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犯罪构成要件

【摘要】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以犯罪构成要件的满足为条件。任何行为,只要符合某种犯罪的四要件,犯罪就成立。而传统大陆法学家坚持三阶层学说,认为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四要件理论与三阶层学说是否存在冲突,在理论上是值得探析的。

【关键词】构成要件;四要件理论;三阶层学说;整合

一、四要件理论

犯罪论是刑法的首要问题,而犯罪构成又是犯罪论的核心问题。由此可见,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在刑法理论中居于关键性的地位。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承袭于前苏联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改造。按照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行观点,犯罪构成,就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即认为犯罪构成有以下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我国刑事立法方面也秉承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在刑法分则具体法条中也可以比较清晰的看出四要件理论的痕迹。近年来,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提出质疑,一些学者抨击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另一些学者任务犯罪主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更有些学者提出应从根本上推翻我国目前通说的构成要件理论,引进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递进式构成要件理论。即犯罪构成的三阶层学说。究竟是四要件理论更符合我国的国情还是三阶层学说更科学,在理论上是值得探讨的。

二、三阶层学说及其不足

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奉行三阶层理论,即认为成立犯罪应该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德国学者贝林格认为,“犯罪成立要件有三要件,即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犯罪构成要件,表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类型或犯罪类型的外部轮廓”[1];日本刑法学者小野清一郎认为,“所谓犯罪构成要件,是指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规定[2]。”综观大陆法学家的理论出发点,其逻辑基本上是这样:一个行为只有在满足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构成条件的情况下才会纳入刑法的视野,才有可能会被课以刑罚;但是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最终能否被刑罚追究责任还要分析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社会危害性),这样就把形式上违法但是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外,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事由;行为在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的条件下最终是否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还需要具体分析行为人是否的责任能力,这样就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和精神病人排除在外。三阶层理论的形式逻辑层层递进,任何一个层级的背离都会导致其中断。而一个层次的中断也就意味着犯罪不成立。从构成要件该当性到违法性再到有责性,有严密的、不可互易的先后顺序。一个行为足否构成犯罪,必须从这三个层面依次推定。行为只有符合了构成要件该当性,才能对其违法性进行考察,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犯罪认定过程即告终结:同样,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又符合违法性,但如果存在责任阻却事由,就不能成立犯罪。

不可否认,三阶层理论有其科学合理的一面,但仔细研读又能发现其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构成要件该当性要求行为构成犯罪首先要符合刑法具体条文的规定,而根据罪刑法定,行为符合犯罪条件之时已经成立了犯罪,既然已经成立犯罪为何还需要将其作为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条件呢。关于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应该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将犯罪的特征作为犯罪成立的一项条件加以考察,似乎显得有些莫名其妙;此外,在判断具体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并非易事,比如孙大午案。最后关于有责性,虽然将精神病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排除在外,但是它的提出也并未解决违法性认识和期待可能性的问题。比如,银行信贷人员遵从收受贿赂的行长指令,向未达到贷款资质的人员发放贷款,后贷款人携款潜逃。事发后行长被追究刑事责任毫无疑问,但是信贷人员是否应该被追究呢?从司

法实务来看,信贷人员的行为也被认为是犯罪。

综观三阶层学说与我国的四要件理论,不难发现两者之间并无本质的区别。违法性判断可以通过考察犯罪客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得出;有责性可以通过考察主体和过错而发现。三阶层学说更像是对四要件理论的整合。可能其理论性更突出,但是操作性并不强,并且不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根据认识犯罪的一般顺序,人们首先感知的应该是犯罪客体;其次是犯罪行为;再次是查明行为人是否符合主体要件;最后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罪过心理。所以,四要件理论更符合我国的实际,包括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

总之,目前刑法学界通行的四要件理论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仍然处于核心地位。其自身的理论特性和深度决定了它将一如既往的在认识犯罪方面发挥突出作用。当然,这并不是说四要件理论已经非常完美。学界对犯罪客体是否应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质疑反应出了四要件理论还有其不足之处。对此可以借鉴三阶层学说,对我国的四要件理论加以完善[3]。

