程中的社会矛盾,提升国家法律的权威,改善政府部门公信力,减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不和谐因素,关乎政治稳定和社会民生,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在实践中进行贯彻落实。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中共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2.

[2][匈]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M].杜章智,任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15.

[3][美]阿尔文·托夫勒.未来的冲突[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336.

[4]刘长敏.危机应对的全球视角——各国危机应对机制与实践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8.

[5]王学军.预警,反应与重建:当代中国政府危机管理体系的构建

[J].理论探索,2004,(4):81-82.

[6]胡税根.问题管理:国外危机预防新策略[J].人大复印资料:管理科学,2000,(2):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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