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 动 合 同
甲 方:青岛长兴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32-82279769
乙 方:
联系电话: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咨询电话:12333
日止
签约须知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合同空白之处应协商一致后填写,不需协商之处可以写“无”或花掉。
6、劳动合同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7、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全 称 青岛长兴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德文
(主要负责人) 张德文
经济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注册地址 青岛胶州市铺集镇中部工业园 实际经营地址 青岛胶州市铺集镇中部工业园 通 讯 地 址 青岛胶州市铺集镇中部工业园 联 系 人 高尚
联系电话 0532-82279769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 地详细地址 户籍类型 (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现 住 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
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使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 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三) 以完成一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止。
其中,订立第(一)、(二)项合同的,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 。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已发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的,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
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月、季、年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实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按本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
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
第九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出具工资清单,包括乙方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工作天数、加班时间、代扣和扣减工资等项目内容,由乙方签字确认,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乙方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乙方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乙方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甲方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视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业绩,适当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
代缴。
第十三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机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和福利待遇(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等):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解除、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续时支付。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就出资培训、竞业限制等事项签订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依法请求调节,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1: 2: 3: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是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方于乙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进行劳动用工网登记,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甲方(盖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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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止
签约须知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合同空白之处应协商一致后填写,不需协商之处可以写“无”或花掉。
6、劳动合同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7、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全 称 青岛长兴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德文
(主要负责人) 张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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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地址 青岛胶州市铺集镇中部工业园 实际经营地址 青岛胶州市铺集镇中部工业园 通 讯 地 址 青岛胶州市铺集镇中部工业园 联 系 人 高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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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 地详细地址 户籍类型 (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现 住 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
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使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 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三) 以完成一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止。
其中,订立第(一)、(二)项合同的,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 。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已发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的,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
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月、季、年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实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按本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
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
第九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出具工资清单,包括乙方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工作天数、加班时间、代扣和扣减工资等项目内容,由乙方签字确认,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乙方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乙方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乙方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甲方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视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业绩,适当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
代缴。
第十三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机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和福利待遇(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等):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解除、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续时支付。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就出资培训、竞业限制等事项签订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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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依法请求调节,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1: 2: 3: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是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方于乙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进行劳动用工网登记,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甲方(盖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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