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劳动与中国近代农业的发展

雇佣劳动与中国近代农业的发展

赵入坤

内窖提要研究雇佣劳动不失为了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把钥匙。然而,关于雇佣劳动的传统观点有碍

于这种研究。考察雇佣劳动的历史,可以发现,其产生并非财产占有的不均,而是社会分工的客观需要。这种劳动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紧密相依。实际上存在非商品生产的、小商品生产的和商品生产的三种性质类型。近代中国农业雇佣劳动的性质兼有非商品生产性和小商品生产性。由于土地制度和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近代中国农业雇佣劳动不可能达到它的下一个发展阶段。

关键词

雇佣劳动理论界定性质制约因素

近代中国农业发展问题的研究一直为史学界所重视,争论颇为激烈。代表性观点出现在两位海外中国史学者黄宗智的中国近代农业“内卷”论与彭慕兰的东西方“分流”说之间。中国近代农业发展问题的实质就是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前景,涉及到对近代农业发展状况的评估,以及近代农业发展制约因素的研究等多方面内容。这一问题的研究既可从自然经济的解体人手,也可以雇佣劳动的研究为视角。过去的研究,后一种视角往往是前者的附庸。本文试从雇佣劳动人手探讨近代中国农业的发展问题。

动是不能用是否属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来简单定性的。

同样不可忽视的是,雇佣劳动存在的历史久远。无论是在奴隶社会,还是在封建社会,它们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对这样的雇佣关系,以社会性质来定性就必然给现实研究造成困难。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史学界讨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时,以黎澍先生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否认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雇佣劳动,认为史料中的“雇”、“佣”等等不过是在一定时间内按照农奴条件出卖自己的失业者;以尚钺先生为代表的另一部分学者则根据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断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古已有之。在大量的事实面前,前一派观点受到严重冲击;而后者也有明显的缺陷。因此,傅衣凌

雇佣劳动在现代社会占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从社会历史的发展来看,它的产生与发展被认为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从这样的视角出发,人们对雇佣劳动的一般理解,是把它当作典型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来看待,认为雇佣关系是“具有剥削性质的劳动关系”。①这种性质界定给现实研究造成了不小的问题。根据历史文献的记载,这样的雇佣劳动在历史上并不鲜见:奉天机匠黄姓扛布机一张到李建家织布,言明每匹工价市钱一千五百文。江西万载李恭牙之族侄孙女卢李氏,令其织布四丈,该工钱一百文未还。④在这里,主雇关系的一方是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另一方是产品的直接使用者。显然,这样的雇佣劳

先生提出明代中叶雇佣劳动的性质“既不是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也不是封建的农奴,而是适应于封建社会后期出现带着资本主义萌芽性质;含有自由雇佣若干特点的雇佣劳动”④。显然,这就意味着雇佣劳动除了资本主义性质以外,还有其他性质类型。持不同意见者虽然断言“在近代的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劳动制度以外”不存在其他性质的雇佣劳动制度,但又把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雇佣劳动相区别。④这也就等于承认雇佣劳动不能以社会制度标签来一概而论。

以社会性质来定性雇佣劳动阻碍了对雇佣劳动本身的理论研究。在研究雇佣劳动时,对不完全符合资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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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江箍擎早?2007.5

义社会典型形式的种种现象,人们常常以雇佣劳动的封建性来概括。如此,我们说在奴隶社会中存在的雇佣关系带有奴隶性,似乎就是合乎逻辑的了。这样一来,我们又无法把握雇佣劳动的本质特征。在有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史学讨论中,各行各业中的雇佣劳动颇受有关史家的重视。然而,正是理论视角的局限,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史学研究之外,相关的研究难以深入。

不仅如此,以社会性质来定性雇佣劳动是一种典型的泛政治化标准。它往往会在现实生活中造成禁区,其消极影响也不容低估。把商品经济看作资本主义典型生产形态而造成的政治影响和危害,就是前车之鉴。

那么如何正确看待雇佣劳动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指出:“包含着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的雇佣劳动是很古老的;它个别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但是只有在历史前提已经具备时,这~萌芽才能发展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⑤可以肯定,雇佣劳动的产生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存在着量变与质变的过程。我们应该根据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来进行性质判断。有学者指出:“从世界历史角度来看,雇佣关系的兴起不等于资本主义萌芽。资本主义萌芽与商品经济的兴起也不等于向资本主义过渡。”⑥只有从雇佣劳动本身着眼去研究,才可以避免以社会性质界定雇佣劳动的各种困境,真正把握这种劳动形式的内在规律。

雇佣劳动是工资劳动。其基本表现形式是一方支付工资,另一方以劳动来偿还。劳动力所有者能够不受束缚地自由出卖劳动力,是雇佣劳动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只要这个条件存在,雇佣劳动的基本表现形式不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有根本的改变。但是,历史条件的变化却使雇佣劳动的社会意义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这个历史条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是“财产不均现象的产生”④。此论有值得商榷之处。从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劳动的表现形式来看确实如此,但从雇佣劳动的起源来看又未必如是。因为,财产占有的不同使财产占有多的人有购买别人劳动的可能,而未必一定带来对别人劳动的购买。前述历史文献记载的大量雇佣劳动事例的发生就很难归因于“财产占有不均”。拥有一定生产资料的雇佣劳动者也大量存在。20世纪30年代一种带地佣工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这种农民成为大农户长年雇工的条件就是“附带耕种自己所有之田地,而享有其出产。其每年工资之多少与其所带田地之多少成反比例”⑧。同样,有些雇主也并非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⑨

因此,笔者以为雇佣劳动产生的历史条件是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前者是雇佣劳动产生的社会根源;后者则是它的发展动力。因为只有有了社会分工,社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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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方数据人群或个体之间才有了交换劳动的客观需要,雇佣劳动才能产生。商品生产的目的是利润。只有有了商品生产,购买别人的劳动才能有意义。同时,商品生产自身发展程度的差别,也带来了雇佣劳动在不同历史时期社会

劳动形态整体中所占地位的差异。这种差异就是通过劳

动形态地位的变化所反映出来的社会发展程度的变迁,体现了社会发展中的量变与质变的过程。

既然如此,摈弃社会制度标准,根据人类社会历史不同时期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状况来划分雇佣劳动发展的不同阶段,确定其社会属性,应该是一个可行的研究标准。据此,本文把雇佣关系划分为非商品生产性、小商品生产性和商品生产性三类。非商品生产性雇佣关系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它以劳动产品直接用于劳动力购买者消费为目标,这种关系的特点是短时性和直接性。雇佣关系的形成是为了一定产品的生产,产品完成了,雇佣关系也就结束了。正是由于这种短时性和直接性,非商品生产性雇佣关系的主雇双方是不固定的。在一次雇佣关系中可能是雇主,在另外一次雇佣中则可能变为被雇佣者。小商品生产性雇佣关系是以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而又发展不充分为前提。这种雇佣关系下的雇佣劳动者不是商品生产的主力,而只是商品生产的帮手。商品生产性雇佣关系是以商品经济的普遍发展为前提,在这种雇佣关系中,雇佣劳动者才是商品生产的主力。

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变化,雇佣关系从非商品生产性向商品生产性过渡。这是雇佣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在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程度欠发达的情况下,雇佣关系以非商品生产性雇佣关系为主;在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有了相当发展后,商品生产性雇佣关系成为社会雇佣关系的主要形态。小商品生产性雇佣关

系则是介于两者之间的过渡形态。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

作家所指出的,小商品生产的“产品所有权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即使利用过别人的帮助,这种帮助通常也是次要的,而且往往除了工资以外还得到别的报酬”;商品生产的产品则“完全是别人劳动的产品”⑩。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佣劳动保持形式上的一致,但由于产品归属的不同而有了质的区别。当然,必须指出,这种划分不是决然的。当一种雇佣关系占主导地位时,并不排斥其他雇佣关系形式的存在。

从本质上讲,雇佣关系是因劳动力的买卖而生的经济关系,也是一种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交换的法律关系。平等与自由是其特征。这种特征是社会发展中的普识性原则,不因为社会制度的更替而变化。然而,由于政治制度的影响和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完全自由平等的雇佣关系总是一种理想。现实中的雇佣关系总有这样那样的

