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会计处理摘要

煤矿企业会计处理,适用国家企业会计制度。

只是有几个特殊的费用--“维简费” “安全费用”“环境补偿费”等等

1.“维简费” 包括井巷费用 ,它是煤矿企业会计核算的一大难题,全国个大型煤矿具体核算也不一样,所以一般以地方规定为标准。

大致核算有以下几种:

⑴ 有的单位提取维简费时: 借记有关费用项目,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

⑵有的单位维简费计提时:计入生产成本和其他流动负债或维简费,发生费用性支出时,冲减其他流动负债或维简费;发生资本性支出时,在形成固定资产的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⑶也有单位维简费计提时:计入其他应付款,其中:井巷维简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先列入在建工程,年底在提取的维简费中列支计入其他应付款。

因为目前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并无明确体现,所以全国没有规范和统一维简费的会计核算方,所以建议你按你所在的地方使用维简费计提

2.安全费用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一项费用,根据财建(2004)119号文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在生产成本和长期应付款科目下新增设安全费用会计明细科目,

提取时的会计分录为: 一般为

借:生产成本—安全费用

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安全费用

同时按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金额要转入专户储存,可在银行存款下设安全费用明细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安全费用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提取安全费用投入用于成本费用方面或的时固定资产方面时在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3. 煤炭企业的计提折旧也是一个大问题。纳税也比交特殊,纳税情况一定问你单位所在的税务局。

请问生产成本—安全费用是放在成本科目里面还是期间费用里面,谢谢! 生产成本-安全费用 企业转产发展基金 (转产发展基金按原煤产量每吨5元计提),根据经成本会计复核,财务主管审核的计提表,作 如下分录:

借:制造费用-原煤-企业转产基金-生产科

贷:其他应付款-外部单位-转产发展基金

塌陷补偿费 根据经分管矿长审批的费用报销单、协议、发票、收据、损失补偿的请示及 公司的批复文件等相关凭证,作如下分录:

借:制造费用-原煤-塌陷补偿费

贷:应付账款

租赁外部单位的设备等,根据发票及租赁费用明细表,作如下分录: 借:制造费用-原煤-其他支出-租赁费

制造费用-洗煤-其他支出-租赁费

贷: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

煤炭业会计处理

一、业务类型分类:

二、主要的会计业务处理:

1、采购原材料入库:坑木、皮柴、棵子、炸药 等;

a、签单:按企业内部统一格式(数量、单价、金额、车辆号、(经手人)电话、(经手 人)手印、日期等;

b、无发票:代开发票:此举须交纳 5%的税额,但该税额可以记入成本冲减; 有发票:正常入帐;

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坑木\皮柴\棵子\炸药

贷:现金 \

银行存款

2、原材料的出库:(根据每月汇总数处理:上月结存+本月购进—月末结存=本月消耗);

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原煤—制造费用—坑木

——皮柴

——棵子

——炸药

贷:原材料——坑木

——皮柴

——棵子

——炸药

3、原煤生产过程中的 工资、折旧费用、(水)电;

会计分录:

(1)、记提工资: 借:生产成本——原煤——直接人工

管理费用

贷:应付工资

发放工资: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2)、记提折旧: 借:生产成本——原煤——制造费用——折旧费用 贷:累计折旧

(3)、水电费用: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水电费

贷:现金

(若有预提:贷:预提费用——水电费)

4、原煤入库:(根据本月汇总出煤数量)

借:库存商品——原煤

贷:生产成本——原煤——直接人工

——原煤——制造费用

5、原煤销售: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原煤(X /1.0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0.6*X)

注:上述计算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其中变量X 是该原煤的实际销售额

6、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原煤

贷:库存商品——原煤

7、税金的计算:

(1)、增值税:

增值税=收款 / 1.06 *0.6

(2)、资源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资源税

贷:应交税金——资源税

(3)、城建税:

城建税=增值税 * 7%

教育费及附加=增值税 * 3%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城建税

——教育费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及附加

(4)、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付福利费;

