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习题
1、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
五级全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
的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要求:用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解:全额累进法:
(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 80000×30%=240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 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 24000+4000=28000(美元)
累进免税法:
(1)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 80000×40% =32000(美元)
(2)非居住国已征所得税额= 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 32000+4000=36000(美元)
2、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
超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
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
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要求:分别用全额免税法、累进免税法和扣除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解:全额免税法:
(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 =162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6200+4000=20200(美元)
累进免税法:
(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100000-80000)×40%×[80000÷(80000+20000) ] =1936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9360+4000=23360(美元)
扣除法:
(1)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2)20000+80000-4000=96000(美元)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96000-80000)×40%=226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 22600 +4000=26600(美元)
3、甲国的居民法人A公司的境内外总收入为500万,其中300万来自国内,200万来自国外,假定
是乙国。甲国的所得税率是20%,乙国为30%,运用抵免法,那么A应缴纳的税款为多少?
解:全额抵免法
A公司应向乙国政府缴税: 200×30%=60(万元)
A公司应向甲国政府缴税: (200+300)×20%-200×30%=40(万元)
限额抵免法
计算允许抵免额和甲国应征所得税:
来源国已纳税额=60万元
抵免限额=200×20%=40万元
∵抵免限额<来源国已纳税额
∴允许抵免额=40万元
甲国应征所得税=500×20%-40万元=60万元
4、设在甲国的总公司分别在乙、丙、丁三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各公司纳税情况如下表,分别用分
解:(1)采用分国抵免法
全部所得=500+300-200+100=700万元
全部所得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700×30%=210万元
乙国的抵免限额=300×30%=90万元<150万元
丙国由于发生亏损没有向丙国纳税,故抵免限额为0
丁国的抵免限额=100×30%=30万元>20万元
∴允许抵免的外国已纳税款总额为90+0+20=110万元
该公司应向居住国纳税额=210-110=100万元
(2)采用综合抵免法
综合抵免限额=(300-200+100)×30%=60万元
其在国外已纳税款=150+0+20=170万元>60万元
∴允许抵免的外国已纳税款为60万元
该公司应向居住国纳税额=210-60=150万元
5、甲国总公司在乙、丙、丁三国分别设立分公司。甲国总公司总所得5000万元,甲国采用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级次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1000万元以下(含) 20%
2 1000万—3000万 30%
3 3000万—4000万 40%
4 4000万以上 45%
其中,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0万元,税率35%,丙国分公司所得800万元,税率30%,丁国分公司所得1500万元,税率20%。在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下,采用分国限额和综合限额法计算总公司向甲国缴纳多少所得税。
解:分国限额法
①全额累进税率:
总公司向甲国纳税 5000×45%=2250万元
国外已纳税额 乙国:1000 × 35%=350万元
丙国:800 ×30%=240万元
丁国:1500 ×20%=300万元
抵免限额 乙国:2250 ×1000/5000=450
丙国:2250 ×800/5000=360
丁国:2250 ×1500/5000=675
允许抵免额 乙国:350
丙国:240
丁国:300
总公司向甲国纳税:2250-895=1360万元
②超额累进税率:
分国抵免法
总公司向甲国纳税:1000×20%+(3000-1000)×30%+(4000-3000)×40%+(5000-4000) ×45% =1650
抵免限额 乙国:1650 ×1000/5000=330
丙国:1650 ×800/5000=264
丁国:1650 ×1500/5000=495
允许抵免额 乙国:330
丙国:240
丁国:300
向甲国纳税: 1650-870=780万元
6、某跨国纳税人在居住国甲国取得收入10万元,有来自非居住国乙国收入6万元,其中包括利息收入1万元。甲国税率32%,乙国对一般所得税率为36%,利息所得20%的税率。甲国规定对利息采用分项抵免限额,对其他所得采用综合抵免限额。
要求:计算该纳税人向甲国政府的纳税情况。
解:一般所得在乙国纳税=(6-1)×36%=1.8万元
利息所得在乙国纳税=1×20%=0.2万元
专项抵免限额=(10+6)×32%×1÷(10+6)=0.32万元>0.2万元
综合抵免限额=(10+6)×32%×(6-1)÷(10+6)=1.6万元<1.8万元