缺憾。从前者看,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制度所维护的社会劳动形态是社会劳动的主流形态。比如封建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雇佣劳动所体现的价值关系是与身份社会的主流意识有冲突的。为抑制这种现象,明清时期的中国封建政府颁布了“雇工人”法律条款,人为地制造了主雇双方身份上的不平等关系。

同样,一定时期社会劳动主流形态的组成方式也不可避免地要对非主流形态的组成方式产生影响。雇佣劳动的发展也总是与其社会历史条件相适应的。在雇佣劳动发展的初级阶段,当社会历史条件发展不充分之时,雇佣劳动总是留下旧制度的种种痕迹。比如雇佣劳动的持续时间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就强调,要保持自由平等的关系,“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时间,因为他要是把劳动力一下子全部卖光,他就从自由人变成奴隶”qD。这里,马克思是针对欧洲大陆的社会现实而作出的强调,因为欧洲大陆的封建农奴制是在拿破仑战争的冲击下逐步瓦解的。由于自由劳动处在发展初期,很容易受到旧制度的挤压,所以当时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限制雇佣劳动持续的时间,以免雇主通过延长雇佣时间而把雇佣劳动变相地变成依附劳动。同样,中国明清政府修订“雇工人”法律条款时就强调“立有文券,议有年限”的限制,只是明清封建政府强调的目的与欧洲大陆国家不同罢了。上述情况当然不是雇佣劳动的常态。在雇佣劳动有了相当发展之后,在面对就业和生存压力的情况下,维持雇佣稳定则成为雇佣劳动者的诉求。因此,一定时期雇佣劳动存在种种缺陷恰恰是雇佣劳动的发展处在初级阶段的反映。从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雇佣劳动是进步的。它的完善必须依靠其所赖以存在的历史条件的充分积累。

中国近代农业雇佣劳动已达到相当规模,至于雇佣劳动者的数量,目前还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不过,有学者根据相当丰富的资料进行了大致的分析,认为20世纪20年代短工在人数上已明显超过了长工。据估计,农业雇工中的长、短工人数比例,全国平均,长工约占15%~25%,短工约占75%一85%。若按劳动日计算,长短工的比例结构与人数比例结构正好相反,全国平均,长工约占65%,短工约占35%。因此,按劳动日计算,长工仍然明显多于短工。具体到某一农户的雇工数量,因地区、经营规模等而有差异,难以作出精确的估计,大致雇工农户平均,每户不会超过一名长工或相当一名长工的短工。南雇工数量较少;北方某些地区雇工农户的比重略低,而单

万 

方数据雇佣劳动与中国近代农业的发展

位农户的雇工数量较高。按全国农户平均,每户约雇工0.25人。如果每人平均以200个农业劳动日计算约折合50天。@从总体规模讲,近代中国农业雇佣劳动的规模已大大超过了传统社会,但是近代农业雇佣劳动的性质不能仅依雇佣劳动的规模下结论,下述几点确有注意的必要。

首先,从明朝开始设立的“雇工人”法律条款,一直到清朝灭亡才被取消。在它存在的几百年间,虽然经过多次修订,所适用的范围一再缩小,但是这一法律条款的存在,本身就剥夺了相当大的一部分雇佣劳动者与雇主的平等地位。“雇工人”条款虽然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而成为历史,但是其影响在民国时期依然存在,表现为卖身、佃奴和债务等有一定前提条件的雇佣劳动形式广泛存在。

卖身劳动,如山东一些地方,有些大地主有世袭制雇工。这些雇工的祖先,将其本身及后代子孙的劳动力一次性卖给了地主。地主把雇工的名字刻于石碑上,并大书“海枯石烂”四字,以示其对劳动力的永久拥有权。⑩相关的契约文书也证明,陕西也有类似事例。

佃奴式劳动是地主利用租佃权,驱使佃农从事无报酬或低报酬劳动。如江苏崇明地主经常使用这类劳动,农工在地主“有事时一定要来,没事赶走,工资也不高”。河南洛阳、陕州一带,佃农往往同时是地主的雇工。遇地主婚丧嫁娶,佃农必须提供无偿劳役。也有的地主自营部分土地,但不雇长工或月工,相关农活,大都驱使佃农完成。@

债务劳动则是地主利用农民的贫困,通过借贷方法对劳动力进行预买。这种债务劳动各地都有。如广西农民借洋一元,到次年农忙时期,借债者要为债主工作五天或十天,而工资只是按农闲时标准计算。在广西思恩,负债农民替债主做工,仅作为支付利息,直到归还本银,方可停止工作。o在江苏崇明县,农业短工很多“不是自由请工,而是春天借粮,忙时抵工”。河北清苑很多贫农冬

天或秋天“借钱,春天或夏天给人家做工”⑩。

上述三种雇佣形式在全国各地都有存在,显然不是自由的雇佣劳动。这些落后的雇佣劳动形式的广泛存在说明近代中国农业雇佣劳动还处在其发展的初级阶段。

其次,中国近代农业雇工很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雇佣劳动者。雇佣工资在他们的生活来源中并不占主导地位。据对山东47个县141个村的调查,农业雇工中的长工完全依靠本入工资收入来维持生活的,占调查总数的种地主的土地来维持生活和完全不依靠工资生活的占到

短工之中,大多数还不是农村无产者,他1"1’1家里大都还有--4'块属于他自己所有的土地。因此,“短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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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相较,南方地区雇工农户的比重稍高,但单位农户的57.4%。而部分依靠工资,部分依靠耕种小块自有地或佃39,7%。⑩

弘箍擎干了2007.5

收入和土地收入比较起来还不是最主要的”@。短工除去种地和出卖劳动力所得收入外,还从事多种副业,以补充部分收入,维持常年生活。此外,近代农业雇佣劳动中还有很多不是工资劳动者,典型的就是各种形式的“换工”劳动。换工既有人工的互换,也有人工与畜工的互换。例如江苏肖县有一种长工,名为“帮手”,乃是种地十亩(或自田或租田)左右的农民,自己喂不起牲口,便要给畜力有余而人力不足的农户做帮手,以自己的人力换取畜力来种田。江苏清江县,借用牛工一日,须还人工二日。浙江缙云县是人工一日换牛工一日。四川绵阳县则是“一牛抵三工”,即人工三日始能换得牛工一日。q9这种换工劳动在近代中国各地都有。显然,它不是真正的雇佣劳动。

不仅如此,从总体规模来讲,农业雇工劳动在整个农业劳动中也不占主导地位。据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农业雇工劳动的费用在农户整体支出费用中的比重在华北农村是32.51%,家庭农工算同雇工所用费用的比重是67.49%。这两项数字在华东地区分别是25.74%和74.26%。全国平均则分别是27.92%和72.08%。o金陵大学的调查进一步分析了不同经营规模的农户使用雇佣劳动的比重,其情况如下①:

锄区\

\酉分比

小田场

中田场

大田场

华北4.113.031.8华中东4.515.720.1合计

4.3

14.3

31.6

上述两种调查所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由此可见,无论什么样的农户,雇佣劳动都不是农业劳动的主力。

不仅雇佣劳动在整个农业劳动中所占比例不大,而且农业雇佣劳动也并没有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主雇双方角色界线分明的社会关系。有研究表明,农业“雇佣关系的社会构成涉及乡村社会各主要阶层,雇主和雇工双方角色并不完全固化。……只是雇工和雇主不断相互易位,形成一种循环式交互雇佣。”“这使农村中缺乏真正的纯粹雇工,而存在大量季节性兼业雇工。”∞

第三,近代中国农业商品生产的发展程度是判断近代农业雇佣劳动性质的决定性因素。近代中国农业商品化的总体规模远高于过去。一般说来,各地农业经济的商品率不低于40%,在专门化的种植区域内则达到60%。70%。@然而,由此给农户带来的收入并非是农户收入的主要部分。对山东胶州农村的调查显示,有42亩地的自耕农出售农产物和副业产品的现金收入为其总收入的38%,在有20亩地的佃农家庭该数字是28.6%,在有14亩地的自耕农家庭则仅为24.5%。@不仅如此,农户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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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方数据场的依赖程度也与这种农产商品率的高比例不相适应。20世纪20年代调查所反映的情况如下@

