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律师:为你解读工亡待遇
导读:
工亡,顾名思义,即因工死亡,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致死和职业病致死。工亡属工伤范畴,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认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依法享受工亡待遇。
深圳劳动律师文开齐解读工亡待遇:
工亡待遇主要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3项。
1、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保险,劳动者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亡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用人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劳动者工作期间,公司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劳动者因工死亡后,该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家属支付相关费用。
2、死亡后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全部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为工伤。同时明确,存在上述情形中前两项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因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被视同工伤的,与工亡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3、工亡待遇领取支付有时间限制。
领取和支付工亡待遇,必须注意,职工发生工伤(亡)后应及时进行工伤(亡)认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亡)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亡)认定申请的,工伤(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亡)认定申请。
因此,一旦职工出现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死亡,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亡认定申请,切莫因怠于申请工亡认定而承担责任。死亡职工家属也应及时关注工亡后单位是否申请工亡认定,并视实际情况积极主张权利,以免因此丧失行使权利的条件,最终影响工亡待遇的落实。
4、工亡待遇领取数额有限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5、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伤残职工亲属的领取待遇,
伤残职工的死亡时间是在停工留薪期内,同时死亡的原因由工伤导致,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伤残职工亲属的领取待遇:《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相关规定待遇。但需要说明的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伤残职工,只有其生前伤残等级属一级至四级的,其近亲属方可享受待遇,而且只能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深圳劳动律师:为你解读工亡待遇
导读:
工亡,顾名思义,即因工死亡,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致死和职业病致死。工亡属工伤范畴,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认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依法享受工亡待遇。
深圳劳动律师文开齐解读工亡待遇:
工亡待遇主要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3项。
1、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保险,劳动者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亡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用人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劳动者工作期间,公司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劳动者因工死亡后,该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家属支付相关费用。
2、死亡后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全部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为工伤。同时明确,存在上述情形中前两项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因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被视同工伤的,与工亡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3、工亡待遇领取支付有时间限制。
领取和支付工亡待遇,必须注意,职工发生工伤(亡)后应及时进行工伤(亡)认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亡)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亡)认定申请的,工伤(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亡)认定申请。
因此,一旦职工出现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死亡,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亡认定申请,切莫因怠于申请工亡认定而承担责任。死亡职工家属也应及时关注工亡后单位是否申请工亡认定,并视实际情况积极主张权利,以免因此丧失行使权利的条件,最终影响工亡待遇的落实。
4、工亡待遇领取数额有限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5、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伤残职工亲属的领取待遇,
伤残职工的死亡时间是在停工留薪期内,同时死亡的原因由工伤导致,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伤残职工亲属的领取待遇:《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相关规定待遇。但需要说明的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伤残职工,只有其生前伤残等级属一级至四级的,其近亲属方可享受待遇,而且只能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