∴可抵免的总数为0.2+1.6=1.8万元
该公司应向居住国纳税额=(10+6)×32%-1.8=3.32万元
7、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总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30%。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500万美元,其中利息所得为2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20%,已向乙国缴纳所得税40万美元;其他所得为3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35%,已纳乙国所得税105万美元。
要求:用分项限额抵免法计算甲国总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解:(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500)×30%=450(万美元)
(2)利息所得抵免限额=200×30%=6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40万美元(200×20%)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其他所得抵免限额=(1000+500)×30%×[300÷(1000+500)]=300×30%=9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105万美元(300×35%)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90万美元。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90=13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500)×30%-130 =450-130=320(万美元)
8、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三个分支机构,2000年度的盈利情况如下:
(1)境内总机构所得400万元,分支机构所得100万元,适用税率为33%;
(2)境外甲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150万元,甲国规定税率为40%;利息所得50万元,甲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
(3)境外乙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250万元,乙国规定税率为3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20万元,乙国规定税率为20%。
要求:计算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0年度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应纳中国所得税税额。
解:(1)甲国分支机构的纳税情况:营业所得已纳税额=150×40%=60(万元)
利息所得已纳税额=50×20%=10(万元)
合计已纳税额=60+10=70(万元)
(2)乙国分支机构的纳税情况:
营业所得已纳税额=250×30%=75(万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已纳税额=30×20%=6(万元)
财产租赁所得已纳税额=20×20%=4(万元)
合计已纳税额=75+6+4=85(万元)
(3)抵免限额的计算:中国采用分国不分项限额法
甲国分支机构的抵免限额=(150+50)×33%=66(万元)
乙国分支机构的抵免限额=(250+30+20)×33%=99(万元)
4)确定可抵免税额:
由于甲国分支机构已纳税额70万元超过抵免限额66万元,所以可抵免税额为66万元。 由于乙国分支机构已纳税额85万元不足抵免限额99万元,所以可抵免税额为85万元。 可抵免税额合计=66+85=151(万元)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0年度应向中国政府缴纳 所得税税额=[(400+100)+(150+50)+ (250+30+20)]×33%-151=330-151=179(万元)
9、甲国某机械制造工业公司与乙国某机床工业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甲国母公司申报某纳税年度所得情况如下:
(1)所得:母公司所得1000万元,收到乙国子公司净股息27万元。
(2)适用所得税率:甲国为比例税率52%,乙国为比例税率40%,乙国股息预提税率为10%(对甲国而言)。
(3)乙国子公司所得情况:全部所得100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数据,计算甲国某机械制造工业公司该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 乙国毛股息=27 /(1-10%) =30(万元)
• 预提税=30*10%=3
应承担的公司所得税额=100×40%×(27十3)/100×(1-40%)=20(万元)
子公司支付的股息还原后的所得=27+20+3=50(万元)
母公司全部所得=1000+50=1050(万元)
母公司居住国抵免限额=50×52%=26(万元)
允许抵免额:26万元>23万元(20万元十3 万元)
允许抵免额为23万元(其中股息预提税3万元)
母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50×52%-23=523(万元)
其中:母公司所得应纳税额=1000×52%=520(万元)
母公司收到股息后多纳税额=523-520=3(万元)
10、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母公司国内所得为100万美元,并拥有其乙国子公司50%的股票,该公司在乙国的子公司年所得额为50万美元。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即: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级距 税率
1 50万美元以下 20%
2 50—100万美元 30%
3 100万美元以上 40%
要求:计算甲国母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税额。
(1)子公司应纳乙国公司所得税=50×30%=15(万美元)
(2)乙国子公司应分给甲国母公司的股息=(50-15)×50%=17.5(万美元)
(3)股息预提税=17.5×10%=1.75(万美元)
(4)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15×[17.5÷(50-15)]=7.5(万美元)
(5)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 17.5+15×[17.5÷(50-15)]=25(万美元)