百分比\

、\地区

17处或

中国北部

中国中东13处平均

平均

部平均

农家生活资料中自给

65.9

73.3

58.1

农家生活

资料中购买

34.126.741.9

之所以如此,有学者指出:“农民出售农产物所得,有相当大部分是要用来纳租银,完赋税,偿还积欠之用,所余才能购置一些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因此,近代中国政府“财政的高度货币化,是推动近代农产品走向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④。这种缺乏利润刺激的商品生产自然难于扩大,也就难于从根本上撼动中国近代农业自给自足经济的地位。其商品生产也只能是小商品生产。

综合上述各点情况,可以断定近代中国农业雇佣劳动与过去相比并无多大变化,其性质远未达到商品生产性雇佣劳动这一步。在某些城市和交通发达地区出现的商品生产性雇佣劳动规模有限,不足以改变这一总的趋向。

那么,中国近代农业雇佣劳动是否能够自然地发展

成商品生产性雇佣劳动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我们从近代中国农业的经营人手分析。中国近代农村土地的绝大多数归地主所有,但是土地的60%一90%以上是由中农和贫雇农耕种的,大多数地主、富农所经营的土地面积不到30%,极少有超过40%的。十分明显,土地使用的主角不是地主、富农,而是中农和贫雇农。土地所有集中,而使用分散,由此造成的问题就是经营规模狭小。就农场规模来说,地主、富农的较大,但很少超过50—60亩的,中农次之,贫雇农又次之,后者一般不到lO亩。全国各地农场平均面积不过15.20亩,其中47%的农场不到lO亩,而华中、华南地区尤为分散。∞更为重要的是,从19世纪90年代起,单个农户农场面积就在不断缩小,到20世纪20年代以后,这一现象则更加严重。南京国民政府中央研究院对无锡的调查显示,农户耕地的平均数为16.5亩,但是每家平均分为12蚯,每蚯平均两亩半,最小的蚯甚至只有0.35亩。河北定县一个拥有1552蚯土地,共200户农家的村庄,所有土地通常距村庄一英里远近。二百户中,只有26户的耕地只分成6蚯,最坏的有分成20蚯的。大多数蚯的面积,总在5亩以下。四这说明拥有土地越多,土地也就越分散。土地的分散降低了工作效率,制约了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近代中国许多农户直接经营土地数达到一定程度后,走向规

模与效益悸反的怪圈,其根源就在此。经营规模小,雇工能力薄弱。通过增加雇工而获得更多收益的优势就无法显现。雇佣劳动也就无法发展。因此,近代中国农村不解决土地的细小经营,就不能促进农业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就形成不了真正的农业雇佣劳动者队伍。

其次,近代中国农业商品化的发展远不是~种新型生产力的发展。正如上文所指出的那样,近代农业商品化缺乏利润刺激机制,因而发展动力不足。中国近代农户与市场的依存度不仅总体水平低,而且结果也逸出常规。近代中国家庭农场规模是按照地主、富农、中农和贫雇农的次序排列的。按商品经济发展的常规来看,农场规模越大,那它与市场的联系就应该越多。但是,在近代中国情况并非如此。20世纪20年代初对黑龙江流域农户的市场依赖度的调查情况如下④:每户耕作面积15垧

15—

30—

75垧以下

30垧

75垧

以上

每垧农作物出售额占产额%56.9

55.5

58.2

61.9

每人每年购买饮食费占其饮58.716.415.26.4

食品总值%

从表中情况来看,不同阶层农户对市场的依赖度是不一样的。就农产商品化程度而言,中等农户比较低,富裕户与贫穷户则较高。从食品对市场的依赖来看,则贫穷户最高。这表明贫穷户的商品化程度之所以高,是为生活所迫。他们只有通过出售农产品,才可能换得维持自己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所需的生活资料。在中国近代史上普遍存在的农民出售细粮换回粗粮的现象,就是农民生活窘境的反映。这种商品生产不可能有积累,更多的是在商业盘剥和生活重压下的日益贫困化。20世纪30年代就有学者总结了中国农业商品化的发展,指出“对于农民群众增加捐税的剥削,即是农民经济商品化的有力中轴”;“中国的商人很懂得,并努力的将自己的购买去适合于那收税时期;他们早已晓得,在这一时期,贫农和中农势必要将自己的产品出卖的,无论当时中国的市场价格如何”;“国内和国外的商业日益发展……并不是因为生产之一般的扩大,而实由于农民之穷困部分的降低。”①

至于富裕户对市场的依存度则呈明显的单向性。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富裕户的经营方式所致。比如近代中国农村富裕户的典型当是经营地主。这种“伴随商业性农业而兴起的”农业经营方式在近代中国有了很大发展。它不仅是单位农业经营雇工最多者,也是农业经营最成功者,是农业生产最有可能取得质性突破的部分。然而,大量材料显示,经营地主仅以20.7%的土

万 

方数据雇佣劳动与中国近代农业的发展

地作为经营农业之用。@这种经营模式使富裕农户能够较好地应付农产商品化可能带来的风险,尤其在近代中国农产品价格持续走低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但也失去了利用商品生产取得更多利润的机会。经营地主可以通过这种经营模式在商品化生产中有所积累,但积累增长的速度相当缓慢,不符合利润追求的一般规律。显然,这种经营模式并“未资本化”@,它也就不会为追求更多的利润而扩大农业经营。经营地主变得愈大愈富有,便愈会放弃直接的农作经营转而出租土地和进行商业及其他活动,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从性质来讲,以经营地主为代表的农村富裕户的经营依然是一种自给自足经济,只是家庭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由典型小农经济中的家庭手工业变成了商品化的农产品而已。

这种经营模式要取得突破必须使农产经营者看到扩

大经营的极大利润,否则是不可能的。这就要依靠农业自身商品化和整个社会商品经济的巨大发展,而这在近代中国又是无法实现的。农产商品化必须建立在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同时还需要农产品流通的顺畅和工

业等其他产业发展的刺激。这些条件在近代中国均不具备。由于国内市场的分裂,农产品流通受到严重的人为阻碍。∞重重关卡更是严重阻碍了农产品的流通。由于重征累税以至“运销成本既增”,“商贩裹足不前”。,④因此,中国近代农业商品化不可能自然地达到它的下一个

阶段。

综合起来讲,近代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直接造成了中国农业经营规模狭小的局面,是近代农业雇佣劳动不能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制度性制约因素。农产商品化缺乏质性突破则造成了雇佣劳动发展的动力不足。所以。近代中国民主革命以解决“土地问题”为核心,不仅是革命的需要,也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时代潮流。近代农户“非资本化”商品经营的失败,并不能说明这种模式不具有发展潜力。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中国农民的经营,很难说与近代农民的经营有什么不同,但结果完全不一样。这说明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当然,土地制度的变革和全社会商品经济相当程度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历史的提示就是,小农经济的解体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其他产业商品化的发展又是农产商品化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虽然有种种其他的原因,近代中国农业走进发展的死胡同的主要原因还是土地制度和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严重滞后。因此,要推动雇佣劳动在中国农业中的发展就必须在上述两个方面有明显突破才行。否则,时间将证明中国农业的发展只是低水平

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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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与效益悸反的怪圈,其根源就在此。经营规模小,雇工能力薄弱。通过增加雇工而获得更多收益的优势就无法显现。雇佣劳动也就无法发展。因此,近代中国农村不解决土地的细小经营,就不能促进农业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就形成不了真正的农业雇佣劳动者队伍。

其次,近代中国农业商品化的发展远不是~种新型生产力的发展。正如上文所指出的那样,近代农业商品化缺乏利润刺激机制,因而发展动力不足。中国近代农户与市场的依存度不仅总体水平低,而且结果也逸出常规。近代中国家庭农场规模是按照地主、富农、中农和贫雇农的次序排列的。按商品经济发展的常规来看,农场规模越大,那它与市场的联系就应该越多。但是,在近代中国情况并非如此。20世纪20年代初对黑龙江流域农户的市场依赖度的调查情况如下④:每户耕作面积15垧