【摘要】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以犯罪构成要件的满足为条件。任何行为,只要符合某种犯罪的四要件,犯罪就成立。而传统大陆法学家坚持三阶层学说,认为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四要件理论与三阶层学说是否存在冲突,在理论上是值得探析的。

【关键词】构成要件;四要件理论;三阶层学说;整合

一、四要件理论

犯罪论是刑法的首要问题,而犯罪构成又是犯罪论的核心问题。由此可见,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在刑法理论中居于关键性的地位。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承袭于前苏联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改造。按照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行观点,犯罪构成,就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即认为犯罪构成有以下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我国刑事立法方面也秉承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在刑法分则具体法条中也可以比较清晰的看出四要件理论的痕迹。近年来,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提出质疑,一些学者抨击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另一些学者任务犯罪主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更有些学者提出应从根本上推翻我国目前通说的构成要件理论,引进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递进式构成要件理论。即犯罪构成的三阶层学说。究竟是四要件理论更符合我国的国情还是三阶层学说更科学,在理论上是值得探讨的。

二、三阶层学说及其不足

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奉行三阶层理论,即认为成立犯罪应该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德国学者贝林格认为,“犯罪成立要件有三要件,即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犯罪构成要件,表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类型或犯罪类型的外部轮廓”[1];日本刑法学者小野清一郎认为,“所谓犯罪构成要件,是指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规定[2]。”综观大陆法学家的理论出发点,其逻辑基本上是这样:一个行为只有在满足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构成条件的情况下才会纳入刑法的视野,才有可能会被课以刑罚;但是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最终能否被刑罚追究责任还要分析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社会危害性),这样就把形式上违法但是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外,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事由;行为在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的条件下最终是否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还需要具体分析行为人是否的责任能力,这样就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和精神病人排除在外。三阶层理论的形式逻辑层层递进,任何一个层级的背离都会导致其中断。而一个层次的中断也就意味着犯罪不成立。从构成要件该当性到违法性再到有责性,有严密的、不可互易的先后顺序。一个行为足否构成犯罪,必须从这三个层面依次推定。行为只有符合了构成要件该当性,才能对其违法性进行考察,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犯罪认定过程即告终结:同样,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又符合违法性,但如果存在责任阻却事由,就不能成立犯罪。

不可否认,三阶层理论有其科学合理的一面,但仔细研读又能发现其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构成要件该当性要求行为构成犯罪首先要符合刑法具体条文的规定,而根据罪刑法定,行为符合犯罪条件之时已经成立了犯罪,既然已经成立犯罪为何还需要将其作为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条件呢。关于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应该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将犯罪的特征作为犯罪成立的一项条件加以考察,似乎显得有些莫名其妙;此外,在判断具体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并非易事,比如孙大午案。最后关于有责性,虽然将精神病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排除在外,但是它的提出也并未解决违法性认识和期待可能性的问题。比如,银行信贷人员遵从收受贿赂的行长指令,向未达到贷款资质的人员发放贷款,后贷款人携款潜逃。事发后行长被追究刑事责任毫无疑问,但是信贷人员是否应该被追究呢?从司

法实务来看,信贷人员的行为也被认为是犯罪。

综观三阶层学说与我国的四要件理论,不难发现两者之间并无本质的区别。违法性判断可以通过考察犯罪客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得出;有责性可以通过考察主体和过错而发现。三阶层学说更像是对四要件理论的整合。可能其理论性更突出,但是操作性并不强,并且不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根据认识犯罪的一般顺序,人们首先感知的应该是犯罪客体;其次是犯罪行为;再次是查明行为人是否符合主体要件;最后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罪过心理。所以,四要件理论更符合我国的实际,包括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

总之,目前刑法学界通行的四要件理论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仍然处于核心地位。其自身的理论特性和深度决定了它将一如既往的在认识犯罪方面发挥突出作用。当然,这并不是说四要件理论已经非常完美。学界对犯罪客体是否应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质疑反应出了四要件理论还有其不足之处。对此可以借鉴三阶层学说,对我国的四要件理论加以完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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