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黑龙江省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省级分行、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 韩国国民银行哈尔滨分行 :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村劳动力数量多。改革开放以来,外出务工农民数量不断增加,对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促进了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加深,国内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加,外省、市对我省农民工的需求数量显著降低,本省对农民工的需求也有所下降。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大批农民工提前集中返乡,很多农民工在进城务工过程中积累了知识、技术、经验和资金,纷纷返乡从事创业工作,但资金短缺成为制约返乡农民工创业的主要问题。从长期经济发展和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角度考虑,都需要高度重视和做好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的扶持工作。为切实做好对我省农民工就业和创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重视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工作直接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我省各金融机构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创业信贷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加深,国内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大量农民工失业,给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办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业务,引导和鼓励返乡农民工开展返乡创业,实现从“输出一人、致富一家”向“一人创业、带动一方致富”的转变,形成以创业带就业、以就业促创业的良性循环,对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加快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挖掘农村内部增长潜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积极引导信贷投向,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
(一)加强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强化窗口指导功能,完善政策传导机制,提高金融对返乡农民工的扶持力度。各级人民银行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形式,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加强货币信贷政策和其他政策在支持“三农”方面的协调配合,努力做好对返乡农民工信贷投放的指导工作;进一步发挥支农再贷款对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加大支农再贷款限额的调剂力度,将支农再贷款投向农业贷款占比大、外出务工多的地区倾斜;引导农业发展银行加大粮棉油收购贷款、农业产业化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等投放力度,支持返乡农民工结合当地农副产品资源从事规模种植、养殖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引导辖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加快改进县域信贷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积极为返乡农民工量身定做 “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信贷产品;组织开展支持“三农”和创业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督促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二)农村信用社要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优先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利用地源优势,继续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坚定不移地贯彻“以农为本、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扩大小额农贷服务对象,满足农民工多元化、多层次的有效需求。提高小额农贷授信额度,放宽贷款期限,适度放宽贷款门槛,优化还款方式,帮助农民工将“资本”转化为“资产”。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农户”、“合作组织+农户”、“专业市场+农户”、“专业协会+农户”等方式,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
(三)积极支持农村新型融资机构加快发展。支持和推动我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融资机构加快发展,引导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按照可持续发展和市场需求原则,更多的吸引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向农村倾斜,丰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培育有利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竞争性金融市场格局。
三、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
(一)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符合辖区实际的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信贷产品和微型金融服务方式,努力在试点地区创造和发展一些适合农村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并在全省进一步推广实施。引导涉农金融机构以创建农村金融安全区为平台,以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为载体,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
(二)创新贷款担保抵押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品范围,探索发展返乡农民工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防范和分散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的信贷风险。积极开办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解决返乡创业企业担保难问题。大力推广动产抵押、收购业务、在建工程等新的信贷担保方式。积极采用土地流转经营权、林权、大型农机具、农房、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担保抵押资产,扩大农民工贷款有效担保物范围。
(三)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的“绿色通道”,改进信贷管理方式。各金融机构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信贷服务。根据返乡农民工信用状况、家庭经济状况、个人技能特长、项目情况等因素,合理核定授信额度。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贷款期限要根据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资金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同时,对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要实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要比其他同期限、同档次贷款优惠5%以上。针对外出劳务人员返乡创业初期资金需求额度小、时间急的特点,积极改进贷款操作流程,开辟贷款“绿色通道”,提高信贷工作效率。
四、进一步改进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
(一)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工作。进一步改进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业务管理。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事业单位,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具体惩戒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支持城乡支付结算创新,积极探索开发和推广适合农村实际、农民欢迎的支付结算服务品种,方便农民工现金和非现金支付。
(二)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征信管理服务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快农民电子信用档案建设,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信用信息库,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扩大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服务范围,推动形成“公司+农户+征信+信贷”的业务模式,督促借款人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不断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三)组织开展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活动。深入农村地区开展金融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大力宣传和推广银行卡业务,加强外汇管理和宣传,为出国务工人员提供优质外汇服务。开展征信知识走进农村宣传活动,增强返乡创业农民工的信用意识,宣传推广电子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新型服务方式,开展金融咨询业务,帮助创业农民工用活存量资产,减少闲置资产占用,降低财务费用。
五、支持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支持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参加职业教育培训。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参加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发放助学贷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
