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逐步参与到国家贸易结算的过程中来。信用证支付方式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信用证支付方式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它在处理进出口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不信任问题上起到了很好的延缓作用,与此同时,基于信用证见单付款的付款方式,增加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防范难度。所以,本文对在当前国际贸易中,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所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策略。
【关键词】国际贸易 进出口 信用证支付 风险 防范策略
在现代国际间的进出口贸易中,通常贸易双方为了保障交易的有效性,会采取可以对双方信用进行担保的,风险较低的支付方式。此时,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有效性就能得到很好的体现,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了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以及最常用的结算方式。它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规定的单证支付货款的书面保证文件。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证,开证行即担当第一付款人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银行经过对进出口双方的资质审查确定双方有条件支付交易款项并开具证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际贸易中的预付货款风险。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一)开具证明的银行担负首要付款责任
由于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在对受益人出示的信用资质经过审查后确定受益人符合信用规定后而开具的,相当于银行对受益人做出了信用保障,所以,银行要担负首要付款责任。首先银行需审核出口商所提供的单据是否与银行信用证相关条款相符,如无不符,银行即将单证交由开证人签字确认同意承兑后,在有效工作日内安排付款。银行付款的程序并不以其他条件作为前提。
(二)信用证具有独立性
虽然信用证的开具是建立在贸易双方的买卖合约上,但在此种前提上,信用证开具后便具有了独立性,它是独立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并且之后再不会受到买卖合约的限制。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该惯例是国际商会对各国银行审核信用证单据标准做的规定)中明文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在对出口商递交的单据进行审查核对后,发现单据与信用证是相符的,那么就可以进行接下来的付款的程序。如若发现单据不符,那么其责任方则不在银行,需要贸易双方进行自行交流。
二、信用证支付方式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基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有许多不法分子会趁虚而入,将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欺诈的手段,以此来谋取利益。
由于贸易双方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权责是相互分离的,导致银行对贸易过程无法实施有效的监测。银行只需对单据进行审核,与条件相符便可以确定付款。如果出口商信誉不佳,伪造质检单、保险单、提单等单证并使单证以假乱真并符合信用证条款,就有可能造成了许多进口商在进行付款后按照交易规则去提货时,发现根本没有货物可以交易,以及出现出口货物以次充好或短少数量,与合同和信用证要求的物品不符。而此时款项已经支付给出口商,进口商并没有强制将款项追回的方式,只能凭借合同约定向出口商索赔,而一些带有欺诈性质的出口商早已逃之夭夭,导致进口商无从索赔,以致承受巨大的损失。
一些不法的出口商会采取许多手段对进口商进行贸易欺诈,其中主要方式有通过单据的伪造以及违法的提货单签发方式来达到欺诈的目的。欺诈方进行单据伪造主要是指其利用银行凭借单证相符进行付款的原则中忽略贸易双方合同的漏洞进行单据伪造的行为。通过伪造信用证指定需要与之相符的单据来骗取款项。另一种是进行违法的提单签发方式,其中包括预借提单、顺签提单和倒签提单等方式。主要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对提货单进行控制的行为。
三、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商对于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在进行贸易合作时,对交易方进行调查,谨慎选择交易对象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信誉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进口商储汇是否安全可靠。进口商要保障自己的利益,必须对贸易合作的另一方的进行了解,确保对方具备合作的条件。进口商可以通过一些驻外机构对出口商在其所在国家的信用进行评估,对相关资料进行搜集整理,确保出口商在信用度和资质方面满足贸易合作的要求,再与之进行合作。
(二)对开具的各种单据进行严格的审查
为避免出口商在单据上进行欺诈,进口商应对开具的各种单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在保障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前提下,还需要审核单据中涉及到的货物情况是否与交易时的货物情况相符,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提单时间是否符合常理,如果发现有倒签提单、预签提单及顺签提单的可能,则需要对货物运输的过程进行查询,判断是否有侵权行为的产生。在进行确认后,搜集证据,再对出口商以及货物运输方要求索赔。
(三)根据交易类型,对信用证临时付款条款提出不同证书要求
贸易双方在银行开具信用证时,根据货物的规格以及交易的类别申请让银行在信用证中提出对各种证书的严格要求,为了使交易过程中风险降低到最低,同时为了保障出口商货物的质量,可以在信用证临时交单条款中要求出口商提供权威机构开具质检证书,并作为临时付款的条件之一。
发挥企业和银行双方在防范结算风险上的互补作用
进口企业要制定严格的企业内部操作制度,通过银行根据出台的新政策对企业人员定期举办培训,以提高企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加强银企双方的配合程度,提高贸易结算效率。只有银企双方立足于各自的内外环境,树立自我防范风险意识,才能有效维护银企双方的共同权益。
四、结束语
为了确保国际贸易能够健康有序地进行,同时为了使进口商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使贸易双方风险降到最低,需要对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一些可能存在的漏洞进行不断的改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使贸易双方友好的合作,维持良好的贸易秩序,使进出口双方在国际贸易中达到双赢。
参考文献
[1]徐金玲.从一则案例看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J].中国经贸导刊,2012(02).
