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明细目录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明细目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 尺:竹木直尺、套管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 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 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 体温计:体温计;

5、 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 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 热量计:热量计;

8、 砝码:砝码、增铊、定量铊;

9、 天平:天平;

10、秤:杆枰、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试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

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光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记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月19日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文“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将以下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1、 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 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3、 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4、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依据2001年10月26日国质检[2001]162号文件,将以下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 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1、 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 热能表:热能表。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明细目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 尺:竹木直尺、套管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 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 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 体温计:体温计;

5、 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 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 热量计:热量计;

8、 砝码:砝码、增铊、定量铊;

9、 天平:天平;

10、秤:杆枰、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试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

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光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记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月19日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文“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将以下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1、 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 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3、 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4、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依据2001年10月26日国质检[2001]162号文件,将以下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 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1、 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 热能表:热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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