真做好对进行科技知识、专业技能培训的金融服务工作,促进扩大农民就近转移就业;进一步做好助学贷款发放管理工作,规范和发展黑龙江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做好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贷款发放工作,确保农民工子女都能入学,帮助完成学业。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支持黑龙江省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省级分行、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 韩国国民银行哈尔滨分行 :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村劳动力数量多。改革开放以来,外出务工农民数量不断增加,对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促进了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加深,国内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加,外省、市对我省农民工的需求数量显著降低,本省对农民工的需求也有所下降。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大批农民工提前集中返乡,很多农民工在进城务工过程中积累了知识、技术、经验和资金,纷纷返乡从事创业工作,但资金短缺成为制约返乡农民工创业的主要问题。从长期经济发展和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角度考虑,都需要高度重视和做好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的扶持工作。为切实做好对我省农民工就业和创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重视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工作直接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我省各金融机构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创业信贷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加深,国内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大量农民工失业,给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办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业务,引导和鼓励返乡农民工开展返乡创业,实现从“输出一人、致富一家”向“一人创业、带动一方致富”的转变,形成以创业带就业、以就业促创业的良性循环,对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加快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挖掘农村内部增长潜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积极引导信贷投向,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
(一)加强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强化窗口指导功能,完善政策传导机制,提高金融对返乡农民工的扶持力度。各级人民银行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形式,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加强货币信贷政策和其他政策在支持“三农”方面的协调配合,努力做好对返乡农民工信贷投放的指导工作;进一步发挥支农再贷款对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加大支农再贷款限额的调剂力度,将支农再贷款投向农业贷款占比大、外出务工多的地区倾斜;引导农业发展银行加大粮棉油收购贷款、农业产业化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等投放力度,支持返乡农民工结合当地农副产品资源从事规模种植、养殖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引导辖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加快改进县域信贷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积极为返乡农民工量身定做 “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信贷产品;组织开展支持“三农”和创业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督促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二)农村信用社要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优先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利用地源优势,继续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坚定不移地贯彻“以农为本、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扩大小额农贷服务对象,满足农民工多元化、多层次的有效需求。提高小额农贷授信额度,放宽贷款期限,适度放宽贷款门槛,优化还款方式,帮助农民工将“资本”转化为“资产”。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农户”、“合作组织+农户”、“专业市场+农户”、“专业协会+农户”等方式,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
(三)积极支持农村新型融资机构加快发展。支持和推动我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融资机构加快发展,引导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按照可持续发展和市场需求原则,更多的吸引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向农村倾斜,丰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培育有利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竞争性金融市场格局。
三、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
(一)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符合辖区实际的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信贷产品和微型金融服务方式,努力在试点地区创造和发展一些适合农村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并在全省进一步推广实施。引导涉农金融机构以创建农村金融安全区为平台,以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为载体,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
(二)创新贷款担保抵押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品范围,探索发展返乡农民工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防范和分散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的信贷风险。积极开办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解决返乡创业企业担保难问题。大力推广动产抵押、收购业务、在建工程等新的信贷担保方式。积极采用土地流转经营权、林权、大型农机具、农房、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担保抵押资产,扩大农民工贷款有效担保物范围。
(三)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的“绿色通道”,改进信贷管理方式。各金融机构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信贷服务。根据返乡农民工信用状况、家庭经济状况、个人技能特长、项目情况等因素,合理核定授信额度。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贷款期限要根据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资金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同时,对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要实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要比其他同期限、同档次贷款优惠5%以上。针对外出劳务人员返乡创业初期资金需求额度小、时间急的特点,积极改进贷款操作流程,开辟贷款“绿色通道”,提高信贷工作效率。
四、进一步改进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
(一)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工作。进一步改进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业务管理。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事业单位,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具体惩戒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支持城乡支付结算创新,积极探索开发和推广适合农村实际、农民欢迎的支付结算服务品种,方便农民工现金和非现金支付。
(二)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征信管理服务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快农民电子信用档案建设,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信用信息库,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扩大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服务范围,推动形成“公司+农户+征信+信贷”的业务模式,督促借款人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不断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三)组织开展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活动。深入农村地区开展金融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大力宣传和推广银行卡业务,加强外汇管理和宣传,为出国务工人员提供优质外汇服务。开展征信知识走进农村宣传活动,增强返乡创业农民工的信用意识,宣传推广电子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新型服务方式,开展金融咨询业务,帮助创业农民工用活存量资产,减少闲置资产占用,降低财务费用。
五、支持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支持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参加职业教育培训。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参加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发放助学贷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
真做好对进行科技知识、专业技能培训的金融服务工作,促进扩大农民就近转移就业;进一步做好助学贷款发放管理工作,规范和发展黑龙江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做好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贷款发放工作,确保农民工子女都能入学,帮助完成学业。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