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既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更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紧迫要求。此项工作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从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本利益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努力推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经批准依法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组织聘用。

第五条 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上岗进级,按岗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七条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一)主要承担科研、教学、医疗等职责,以专业技术为主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四)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章 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本市自四级开始设置。现行事业单位厅级副职对应为四级、处级正职对应为五级、处级副职对应为六级、科级正职对应为七级、科级副职对应为八级、科员对应为九级、办事员对应为十级岗位。

第十五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不得高于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机构规格。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厅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四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内设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建制的,五级、六级、七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8%、20%、45%设置;八级、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二)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建制的事业单位,五级、六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设置,或者按照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5%设置。其中五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数量不超过单位设置的五级领导管理岗位数量;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30%、45%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三)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六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设置,或者按照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0%设置;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

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25%、40%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四)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设置,或按照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5%设置。七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数量不超过单位设置的七级领导管理岗位数量;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五)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八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设置,或按照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0%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根据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及行业特点,对功能、规格、隶属关系、专业技术水平不同的事业单位,在总体控制目标以内,实行不同的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对应为一级、技师对应为二级、高级工对应为三级、中级工对应为四级、初级工对应为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二十二条 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三级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1%、5%、30%设置;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设置。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年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单位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第四章 岗位条件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条件指受聘到某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岗位条件包括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和各类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

第二十六条 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

(一)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受聘到四级管理岗位的条件按照组织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聘到五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其中,受聘到五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在六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

(四)受聘到六级、七级、八级、九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分别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其中,受聘到六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在七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

(一)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实行职业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三)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和行业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九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

(一)受聘到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受聘到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聘用到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

第五章特设岗位

第三十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作为事业单位中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三十一条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章 岗位转聘

第三十二条 岗位转聘指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按照岗位条件和规定的程序,在三类岗位之间进行岗位聘用。

第三十三条 由专业技术岗位转聘到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岗位四级以上,可转聘到五级及以下管理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可转聘到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可转聘到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

(四)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可转聘到八级及以下管理岗位;

(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可转聘到十级管理岗位。

第三十四条 由工勤技能岗位转聘到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三级,可转聘到九级普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可转聘到十级普通管理岗位。

第三十五条 由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应符合拟转聘岗位的条件要求。

第七章 岗位审核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呈报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本单位工作人员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审定;

(六)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市直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市直各部门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各区市县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需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机构编制调整,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八章 岗位聘用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编制岗位说明书,聘用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在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岗位设置的,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已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按现聘岗位进入相应的岗位等级。竞聘高等级岗位,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择优聘用。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建立人事关系、确定工资待遇、落实社会保险、转移人事档案、办理落户的基本依据。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的变更。

第四十三条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管理制度,对岗位设置实行规范管理。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岗位调整、岗位聘用等情况记入手册,作为公开招聘人员、核定工资报酬、确定岗位等级的凭据。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两类岗位上同时聘用。因行业特点及工作需要,领导管理岗位人员确需兼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应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兼任岗位条件,能够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须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且占用本单位所聘两类岗位相应数额。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十六条 各地区、各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按程序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岗位数额突击聘用人员。凡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不予确定岗位等级,不予确认受聘人员,不予办理招聘事项,不予兑现工资。对违规操作、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主题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岗位设置 办法 意见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8日印发

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既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更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紧迫要求。此项工作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从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本利益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努力推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经批准依法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组织聘用。

第五条 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上岗进级,按岗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七条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一)主要承担科研、教学、医疗等职责,以专业技术为主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四)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章 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本市自四级开始设置。现行事业单位厅级副职对应为四级、处级正职对应为五级、处级副职对应为六级、科级正职对应为七级、科级副职对应为八级、科员对应为九级、办事员对应为十级岗位。

第十五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不得高于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机构规格。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厅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四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内设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建制的,五级、六级、七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8%、20%、45%设置;八级、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二)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建制的事业单位,五级、六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设置,或者按照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5%设置。其中五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数量不超过单位设置的五级领导管理岗位数量;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30%、45%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三)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六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设置,或者按照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0%设置;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

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25%、40%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四)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设置,或按照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5%设置。七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数量不超过单位设置的七级领导管理岗位数量;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五)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八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设置,或按照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0%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根据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及行业特点,对功能、规格、隶属关系、专业技术水平不同的事业单位,在总体控制目标以内,实行不同的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对应为一级、技师对应为二级、高级工对应为三级、中级工对应为四级、初级工对应为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二十二条 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三级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1%、5%、30%设置;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设置。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年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单位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第四章 岗位条件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条件指受聘到某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岗位条件包括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和各类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

第二十六条 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

(一)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受聘到四级管理岗位的条件按照组织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聘到五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其中,受聘到五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在六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

(四)受聘到六级、七级、八级、九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分别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其中,受聘到六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在七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

(一)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实行职业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三)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和行业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九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

(一)受聘到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受聘到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聘用到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

第五章特设岗位

第三十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作为事业单位中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三十一条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章 岗位转聘

第三十二条 岗位转聘指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按照岗位条件和规定的程序,在三类岗位之间进行岗位聘用。

第三十三条 由专业技术岗位转聘到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岗位四级以上,可转聘到五级及以下管理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可转聘到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可转聘到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

(四)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可转聘到八级及以下管理岗位;

(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可转聘到十级管理岗位。

第三十四条 由工勤技能岗位转聘到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三级,可转聘到九级普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可转聘到十级普通管理岗位。

第三十五条 由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应符合拟转聘岗位的条件要求。

第七章 岗位审核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呈报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本单位工作人员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审定;

(六)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市直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市直各部门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各区市县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需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机构编制调整,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八章 岗位聘用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编制岗位说明书,聘用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在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岗位设置的,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已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按现聘岗位进入相应的岗位等级。竞聘高等级岗位,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择优聘用。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建立人事关系、确定工资待遇、落实社会保险、转移人事档案、办理落户的基本依据。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的变更。

第四十三条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管理制度,对岗位设置实行规范管理。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岗位调整、岗位聘用等情况记入手册,作为公开招聘人员、核定工资报酬、确定岗位等级的凭据。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两类岗位上同时聘用。因行业特点及工作需要,领导管理岗位人员确需兼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应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兼任岗位条件,能够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须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且占用本单位所聘两类岗位相应数额。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十六条 各地区、各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按程序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岗位数额突击聘用人员。凡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不予确定岗位等级,不予确认受聘人员,不予办理招聘事项,不予兑现工资。对违规操作、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主题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岗位设置 办法 意见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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