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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层面
1、分红收入:国税函[2001]84号文(见注[4])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2、股权转让收入:对股权转让收入的适用税率没有明文规定。按财税[2000]91号文(见注[2])执行,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按财税〔2008〕65号(见注[3])的规定税前扣除
二、地方执行层面
1、各地方政府为鼓励股权类投资基金发展,对GP和LP有税收政策规定和优惠。基金退出时,对可以划分为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的,可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GP(执行合伙事务)管理费等收益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累进税率
2、针对股权类投资基金,北京、上海、天津、宁波梅山、重庆等地方政府和金融办都有LP按20%征收的相关规定,但需满足一定的注册资本(一般为人民币5000万-1亿元)、货币出资比例和期限的要求。
3、能否按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适用20%税率,需要与主管机关协商,一般与注册地管委会签确定相应的税收优惠和税收政策。
附注:相关法规
[1] 财税[2008]1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63/n8193451/n8193466/n8193602/8884885.html
[2] 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http://www.chinaacc.com/new/63/67/90/2006/4/wa[***********]60-0.htm
[3] 财税〔2008〕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8315081.html
[4] 财税[2011]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681/n11620715/n11620732/11620893.html
[5] 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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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层面
1、分红收入:国税函[2001]84号文(见注[4])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2、股权转让收入:对股权转让收入的适用税率没有明文规定。按财税[2000]91号文(见注[2])执行,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按财税〔2008〕65号(见注[3])的规定税前扣除
二、地方执行层面
1、各地方政府为鼓励股权类投资基金发展,对GP和LP有税收政策规定和优惠。基金退出时,对可以划分为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的,可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GP(执行合伙事务)管理费等收益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累进税率
2、针对股权类投资基金,北京、上海、天津、宁波梅山、重庆等地方政府和金融办都有LP按20%征收的相关规定,但需满足一定的注册资本(一般为人民币5000万-1亿元)、货币出资比例和期限的要求。
3、能否按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适用20%税率,需要与主管机关协商,一般与注册地管委会签确定相应的税收优惠和税收政策。
附注:相关法规
[1] 财税[2008]1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63/n8193451/n8193466/n8193602/8884885.html
[2] 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http://www.chinaacc.com/new/63/67/90/2006/4/wa[***********]60-0.htm
[3] 财税〔2008〕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8315081.html
[4] 财税[2011]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681/n11620715/n11620732/11620893.html
[5] 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