应付福利费=工资总额*14%

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1.5%

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

借:生产成本——原煤——直接人工

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应付福利费

其他应交款——应付职工教育经费

——应付工会经费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 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 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 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1、1984年,在《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炭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把统配煤矿维简费改为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国家统配和重点煤矿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后,原向用户收取的维简费仍继续执行。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第四条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3]财会字第22号)规定,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

[2008]60号)3.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关于辖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请示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9]46号)第三,按规定范围使用生产安全费和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维简费的提取和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对特殊行业(主要指矿山)资产,根据行业和会计核算规定计提的两种费用,高危行业按照财政部规定提取的维简费仍可提取,但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因此已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提取维简费固定资产的划分

2009-03-28

问:维简费是根据煤炭产量计提的,而折旧是根据单个固定资产计提的,那什么是已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答:1984年,在《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炭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把统配煤矿维简费改为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国家统配和重点煤矿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后,原向用户收取的维简费仍继续执行。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第四条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3]财会字第22号)规定,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

[2008]60号)3.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关于辖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请示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9]46号)第三,按规定范围使用生产安全费和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维简费的提取和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对特殊行业(主要指矿山)资产,根据行业和会计核算规定计提的两种费用,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税前不能重复扣除。

煤矿企业井下设备折旧

计提的折旧应该通过“制造费用--安全费”来计提折旧,但是也是进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呀,其他非安全方面购入的设备,就是按正常的方式计提折旧。

但是煤矿对使用安全费用购入的设备一般做法是,在购入时,直接按原值:借:制造费用--安全费

贷:累计折旧,一次性提完了。但是这样做的做法就是容易造成成本忽高忽地。但是不管怎么说都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就是使用的安全费超过了,也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从2008年5月份改为6元/吨,井巷折旧2.5元/吨。

煤矿购置的安全防护方面固定资产,不使用维简费,而是使用安全费,(15元/吨)计提。

关于安全费的使用问题,各个煤业单位做法不太一致:参照煤业上市公司做法如下:

各子公司、各单位:

为规范维简费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等有关法规及制度要求,现将有关账务处理方法及2008年度相关决算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按照执行(本通知中如无特殊说明维简费均不含按产量法2.5元/吨计提的矿井建筑物折旧)。

一、科目设置

“制造费用”科目下设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明细,核算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及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安全生产费用明细,核算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安全技巧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等费用性支出

“盈余公积”科目下增设“专项储备—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明细科目。 “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提取专项储备”明细科目。

二、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标准提取维简及安全生产储备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维简费)

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

使用维简及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按企业折旧政策规定计提维简及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固定资产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管理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二)发生维简支出、安全生产等费用性支出时:

借:制造费用—维简费

制造费用—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三)期末(应每月结转一次),结转实际使用的维简及安全生产储备时: 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维简费)

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将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提问人的追问 2009-07-01 18:16 安全费如果超过计提标准15元/吨,能否税前扣除。哪找相关的税务制度或实话细则?谢谢!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01 18:28 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可以使用安全费的,你应该严格依照安全费的十项支出标准去使用安全费,一般都是使用不完的,如果真的使用超了,那么以后再购置的固定资产就按一般设备入账。计提折旧同一般单位。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01 18:31 到年底要保证安全费,不能使用超过计提数,但是计提数也不要节约太多,最好正好使用完,不然的话,安监局会认为你们安全投入不到位,不出事故还好,要是出事故了,就是重罚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01 18:34 为了安全防护而购入的安全设备(固定资产)只是安全费用的一个方面的支出,另外还用很多方面要使用安全费的,如安全培训,领用的一些安全支出方面的材料都是要使用安全费的。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01 20:46 刚刚收到一个文件,对你的问题有

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会[2009]8号

公布时间:2009-6-11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考虑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情况,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现予印发。本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

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五、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

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其中,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六、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遵循哪项会计准则确认与房地产建造协议相关的收入?

答: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根据房地产建造协议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确认收入应适用的会计准则。

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者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的,房地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收入。

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的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的,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七、利润表应当作哪些调整?

答:(一)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的序号在原有基础上顺延。

(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三)企业合并利润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四)企业提供前期比较信息时,比较利润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列报》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八、企业应当如何改进报告分部信息?

