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新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陈玉洲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查阅本案案卷材料,通过今天的法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辩解,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议:

一、对于本案控方指控的陈玉洲贩卖毒品一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辩护人有异议。

警方在陈玉洲家中搜查的毒品,据陈玉洲本人及裴孝昌的口供可知,毒品是裴孝昌的,而并非是陈玉洲的,并且在此之前,陈玉洲也并没有在其房间见过毒品。所以,陈玉洲并非毒品的持有者。陈玉洲本人也明确表示其是帮裴孝昌将毒品分包,并不直接参与贩卖毒品,陈玉洲自己则不知道裴孝昌的毒品是用来贩卖,在法庭调查中,裴孝昌也承认其将毒品带回家,并没有告诉陈玉洲是用来干什么的。所以,在整个的事件中,陈玉洲是不知情的。而控方则以再说陈玉洲贩卖毒品,而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能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其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之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种证据,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初一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初一刑罚。而在本案中,陈玉洲的口供也只是猜测裴孝昌将毒品带回是为了贩卖,其本人并没有真正见过其贩卖毒品。对于控方所出示的证据,也只能证明裴孝昌的罪行,并没有直接证明陈玉洲的有力证据。请合议庭予以公证审查。

二、对于本案的量刑,我认为应定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在主管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却仍然进行贩卖。一般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在本案中,陈玉洲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也没有从事贩卖毒品的活动中,并且其更没有从中获利。陈玉洲就算定罪,也应以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罪定罪处罚,而非贩卖毒品罪。陈玉洲本人知道裴孝昌带回的是毒品,且毒品含量达到非法持有罪的标准,而帮其隐瞒,定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罪,是罪合适、合理的定罪标准。根据《刑罚》第349条之规定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

三、对陈玉洲应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被警方抓获之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各项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并且其所窝藏的毒品并未流入社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小,并且其保证期在今后的生活中做一个守法之人。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按10%的比例减少基准刑。

此外,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还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鉴于被告人陈玉洲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陈玉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对被告人陈玉洲可以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合议庭的采纳。谢谢!

新疆律师事务所

律 师:李明花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新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陈玉洲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查阅本案案卷材料,通过今天的法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辩解,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议:

一、对于本案控方指控的陈玉洲贩卖毒品一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辩护人有异议。

警方在陈玉洲家中搜查的毒品,据陈玉洲本人及裴孝昌的口供可知,毒品是裴孝昌的,而并非是陈玉洲的,并且在此之前,陈玉洲也并没有在其房间见过毒品。所以,陈玉洲并非毒品的持有者。陈玉洲本人也明确表示其是帮裴孝昌将毒品分包,并不直接参与贩卖毒品,陈玉洲自己则不知道裴孝昌的毒品是用来贩卖,在法庭调查中,裴孝昌也承认其将毒品带回家,并没有告诉陈玉洲是用来干什么的。所以,在整个的事件中,陈玉洲是不知情的。而控方则以再说陈玉洲贩卖毒品,而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能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其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之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种证据,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初一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初一刑罚。而在本案中,陈玉洲的口供也只是猜测裴孝昌将毒品带回是为了贩卖,其本人并没有真正见过其贩卖毒品。对于控方所出示的证据,也只能证明裴孝昌的罪行,并没有直接证明陈玉洲的有力证据。请合议庭予以公证审查。

二、对于本案的量刑,我认为应定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在主管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却仍然进行贩卖。一般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在本案中,陈玉洲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也没有从事贩卖毒品的活动中,并且其更没有从中获利。陈玉洲就算定罪,也应以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罪定罪处罚,而非贩卖毒品罪。陈玉洲本人知道裴孝昌带回的是毒品,且毒品含量达到非法持有罪的标准,而帮其隐瞒,定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罪,是罪合适、合理的定罪标准。根据《刑罚》第349条之规定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

三、对陈玉洲应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被警方抓获之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各项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并且其所窝藏的毒品并未流入社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小,并且其保证期在今后的生活中做一个守法之人。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按10%的比例减少基准刑。

此外,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还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鉴于被告人陈玉洲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陈玉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对被告人陈玉洲可以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合议庭的采纳。谢谢!

新疆律师事务所

律 师:李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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