15—

30—

75垧以下

30垧

75垧

以上

每垧农作物出售额占产额%56.9

55.5

58.2

61.9

每人每年购买饮食费占其饮58.716.415.26.4

食品总值%

从表中情况来看,不同阶层农户对市场的依赖度是不一样的。就农产商品化程度而言,中等农户比较低,富裕户与贫穷户则较高。从食品对市场的依赖来看,则贫穷户最高。这表明贫穷户的商品化程度之所以高,是为生活所迫。他们只有通过出售农产品,才可能换得维持自己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所需的生活资料。在中国近代史上普遍存在的农民出售细粮换回粗粮的现象,就是农民生活窘境的反映。这种商品生产不可能有积累,更多的是在商业盘剥和生活重压下的日益贫困化。20世纪30年代就有学者总结了中国农业商品化的发展,指出“对于农民群众增加捐税的剥削,即是农民经济商品化的有力中轴”;“中国的商人很懂得,并努力的将自己的购买去适合于那收税时期;他们早已晓得,在这一时期,贫农和中农势必要将自己的产品出卖的,无论当时中国的市场价格如何”;“国内和国外的商业日益发展……并不是因为生产之一般的扩大,而实由于农民之穷困部分的降低。”①

至于富裕户对市场的依存度则呈明显的单向性。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富裕户的经营方式所致。比如近代中国农村富裕户的典型当是经营地主。这种“伴随商业性农业而兴起的”农业经营方式在近代中国有了很大发展。它不仅是单位农业经营雇工最多者,也是农业经营最成功者,是农业生产最有可能取得质性突破的部分。然而,大量材料显示,经营地主仅以20.7%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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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数据雇佣劳动与中国近代农业的发展

地作为经营农业之用。@这种经营模式使富裕农户能够较好地应付农产商品化可能带来的风险,尤其在近代中国农产品价格持续走低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但也失去了利用商品生产取得更多利润的机会。经营地主可以通过这种经营模式在商品化生产中有所积累,但积累增长的速度相当缓慢,不符合利润追求的一般规律。显然,这种经营模式并“未资本化”@,它也就不会为追求更多的利润而扩大农业经营。经营地主变得愈大愈富有,便愈会放弃直接的农作经营转而出租土地和进行商业及其他活动,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从性质来讲,以经营地主为代表的农村富裕户的经营依然是一种自给自足经济,只是家庭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由典型小农经济中的家庭手工业变成了商品化的农产品而已。

这种经营模式要取得突破必须使农产经营者看到扩

大经营的极大利润,否则是不可能的。这就要依靠农业自身商品化和整个社会商品经济的巨大发展,而这在近代中国又是无法实现的。农产商品化必须建立在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同时还需要农产品流通的顺畅和工

业等其他产业发展的刺激。这些条件在近代中国均不具备。由于国内市场的分裂,农产品流通受到严重的人为阻碍。∞重重关卡更是严重阻碍了农产品的流通。由于重征累税以至“运销成本既增”,“商贩裹足不前”。,④因此,中国近代农业商品化不可能自然地达到它的下一个

阶段。

综合起来讲,近代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直接造成了中国农业经营规模狭小的局面,是近代农业雇佣劳动不能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制度性制约因素。农产商品化缺乏质性突破则造成了雇佣劳动发展的动力不足。所以。近代中国民主革命以解决“土地问题”为核心,不仅是革命的需要,也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时代潮流。近代农户“非资本化”商品经营的失败,并不能说明这种模式不具有发展潜力。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中国农民的经营,很难说与近代农民的经营有什么不同,但结果完全不一样。这说明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当然,土地制度的变革和全社会商品经济相当程度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历史的提示就是,小农经济的解体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其他产业商品化的发展又是农产商品化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虽然有种种其他的原因,近代中国农业走进发展的死胡同的主要原因还是土地制度和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严重滞后。因此,要推动雇佣劳动在中国农业中的发展就必须在上述两个方面有明显突破才行。否则,时间将证明中国农业的发展只是低水平

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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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癌笋乎,2007.5

①《劳动法词典>,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②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12页。

③(关于明清社会经济问题的讨论>,<光明日报)1960年5月26

日。

⑩刘克祥:《甲午战争后的中国农业封建性雇佣劳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1期。

⑩⑩景娃、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齐鲁书社1985年版,第141、158页。

o④囝孙晓村:《现代中国的农业经营问题》,《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1936年夏季号,第469—470、468、465—466页。

@王先明、牛文琴:<二十世纪前期的山西乡村雇工》,《历史研究}2006年第5期。

@④@①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25、328、280、329页。

④④@0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23、424、278、141页。

o黄逸平:《中国近代经济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24页。

⑦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47页。

@景廷、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附录l、2。

④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5页。

④罗耀九:<明代中叶的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吗?》,《历史研究》1961年第1期。

⑤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32、231页。

⑥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商务

印书馆2004年.第261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l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9页。

⑧①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之调查研究),<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创刊号,1934年,第356、369页。

⑨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72页。

⑩<资本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52、161页。⑩刘克祥:《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农业雇佣劳动数量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⑩葛樊春:《从昌潍土改工作中看封建剥削》,《文史哲)1951年第15期。

⑩汪敬虞:<中国近代经济史(1895~1927)}(中册),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88页。

o农英:《广西各地的农业劳动》,<东方杂志》第32卷第22号。

作者简介:赵入坤,1966年生,历史学博士,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季鹏)

・补白・

金天会间进士辑考小结

沈仁国

金白天会元年开科,经二年、三年、四年、六年、十年、十一年、十二年、十三年、十五年,或许还有天会五年(《金史》卷三《太宗纪》,中华书局点校本)多次考试,不定期,录取员数亦不定。天会元年始循辽制,设五等,六年南人北人分别与试。十年始行乡、府、省三级考试,科举制度逐步建立起来。所取员数,仅天会四年、六年、十三年、十五年合计,即有944人,若计入阜昌三科中已知的153人,计1097人。若计人其他各科,则天会间取士应在1200人以上。连同薛瑞兆教授在《金代科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已经列出的天会进士,共得知姓名者77人:刘抽、邢具瞻(天会二年进士,见《中州集》)、杨晖、张国正、刘敏行(天会三年进士,见《金史》)、石甄、石宣、谭邦杰、高伯玉、马柔德、李杭、李杭、许必、赵洞、孙九鼎、孙九

176

畴、孙九亿、苏保衡、雷发、石诩、任才珍(天会六年进士,出《遗山集》卷二九《任才珍墓碣铭》)、李聪、韩懿、麻思诚、李范、翟永固(天会六年进士,出《金史》卷八九《翟永固传》)、赵会、王仲通、胡砺、李天吉、苏仲文、边伯勋、边元勋、高昌福、雷嗣卿、乐著、郝俊彦、杨用道、何演、郑汝励、张修本、吕宗国、马大中、康斌、阎俊、李杭、吕大车、王处广、张鉴、周鼎、高某、王尚智、王谏、李安上、王定国、张齐古、赵憝、卢启臣、程四穆、郑达卿、王可、曹溥、韩渤、王建中,凡64人,连同赐进士张浩(天会八年赐进士,出《金史》卷八三《张浩传》)、杨伯渊及阜昌进士罗诱、薛延嗣、李栗、朱希仲、刘晋、邵世矩,才72人,或许还可加上裴处仁、裴敦仁、裴端仁、巩伯埙、王珀,凡77人。其他进士,多已湮没无

闻。

万方数据 

雇佣劳动与中国近代农业的发展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赵入坤, Zhao Rukun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海学刊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2007(5)1次

参考文献(24条)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1979

2.罗荣渠 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200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1979

4.李文治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 1957

5.陈正谟 各省农工雇佣习惯之调查研究 1934(创刊)6.劳动法词典 19877.资本论 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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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刘克祥 甲午战争后的中国农业封建性雇佣劳动 1992(01)21.农英 广西各地的农业劳动

22.汪敬虞 中国近代经济史(1895~1927) 199823.葛樊春 从昌潍土改工作中看封建剥削 1951(15)

24.刘克祥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农业雇佣劳动数量研究 1988(03)

引证文献(2条)

1.王颜齐.郭翔宇 农村土地雇佣生产合约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期刊论文]-东北农业大学学报 2012(5)2.高超群 2007年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述评[期刊论文]-中国经济史研究 2008(2)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hxk200705030.aspx

雇佣劳动与中国近代农业的发展

赵入坤

内窖提要研究雇佣劳动不失为了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把钥匙。然而,关于雇佣劳动的传统观点有碍