答:企业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按下列规定披露分部信息。原有关确定地区分部和业务分部以及按照主要报告形式、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的规定不再执行。

(一)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企业存在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五条相关规定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二)企业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未满足规定条件,但企业认为披露该经营分部信息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有用的,也可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超过10个。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需要合并的,应当以经营分部的合并条件为基础,对相关的报告分部予以合并。

(三)企业报告分部确定后,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确定报告分部考虑的因素、报告分部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

2.每一报告分部的利润(亏损)总额相关信息,包括利润(亏损)总额组成项目及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信息;

3.每一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相关信息,包括资产总额组成项目的信息,以及有关资产、负债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

(四)除上述已经作为报告分部信息组成部分披露的外,企业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每一产品和劳务或每一类似产品和劳务组合的对外交易收入;

2.企业取得的来自于本国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本国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下同)总额,企业从其他国家取得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其他国家的非流动资产总额;

3.企业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煤矿提取“安全费用”会计核算方法的探讨

发表于 2009-2-2 23:40 |

简介:我国规定所有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文章就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做了具体的分析,希望能给读者一些有益的启示。

根据财建(2004)119号文规定,为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从2004年5月起全国所有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在成本中按吨煤提取安全费用,按规定用途专户存储结算。这样就出现了因提取安全费用而带来的一系列新的会计核算问题。笔者认为,在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上,有两点相对比较重要,一是要在遵循会计制度的原则下对安全费用涉及到的方方面面进行规范核算;二是要在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过程中,使安全费用余额与安全费用的银行专户余额相吻合。

一、提取安全费用时

安全费用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一项费用,根据财建(2004)119号文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在生产成本和长期应付款科目下新增设安全费用会计明细科目,提取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安全费用100万元

贷: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100万元

同时按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金额要转入专户储存,可在银行存款下设安全费用明细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安全费用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100万元

二、用于成本费用方面的安全费用投入时

1.出库材料用于安全费用方面的投入

按安全费用规定的用途购进材料时,可先按正常的原材料核算程序验收入库,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 1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万元

贷:应付账款11.7万元

当购入的材料确认为是要用于成本费用方面的安全费用投入时,由于安全费用在按吨煤提取时已列入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出库的材料用在成本费用方面的安全费用投入就不能在所得税前重复列支,只能减少已提取的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的余额,所以可按自制的安全费用专用出库单的金额做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10万元

贷:原材料10万元

2.不需出入库核算就能直接用于成本费用方面的安全费用方面投入的,如安全费用方面的培训、咨询、设计、差旅费等直接支出,在发生时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10万元

三、用于固定资产方面的安全费用投入

安全费用资金用于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由于安全费用在按吨煤提取时已列入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用安全费用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能再提取折旧,在所得税前重复扣除,所以需对安全费用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单独核算管理,需要增设“安全费用固

定资产”和“安全费用累计折旧”两个会计科目,以便于对安全费用资金形成固定资产进行清晰核算。

1.用安全费用资金外购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核算

在外购入设备直接形成固定资产时,会计分录为:

借:安全费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10万元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10万元

借:安全费用固定资产10万元

贷:在建工程 10万元

同时做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10万元

贷:安全费用累计折旧 10万元

2.安全费用资金用于建筑项目形成固定资产

采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原材料3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5.1万元

贷:应付账款 35.1万元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量领用物资出库时:

借:在建工程 25万元

贷:原材料 21.37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转出) 3.63万元

结算用于工程方面的工资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 10万元

贷:应付工资 10万元

建筑工程完工转固定资产时:

借:安全费用固定资产 35万元

贷:在建工程 35万元

同时根据形成的固定资产金额减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余额

借: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35万元

贷:安全费用累计折旧 35万元

四、用于无形资产方面的安全费用投入时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购入的管理软件系统符合无形资产入账要求的,应按无形资产入账,并在合理的年限内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核算。