(6)抵免限额=(50×20%+50×30%+25×40%)×[25÷(100+25)]=7(万美元)
(7)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税额为7万美元。
(8)甲国政府可征税款=(50×20%+50×30%+25×40%)-7-1.75=26.25(万美元)
11、甲国A公司对乙国B公司控股80%;乙国B公司对丙国C公司控股50%。
本国所得(万元) 各国税率
甲国母公司A 1000 30%
乙国子公司B 750 40%
丙国孙公司C 500 20%
注:①B公司和C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按股权分配;
②假定各国均免征预提税。
计算:在甲国允许多层间接抵免条件下,A公司应向其居住国甲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X)。 解:(1)计算A公司应从B公司获得的股息。
①B公司应从C公司获得的股息=(500-500×20%)×50%=200
②B公司应向乙国缴纳所得税=(750+ 200/(1-20%))×40% - (200/(1-20%)×20% )=350 ③A公司应从B公司获得的股息=(750+200-350)×80%=480
(2)计算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所得税
=(1000+ 480/(1-40%))×30% - ( 480/(1-40%)×30% )=300
12、假定甲国总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在国内获得所得500万元,甲国所得税税率为40%;在乙国分公司获得所得200万元,税率为30%,同时对乙国分公司实行减半征收,要求计算在税收饶让抵免的情况下纳税情况。
解:分公司在乙国实际缴纳所得税=200×30%×50%=30万元
分公司在乙国获得减免视同缴纳税款=200×30%×(1-50%)=30万元
∴两项合计为60万元
∴总公司向甲国政府纳税=(500+200)×40%-60=220万元
13、某一纳税年度,法国母公司国内所得为100万法郎,收到日本子公司支付的毛股息收入折合50万法郎,法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日本子公司同年所得额折合为120万法郎,并在日本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37.5%的基础上,享受减按30%征税的优惠。同时,子公司汇出股息时,又在日本政府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20%的基础上享受减按税收协定限额税率10%征税的优惠。
要求:用税收饶让抵免方法计算法国母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应纳法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解:(1)日本子公司实纳所得税=120×30%=36(万法郎)
视同已纳税额=120×37.5%-36=9(万法郎)
(2)实纳预提税=50×10%=5(万法郎)
视同已纳预提税=50×20%-5=5(万法郎)
(3)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36+9)×[50÷(120-36- 9)]=30(万法郎)
(4)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50+45×[50÷(120-45)]=80(万法郎)
(5)抵免限额=80×50%=40(万法郎)
(6)可抵免税额:30
(7)母公司应纳法国政府所得税税=(100+80)×50%-30-5-5=50(万法郎)
国际税收习题
1、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
五级全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
的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要求:用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解:全额累进法:
(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 80000×30%=240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 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 24000+4000=28000(美元)
累进免税法:
(1)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 80000×40% =32000(美元)
(2)非居住国已征所得税额= 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 32000+4000=36000(美元)
2、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
超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
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
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要求:分别用全额免税法、累进免税法和扣除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解:全额免税法:
(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 =162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6200+4000=20200(美元)
累进免税法:
(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100000-80000)×40%×[80000÷(80000+20000) ] =1936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9360+4000=23360(美元)
扣除法:
(1)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2)20000+80000-4000=96000(美元)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96000-80000)×40%=226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 22600 +4000=26600(美元)
3、甲国的居民法人A公司的境内外总收入为500万,其中300万来自国内,200万来自国外,假定
是乙国。甲国的所得税率是20%,乙国为30%,运用抵免法,那么A应缴纳的税款为多少?