于这种研究。考察雇佣劳动的历史,可以发现,其产生并非财产占有的不均,而是社会分工的客观需要。这种劳动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紧密相依。实际上存在非商品生产的、小商品生产的和商品生产的三种性质类型。近代中国农业雇佣劳动的性质兼有非商品生产性和小商品生产性。由于土地制度和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近代中国农业雇佣劳动不可能达到它的下一个发展阶段。

关键词

雇佣劳动理论界定性质制约因素

近代中国农业发展问题的研究一直为史学界所重视,争论颇为激烈。代表性观点出现在两位海外中国史学者黄宗智的中国近代农业“内卷”论与彭慕兰的东西方“分流”说之间。中国近代农业发展问题的实质就是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前景,涉及到对近代农业发展状况的评估,以及近代农业发展制约因素的研究等多方面内容。这一问题的研究既可从自然经济的解体人手,也可以雇佣劳动的研究为视角。过去的研究,后一种视角往往是前者的附庸。本文试从雇佣劳动人手探讨近代中国农业的发展问题。

动是不能用是否属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来简单定性的。

同样不可忽视的是,雇佣劳动存在的历史久远。无论是在奴隶社会,还是在封建社会,它们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对这样的雇佣关系,以社会性质来定性就必然给现实研究造成困难。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史学界讨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时,以黎澍先生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否认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雇佣劳动,认为史料中的“雇”、“佣”等等不过是在一定时间内按照农奴条件出卖自己的失业者;以尚钺先生为代表的另一部分学者则根据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断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古已有之。在大量的事实面前,前一派观点受到严重冲击;而后者也有明显的缺陷。因此,傅衣凌

雇佣劳动在现代社会占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从社会历史的发展来看,它的产生与发展被认为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从这样的视角出发,人们对雇佣劳动的一般理解,是把它当作典型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来看待,认为雇佣关系是“具有剥削性质的劳动关系”。①这种性质界定给现实研究造成了不小的问题。根据历史文献的记载,这样的雇佣劳动在历史上并不鲜见:奉天机匠黄姓扛布机一张到李建家织布,言明每匹工价市钱一千五百文。江西万载李恭牙之族侄孙女卢李氏,令其织布四丈,该工钱一百文未还。④在这里,主雇关系的一方是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另一方是产品的直接使用者。显然,这样的雇佣劳

先生提出明代中叶雇佣劳动的性质“既不是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也不是封建的农奴,而是适应于封建社会后期出现带着资本主义萌芽性质;含有自由雇佣若干特点的雇佣劳动”④。显然,这就意味着雇佣劳动除了资本主义性质以外,还有其他性质类型。持不同意见者虽然断言“在近代的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劳动制度以外”不存在其他性质的雇佣劳动制度,但又把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雇佣劳动相区别。④这也就等于承认雇佣劳动不能以社会制度标签来一概而论。

以社会性质来定性雇佣劳动阻碍了对雇佣劳动本身的理论研究。在研究雇佣劳动时,对不完全符合资本主

171

万方数据 

江箍擎早?2007.5

义社会典型形式的种种现象,人们常常以雇佣劳动的封建性来概括。如此,我们说在奴隶社会中存在的雇佣关系带有奴隶性,似乎就是合乎逻辑的了。这样一来,我们又无法把握雇佣劳动的本质特征。在有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史学讨论中,各行各业中的雇佣劳动颇受有关史家的重视。然而,正是理论视角的局限,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史学研究之外,相关的研究难以深入。

不仅如此,以社会性质来定性雇佣劳动是一种典型的泛政治化标准。它往往会在现实生活中造成禁区,其消极影响也不容低估。把商品经济看作资本主义典型生产形态而造成的政治影响和危害,就是前车之鉴。

那么如何正确看待雇佣劳动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指出:“包含着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的雇佣劳动是很古老的;它个别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但是只有在历史前提已经具备时,这~萌芽才能发展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⑤可以肯定,雇佣劳动的产生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存在着量变与质变的过程。我们应该根据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来进行性质判断。有学者指出:“从世界历史角度来看,雇佣关系的兴起不等于资本主义萌芽。资本主义萌芽与商品经济的兴起也不等于向资本主义过渡。”⑥只有从雇佣劳动本身着眼去研究,才可以避免以社会性质界定雇佣劳动的各种困境,真正把握这种劳动形式的内在规律。

雇佣劳动是工资劳动。其基本表现形式是一方支付工资,另一方以劳动来偿还。劳动力所有者能够不受束缚地自由出卖劳动力,是雇佣劳动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只要这个条件存在,雇佣劳动的基本表现形式不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有根本的改变。但是,历史条件的变化却使雇佣劳动的社会意义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这个历史条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是“财产不均现象的产生”④。此论有值得商榷之处。从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劳动的表现形式来看确实如此,但从雇佣劳动的起源来看又未必如是。因为,财产占有的不同使财产占有多的人有购买别人劳动的可能,而未必一定带来对别人劳动的购买。前述历史文献记载的大量雇佣劳动事例的发生就很难归因于“财产占有不均”。拥有一定生产资料的雇佣劳动者也大量存在。20世纪30年代一种带地佣工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这种农民成为大农户长年雇工的条件就是“附带耕种自己所有之田地,而享有其出产。其每年工资之多少与其所带田地之多少成反比例”⑧。同样,有些雇主也并非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⑨

因此,笔者以为雇佣劳动产生的历史条件是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前者是雇佣劳动产生的社会根源;后者则是它的发展动力。因为只有有了社会分工,社会不同

172

万 

方数据人群或个体之间才有了交换劳动的客观需要,雇佣劳动才能产生。商品生产的目的是利润。只有有了商品生产,购买别人的劳动才能有意义。同时,商品生产自身发展程度的差别,也带来了雇佣劳动在不同历史时期社会

劳动形态整体中所占地位的差异。这种差异就是通过劳

动形态地位的变化所反映出来的社会发展程度的变迁,体现了社会发展中的量变与质变的过程。

既然如此,摈弃社会制度标准,根据人类社会历史不同时期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状况来划分雇佣劳动发展的不同阶段,确定其社会属性,应该是一个可行的研究标准。据此,本文把雇佣关系划分为非商品生产性、小商品生产性和商品生产性三类。非商品生产性雇佣关系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它以劳动产品直接用于劳动力购买者消费为目标,这种关系的特点是短时性和直接性。雇佣关系的形成是为了一定产品的生产,产品完成了,雇佣关系也就结束了。正是由于这种短时性和直接性,非商品生产性雇佣关系的主雇双方是不固定的。在一次雇佣关系中可能是雇主,在另外一次雇佣中则可能变为被雇佣者。小商品生产性雇佣关系是以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而又发展不充分为前提。这种雇佣关系下的雇佣劳动者不是商品生产的主力,而只是商品生产的帮手。商品生产性雇佣关系是以商品经济的普遍发展为前提,在这种雇佣关系中,雇佣劳动者才是商品生产的主力。

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变化,雇佣关系从非商品生产性向商品生产性过渡。这是雇佣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在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程度欠发达的情况下,雇佣关系以非商品生产性雇佣关系为主;在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有了相当发展后,商品生产性雇佣关系成为社会雇佣关系的主要形态。小商品生产性雇佣关

系则是介于两者之间的过渡形态。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

作家所指出的,小商品生产的“产品所有权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即使利用过别人的帮助,这种帮助通常也是次要的,而且往往除了工资以外还得到别的报酬”;商品生产的产品则“完全是别人劳动的产品”⑩。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佣劳动保持形式上的一致,但由于产品归属的不同而有了质的区别。当然,必须指出,这种划分不是决然的。当一种雇佣关系占主导地位时,并不排斥其他雇佣关系形式的存在。

从本质上讲,雇佣关系是因劳动力的买卖而生的经济关系,也是一种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交换的法律关系。平等与自由是其特征。这种特征是社会发展中的普识性原则,不因为社会制度的更替而变化。然而,由于政治制度的影响和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完全自由平等的雇佣关系总是一种理想。现实中的雇佣关系总有这样那样的

缺憾。从前者看,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制度所维护的社会劳动形态是社会劳动的主流形态。比如封建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雇佣劳动所体现的价值关系是与身份社会的主流意识有冲突的。为抑制这种现象,明清时期的中国封建政府颁布了“雇工人”法律条款,人为地制造了主雇双方身份上的不平等关系。