假如企业用安全费用资金购买用于安全方面的监测、监控等管理系统软件,按财建(2004)119号文规定是符合安全费用资金的使用要求的。但由于安全费用在提取时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如果将购入的管理软件系统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再进行摊销核算,就会形成已提取的安全费用在成本费用中的重复列支现象;但如果对该管理软件系统不入账摊销核算,而是直接核减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余额,则会使企业财务账面不能真实反映出该管理软件系统的实际价值,不利于企业对该方面的无形资产管理。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有两种核算办法可探讨使用,会计处理如下:

1.增设“安全费用无形资产”和“安全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两个会计科目

购买软件入账时:

借:安全费用无形资产15万元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15万元

同时做:

借: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15万元

贷:安全费用无形资产摊销15万元

2.不增设新会计科目,但需要新建立安全费用无形资产的辅助账簿对无形资产进行辅助摊销核算

购买软件入账时:

借: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 15万元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15万元

同时,建立正规的安全费用无形资产辅助账簿,将该软件系统按实际价值登记入账,并按无形资产的管理要求在辅助账簿中对该软件系统逐年摊销核算。

五、月末对安全费用资金的投资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假定上述所有会计业务在一个月内发生) 根据上述所发生的实际会计业务,将安全费用资金的使用情况按以下两个步骤进行核算。

1.核实安全费用资金的使用情况

(1)用库存材料投入的安全费用10万元;(2)培训、咨询、设计、差旅费投入安全费用10万元;(3)安全费用资金购买设备10万元;(4)安全费用资金用于工程建设35万元;(5)安全费用资金用于购买无形资产15万元;合计本月共使用安全费用资金80万元。

为了简化对安全费用银行专户的核算程序,对安全费用资金的支付使用不必按次在发生时直接从银行专户支付,而是月末对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账面借方实际发生额与具体业务核对后,按借方发生额合计数从银行专户转出到基本户即可。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80万元

贷:银行存款—安全费用80万元

2.安全费用可用资金与安全费用银行专户额的核对

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账户本月共提取100万元,按上面的会计分录所记录的业务,本月实际使用安全费用资金80万元,因而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账面余额为:(贷方)100万元—(借方)80万元=20万元,而安全费用银行专户余额在按实际使用额转入基本户后余额也为20万元,则月末安全费用账面可用资金余额与银行专户资金余额一致

煤矿企业会计处理,适用国家企业会计制度。

只是有几个特殊的费用--“维简费” “安全费用”“环境补偿费”等等

1.“维简费” 包括井巷费用 ,它是煤矿企业会计核算的一大难题,全国个大型煤矿具体核算也不一样,所以一般以地方规定为标准。

大致核算有以下几种:

⑴ 有的单位提取维简费时: 借记有关费用项目,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

⑵有的单位维简费计提时:计入生产成本和其他流动负债或维简费,发生费用性支出时,冲减其他流动负债或维简费;发生资本性支出时,在形成固定资产的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⑶也有单位维简费计提时:计入其他应付款,其中:井巷维简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先列入在建工程,年底在提取的维简费中列支计入其他应付款。

因为目前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并无明确体现,所以全国没有规范和统一维简费的会计核算方,所以建议你按你所在的地方使用维简费计提

2.安全费用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一项费用,根据财建(2004)119号文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在生产成本和长期应付款科目下新增设安全费用会计明细科目,

提取时的会计分录为: 一般为

借:生产成本—安全费用

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安全费用

同时按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金额要转入专户储存,可在银行存款下设安全费用明细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安全费用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提取安全费用投入用于成本费用方面或的时固定资产方面时在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3. 煤炭企业的计提折旧也是一个大问题。纳税也比交特殊,纳税情况一定问你单位所在的税务局。

请问生产成本—安全费用是放在成本科目里面还是期间费用里面,谢谢! 生产成本-安全费用 企业转产发展基金 (转产发展基金按原煤产量每吨5元计提),根据经成本会计复核,财务主管审核的计提表,作 如下分录:

借:制造费用-原煤-企业转产基金-生产科

贷:其他应付款-外部单位-转产发展基金

塌陷补偿费 根据经分管矿长审批的费用报销单、协议、发票、收据、损失补偿的请示及 公司的批复文件等相关凭证,作如下分录:

借:制造费用-原煤-塌陷补偿费

贷:应付账款

租赁外部单位的设备等,根据发票及租赁费用明细表,作如下分录: 借:制造费用-原煤-其他支出-租赁费

制造费用-洗煤-其他支出-租赁费

贷: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

煤炭业会计处理

一、业务类型分类:

二、主要的会计业务处理:

1、采购原材料入库:坑木、皮柴、棵子、炸药 等;

a、签单:按企业内部统一格式(数量、单价、金额、车辆号、(经手人)电话、(经手 人)手印、日期等;

b、无发票:代开发票:此举须交纳 5%的税额,但该税额可以记入成本冲减; 有发票:正常入帐;

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坑木\皮柴\棵子\炸药

贷:现金 \

银行存款

2、原材料的出库:(根据每月汇总数处理:上月结存+本月购进—月末结存=本月消耗);

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原煤—制造费用—坑木

——皮柴

——棵子

——炸药

贷:原材料——坑木

——皮柴

——棵子

——炸药

3、原煤生产过程中的 工资、折旧费用、(水)电;

会计分录:

(1)、记提工资: 借:生产成本——原煤——直接人工

管理费用

贷:应付工资

发放工资: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2)、记提折旧: 借:生产成本——原煤——制造费用——折旧费用 贷:累计折旧

(3)、水电费用: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水电费

贷:现金

(若有预提:贷:预提费用——水电费)

4、原煤入库:(根据本月汇总出煤数量)

借:库存商品——原煤

贷:生产成本——原煤——直接人工

——原煤——制造费用

5、原煤销售: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原煤(X /1.0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0.6*X)

注:上述计算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其中变量X 是该原煤的实际销售额

6、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原煤

贷:库存商品——原煤

7、税金的计算:

(1)、增值税:

增值税=收款 / 1.06 *0.6

(2)、资源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资源税

贷:应交税金——资源税

(3)、城建税:

城建税=增值税 * 7%

教育费及附加=增值税 * 3%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城建税

——教育费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及附加

(4)、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付福利费;

应付福利费=工资总额*14%

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1.5%

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

借:生产成本——原煤——直接人工

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应付福利费

其他应交款——应付职工教育经费

——应付工会经费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 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 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 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1、1984年,在《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炭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把统配煤矿维简费改为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国家统配和重点煤矿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后,原向用户收取的维简费仍继续执行。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第四条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3]财会字第22号)规定,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

[2008]60号)3.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关于辖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请示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9]46号)第三,按规定范围使用生产安全费和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维简费的提取和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对特殊行业(主要指矿山)资产,根据行业和会计核算规定计提的两种费用,高危行业按照财政部规定提取的维简费仍可提取,但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因此已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提取维简费固定资产的划分

2009-03-28

问:维简费是根据煤炭产量计提的,而折旧是根据单个固定资产计提的,那什么是已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答:1984年,在《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炭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把统配煤矿维简费改为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国家统配和重点煤矿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后,原向用户收取的维简费仍继续执行。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第四条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3]财会字第22号)规定,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

[2008]60号)3.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关于辖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请示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9]46号)第三,按规定范围使用生产安全费和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维简费的提取和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对特殊行业(主要指矿山)资产,根据行业和会计核算规定计提的两种费用,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税前不能重复扣除。

煤矿企业井下设备折旧

计提的折旧应该通过“制造费用--安全费”来计提折旧,但是也是进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呀,其他非安全方面购入的设备,就是按正常的方式计提折旧。

但是煤矿对使用安全费用购入的设备一般做法是,在购入时,直接按原值:借:制造费用--安全费

贷:累计折旧,一次性提完了。但是这样做的做法就是容易造成成本忽高忽地。但是不管怎么说都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就是使用的安全费超过了,也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从2008年5月份改为6元/吨,井巷折旧2.5元/吨。

煤矿购置的安全防护方面固定资产,不使用维简费,而是使用安全费,(15元/吨)计提。

关于安全费的使用问题,各个煤业单位做法不太一致:参照煤业上市公司做法如下:

各子公司、各单位:

为规范维简费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等有关法规及制度要求,现将有关账务处理方法及2008年度相关决算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按照执行(本通知中如无特殊说明维简费均不含按产量法2.5元/吨计提的矿井建筑物折旧)。