解:全额抵免法
A公司应向乙国政府缴税: 200×30%=60(万元)
A公司应向甲国政府缴税: (200+300)×20%-200×30%=40(万元)
限额抵免法
计算允许抵免额和甲国应征所得税:
来源国已纳税额=60万元
抵免限额=200×20%=40万元
∵抵免限额<来源国已纳税额
∴允许抵免额=40万元
甲国应征所得税=500×20%-40万元=60万元
4、设在甲国的总公司分别在乙、丙、丁三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各公司纳税情况如下表,分别用分
解:(1)采用分国抵免法
全部所得=500+300-200+100=700万元
全部所得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700×30%=210万元
乙国的抵免限额=300×30%=90万元<150万元
丙国由于发生亏损没有向丙国纳税,故抵免限额为0
丁国的抵免限额=100×30%=30万元>20万元
∴允许抵免的外国已纳税款总额为90+0+20=110万元
该公司应向居住国纳税额=210-110=100万元
(2)采用综合抵免法
综合抵免限额=(300-200+100)×30%=60万元
其在国外已纳税款=150+0+20=170万元>60万元
∴允许抵免的外国已纳税款为60万元
该公司应向居住国纳税额=210-60=150万元
5、甲国总公司在乙、丙、丁三国分别设立分公司。甲国总公司总所得5000万元,甲国采用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级次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1000万元以下(含) 20%
2 1000万—3000万 30%
3 3000万—4000万 40%
4 4000万以上 45%
其中,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0万元,税率35%,丙国分公司所得800万元,税率30%,丁国分公司所得1500万元,税率20%。在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下,采用分国限额和综合限额法计算总公司向甲国缴纳多少所得税。
解:分国限额法
①全额累进税率:
总公司向甲国纳税 5000×45%=2250万元
国外已纳税额 乙国:1000 × 35%=350万元
丙国:800 ×30%=240万元
丁国:1500 ×20%=300万元
抵免限额 乙国:2250 ×1000/5000=450
丙国:2250 ×800/5000=360
丁国:2250 ×1500/5000=675
允许抵免额 乙国:350
丙国:240
丁国:300
总公司向甲国纳税:2250-895=1360万元
②超额累进税率:
分国抵免法
总公司向甲国纳税:1000×20%+(3000-1000)×30%+(4000-3000)×40%+(5000-4000) ×45% =1650
抵免限额 乙国:1650 ×1000/5000=330
丙国:1650 ×800/5000=264
丁国:1650 ×1500/5000=495
允许抵免额 乙国:330
丙国:240
丁国:300
向甲国纳税: 1650-870=780万元
6、某跨国纳税人在居住国甲国取得收入10万元,有来自非居住国乙国收入6万元,其中包括利息收入1万元。甲国税率32%,乙国对一般所得税率为36%,利息所得20%的税率。甲国规定对利息采用分项抵免限额,对其他所得采用综合抵免限额。
要求:计算该纳税人向甲国政府的纳税情况。
解:一般所得在乙国纳税=(6-1)×36%=1.8万元
利息所得在乙国纳税=1×20%=0.2万元
专项抵免限额=(10+6)×32%×1÷(10+6)=0.32万元>0.2万元
综合抵免限额=(10+6)×32%×(6-1)÷(10+6)=1.6万元<1.8万元
∴可抵免的总数为0.2+1.6=1.8万元
该公司应向居住国纳税额=(10+6)×32%-1.8=3.32万元
7、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总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30%。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500万美元,其中利息所得为2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20%,已向乙国缴纳所得税40万美元;其他所得为3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35%,已纳乙国所得税105万美元。
要求:用分项限额抵免法计算甲国总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解:(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500)×30%=450(万美元)
(2)利息所得抵免限额=200×30%=6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40万美元(200×20%)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其他所得抵免限额=(1000+500)×30%×[300÷(1000+500)]=300×30%=9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105万美元(300×35%)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90万美元。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90=13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500)×30%-130 =450-130=320(万美元)
8、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三个分支机构,2000年度的盈利情况如下:
(1)境内总机构所得400万元,分支机构所得100万元,适用税率为33%;
(2)境外甲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150万元,甲国规定税率为40%;利息所得50万元,甲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
(3)境外乙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250万元,乙国规定税率为3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20万元,乙国规定税率为20%。
要求:计算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0年度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应纳中国所得税税额。
解:(1)甲国分支机构的纳税情况:营业所得已纳税额=150×40%=60(万元)
利息所得已纳税额=50×20%=10(万元)
合计已纳税额=60+10=70(万元)
(2)乙国分支机构的纳税情况:
营业所得已纳税额=250×30%=75(万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已纳税额=30×20%=6(万元)