同样,一定时期社会劳动主流形态的组成方式也不可避免地要对非主流形态的组成方式产生影响。雇佣劳动的发展也总是与其社会历史条件相适应的。在雇佣劳动发展的初级阶段,当社会历史条件发展不充分之时,雇佣劳动总是留下旧制度的种种痕迹。比如雇佣劳动的持续时间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就强调,要保持自由平等的关系,“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时间,因为他要是把劳动力一下子全部卖光,他就从自由人变成奴隶”qD。这里,马克思是针对欧洲大陆的社会现实而作出的强调,因为欧洲大陆的封建农奴制是在拿破仑战争的冲击下逐步瓦解的。由于自由劳动处在发展初期,很容易受到旧制度的挤压,所以当时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限制雇佣劳动持续的时间,以免雇主通过延长雇佣时间而把雇佣劳动变相地变成依附劳动。同样,中国明清政府修订“雇工人”法律条款时就强调“立有文券,议有年限”的限制,只是明清封建政府强调的目的与欧洲大陆国家不同罢了。上述情况当然不是雇佣劳动的常态。在雇佣劳动有了相当发展之后,在面对就业和生存压力的情况下,维持雇佣稳定则成为雇佣劳动者的诉求。因此,一定时期雇佣劳动存在种种缺陷恰恰是雇佣劳动的发展处在初级阶段的反映。从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雇佣劳动是进步的。它的完善必须依靠其所赖以存在的历史条件的充分积累。

中国近代农业雇佣劳动已达到相当规模,至于雇佣劳动者的数量,目前还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不过,有学者根据相当丰富的资料进行了大致的分析,认为20世纪20年代短工在人数上已明显超过了长工。据估计,农业雇工中的长、短工人数比例,全国平均,长工约占15%~25%,短工约占75%一85%。若按劳动日计算,长短工的比例结构与人数比例结构正好相反,全国平均,长工约占65%,短工约占35%。因此,按劳动日计算,长工仍然明显多于短工。具体到某一农户的雇工数量,因地区、经营规模等而有差异,难以作出精确的估计,大致雇工农户平均,每户不会超过一名长工或相当一名长工的短工。南雇工数量较少;北方某些地区雇工农户的比重略低,而单

万 

方数据雇佣劳动与中国近代农业的发展

位农户的雇工数量较高。按全国农户平均,每户约雇工0.25人。如果每人平均以200个农业劳动日计算约折合50天。@从总体规模讲,近代中国农业雇佣劳动的规模已大大超过了传统社会,但是近代农业雇佣劳动的性质不能仅依雇佣劳动的规模下结论,下述几点确有注意的必要。

首先,从明朝开始设立的“雇工人”法律条款,一直到清朝灭亡才被取消。在它存在的几百年间,虽然经过多次修订,所适用的范围一再缩小,但是这一法律条款的存在,本身就剥夺了相当大的一部分雇佣劳动者与雇主的平等地位。“雇工人”条款虽然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而成为历史,但是其影响在民国时期依然存在,表现为卖身、佃奴和债务等有一定前提条件的雇佣劳动形式广泛存在。

卖身劳动,如山东一些地方,有些大地主有世袭制雇工。这些雇工的祖先,将其本身及后代子孙的劳动力一次性卖给了地主。地主把雇工的名字刻于石碑上,并大书“海枯石烂”四字,以示其对劳动力的永久拥有权。⑩相关的契约文书也证明,陕西也有类似事例。

佃奴式劳动是地主利用租佃权,驱使佃农从事无报酬或低报酬劳动。如江苏崇明地主经常使用这类劳动,农工在地主“有事时一定要来,没事赶走,工资也不高”。河南洛阳、陕州一带,佃农往往同时是地主的雇工。遇地主婚丧嫁娶,佃农必须提供无偿劳役。也有的地主自营部分土地,但不雇长工或月工,相关农活,大都驱使佃农完成。@

债务劳动则是地主利用农民的贫困,通过借贷方法对劳动力进行预买。这种债务劳动各地都有。如广西农民借洋一元,到次年农忙时期,借债者要为债主工作五天或十天,而工资只是按农闲时标准计算。在广西思恩,负债农民替债主做工,仅作为支付利息,直到归还本银,方可停止工作。o在江苏崇明县,农业短工很多“不是自由请工,而是春天借粮,忙时抵工”。河北清苑很多贫农冬

天或秋天“借钱,春天或夏天给人家做工”⑩。

上述三种雇佣形式在全国各地都有存在,显然不是自由的雇佣劳动。这些落后的雇佣劳动形式的广泛存在说明近代中国农业雇佣劳动还处在其发展的初级阶段。

其次,中国近代农业雇工很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雇佣劳动者。雇佣工资在他们的生活来源中并不占主导地位。据对山东47个县141个村的调查,农业雇工中的长工完全依靠本入工资收入来维持生活的,占调查总数的种地主的土地来维持生活和完全不依靠工资生活的占到

短工之中,大多数还不是农村无产者,他1"1’1家里大都还有--4'块属于他自己所有的土地。因此,“短工的工资

173

北方相较,南方地区雇工农户的比重稍高,但单位农户的57.4%。而部分依靠工资,部分依靠耕种小块自有地或佃39,7%。⑩

弘箍擎干了2007.5

收入和土地收入比较起来还不是最主要的”@。短工除去种地和出卖劳动力所得收入外,还从事多种副业,以补充部分收入,维持常年生活。此外,近代农业雇佣劳动中还有很多不是工资劳动者,典型的就是各种形式的“换工”劳动。换工既有人工的互换,也有人工与畜工的互换。例如江苏肖县有一种长工,名为“帮手”,乃是种地十亩(或自田或租田)左右的农民,自己喂不起牲口,便要给畜力有余而人力不足的农户做帮手,以自己的人力换取畜力来种田。江苏清江县,借用牛工一日,须还人工二日。浙江缙云县是人工一日换牛工一日。四川绵阳县则是“一牛抵三工”,即人工三日始能换得牛工一日。q9这种换工劳动在近代中国各地都有。显然,它不是真正的雇佣劳动。

不仅如此,从总体规模来讲,农业雇工劳动在整个农业劳动中也不占主导地位。据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农业雇工劳动的费用在农户整体支出费用中的比重在华北农村是32.51%,家庭农工算同雇工所用费用的比重是67.49%。这两项数字在华东地区分别是25.74%和74.26%。全国平均则分别是27.92%和72.08%。o金陵大学的调查进一步分析了不同经营规模的农户使用雇佣劳动的比重,其情况如下①:

锄区\

\酉分比

小田场

中田场

大田场

华北4.113.031.8华中东4.515.720.1合计

4.3

14.3

31.6

上述两种调查所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由此可见,无论什么样的农户,雇佣劳动都不是农业劳动的主力。

不仅雇佣劳动在整个农业劳动中所占比例不大,而且农业雇佣劳动也并没有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主雇双方角色界线分明的社会关系。有研究表明,农业“雇佣关系的社会构成涉及乡村社会各主要阶层,雇主和雇工双方角色并不完全固化。……只是雇工和雇主不断相互易位,形成一种循环式交互雇佣。”“这使农村中缺乏真正的纯粹雇工,而存在大量季节性兼业雇工。”∞

第三,近代中国农业商品生产的发展程度是判断近代农业雇佣劳动性质的决定性因素。近代中国农业商品化的总体规模远高于过去。一般说来,各地农业经济的商品率不低于40%,在专门化的种植区域内则达到60%。70%。@然而,由此给农户带来的收入并非是农户收入的主要部分。对山东胶州农村的调查显示,有42亩地的自耕农出售农产物和副业产品的现金收入为其总收入的38%,在有20亩地的佃农家庭该数字是28.6%,在有14亩地的自耕农家庭则仅为24.5%。@不仅如此,农户对市

174

万 

方数据场的依赖程度也与这种农产商品率的高比例不相适应。20世纪20年代调查所反映的情况如下@

百分比\

、\地区

17处或

中国北部

中国中东13处平均

平均

部平均

农家生活资料中自给

65.9

73.3

58.1

农家生活

资料中购买

34.126.741.9

之所以如此,有学者指出:“农民出售农产物所得,有相当大部分是要用来纳租银,完赋税,偿还积欠之用,所余才能购置一些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因此,近代中国政府“财政的高度货币化,是推动近代农产品走向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④。这种缺乏利润刺激的商品生产自然难于扩大,也就难于从根本上撼动中国近代农业自给自足经济的地位。其商品生产也只能是小商品生产。