一、科目设置

“制造费用”科目下设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明细,核算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及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安全生产费用明细,核算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安全技巧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等费用性支出

“盈余公积”科目下增设“专项储备—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明细科目。 “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提取专项储备”明细科目。

二、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标准提取维简及安全生产储备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维简费)

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

使用维简及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按企业折旧政策规定计提维简及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固定资产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管理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二)发生维简支出、安全生产等费用性支出时:

借:制造费用—维简费

制造费用—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三)期末(应每月结转一次),结转实际使用的维简及安全生产储备时: 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维简费)

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将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提问人的追问 2009-07-01 18:16 安全费如果超过计提标准15元/吨,能否税前扣除。哪找相关的税务制度或实话细则?谢谢!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01 18:28 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可以使用安全费的,你应该严格依照安全费的十项支出标准去使用安全费,一般都是使用不完的,如果真的使用超了,那么以后再购置的固定资产就按一般设备入账。计提折旧同一般单位。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01 18:31 到年底要保证安全费,不能使用超过计提数,但是计提数也不要节约太多,最好正好使用完,不然的话,安监局会认为你们安全投入不到位,不出事故还好,要是出事故了,就是重罚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01 18:34 为了安全防护而购入的安全设备(固定资产)只是安全费用的一个方面的支出,另外还用很多方面要使用安全费的,如安全培训,领用的一些安全支出方面的材料都是要使用安全费的。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01 20:46 刚刚收到一个文件,对你的问题有

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会[2009]8号

公布时间:2009-6-11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考虑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情况,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现予印发。本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

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五、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

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其中,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六、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遵循哪项会计准则确认与房地产建造协议相关的收入?

答: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根据房地产建造协议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确认收入应适用的会计准则。

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者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的,房地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收入。

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的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的,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七、利润表应当作哪些调整?

答:(一)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的序号在原有基础上顺延。

(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三)企业合并利润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四)企业提供前期比较信息时,比较利润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列报》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八、企业应当如何改进报告分部信息?

答:企业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按下列规定披露分部信息。原有关确定地区分部和业务分部以及按照主要报告形式、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的规定不再执行。

(一)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企业存在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五条相关规定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二)企业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未满足规定条件,但企业认为披露该经营分部信息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有用的,也可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超过10个。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需要合并的,应当以经营分部的合并条件为基础,对相关的报告分部予以合并。

(三)企业报告分部确定后,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确定报告分部考虑的因素、报告分部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

2.每一报告分部的利润(亏损)总额相关信息,包括利润(亏损)总额组成项目及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信息;

3.每一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相关信息,包括资产总额组成项目的信息,以及有关资产、负债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

(四)除上述已经作为报告分部信息组成部分披露的外,企业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每一产品和劳务或每一类似产品和劳务组合的对外交易收入;

2.企业取得的来自于本国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本国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下同)总额,企业从其他国家取得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其他国家的非流动资产总额;

3.企业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煤矿提取“安全费用”会计核算方法的探讨

发表于 2009-2-2 23:40 |

简介:我国规定所有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文章就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做了具体的分析,希望能给读者一些有益的启示。

根据财建(2004)119号文规定,为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从2004年5月起全国所有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在成本中按吨煤提取安全费用,按规定用途专户存储结算。这样就出现了因提取安全费用而带来的一系列新的会计核算问题。笔者认为,在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上,有两点相对比较重要,一是要在遵循会计制度的原则下对安全费用涉及到的方方面面进行规范核算;二是要在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过程中,使安全费用余额与安全费用的银行专户余额相吻合。

一、提取安全费用时

安全费用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一项费用,根据财建(2004)119号文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在生产成本和长期应付款科目下新增设安全费用会计明细科目,提取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安全费用100万元

贷: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100万元

同时按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金额要转入专户储存,可在银行存款下设安全费用明细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安全费用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100万元

二、用于成本费用方面的安全费用投入时

1.出库材料用于安全费用方面的投入

按安全费用规定的用途购进材料时,可先按正常的原材料核算程序验收入库,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 1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万元