财产租赁所得已纳税额=20×20%=4(万元)
合计已纳税额=75+6+4=85(万元)
(3)抵免限额的计算:中国采用分国不分项限额法
甲国分支机构的抵免限额=(150+50)×33%=66(万元)
乙国分支机构的抵免限额=(250+30+20)×33%=99(万元)
4)确定可抵免税额:
由于甲国分支机构已纳税额70万元超过抵免限额66万元,所以可抵免税额为66万元。 由于乙国分支机构已纳税额85万元不足抵免限额99万元,所以可抵免税额为85万元。 可抵免税额合计=66+85=151(万元)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0年度应向中国政府缴纳 所得税税额=[(400+100)+(150+50)+ (250+30+20)]×33%-151=330-151=179(万元)
9、甲国某机械制造工业公司与乙国某机床工业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甲国母公司申报某纳税年度所得情况如下:
(1)所得:母公司所得1000万元,收到乙国子公司净股息27万元。
(2)适用所得税率:甲国为比例税率52%,乙国为比例税率40%,乙国股息预提税率为10%(对甲国而言)。
(3)乙国子公司所得情况:全部所得100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数据,计算甲国某机械制造工业公司该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 乙国毛股息=27 /(1-10%) =30(万元)
• 预提税=30*10%=3
应承担的公司所得税额=100×40%×(27十3)/100×(1-40%)=20(万元)
子公司支付的股息还原后的所得=27+20+3=50(万元)
母公司全部所得=1000+50=1050(万元)
母公司居住国抵免限额=50×52%=26(万元)
允许抵免额:26万元>23万元(20万元十3 万元)
允许抵免额为23万元(其中股息预提税3万元)
母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50×52%-23=523(万元)
其中:母公司所得应纳税额=1000×52%=520(万元)
母公司收到股息后多纳税额=523-520=3(万元)
10、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母公司国内所得为100万美元,并拥有其乙国子公司50%的股票,该公司在乙国的子公司年所得额为50万美元。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即: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级距 税率
1 50万美元以下 20%
2 50—100万美元 30%
3 100万美元以上 40%
要求:计算甲国母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税额。
(1)子公司应纳乙国公司所得税=50×30%=15(万美元)
(2)乙国子公司应分给甲国母公司的股息=(50-15)×50%=17.5(万美元)
(3)股息预提税=17.5×10%=1.75(万美元)
(4)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15×[17.5÷(50-15)]=7.5(万美元)
(5)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 17.5+15×[17.5÷(50-15)]=25(万美元)
(6)抵免限额=(50×20%+50×30%+25×40%)×[25÷(100+25)]=7(万美元)
(7)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税额为7万美元。
(8)甲国政府可征税款=(50×20%+50×30%+25×40%)-7-1.75=26.25(万美元)
11、甲国A公司对乙国B公司控股80%;乙国B公司对丙国C公司控股50%。
本国所得(万元) 各国税率
甲国母公司A 1000 30%
乙国子公司B 750 40%
丙国孙公司C 500 20%
注:①B公司和C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按股权分配;
②假定各国均免征预提税。
计算:在甲国允许多层间接抵免条件下,A公司应向其居住国甲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X)。 解:(1)计算A公司应从B公司获得的股息。
①B公司应从C公司获得的股息=(500-500×20%)×50%=200
②B公司应向乙国缴纳所得税=(750+ 200/(1-20%))×40% - (200/(1-20%)×20% )=350 ③A公司应从B公司获得的股息=(750+200-350)×80%=480
(2)计算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所得税
=(1000+ 480/(1-40%))×30% - ( 480/(1-40%)×30% )=300
12、假定甲国总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在国内获得所得500万元,甲国所得税税率为40%;在乙国分公司获得所得200万元,税率为30%,同时对乙国分公司实行减半征收,要求计算在税收饶让抵免的情况下纳税情况。
解:分公司在乙国实际缴纳所得税=200×30%×50%=30万元
分公司在乙国获得减免视同缴纳税款=200×30%×(1-50%)=30万元
∴两项合计为60万元
∴总公司向甲国政府纳税=(500+200)×40%-60=220万元
13、某一纳税年度,法国母公司国内所得为100万法郎,收到日本子公司支付的毛股息收入折合50万法郎,法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日本子公司同年所得额折合为120万法郎,并在日本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37.5%的基础上,享受减按30%征税的优惠。同时,子公司汇出股息时,又在日本政府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20%的基础上享受减按税收协定限额税率10%征税的优惠。
要求:用税收饶让抵免方法计算法国母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应纳法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解:(1)日本子公司实纳所得税=120×30%=36(万法郎)
视同已纳税额=120×37.5%-36=9(万法郎)
(2)实纳预提税=50×10%=5(万法郎)
视同已纳预提税=50×20%-5=5(万法郎)
(3)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36+9)×[50÷(120-36- 9)]=30(万法郎)
(4)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50+45×[50÷(120-45)]=80(万法郎)
(5)抵免限额=80×50%=40(万法郎)
(6)可抵免税额:30
(7)母公司应纳法国政府所得税税=(100+80)×50%-30-5-5=50(万法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