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人行的职能与定位是在改开后经过多项法律程序逐步确认的 1983年《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商业与央行职能开始脱钩
1993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二元制银行体系的建立 1995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法》通过
2003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共计修改25处,增加至53条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与业务
职能: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可分为业务性职责与行政性职责两类
其余为行政性职责
货币政策工具包括: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央行基准利率
3.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4.为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5.在公开市场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和金融债及外汇
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央行的其他业务: 1.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及其他政府债
2.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3.组织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清算系统,协调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并制定具体办法
4.同银监会共同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央行不能从事的业务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透支
2.对财政透支,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
3.对各级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提供贷款,向非银机构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贷款,特定(国务院)的除外
4.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人民币
(一)人民币的界定及法定管理部门
单位为元,辅币为角和分
人民币法定管理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统一印制、发行、兑换、收回、销毁 人民币管理规定中的易缺漏、混淆点 1.人行应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公告
2.污损币由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而非商业银行
3.总行设发行库、分行设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基金需经上级库批准(非发行库)
(二)关于人民币的禁止性规定
1.印制、发售代币票券,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2.出售假币,不构成犯罪的,拘留15日,罚款1万
3.购买或使用假币不构成犯罪的,处罚同上
4.盗用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五万
注:罚款数为上限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监督权和特定检查监督权
(一)直接检查监督权
存准金、特种贷款、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外汇、黄金、代理人行经理国库、清算、反洗钱 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监督权和特定检查监督权
(二)建议检查监督权 向谁建议——银监会
几天回复——30日
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监督权和特定检查监督权
(三)特定检查监督权
检查谁——银行业金融机构
查什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会统计报表资料
人行与银监会各有侧重,不会造成双重检查和处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3月19日,银监会成立
2003年4月26日,银监会履行原人行监管职责
2003年12月27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通过
2004年2月1日,法案开始实施,共6章50条
2006年10月27日,法案修改
2007年1月1日,新修订法案执行
二、银监会监管目标及法律适用范围
银监会监管目标:
1.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的信心
2.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法律适用范围: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于境外的金融机构、境内机构境外活动、监管工作人员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职责
总计分为七大类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监管制度
审慎经营规则是核心经营目标,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
轻者处20-50万罚款,重者责令整顿吊销许可证,追究刑责
(二)准入职责
1.机构准入
设立申请6月批,变更终止3月批,不批有不批的理由,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银行业务,没收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1-5倍罚款,50万以下的,50-200万罚款,未经批准擅设分支机构,处罚同上,逾期不改的,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
2.业务范围准入
增项业务3月批,不批有不批的理由,擅自增项,处罚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3.人员准入
董事、高管实行任职资格管理,资格申请30日批,不批有不批的理由。擅自任职,处20-50万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有问题的董事、高管,可实行年限至终身禁入,罪行轻微,给予警告,罚款5-50万。再轻一点,给予纪律处分
4.股东变更审查
股东变更一定比例以上,需审查股东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任何单位与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超过5%,需经银监会批准
(三)非现场监管职责
银监会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规定公布;
建立金融机构监管评级和风险预警机制;
拒不配合的机构,处以20-50万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
(四)现场检查职责
30日内回馈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五)报告职责
建立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协同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
(六)指导、监督自律职责
(七)国际交流合作职责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
(一)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及注会出具的审计报告 拒不配合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10-30万罚款
(二)现场检查措施
1.进入银行业机构
2.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文件,对可能毁损的文件封存
4.检查银行业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系统
5.不少于2人,少于2人银行可拒检,出示检查通知书与证件,必要时可由公安机关配合
(三)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监管措施
1.暂停部分业务,暂停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红及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股东权利
5.调整董事、高管或限制其权利
6.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7.整改需省级申请验收,验收通过3日内解除处罚
(四)接管问题银行业及促成重组与撤销
手段包括:1.接管;2.重组;3.撤销
对于破产银行高管及直接责任人措施包括
1.依法阻止其出境
2.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五)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延伸调查(程序同现场检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针对银行董事、高管)
3.强制披露(20-50万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许可)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法起源
1979年,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重建
1984年1月1日,人行与工行分离
1986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1995年5月10日《商业银行法》
2003年12月17日《商业银行法》修正,合计9章95条
二、商业银行法律地位与经营原则
(一)商业银行性质和业务规定的两层含义
1.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备独立性、盈利性、经营性等公司制企业法人特征
2.是依照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特殊公众性、服务性、金融性业务的特殊企业
(二)商业银行“三性四自”经营原则
三性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四自原则:自主经营 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
三、商业银行组织机构
(一)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地区性商业银行
全国性商业银行(实缴10亿)
五大、邮储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 区域性商业银行(实缴1亿,5000万)
城商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信社等