贷:应付账款11.7万元

当购入的材料确认为是要用于成本费用方面的安全费用投入时,由于安全费用在按吨煤提取时已列入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出库的材料用在成本费用方面的安全费用投入就不能在所得税前重复列支,只能减少已提取的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的余额,所以可按自制的安全费用专用出库单的金额做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10万元

贷:原材料10万元

2.不需出入库核算就能直接用于成本费用方面的安全费用方面投入的,如安全费用方面的培训、咨询、设计、差旅费等直接支出,在发生时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10万元

三、用于固定资产方面的安全费用投入

安全费用资金用于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由于安全费用在按吨煤提取时已列入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用安全费用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能再提取折旧,在所得税前重复扣除,所以需对安全费用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单独核算管理,需要增设“安全费用固

定资产”和“安全费用累计折旧”两个会计科目,以便于对安全费用资金形成固定资产进行清晰核算。

1.用安全费用资金外购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核算

在外购入设备直接形成固定资产时,会计分录为:

借:安全费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10万元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10万元

借:安全费用固定资产10万元

贷:在建工程 10万元

同时做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10万元

贷:安全费用累计折旧 10万元

2.安全费用资金用于建筑项目形成固定资产

采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原材料3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5.1万元

贷:应付账款 35.1万元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量领用物资出库时:

借:在建工程 25万元

贷:原材料 21.37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转出) 3.63万元

结算用于工程方面的工资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 10万元

贷:应付工资 10万元

建筑工程完工转固定资产时:

借:安全费用固定资产 35万元

贷:在建工程 35万元

同时根据形成的固定资产金额减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余额

借: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35万元

贷:安全费用累计折旧 35万元

四、用于无形资产方面的安全费用投入时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购入的管理软件系统符合无形资产入账要求的,应按无形资产入账,并在合理的年限内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核算。

假如企业用安全费用资金购买用于安全方面的监测、监控等管理系统软件,按财建(2004)119号文规定是符合安全费用资金的使用要求的。但由于安全费用在提取时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如果将购入的管理软件系统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再进行摊销核算,就会形成已提取的安全费用在成本费用中的重复列支现象;但如果对该管理软件系统不入账摊销核算,而是直接核减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余额,则会使企业财务账面不能真实反映出该管理软件系统的实际价值,不利于企业对该方面的无形资产管理。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有两种核算办法可探讨使用,会计处理如下:

1.增设“安全费用无形资产”和“安全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两个会计科目

购买软件入账时:

借:安全费用无形资产15万元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15万元

同时做:

借: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15万元

贷:安全费用无形资产摊销15万元

2.不增设新会计科目,但需要新建立安全费用无形资产的辅助账簿对无形资产进行辅助摊销核算

购买软件入账时:

借: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 15万元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15万元

同时,建立正规的安全费用无形资产辅助账簿,将该软件系统按实际价值登记入账,并按无形资产的管理要求在辅助账簿中对该软件系统逐年摊销核算。

五、月末对安全费用资金的投资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假定上述所有会计业务在一个月内发生) 根据上述所发生的实际会计业务,将安全费用资金的使用情况按以下两个步骤进行核算。

1.核实安全费用资金的使用情况

(1)用库存材料投入的安全费用10万元;(2)培训、咨询、设计、差旅费投入安全费用10万元;(3)安全费用资金购买设备10万元;(4)安全费用资金用于工程建设35万元;(5)安全费用资金用于购买无形资产15万元;合计本月共使用安全费用资金80万元。

为了简化对安全费用银行专户的核算程序,对安全费用资金的支付使用不必按次在发生时直接从银行专户支付,而是月末对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账面借方实际发生额与具体业务核对后,按借方发生额合计数从银行专户转出到基本户即可。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80万元

贷:银行存款—安全费用80万元

2.安全费用可用资金与安全费用银行专户额的核对

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账户本月共提取100万元,按上面的会计分录所记录的业务,本月实际使用安全费用资金80万元,因而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用账面余额为:(贷方)100万元—(借方)80万元=20万元,而安全费用银行专户余额在按实际使用额转入基本户后余额也为20万元,则月末安全费用账面可用资金余额与银行专户资金余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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