综合上述各点情况,可以断定近代中国农业雇佣劳动与过去相比并无多大变化,其性质远未达到商品生产性雇佣劳动这一步。在某些城市和交通发达地区出现的商品生产性雇佣劳动规模有限,不足以改变这一总的趋向。

那么,中国近代农业雇佣劳动是否能够自然地发展

成商品生产性雇佣劳动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我们从近代中国农业的经营人手分析。中国近代农村土地的绝大多数归地主所有,但是土地的60%一90%以上是由中农和贫雇农耕种的,大多数地主、富农所经营的土地面积不到30%,极少有超过40%的。十分明显,土地使用的主角不是地主、富农,而是中农和贫雇农。土地所有集中,而使用分散,由此造成的问题就是经营规模狭小。就农场规模来说,地主、富农的较大,但很少超过50—60亩的,中农次之,贫雇农又次之,后者一般不到lO亩。全国各地农场平均面积不过15.20亩,其中47%的农场不到lO亩,而华中、华南地区尤为分散。∞更为重要的是,从19世纪90年代起,单个农户农场面积就在不断缩小,到20世纪20年代以后,这一现象则更加严重。南京国民政府中央研究院对无锡的调查显示,农户耕地的平均数为16.5亩,但是每家平均分为12蚯,每蚯平均两亩半,最小的蚯甚至只有0.35亩。河北定县一个拥有1552蚯土地,共200户农家的村庄,所有土地通常距村庄一英里远近。二百户中,只有26户的耕地只分成6蚯,最坏的有分成20蚯的。大多数蚯的面积,总在5亩以下。四这说明拥有土地越多,土地也就越分散。土地的分散降低了工作效率,制约了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近代中国许多农户直接经营土地数达到一定程度后,走向规

模与效益悸反的怪圈,其根源就在此。经营规模小,雇工能力薄弱。通过增加雇工而获得更多收益的优势就无法显现。雇佣劳动也就无法发展。因此,近代中国农村不解决土地的细小经营,就不能促进农业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就形成不了真正的农业雇佣劳动者队伍。

其次,近代中国农业商品化的发展远不是~种新型生产力的发展。正如上文所指出的那样,近代农业商品化缺乏利润刺激机制,因而发展动力不足。中国近代农户与市场的依存度不仅总体水平低,而且结果也逸出常规。近代中国家庭农场规模是按照地主、富农、中农和贫雇农的次序排列的。按商品经济发展的常规来看,农场规模越大,那它与市场的联系就应该越多。但是,在近代中国情况并非如此。20世纪20年代初对黑龙江流域农户的市场依赖度的调查情况如下④:每户耕作面积15垧

15—

30—

75垧以下

30垧

75垧

以上

每垧农作物出售额占产额%56.9

55.5

58.2

61.9

每人每年购买饮食费占其饮58.716.415.26.4

食品总值%

从表中情况来看,不同阶层农户对市场的依赖度是不一样的。就农产商品化程度而言,中等农户比较低,富裕户与贫穷户则较高。从食品对市场的依赖来看,则贫穷户最高。这表明贫穷户的商品化程度之所以高,是为生活所迫。他们只有通过出售农产品,才可能换得维持自己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所需的生活资料。在中国近代史上普遍存在的农民出售细粮换回粗粮的现象,就是农民生活窘境的反映。这种商品生产不可能有积累,更多的是在商业盘剥和生活重压下的日益贫困化。20世纪30年代就有学者总结了中国农业商品化的发展,指出“对于农民群众增加捐税的剥削,即是农民经济商品化的有力中轴”;“中国的商人很懂得,并努力的将自己的购买去适合于那收税时期;他们早已晓得,在这一时期,贫农和中农势必要将自己的产品出卖的,无论当时中国的市场价格如何”;“国内和国外的商业日益发展……并不是因为生产之一般的扩大,而实由于农民之穷困部分的降低。”①

至于富裕户对市场的依存度则呈明显的单向性。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富裕户的经营方式所致。比如近代中国农村富裕户的典型当是经营地主。这种“伴随商业性农业而兴起的”农业经营方式在近代中国有了很大发展。它不仅是单位农业经营雇工最多者,也是农业经营最成功者,是农业生产最有可能取得质性突破的部分。然而,大量材料显示,经营地主仅以20.7%的土

万 

方数据雇佣劳动与中国近代农业的发展

地作为经营农业之用。@这种经营模式使富裕农户能够较好地应付农产商品化可能带来的风险,尤其在近代中国农产品价格持续走低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但也失去了利用商品生产取得更多利润的机会。经营地主可以通过这种经营模式在商品化生产中有所积累,但积累增长的速度相当缓慢,不符合利润追求的一般规律。显然,这种经营模式并“未资本化”@,它也就不会为追求更多的利润而扩大农业经营。经营地主变得愈大愈富有,便愈会放弃直接的农作经营转而出租土地和进行商业及其他活动,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从性质来讲,以经营地主为代表的农村富裕户的经营依然是一种自给自足经济,只是家庭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由典型小农经济中的家庭手工业变成了商品化的农产品而已。

这种经营模式要取得突破必须使农产经营者看到扩

大经营的极大利润,否则是不可能的。这就要依靠农业自身商品化和整个社会商品经济的巨大发展,而这在近代中国又是无法实现的。农产商品化必须建立在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同时还需要农产品流通的顺畅和工

业等其他产业发展的刺激。这些条件在近代中国均不具备。由于国内市场的分裂,农产品流通受到严重的人为阻碍。∞重重关卡更是严重阻碍了农产品的流通。由于重征累税以至“运销成本既增”,“商贩裹足不前”。,④因此,中国近代农业商品化不可能自然地达到它的下一个

阶段。

综合起来讲,近代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直接造成了中国农业经营规模狭小的局面,是近代农业雇佣劳动不能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制度性制约因素。农产商品化缺乏质性突破则造成了雇佣劳动发展的动力不足。所以。近代中国民主革命以解决“土地问题”为核心,不仅是革命的需要,也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时代潮流。近代农户“非资本化”商品经营的失败,并不能说明这种模式不具有发展潜力。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中国农民的经营,很难说与近代农民的经营有什么不同,但结果完全不一样。这说明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当然,土地制度的变革和全社会商品经济相当程度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历史的提示就是,小农经济的解体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其他产业商品化的发展又是农产商品化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虽然有种种其他的原因,近代中国农业走进发展的死胡同的主要原因还是土地制度和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严重滞后。因此,要推动雇佣劳动在中国农业中的发展就必须在上述两个方面有明显突破才行。否则,时间将证明中国农业的发展只是低水平

的重复。

175

模与效益悸反的怪圈,其根源就在此。经营规模小,雇工能力薄弱。通过增加雇工而获得更多收益的优势就无法显现。雇佣劳动也就无法发展。因此,近代中国农村不解决土地的细小经营,就不能促进农业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就形成不了真正的农业雇佣劳动者队伍。

其次,近代中国农业商品化的发展远不是~种新型生产力的发展。正如上文所指出的那样,近代农业商品化缺乏利润刺激机制,因而发展动力不足。中国近代农户与市场的依存度不仅总体水平低,而且结果也逸出常规。近代中国家庭农场规模是按照地主、富农、中农和贫雇农的次序排列的。按商品经济发展的常规来看,农场规模越大,那它与市场的联系就应该越多。但是,在近代中国情况并非如此。20世纪20年代初对黑龙江流域农户的市场依赖度的调查情况如下④:每户耕作面积15垧

15—

30—

75垧以下

30垧

75垧

以上

每垧农作物出售额占产额%56.9

55.5

58.2

61.9

每人每年购买饮食费占其饮58.716.415.26.4

食品总值%

从表中情况来看,不同阶层农户对市场的依赖度是不一样的。就农产商品化程度而言,中等农户比较低,富裕户与贫穷户则较高。从食品对市场的依赖来看,则贫穷户最高。这表明贫穷户的商品化程度之所以高,是为生活所迫。他们只有通过出售农产品,才可能换得维持自己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所需的生活资料。在中国近代史上普遍存在的农民出售细粮换回粗粮的现象,就是农民生活窘境的反映。这种商品生产不可能有积累,更多的是在商业盘剥和生活重压下的日益贫困化。20世纪30年代就有学者总结了中国农业商品化的发展,指出“对于农民群众增加捐税的剥削,即是农民经济商品化的有力中轴”;“中国的商人很懂得,并努力的将自己的购买去适合于那收税时期;他们早已晓得,在这一时期,贫农和中农势必要将自己的产品出卖的,无论当时中国的市场价格如何”;“国内和国外的商业日益发展……并不是因为生产之一般的扩大,而实由于农民之穷困部分的降低。”①

