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起诉须知
一、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原告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l 、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如果公民不满18周岁或患有精神病,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诉讼。
3、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起诉的,其近亲属可以根据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起诉。
(二) 有明确的被告。被告除了要有具体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l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l 、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可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选择被告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二、起诉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应向本院提交记明下列事项的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诉状副本。
1、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名字、名称、地址等) ;
2、具体的诉讼请求(即向法院起诉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
3、起诉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如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或处罚的文书) ;
4、起诉的时间,原告的签名或盖章。
三、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
l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行政案件起诉须知
一、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原告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l 、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如果公民不满18周岁或患有精神病,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诉讼。
3、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起诉的,其近亲属可以根据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起诉。
(二) 有明确的被告。被告除了要有具体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l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l 、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可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选择被告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二、起诉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应向本院提交记明下列事项的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诉状副本。
1、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名字、名称、地址等) ;
2、具体的诉讼请求(即向法院起诉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
3、起诉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如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或处罚的文书) ;
4、起诉的时间,原告的签名或盖章。
三、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
l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