(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设立监事会、设立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三)总行与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设立由银监会批准,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民事责任总行担
分支机构由银监会批准,再报当地工商部门领照
总分行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资金调度,各分行运营资金额总和不超过总行的60%
申请后6月内不开业,或停业6月以上,许可吊销
四、商业银行业务规则
(一)存款业务规则
办理原则:
自愿、自由、有息、保密
基本法律规则:
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5万,1-5倍,不足,5-50万)
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50万,1-5倍,不足,50-200万)
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5万,1-5倍,不足,5-50万)
对个人和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条件与程序
只能由法律规定,违者5万,1-5倍,不足,5-50万
存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则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利率
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二)贷款业务规则
贷款业务指标:
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超过75%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不低于25%
4.同一借款人与银行资本余额比例不超过10%
5.银监会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贷款业务风控八项规则
1.商业银行贷款对借款人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进行严格审查
2.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3.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4.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不得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贷款业务风控规则
5.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6.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押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7.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非银机构和企业投资 贷款业务保障规则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
2.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最长为6个月
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的100%
未经央行批准,不得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务管理规定
1.营业时间和服务收费
2.财务管理制度 (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及冲销,会计年度为日历年度,会计年度结束3个月内提交经
营业绩与审计报告)
3.管理监督制度
五、商业银行接管和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目标
2.接管程序 (银行名称、理由、接管组织、期限)
3.接管法律效力
4.接管终止(期限或延期届满,恢复经营能力,合并或宣告破产)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1.因解散而终止
2.因被撤销而终止
3.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注销前必须经过清算、银监会监督清算过程,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主导清算,银监会配合
反洗钱法
一、洗钱概念、过程及方式
洗钱的来源
洗钱的过程: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
常用的洗钱方式:借用金融机构;藏身于保密天堂;使用空壳公司;利用现金密集业务;伪造商业票据;走私;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买动产与不动产;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二、反洗钱监管机构及职责
2006年10月31日《反洗钱法》共计7章37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9项职责——制度和业务方面(指导部署)
银监会的反洗钱5项职责——监管和操作层面
三、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
商业银行在反洗钱方面的义务:
1.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3.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4.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5.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人行的职能与定位是在改开后经过多项法律程序逐步确认的 1983年《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商业与央行职能开始脱钩
1993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二元制银行体系的建立 1995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法》通过
2003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共计修改25处,增加至53条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与业务
职能: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可分为业务性职责与行政性职责两类
其余为行政性职责
货币政策工具包括: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央行基准利率
3.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4.为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5.在公开市场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和金融债及外汇
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央行的其他业务: 1.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及其他政府债
2.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3.组织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清算系统,协调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并制定具体办法
4.同银监会共同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央行不能从事的业务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透支
2.对财政透支,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
3.对各级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提供贷款,向非银机构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贷款,特定(国务院)的除外
4.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人民币
(一)人民币的界定及法定管理部门
单位为元,辅币为角和分
人民币法定管理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统一印制、发行、兑换、收回、销毁 人民币管理规定中的易缺漏、混淆点 1.人行应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公告
2.污损币由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而非商业银行
3.总行设发行库、分行设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基金需经上级库批准(非发行库)
(二)关于人民币的禁止性规定
1.印制、发售代币票券,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2.出售假币,不构成犯罪的,拘留15日,罚款1万
3.购买或使用假币不构成犯罪的,处罚同上
4.盗用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五万
注:罚款数为上限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监督权和特定检查监督权
(一)直接检查监督权
存准金、特种贷款、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外汇、黄金、代理人行经理国库、清算、反洗钱 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监督权和特定检查监督权
(二)建议检查监督权 向谁建议——银监会
几天回复——30日
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监督权和特定检查监督权
(三)特定检查监督权
检查谁——银行业金融机构
查什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会统计报表资料
人行与银监会各有侧重,不会造成双重检查和处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3月19日,银监会成立
2003年4月26日,银监会履行原人行监管职责
2003年12月27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通过
2004年2月1日,法案开始实施,共6章50条
2006年10月27日,法案修改
2007年1月1日,新修订法案执行
二、银监会监管目标及法律适用范围
银监会监管目标:
1.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的信心
2.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法律适用范围: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于境外的金融机构、境内机构境外活动、监管工作人员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职责
总计分为七大类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监管制度
