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我国,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那么为什么法律却规定“彩礼”可以返还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中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实践中适用该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即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决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2)第十条(二)、(三)项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离婚。
(3)给付彩礼一方应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接受彩礼的一方也同样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管接受彩礼的一方收到彩礼后将其转移给谁,都视接受彩礼一方当事人为诉讼主体。
(4)第十条规定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条件。在实践中下列情况可作为“导致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1、因婚前给付彩礼而负巨额债务且离婚时尚未还清的;2、给付彩礼方连年接受政府救济的;3、离婚的主要过错在于接受彩礼一方的。
(5)对该条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彩礼返还引纷案件,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
(6)要注意区分给付彩礼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不事人不会自愿地给付对方彩礼,但如果彩礼确实是当事人自愿不附任何的条件地给付的属一般赠与。
前言:
在我国,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那么为什么法律却规定“彩礼”可以返还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中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实践中适用该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即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决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2)第十条(二)、(三)项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离婚。
(3)给付彩礼一方应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接受彩礼的一方也同样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管接受彩礼的一方收到彩礼后将其转移给谁,都视接受彩礼一方当事人为诉讼主体。
(4)第十条规定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条件。在实践中下列情况可作为“导致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1、因婚前给付彩礼而负巨额债务且离婚时尚未还清的;2、给付彩礼方连年接受政府救济的;3、离婚的主要过错在于接受彩礼一方的。
(5)对该条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彩礼返还引纷案件,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
(6)要注意区分给付彩礼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不事人不会自愿地给付对方彩礼,但如果彩礼确实是当事人自愿不附任何的条件地给付的属一般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