至于富裕户对市场的依存度则呈明显的单向性。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富裕户的经营方式所致。比如近代中国农村富裕户的典型当是经营地主。这种“伴随商业性农业而兴起的”农业经营方式在近代中国有了很大发展。它不仅是单位农业经营雇工最多者,也是农业经营最成功者,是农业生产最有可能取得质性突破的部分。然而,大量材料显示,经营地主仅以20.7%的土

万 

方数据雇佣劳动与中国近代农业的发展

地作为经营农业之用。@这种经营模式使富裕农户能够较好地应付农产商品化可能带来的风险,尤其在近代中国农产品价格持续走低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但也失去了利用商品生产取得更多利润的机会。经营地主可以通过这种经营模式在商品化生产中有所积累,但积累增长的速度相当缓慢,不符合利润追求的一般规律。显然,这种经营模式并“未资本化”@,它也就不会为追求更多的利润而扩大农业经营。经营地主变得愈大愈富有,便愈会放弃直接的农作经营转而出租土地和进行商业及其他活动,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从性质来讲,以经营地主为代表的农村富裕户的经营依然是一种自给自足经济,只是家庭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由典型小农经济中的家庭手工业变成了商品化的农产品而已。

这种经营模式要取得突破必须使农产经营者看到扩

大经营的极大利润,否则是不可能的。这就要依靠农业自身商品化和整个社会商品经济的巨大发展,而这在近代中国又是无法实现的。农产商品化必须建立在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同时还需要农产品流通的顺畅和工

业等其他产业发展的刺激。这些条件在近代中国均不具备。由于国内市场的分裂,农产品流通受到严重的人为阻碍。∞重重关卡更是严重阻碍了农产品的流通。由于重征累税以至“运销成本既增”,“商贩裹足不前”。,④因此,中国近代农业商品化不可能自然地达到它的下一个

阶段。

综合起来讲,近代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直接造成了中国农业经营规模狭小的局面,是近代农业雇佣劳动不能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制度性制约因素。农产商品化缺乏质性突破则造成了雇佣劳动发展的动力不足。所以。近代中国民主革命以解决“土地问题”为核心,不仅是革命的需要,也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时代潮流。近代农户“非资本化”商品经营的失败,并不能说明这种模式不具有发展潜力。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中国农民的经营,很难说与近代农民的经营有什么不同,但结果完全不一样。这说明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当然,土地制度的变革和全社会商品经济相当程度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历史的提示就是,小农经济的解体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其他产业商品化的发展又是农产商品化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虽然有种种其他的原因,近代中国农业走进发展的死胡同的主要原因还是土地制度和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严重滞后。因此,要推动雇佣劳动在中国农业中的发展就必须在上述两个方面有明显突破才行。否则,时间将证明中国农业的发展只是低水平

的重复。

175

;工癌笋乎,2007.5

①《劳动法词典>,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②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12页。

③(关于明清社会经济问题的讨论>,<光明日报)1960年5月26

日。

⑩刘克祥:《甲午战争后的中国农业封建性雇佣劳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1期。

⑩⑩景娃、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齐鲁书社1985年版,第141、158页。

o④囝孙晓村:《现代中国的农业经营问题》,《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1936年夏季号,第469—470、468、465—466页。

@王先明、牛文琴:<二十世纪前期的山西乡村雇工》,《历史研究}2006年第5期。

@④@①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25、328、280、329页。

④④@0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23、424、278、141页。

o黄逸平:《中国近代经济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24页。

⑦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47页。

@景廷、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附录l、2。

④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5页。

④罗耀九:<明代中叶的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吗?》,《历史研究》1961年第1期。

⑤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32、231页。

⑥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商务

印书馆2004年.第261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l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9页。

⑧①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之调查研究),<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创刊号,1934年,第356、369页。

⑨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72页。

⑩<资本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52、161页。⑩刘克祥:《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农业雇佣劳动数量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⑩葛樊春:《从昌潍土改工作中看封建剥削》,《文史哲)1951年第15期。

⑩汪敬虞:<中国近代经济史(1895~1927)}(中册),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88页。

o农英:《广西各地的农业劳动》,<东方杂志》第32卷第22号。

作者简介:赵入坤,1966年生,历史学博士,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季鹏)

・补白・

金天会间进士辑考小结

沈仁国

金白天会元年开科,经二年、三年、四年、六年、十年、十一年、十二年、十三年、十五年,或许还有天会五年(《金史》卷三《太宗纪》,中华书局点校本)多次考试,不定期,录取员数亦不定。天会元年始循辽制,设五等,六年南人北人分别与试。十年始行乡、府、省三级考试,科举制度逐步建立起来。所取员数,仅天会四年、六年、十三年、十五年合计,即有944人,若计入阜昌三科中已知的153人,计1097人。若计人其他各科,则天会间取士应在1200人以上。连同薛瑞兆教授在《金代科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已经列出的天会进士,共得知姓名者77人:刘抽、邢具瞻(天会二年进士,见《中州集》)、杨晖、张国正、刘敏行(天会三年进士,见《金史》)、石甄、石宣、谭邦杰、高伯玉、马柔德、李杭、李杭、许必、赵洞、孙九鼎、孙九

176

畴、孙九亿、苏保衡、雷发、石诩、任才珍(天会六年进士,出《遗山集》卷二九《任才珍墓碣铭》)、李聪、韩懿、麻思诚、李范、翟永固(天会六年进士,出《金史》卷八九《翟永固传》)、赵会、王仲通、胡砺、李天吉、苏仲文、边伯勋、边元勋、高昌福、雷嗣卿、乐著、郝俊彦、杨用道、何演、郑汝励、张修本、吕宗国、马大中、康斌、阎俊、李杭、吕大车、王处广、张鉴、周鼎、高某、王尚智、王谏、李安上、王定国、张齐古、赵憝、卢启臣、程四穆、郑达卿、王可、曹溥、韩渤、王建中,凡64人,连同赐进士张浩(天会八年赐进士,出《金史》卷八三《张浩传》)、杨伯渊及阜昌进士罗诱、薛延嗣、李栗、朱希仲、刘晋、邵世矩,才72人,或许还可加上裴处仁、裴敦仁、裴端仁、巩伯埙、王珀,凡77人。其他进士,多已湮没无

闻。

万方数据 

雇佣劳动与中国近代农业的发展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赵入坤, Zhao Rukun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海学刊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2007(5)1次

参考文献(24条)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1979

2.罗荣渠 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200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1979

4.李文治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 1957

5.陈正谟 各省农工雇佣习惯之调查研究 1934(创刊)6.劳动法词典 19877.资本论 1983

8.罗耀九 明代中叶的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吗? 1961(01)9.关于明清社会经济问题的讨论 196010.黄宗智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 200011.景甦;罗仑 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12.周育民 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 200013.黄逸平 中国近代经济变迁 199214.章有义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 195715.彭泽益 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 195716.严中平 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 1955

17.王先明;牛文琴 二十世纪前期的山西乡村雇工[期刊论文]-历史研究 2006(05)18.孙晓村 现代中国的农业经营问题 1936(02)19.景甦;罗仑 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 1985

20.刘克祥 甲午战争后的中国农业封建性雇佣劳动 1992(01)21.农英 广西各地的农业劳动

22.汪敬虞 中国近代经济史(1895~1927) 199823.葛樊春 从昌潍土改工作中看封建剥削 1951(15)

24.刘克祥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农业雇佣劳动数量研究 1988(03)

引证文献(2条)

1.王颜齐.郭翔宇 农村土地雇佣生产合约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期刊论文]-东北农业大学学报 2012(5)2.高超群 2007年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述评[期刊论文]-中国经济史研究 2008(2)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hxk20070503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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