审慎经营规则是核心经营目标,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
轻者处20-50万罚款,重者责令整顿吊销许可证,追究刑责
(二)准入职责
1.机构准入
设立申请6月批,变更终止3月批,不批有不批的理由,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银行业务,没收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1-5倍罚款,50万以下的,50-200万罚款,未经批准擅设分支机构,处罚同上,逾期不改的,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
2.业务范围准入
增项业务3月批,不批有不批的理由,擅自增项,处罚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3.人员准入
董事、高管实行任职资格管理,资格申请30日批,不批有不批的理由。擅自任职,处20-50万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有问题的董事、高管,可实行年限至终身禁入,罪行轻微,给予警告,罚款5-50万。再轻一点,给予纪律处分
4.股东变更审查
股东变更一定比例以上,需审查股东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任何单位与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超过5%,需经银监会批准
(三)非现场监管职责
银监会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规定公布;
建立金融机构监管评级和风险预警机制;
拒不配合的机构,处以20-50万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
(四)现场检查职责
30日内回馈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五)报告职责
建立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协同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
(六)指导、监督自律职责
(七)国际交流合作职责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
(一)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及注会出具的审计报告 拒不配合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10-30万罚款
(二)现场检查措施
1.进入银行业机构
2.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文件,对可能毁损的文件封存
4.检查银行业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系统
5.不少于2人,少于2人银行可拒检,出示检查通知书与证件,必要时可由公安机关配合
(三)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监管措施
1.暂停部分业务,暂停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红及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股东权利
5.调整董事、高管或限制其权利
6.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7.整改需省级申请验收,验收通过3日内解除处罚
(四)接管问题银行业及促成重组与撤销
手段包括:1.接管;2.重组;3.撤销
对于破产银行高管及直接责任人措施包括
1.依法阻止其出境
2.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五)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延伸调查(程序同现场检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针对银行董事、高管)
3.强制披露(20-50万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许可)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法起源
1979年,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重建
1984年1月1日,人行与工行分离
1986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1995年5月10日《商业银行法》
2003年12月17日《商业银行法》修正,合计9章95条
二、商业银行法律地位与经营原则
(一)商业银行性质和业务规定的两层含义
1.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备独立性、盈利性、经营性等公司制企业法人特征
2.是依照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特殊公众性、服务性、金融性业务的特殊企业
(二)商业银行“三性四自”经营原则
三性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四自原则:自主经营 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
三、商业银行组织机构
(一)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地区性商业银行
全国性商业银行(实缴10亿)
五大、邮储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 区域性商业银行(实缴1亿,5000万)
城商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信社等
(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设立监事会、设立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三)总行与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设立由银监会批准,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民事责任总行担
分支机构由银监会批准,再报当地工商部门领照
总分行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资金调度,各分行运营资金额总和不超过总行的60%
申请后6月内不开业,或停业6月以上,许可吊销
四、商业银行业务规则
(一)存款业务规则
办理原则:
自愿、自由、有息、保密
基本法律规则:
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5万,1-5倍,不足,5-50万)
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50万,1-5倍,不足,50-200万)
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5万,1-5倍,不足,5-50万)
对个人和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条件与程序
只能由法律规定,违者5万,1-5倍,不足,5-50万
存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则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利率
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二)贷款业务规则
贷款业务指标:
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超过75%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不低于25%
4.同一借款人与银行资本余额比例不超过10%
5.银监会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贷款业务风控八项规则
1.商业银行贷款对借款人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进行严格审查
2.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3.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4.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不得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贷款业务风控规则
5.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6.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押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7.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非银机构和企业投资 贷款业务保障规则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
2.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最长为6个月
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的100%
未经央行批准,不得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务管理规定
1.营业时间和服务收费
2.财务管理制度 (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及冲销,会计年度为日历年度,会计年度结束3个月内提交经
营业绩与审计报告)
3.管理监督制度
五、商业银行接管和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目标
2.接管程序 (银行名称、理由、接管组织、期限)
3.接管法律效力
4.接管终止(期限或延期届满,恢复经营能力,合并或宣告破产)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1.因解散而终止
2.因被撤销而终止
3.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注销前必须经过清算、银监会监督清算过程,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主导清算,银监会配合
反洗钱法
一、洗钱概念、过程及方式
洗钱的来源
洗钱的过程: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
常用的洗钱方式:借用金融机构;藏身于保密天堂;使用空壳公司;利用现金密集业务;伪造商业票据;走私;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买动产与不动产;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二、反洗钱监管机构及职责
2006年10月31日《反洗钱法》共计7章37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9项职责——制度和业务方面(指导部署)
银监会的反洗钱5项职责——监管和操作层面
三、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
商业银行在反洗钱方面的义务:
1.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3.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4.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5.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