作者简介:刘莹(1971-),女,湖南衡阳人,经济师,1994年毕业于衡阳师范大学,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及风险防范。
(编辑:陈岑)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逐步参与到国家贸易结算的过程中来。信用证支付方式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信用证支付方式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它在处理进出口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不信任问题上起到了很好的延缓作用,与此同时,基于信用证见单付款的付款方式,增加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防范难度。所以,本文对在当前国际贸易中,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所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策略。
【关键词】国际贸易 进出口 信用证支付 风险 防范策略
在现代国际间的进出口贸易中,通常贸易双方为了保障交易的有效性,会采取可以对双方信用进行担保的,风险较低的支付方式。此时,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有效性就能得到很好的体现,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了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以及最常用的结算方式。它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规定的单证支付货款的书面保证文件。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证,开证行即担当第一付款人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银行经过对进出口双方的资质审查确定双方有条件支付交易款项并开具证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际贸易中的预付货款风险。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一)开具证明的银行担负首要付款责任
由于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在对受益人出示的信用资质经过审查后确定受益人符合信用规定后而开具的,相当于银行对受益人做出了信用保障,所以,银行要担负首要付款责任。首先银行需审核出口商所提供的单据是否与银行信用证相关条款相符,如无不符,银行即将单证交由开证人签字确认同意承兑后,在有效工作日内安排付款。银行付款的程序并不以其他条件作为前提。
(二)信用证具有独立性
虽然信用证的开具是建立在贸易双方的买卖合约上,但在此种前提上,信用证开具后便具有了独立性,它是独立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并且之后再不会受到买卖合约的限制。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该惯例是国际商会对各国银行审核信用证单据标准做的规定)中明文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在对出口商递交的单据进行审查核对后,发现单据与信用证是相符的,那么就可以进行接下来的付款的程序。如若发现单据不符,那么其责任方则不在银行,需要贸易双方进行自行交流。
二、信用证支付方式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基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有许多不法分子会趁虚而入,将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欺诈的手段,以此来谋取利益。
由于贸易双方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权责是相互分离的,导致银行对贸易过程无法实施有效的监测。银行只需对单据进行审核,与条件相符便可以确定付款。如果出口商信誉不佳,伪造质检单、保险单、提单等单证并使单证以假乱真并符合信用证条款,就有可能造成了许多进口商在进行付款后按照交易规则去提货时,发现根本没有货物可以交易,以及出现出口货物以次充好或短少数量,与合同和信用证要求的物品不符。而此时款项已经支付给出口商,进口商并没有强制将款项追回的方式,只能凭借合同约定向出口商索赔,而一些带有欺诈性质的出口商早已逃之夭夭,导致进口商无从索赔,以致承受巨大的损失。
一些不法的出口商会采取许多手段对进口商进行贸易欺诈,其中主要方式有通过单据的伪造以及违法的提货单签发方式来达到欺诈的目的。欺诈方进行单据伪造主要是指其利用银行凭借单证相符进行付款的原则中忽略贸易双方合同的漏洞进行单据伪造的行为。通过伪造信用证指定需要与之相符的单据来骗取款项。另一种是进行违法的提单签发方式,其中包括预借提单、顺签提单和倒签提单等方式。主要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对提货单进行控制的行为。
三、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商对于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在进行贸易合作时,对交易方进行调查,谨慎选择交易对象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信誉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进口商储汇是否安全可靠。进口商要保障自己的利益,必须对贸易合作的另一方的进行了解,确保对方具备合作的条件。进口商可以通过一些驻外机构对出口商在其所在国家的信用进行评估,对相关资料进行搜集整理,确保出口商在信用度和资质方面满足贸易合作的要求,再与之进行合作。
(二)对开具的各种单据进行严格的审查
为避免出口商在单据上进行欺诈,进口商应对开具的各种单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在保障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前提下,还需要审核单据中涉及到的货物情况是否与交易时的货物情况相符,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提单时间是否符合常理,如果发现有倒签提单、预签提单及顺签提单的可能,则需要对货物运输的过程进行查询,判断是否有侵权行为的产生。在进行确认后,搜集证据,再对出口商以及货物运输方要求索赔。
(三)根据交易类型,对信用证临时付款条款提出不同证书要求
贸易双方在银行开具信用证时,根据货物的规格以及交易的类别申请让银行在信用证中提出对各种证书的严格要求,为了使交易过程中风险降低到最低,同时为了保障出口商货物的质量,可以在信用证临时交单条款中要求出口商提供权威机构开具质检证书,并作为临时付款的条件之一。
发挥企业和银行双方在防范结算风险上的互补作用
进口企业要制定严格的企业内部操作制度,通过银行根据出台的新政策对企业人员定期举办培训,以提高企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加强银企双方的配合程度,提高贸易结算效率。只有银企双方立足于各自的内外环境,树立自我防范风险意识,才能有效维护银企双方的共同权益。
四、结束语
为了确保国际贸易能够健康有序地进行,同时为了使进口商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使贸易双方风险降到最低,需要对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一些可能存在的漏洞进行不断的改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使贸易双方友好的合作,维持良好的贸易秩序,使进出口双方在国际贸易中达到双赢。
参考文献
[1]徐金玲.从一则案例看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J].中国经贸导刊,2012(02).
作者简介:刘莹(1971-),女,湖南衡阳人,经济师,1994年毕业于衡阳师范大学,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及风险防范。
(编辑: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