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废物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门责任人

(一)医院感染管理科为全院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及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医疗废物流失、遗漏等突发事件进行协调处理及调查工作。

(二)护理部、各临床医技科室、后勤所属单位为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全院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对外相关部门联络等工作。

(三)各科室行政主任为本部门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院感小组长及护士长为本部门医疗废物管理具体负责人。

(四)全院职工均具有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职责,医院支持和鼓励职工对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各级医护人员医疗废物的管理意识

由医院感染管理科、护理部分别对临床医技科室、医院保洁人员和垃圾清运人员等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以增强各级人员对医疗废物危险性的认识,强化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及社会的意识。

三、医疗废物管理措施:

(一)各科室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要求分类处置产生的

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要与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暂存、密闭运输。

(二)盛装医疗废物至包装物的3/4时应及时封口;锐器盒满3/4时

必须及时更换。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负责废物袋的扎口和贴标签,各科室医院感染监控护士负责监督。

(三)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必须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专人负责。

(四)医疗废物清运员清运时实行交接制度,双方签字;签字记录保

存至少3年。

(五)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要有防护措施,将分类分装的医疗废物按

指定路线运送到医院制定的暂存场所,统一处理。

(六)医疗废物暂存处应防潮、防湿、防四害、防渗漏。

(七)对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应及时清洁和消毒。

(八)各类人员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的过程中,

必须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一旦发生刺伤、擦伤等意外事故时按我院职工职业暴露后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九)禁止任何科室、个人转让和买卖医疗废物。

(十)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意外事故时按我院《医疗废

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医院感染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处理。

(十一)各部门医疗废物管理纳入医疗质量检查进行考核。

四、医疗废物的分类及处理方法

(一)感染性废物:

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被

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它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等)、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血液、血清等。

处理方法:

(1)以上废物产生后放入有明显标识的医用垃圾袋内,由专人定时、

定路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垃圾桶收集到医院医疗垃圾中转站,再由本市特种垃圾处理场清运焚烧处理。

(2)各种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在

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其它消毒方法消毒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3)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物

并及时密封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二)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学锐器,包括医用针头、缝合针、

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及一次性使用空针、输液器、输血器的针头部分等。

处理方法:

产生后立即放入防刺、防渗漏的硬质容器中。由专人定时收集于医院

医疗垃圾中转站,后由本市特种垃圾处理场清运焚烧处理。

(三)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试验动物尸体等,包括手术即其

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的人体组织、病理腊片等。

处理方法:

小件病理性废物按感染性废物处理,较大或大件的送医院太平间,达

到一定数量后送贵阳市殡仪馆焚烧。

(四)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药品包括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细

胞毒性药物、遗传毒性药物、疫苗、血液制品等。

处理方法:

由药剂科设专人管理,存入不合格药品区,及时上报药品管理部门,

并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处理,处理过程应有详细记录。

(五)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包括医学音像室、

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等。

处理方法:

用专用贮存桶贮存到一定量后交由市环保局指定的专门机构处理。

放射性医疗废物均应放置10个半衰期后再按以上办法分别处理。

注: 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

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废物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门责任人

(一)医院感染管理科为全院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及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医疗废物流失、遗漏等突发事件进行协调处理及调查工作。

(二)护理部、各临床医技科室、后勤所属单位为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全院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对外相关部门联络等工作。

(三)各科室行政主任为本部门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院感小组长及护士长为本部门医疗废物管理具体负责人。

(四)全院职工均具有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职责,医院支持和鼓励职工对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各级医护人员医疗废物的管理意识

由医院感染管理科、护理部分别对临床医技科室、医院保洁人员和垃圾清运人员等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以增强各级人员对医疗废物危险性的认识,强化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及社会的意识。

三、医疗废物管理措施:

(一)各科室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要求分类处置产生的

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要与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暂存、密闭运输。

(二)盛装医疗废物至包装物的3/4时应及时封口;锐器盒满3/4时

必须及时更换。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负责废物袋的扎口和贴标签,各科室医院感染监控护士负责监督。

(三)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必须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专人负责。

(四)医疗废物清运员清运时实行交接制度,双方签字;签字记录保

存至少3年。

(五)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要有防护措施,将分类分装的医疗废物按

指定路线运送到医院制定的暂存场所,统一处理。

(六)医疗废物暂存处应防潮、防湿、防四害、防渗漏。

(七)对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应及时清洁和消毒。

(八)各类人员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的过程中,

必须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一旦发生刺伤、擦伤等意外事故时按我院职工职业暴露后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九)禁止任何科室、个人转让和买卖医疗废物。

(十)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意外事故时按我院《医疗废

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医院感染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处理。

(十一)各部门医疗废物管理纳入医疗质量检查进行考核。

四、医疗废物的分类及处理方法

(一)感染性废物:

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被

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它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等)、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血液、血清等。

处理方法:

(1)以上废物产生后放入有明显标识的医用垃圾袋内,由专人定时、

定路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垃圾桶收集到医院医疗垃圾中转站,再由本市特种垃圾处理场清运焚烧处理。

(2)各种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在

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其它消毒方法消毒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3)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物

并及时密封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二)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学锐器,包括医用针头、缝合针、

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及一次性使用空针、输液器、输血器的针头部分等。

处理方法:

产生后立即放入防刺、防渗漏的硬质容器中。由专人定时收集于医院

医疗垃圾中转站,后由本市特种垃圾处理场清运焚烧处理。

(三)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试验动物尸体等,包括手术即其

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的人体组织、病理腊片等。

处理方法:

小件病理性废物按感染性废物处理,较大或大件的送医院太平间,达

到一定数量后送贵阳市殡仪馆焚烧。

(四)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药品包括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细

胞毒性药物、遗传毒性药物、疫苗、血液制品等。

处理方法:

由药剂科设专人管理,存入不合格药品区,及时上报药品管理部门,

并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处理,处理过程应有详细记录。

(五)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包括医学音像室、

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等。

处理方法:

用专用贮存桶贮存到一定量后交由市环保局指定的专门机构处理。

放射性医疗废物均应放置10个半衰期后再按以上办法分别处理。

注: 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

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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